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6261-1996 印制板总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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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家标准印制板总范Generic specification printed boards GB/T 16261-1996 IEC/PQC 88 ,1990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标准IEC/PQC88印制板总规范(1990年版。1 总则1. 1 范围本规范是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中印制板的总规范(GS), 它与准备好安装元器件的印制板有关,而与它们的制造方法无关。1.2 目的本规范的目的是为批准制造厂及其产品而确定其评定体系和程序,并为制定印制板规范提供制定规则曰1.3 有关文件IEC 194 印制电路术语和定义IE
2、C 249 印制电路用覆锚基材IEC 326-2 印制板试验方法CECC 00114/11 电子元器件制造厂的能力批准程序SJ/Z 9007 计数检查抽样方案和程序(拙IEC410)1.4 总的考虑印制板有下列重要因素不同于大多数其他元器件,如:一一无具有标准图形和尺寸的标准板,而有无数变型和电路图形5它们是客户定作的,即某特定印制板的所有细节必须由客户与制造厂协商,-一尽管其总产最相当大,但某特定印制板的产量也可能是很小的。因此,CECC00107第I部分通用质量评定程序中阐述的CECC鉴定批准程序是不适用的,有必要使用CECC00114第E部分规定的CECC能力批准程序俨。印制板的能力批准
3、是基于使用作为能力鉴定元器件的综合试验图形,并选用合适的试验方法和要求,对下列各种印制板进行鉴定z无金属化孔单、双面印制板p一一有金属化孔单、双面印制板,一一多层印制板p一一挠性印制板。注g上列印制板类型不齐全。采用说明$1)新发布的CECC00114第E部分代替原CECC00107的第E部分a1996-03-22批准1996-10-01实施G/T 16261-1996 能力批准的一项重要要求就是制造厂应论证其设施和工艺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印制板的基本能力和附加能力(见本总规范的3.1、3.5.2和3.5.3)有下列区别=一一基本能力是按CECC或国家代表机构(ONH)的能力详细规范(CapD5
4、)而确定的能力,术语基本不是表示评定、测试或要求的任何最低水平。一一附加能力是除基本能力之外的任何能力,如s能加工的印制板的最大尺寸g相对板厚的金属化孔的最小直径多.最小导线宽度和间E;最多层数3表面镀涂层。这些内容作为附加能力对基本能力作补充来要求、验证和承认。1. 5 规范结构尽管印制板在一些重要因素万面不同于按鉴定批准程序鉴定的电子元器件,而必须采用能力批准程序,但正如按鉴定批准程序鉴定元器件规则所述,各种规范应尽可能在实践中得到采用。对于按鉴定批准程序进行评定的元器件和按能力批准进行评定的印制板来说,所有较高层次的规范基本上都有相同的水平和同样的重要性,这些规范是=一一基础规范(B5)
5、; -一一总规范(G5);分规范(55)。每个分规范(55)覆盖一类印制板,如元金属化孔单、双面印制板,多层印制板等。按鉴定批准程序评定元器件的空白详细规范结构是不适用于印制板的,为此,本总规范(G5)的第5章规定了制定详细规范的规则。按鉴定批准程序评定元器件的详细规范(D5)具有两个功能z一一依据详细规范鉴定和批准s一一描述所提交的产品。对于接能力批准程序评定的印制板,有必要将这两个功能分开,并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下列规范包括这两个功能z一一鉴定和批准能力的能力详细规范(CapD白,描述交付产品的用户详细规范(CD剖,这就是说由用户设计印制板.附录B对规范结构作了介绍,能力详细规范(CapD5)
6、和用户详细规范(CD5)的进一步细节及其制定规则均在第5章中作了规定。2 特定规定2. 1 初始制造阶段初始制造阶段应被定义为加工前对基材进行的进厂检验。该阶段和所有后面的加工应在批准的总检查员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当该初始制造阶段和后面的加工阶段由子承包商完成时,只要在每种情况下,国家监督机构的N5)认为是采用了等效控制,就可同意能力批准。2.2 结构类似印制板具有所有下列共同特征的印制板为结构类似=同类型的覆箱基材,如249-2-4-IEC-EP-GC-Cu,一一同类型的印制板,如无金属化孔单、双面印制板或有金属化孔单、双面印制板或多层印制板s同类型的表面镀覆层,如锡铅或金或铜等。GB!T 1
7、 62 61 1 996 2.3 合格试验记录(RCE)当要求有合格试验记录(RCE)时.RCE应符合程序规则R肘,其内容应按本总规范白白4.3的规定和分规范。Sl关于试样数及失效数的规定。2.4 延期交货质量一致性检验后,在制造厂贮放的印制板超过6个月时,在交付前应进行下列试验z一一可焊性试验(14a),按相应的用户详细规范(CDS)的质量一致性检验中的B2分组进行g一一外观的目视检查s按相应的用户详细规范化D白的质量一致性检验的Al分组进行。2.5 完成B组检验前的交货放行当SJ/Z9007规定的转换为放宽检验的条件适合于B组检验时,允许制造厂在印制板完成这些检验之前放行。2.6 拒收批的
8、再提交当试样不符合周期试验的要求时,所采取的措施应符合CECC00114和SJ/Z9007的规定。2.7 印制板及其包装标志印制l板只要可能,每块印制板应清楚地以用户规定的标记作标志。标志可用导电图形形成,或用适当的标志油墨印刷。如果供需双方同意,还可用附加信息作标志,如制造厂的名称或识别编码、分规范(SS)号、日期等等。任何标志的位置必须由供需双方商定。包装包装上应用用户详细规范(CDS)所要求的上述资料和任何特殊标记如用户识别编码做标志。2.8 订货资料对印制板订货时,应引用用户详细规范化DS),订货资料包括能明确和完整地确定印制板所必需的所有资料或以适当的方式引用这些资料.3 能力批准和
9、能力批准的维持3. 1 概述此条阐述了为获得能力批准和能力批准的维持所需的要求和程序。对印制板而言,制造厂的能力分为z基本能力s通过使用引用分规范(SS)中的标准试样来评定。一一附加能力z通过使用适合于验证制造厂申报的设施和工艺的附加能力的试样来评定,还见1.3.2 能力批准要求应采用CECC00114第E部分中的般规则n想获得印制板能力批准的制造厂应当z-一准备一份能力描述文件咀3.3) , 准备一份能力描述文件的摘要,以便在有关合格产品一览表情PL)(见3.4)中公布,验证能力(如果适用,为基本能力和附加能力,见3.5); 准备一份能力批准试验报告见3.6)。3.3 能力描述制造厂应以适宜
10、的方式描述该厂正在寻求批准和准备接能力批准试验验证的能力,并列出工序控采用说明$1)新发布的CECC00114第E部分代替原CECC00107的第E部分.GB/T 16261-1996 和j规范和所用材料的规范。如果国家提供了能力手册编制指南,能力描述应按照该指南编写并提供。3.4 合格产品一览表(QPL)当同意能力批准时,制造厂应提供下列资料,以便于在有关的合格产品一览表(QPL)中公布。引用的分规范(SS, (1)引用的CECC能力详细规范(CapD岛,(2 )引用的国家能力详细规范(NationalCapDS) (如果有的话h(3)包括的变型(在订单里引用有关的能力详细规范CapDS),
11、 (4)制造厂的名称、地址及制造国家,(5)包括的变型的缩写(在订单里引用有关的能力详细规范CapD白,(6)任何附加能力方面的资料;(7)批准日期z(的批准机构。QPL(合格产品一览表的格式(包括列入项目示倒).已在附录C中给出。3.5 能力试验3. 5. 1 试验方案制造厂应根据本总规范(GS)、相应的分规范(SS)和相应的能力详细规范(CapDS)验证其生产合格印制板的能力。总检查员应制定国家监督检查机构(ONS)满意的申报能力试验方案,该方案的设计应能评定所申报的能力,并应包括如下内容=一一引用的申报有基本能力的能力详细规范(CapDS); 一附加能力所用试样的细节p附加能力所用的检验
12、要求和试验条件的细节。有关的能力详细规范(CapDS)给出了基本能力鉴定元器件用的检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览表。在仅为获得能力批准的目的而设计和生产能力鉴定元器件时,制造厂应使国家监督机构(ONS)对正常生产所采用的同样控制和处理感到满意。试验应由制造厂使用被批准的自己的试验设施进行,或由CECC批准的试验室进行。3.5.2 基本能力每个制造厂应制造定数量的按有关分规范(SS)所规定的综合试验图形,能力批准所要求的试验图形应均匀分布在产品中,以便获得平均评定值,有关分规范(SS)示出了这些试验图形,试样应承受有关的能力详细规范所述的试验。3. 5. 3 附加能力附加能力包括一些特性,如z能制作的最
13、大印制板尺寸有效面帜).如果它比有关的分规范(SS)所规定的综合试验图形大的话p-一一板厚与实际生产的金属化孔直径的比率,如果它比有关的分规范(SS)规定的综合试验图形中所具有的比率要大的话p实际生产的最小标称导线宽度和/或阅距,如果比有关的分规范(SS)所规定的综合试验图形所具有的尺寸小的话s一一实际生产的多层印制板的层数,如果比有关的分规范(SS)所规定的试验图形具有更多层数的话p一-加速老化后的可焊性,老化条件,包装条件若适用).以及规定使用的非活性焊剂(若适用包括两项或更多附加性能的能力批准不意味着所有极限值的每组合都是可能的。GB/T 16261-1996 评定附加能力用的试样最好是
14、分规范规定的综合试验图形中的相关试样,但应对这些试样作修改,以便适合于验证附加能力。如果综合试验图形没有提供这种可能性,或使用综合试验图形的修改试样不够理想,那么应使用合适的附加试祥。为了评定附加能力,制造厂应当z一一制造适用的试样一阐明使用的试验方法和需满足的要求,如果标准试验方法是适用的话p全面地规定试验方法和阐明需满足的要求及采用的接收水平,如果有必要规定一个专门的试验方法的话。当验证附加能力的试验包括了验证基本能力的相关试验时,只需做附加能力试验。3.6 能力批准试验报告制造广应准备和提供符合国家实惰的试验报告。3.7 能力批准范围3. 7. 1 基本能力批准范围多层印制板的批准通常应
15、覆盖其他类型的刚性印制板的批准。有金属化孔印制板的批准通常应覆盖元金属化孔印制板的批准。无金属化孔刚性印制板的批准仅适用于此种印制板。有贯穿连接挠性印制板的批准通常覆盖无贯穿连接的挠性印制板的批准。无贯穿连接挠性印制板的批准仅适用于此类印制板。3.7.2 附加能力批准范围附加能力的批准通常覆盖了包括3.7. 1详细阐述的基本能力批准范围在内的所有印制板的批准。注2在某些情况下,若多层印制板的层数比批准的附加能力的层数耍少,或总厚度与层压板厚度比事不同于批准的附加能力的比率,或屋压板所用材料与粘结片的组合不同于批准的附加能力的组合时,供需双方有必要相互协商.3.7.3 附加能力批准范围的扩展附加
16、能力批准允许对超出了任何现有能力批准范围的特殊用户订单作扩展。在s当现有的能力批准不完全覆盖特殊订单订购的印制板所有特性,或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仅有一份或几份订单或想跟上最快的技术发展,制造者不想对其批准作一般扩展性申请时,上述的扩展是有必要的.在此情况下,扩展的附加能力批准仅限于被考虑的订单。如果特殊订单上的能力批准得到承认,那未该订单应按单独的检验批处理,同时,应进行所有的试验,这些试验可以在成品板上或在制板的试样上或在同批的单独综合试验图形上进行,这些试验应包括用户详细规范(CDSl所要求的所有逐批检验,也可包括C组或其他试验。注a此条正考虑修订.3.7.4 重大改变材料或工艺的改变是允许的
17、。当这种改变可能对批准产生怀疑时,制造厂应向国家监督检查机构报告这些改变,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应决定是否有必要重新全部或部分作能力批准试验。3.7.5 更改程序更改能力批准时,应对能力的描述作修改,可能的话,修改其摘要(除附加能力批准限于专门订单之夕卡)。3. 8 能力批准的维持能力批准的维持应符合CECC00114中的第E部分。对能力有要求的制造厂应每36个月进行再评定。如果能力批准的期限己到,质量一致性检验的合格试验记录令人满意时,国家监督机构应接受而不必再评定。GB/T 1 6261 -1 9 9 6 3.9 能力批准的暂停和撤销应采用CECC00114中的第I部分总则。3.10 能力批准试
18、验样本大小和失效数当测试综合试验图形时,某些特性比其他的更重要,由于这个理由,样本大小和允许的失效数可随每个特性而不同,因此,应在分规范(SS)和/或能力详细规范(CapDS)中规定。3. 11 能力详细规范化apDS)中的检测资料对于能力批准试验,能力详细规范(CapDS)应批出z一一使用的测试图形,进行的试验,一一要求(特殊或通用的), 每项被测试的试样数,允许失效数.4 质量一磁性检验4. 1 检验批为了进行质量一致性检验,当前生产的并符合结构类似印制板(见2.2)要求的所有印制板可以组成一个检验批。批量应合理,以便允许抽样程序在合理的经济条件下符合S.J/Z 9007。4.2 小批量和
19、/或昂贵的印制板正在考虑之中4.3 试验分组根据适用的程序规则,试验分成下列几组z4. 3. 1 A组检验该组包括用非破坏性试验对主要性能进行的逐批检验,主要是外观和尺寸检查。A组检验分为下列分组zA1组z该分组由外观检查组成,A2纽扣该分组由主要尺寸的检查组成,A3组=该分组对A组检验是备用分组,这对验证印制板质量可能是必要的.RCE资料合格试验记录),A2和A3组检验的结果应按有关分规范(S凹的规定包括在RCE资料中。4.3.2 B组检验该组包括对某些性能检验所进行的逐批检验,它包括机械、电气和环境试验,这些试验一般较复杂,可能要花较长时间甚至10d),也可能是破坏性的和要求使用标准试样.
20、B组检验分为下列分组zB1组s该分组由尺寸互换性的评定试验组成,B2组z该分组由可焊性试验组成sB3组z该分组由热冲击试验组成(多层印制板金属化孔中的镀层分离等), B4组E该分组由抗剥和拉脱强度试验组成pB5组s该分组由对表面镀层的测试组成gB6组s该分组对B组检验是备用分组,它对验证印制板的质量可能是必要的自RCE资料合格试验记录),B组检验得出的结果应按有关分规范(SS)中的规定包括在RCE中q4.3.3 C组检验该组包括周期试验。该试验可以是破坏性的,并可能要求使用标准试验样品,试样可以做在具有产GB/T 16261-1996 品板的拼板上,或与产品板分开生产,此时应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
21、,以便能代表产品板,如果试祥是与产品板分开生产,这些试验应以能得到良好的平均性质量评定方式均匀的安插在产晶板中生产。C组检验分成下列分组=C1组z该分组由周期为3个月所进行的试验组成,C2组2该分组由周期为12个月所进行的试验组成,C3组2该分组对C组是备用分组,因此有可能采用3或12个月以外的周期。该周期要在有关规范中作规定。RCE资料(合格试验记录h按照有关分规范(55)的规定.C组检验得出的结果应包括在RCE中-4.3.4 D组检验该组检验包括对A、B和C组检验来说是必需的所有附加试验,以便为维持能力批准(见3.8条)而完成全部能力基本能力和附加能力试验方案,这些试验每隔36个月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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