DB46 T 74-2007 标准化管理规范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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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120 A00 备案号: 20420-2007 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DB46/T 742007标准化管理规范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2007-03-19 发布 2007-05-01 实施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6/T 742007 II 前 言 为了加强对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提高地方标准制定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邢玉燕、陈诗帆、王林、戴恩桦。 DB46/T 742007 1 标准化管理规范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标准的阶段划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废止等各阶段的程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各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
3、写规则 GB/T 1.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3 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3.1 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的规范,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a)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b)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c)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d)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管理技术要求; e)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要求、服务提供程序、服务组织和人员资质、服务环境要求; f)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
4、服务质量要求; g)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3.2 对符合本标准 3.1 条的要求,又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a)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b)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c)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d)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海南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e)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f)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g)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h)维护海南省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3.3 地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和发布服务地方标准。
5、3.4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和发布农业技术规范。 4 阶段划分 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划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5 立项阶段 DB46/T 742007 2 5.1 各级管理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公民等,于每年 9 月份或必要时向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建议,并填报海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录 A),由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5.2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对提交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审查、协调或必要的论证,在 30
6、 个工作日内下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和向社会公布。 5.3 执行地方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 a)确属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b)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撤消; c)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6 起草阶段 6.1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收到“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后,应组成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和标准起草人,工作组人数不少于 3 人。项目负责人应为本行业或本专业的专家,标准起草人应熟悉本专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一定的标准化知识。 6.2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地方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7、。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 GB/T1.1 和 GB/T1.2 的要求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6.3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a)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标准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b)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操作规程、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c)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d)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或与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e)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8、国家标准的关系; f)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和依据; g)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建议; h)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i)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7 征求意见阶段 7.1 经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将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海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汇总表)”(见附件 C)印发给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教学等单位征求意见。 7.2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需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
9、者,按无异议处理。 7.3 强制性地方标准对贸易有重大影响而又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填报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通报表(见附录 B),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并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7.4 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推荐性标准,可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 7.5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修改的,应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甚至第三次征求意见 )。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分歧意见,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可进行会议征求意见,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加强沟通协调。此时,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下达计划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或终止该项目计划的
10、申请报告。 DB46/T 742007 3 7.6 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综合、修改后,提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送审稿”。 8 审查阶段 8.1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向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8.2 参加审查人员,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大专院校、学术团体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应不少于四分之一。审查组人数一般不少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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