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T 162.2-1999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交换工程规范.第2部分:指纹信息交换的数据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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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 310 A 90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62.2-1999 eqv ANSI/NIST -CSL 1 : 1993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交换工程规范第2部分:指纹信息交换的数据格式Interchange project specification 。ffingerprint data in AFIS Part 2 :Data format for the interchange of fingerprint information 1999- 08-31发布1999 -1 0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GA/T 162.2-1999 目次前言.
2、lH 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性能要求.附录AC标准的附录)第1类逻辑记录:业务描述附录BC标准的附录)第2类逻辑记录:用户自定义文本附录C(标准的附录)第3类逻辑记录:低分辨率灰度图像数据.附录C标准的附录)第4类逻辑记录:高分辨率灰度图像数据.8 附录EC标准的附录)第5类逻辑记录:低分辨率工值图像数据.9 附录FC标准的附录)第6类逻辑记录:高分辨率二值图像数据.10 附录G(标准的附录)第7类逻辑记录:用户自定义图像数据附录HC标准的附录)第8类逻辅记录:签字图像数据附录J(标准的附录)第9类逻辑记录:指纹特征信息.12 附录KC标准的附录)指纹纹型类别.15 附录L(提
3、示的附录)ANSl的信息交换编码. GA/T 162.2-1999 前本标准规定了不同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之间指纹信息文件的传送规则及格式。本标准等效采用了美国ANSI/NIST-CSL 1: 1993Data Format for the Interchange of Fingerprint Informa tion标准,该标准是由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IST)的计算机系统实验室(CSL)编写。在采用该标准时,增加了指纹卡号、中心方向、中心点范围和中心方向范围、副中心点和副中心方向、副中心点范围和副中心方向范围、三角点方向、三角点范围和三角方向范围、指纹特征用户自定义信息等数据工页。GA/
4、T 162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交换工程规范总标题下,包括5个部分:第1部分(即GA/T162.1-1997):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第2部分(即GA/T162.2一1999):指纹信息交换的数据格式第3部分(即GA/T162.3一1999):指纹图像数据的压缩与恢复第4部分(即GA/T162.4-1999):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基本性能指标第5部分(即GA/T162.5-1999):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测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J、附录K都是标准的附录,附录L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5、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二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臣、尹春杜。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交换工程规范第2部分:指纹信息交换的数据格式Interchange project specification of fingerprint data in AFIS Part 2: Data format for the interchange of fingerprint information 1 范围GA/T 162.2-1999 eqv ANSI/NIST -CSL 1 : 1993 本标准规定了指纹信息交换的数据内容和格式,适用于不同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之间的
6、指纹数据信息交换。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A/T 162.3 1999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交换工程规范第3部分:指纹图像数据的压缩与恢复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 逻辑记录logical record 独立于物理环境的记录。个逻辑记录可位于不同物理记录中,几个逻辑记录可以存在于同一物理记录中。3. 2 自定扫描分辨率native scanning resolution 由传送单位使用指纹图像输入设备所获得图像的分辨率。3.3 业
7、务transaction 要求进行处理的任何一条指令、消息或输入记录。3. 4 传送分辨率transmitting resolution 传送一幅图像所采用的分辨率。传送分辨率可以与扫描分辨率相同。如果在传送前扫描的图像经过采样、插值等处理,其传送分辨率可以小于扫描分辨率。4 性能要求4. 1 字节和位的排序每项信息、子宇段、字段和逻辑记录均由一个或多个字节组成。在一个文件中,字节的二元代码的传送顺序是:高字节在前,低字节在后;在一个字节中,传送顺序是高位在前,低位在后。4.2 灰度图像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9-08-31批准1999-10 -01实施GA/T .162.2-1999
8、灰度图像数据可以以压缩或不压缩的形式传送。传送未经压缩的灰度图像,每个像素将量化成8位(即256灰度级),包含于一个无符号字节中。黑色像素灰度值定义为0,白色像素灰度值定义为2550压缩灰度图像是用GA/T162.3规定的灰度图像压缩算法对灰度图像压缩所得。恢复压缩图像后,每一像素用一个无符号字节表示,黑色像素值为0;白色像素值为255。4.3 二值图像数据二值图像数据可以以压缩或不压缩的形式传送。未压缩的二值图像,0代表白色像素,代表黑色像素。在传送未经压缩的二值图像数据时,每8个像素由一个无符号字节表示。压缩二值图像解压后的二值图像,0代表白色像素,1代表黑色像素。4.4 扫描序列经过扫描
9、和格式化的二值或灰度图像,传送的扫描顺序是从左至右,从上至下。4.5 图像传送分辨率传送分辨率不一定与扫描分辨率相同,但传送分辨率应在高分辨率图像和低分辨率图像所允许的范围内。当获得的图像扫描分辨率高于该类逻辑记录的传送分辨率的最高限度时,在传送图像数据之前,应通过采样、内插等处理,将图像按等比例缩小,以降低其分辨率,使传送图像的分辨率在允许市围之内。对于高分辨率的二值或灰度图像,其传送分辨率值应在19.69p/mm :f: O. 20 p/mm(500 p/in士5 p/in)范围之间。p/mm代表每毫米像素,p/in代表每英寸像素3对于低分辨率的二值或灰度图像.采用高分辨率的一半即9.84
10、p/mm士0.10p/mm(250 p/in士2. 5 p/in)作为传送分辨率。4.6 文件本部分规定了向异地传送文件的结构。传送文件的某些内容由发送和接收单位共同设定。文件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逻辑记录,每个逻辑记录均应符合表1规定的逻辑记录类型中的一类。逻辑记录类型与代码见表1。表1逻辑记录类型与代码类型名称类型f-t码业务描述1 用户自定义文本2 低分辨率灰度图像数据3 高分辨率灰皮图像数据4 低分辨率二值图像数据5 高分辨率二值图像数据6 用户自定义图像数据7 签字图像数据8 指纹特征信息9 4.6.1 文件格式一份文件含有针对某一业务的逻辑记录,第1、2、9类逻辑记录的字段为可变长度
11、,其内容用Ascn标准码表示。其余6类逻辑记录的字段内容和顺序由本标准规定。4. 6. 2 文件内容所有交换的文件都含有第1类逻辑记录,且是文件的第一个记录。根据用途,文件可以选择一个或2 G A /T 162. 2 -1999 多个附加记录,这些记录都要在第1类逻辑记录中用图像标示符定义。4.6.3 图像标示符(IDC)除第1类逻辑记录外,文件的其他各类逻辑记录都包含一个带有图像标示符的独立字段,表示该逻辑记录在文件中出现的次序,由1开始以1为单位递增。4. 7 逻辑记录4. 7. 1 逻辑记录的种类4.7.1.1 第1类逻辑记录:业务描述必备记录,提供业务的类型、文件中包含其他逻辑记录列表
12、、记录内容的来惊及其他有关信息。内容格式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4. ? 1. 2 第2类逻辑记录:用户自定义文本包含用户自定义宇段,提供指纹信息对象的有关说明,用ASCII码表示。内容恪式见附录目标准的附录)。4. ? 1. 3 第3类逻辑记录:低分辨率灰度图像数据用于低分辨率灰度指纹图像数据的交换,这些图像数据的分辨率必须在指纹图像允许的低传送分辨率起围之内,数据可以是压缩或未压缩图像数据。内容格式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4.7.1.4 第4类逻辑记录:高分辨率灰度图像数据用于高分辨率灰度指纹图像数据的交换,这些图像数据的分辨率必须在指纹图像允许的高传送分辨率市围之内,数据可以是压缩或未压
13、缩围像数据。内容格式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4.7.1.5 第5类逻辑记录:低分辨率二值图像数据用于低分辨率二值指纹图像数据的交换,这些图像数据的分辨率必须在指纹图像允许的低传送分辨率范围之内,数据可以是压缩或未压缩图像数据。内容格式见附录E(标准的附录)。4.7.1.6 第6类逻辑记录:高分辨率工值图像数据用于高分辨率二值指纹固像数据的交换,这些图像数据的分辨率必须在指纹图像允许的高传送分辨率范围之内,数据可以是压缩或未压缩图像数据。内容格式见附录F(标准的附录)。4. 7. ,. 7 第7类逻辑记录:用户自定义图像数据用于描述用户自定义图像数据的交换。对于传送交换的图像种类和参数,本标准不
14、予定义,由发送和接收双方共同商定。这种类型记录的内容包括各种类型图像,比如掌纹、足迹等。内容恪式见附录G(标准的附录)。4. 7. ,. 8 第8类逻辑记录:签字图像数据用于高分辨率二值或矢量化的签字图像数据,传送分辨率应在高分辨率指纹图像允许的范围之内。内容恪式见附录H(标准的附录)。一个文件中可以有两个第8类逻辑记录,分别代表指纹被捺印人和指纹采集人签字图像数据。4.7.1.9 第9类逻辑记录:指纹特征信息用于指纹特征相关信息的交换,用ASCII码表示。这些数据描述指纹特征点、中心点、兰角点和纹型分类等信息。内容格式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4.7.2 逻辑记录格式每类逻辑记录可由多个数据字
15、段表示,数据字段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数据工页。4.7.2.1 信息分隔符在第1、2、9类逻辑记录中,分隔宇段中的数据项、逻辅记录中的字段以及文件中的逻辑记录都通过ASCII码分隔符实现。分隔符包括:文件分隔符(FS)、数据组分隔符(GS)、逻辑记录分隔符(RS)和单元分隔符(US)0 4种分隔符在附录L(提示的附录)中说明。4.7.2.2 逻辑记录的构成第1、2、9类逻辑记录使用的每个数据宇段都要有编号。各宇段的编号格式是宇段号加冒号,后面是3 GA/T 162. 2一1999该字段的数据工页。第1、9类逻辑记录宇段号格式为T.XX飞T是逻辑记录类型,XX是该逻辑记录内部依次分配的宇段编号。第2类
16、逻辑记录字段号格式为T.XXX , T是逻辑记录类型,XXX是该逻辑记录内部依次分配的宇段编号。分隔符GS用于分隔字段;分隔符RS用于分隔子宇段。分隔符US用于分隔子字段中的个体独立数据项。在可选宇段的数据缺省时,相应的宇段可以省略。第3到第8类逻辑记录按有顺序的二元宇段形式构成,整个逻辑记录的长度由字段内的记录长度字段定义。与第1、2、9类逻辑记录不同,第3到8类逻辑记录不用字段识别编号和冒号,其字段均是固定或限定长度,4种分隔符(US、RS、GS和FS)不能在第3到8类逻辑记录中使用。4 GA/T 162.2-1999 附录A(标准的附录)第1类逻辑记录:业务描述A1 第1类记录字段第1类
17、逻辑记录宇段中的每个字段开始是记录编号加冒号.后面是字段内容。A 1.1 宇段1.01:逻辑记录长度(LEN)必备宇段,表示第1类逻辑记录中所有字符在内总字节数。本宇段与下一个字段之间用GS字符分隔开。在本标准其余部分不再重复说明第1、2和9类逻辑记录中的分隔符的使用,但分隔符始终存在。A1.2 字段1.02:版本编号(VER)必备字段,用于规定建立文件的软件或系统所使用的标准版本号。这一字段由4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代表主版本号P后两位代表修订版本号。初次制订版本的修订版本编号为00,如第1次通过标准的版本号为0100。A1. 3 宇段1.03:文件内容(CNT)必备宇段,描述将出现在逻辑文件中
18、包含不同类型的各个逻辑记录,同时规定了其他逻辑记录将出现在文件中的次数。此字段含一个或多个子宇段,每个子字段用两个信息项代表该逻辑文件包含的某一类逻辑记录。逻辑记录按类型顺序依次排列。若使用多个子字段,在子字段之间加入RS分隔符。第1个子宇段说明第1类逻辑记录。在该子字段内的第1个信息项应是单个字符1,代表第1类逻辑记录s第2个信息项代表该逻辑文件中,第2至第9类逻辑记录的总数。第1项信息与第2项信息之间用US分隔符。其余的子宇段说明从属于该逻辑文件的第2至第9类逻辑记录。每个子字段中第1个信息项是表1中所列逻辑记录的类型(2的,第2个信息项是该逻辑记录出现的次数。这两个信息项由US符分隔。A
19、 4 字段1.04:业务类型(TOT)必备宇段,表示业务类型和随后应作的处理。业务类型应符合接收单位的规定。A1.5 字段1.05:日期(DAT)必备宇段,说明业务起始日期。日期格式为:CCYYMMDD 0 CCYY表示年度,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数。如19980201,表示1998年2月1日。A1.6 字段1.06:优先级(PRY)必备字段,包含一个信息字符,表示等待回答的急切程度,用1至4表示。1代表最高的优先权,4表示不执行。A1.7 宇段1.07:接收单位的识别代码(DA1)必备字段,代表接收业务的部门或组织。A1.8 字段1.08:原发单位的识别代码(ORl)必备字段,代表发出业
20、务的部门或组织。A1.9 字段1.09:业务控制号(TCN)必备宇段,包含由业务原发单位分配的业务控制号。每个业务都有一个独立的控制号。每个需要反馈的业务,反馈单位要与原发单位联系,使用此号码。A 1.10 字段1.10:业务控制参照符(TCR)可选字段,这个字段用于答复或询问以前某次业务的结果,其值与该业务的业务控制号相同。A 1. 11 字段1.11:厂家自定内部扫描分辨率(NSR)5 GA/T 162.2-1999 必备宇段,规定了原发单位的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正常扫描分辨率。此字段共5个字节,以毫米像素为单位,用两位整数和两位小数表示什日20.00)。A 1. 12 字段1.12:正常额
21、定传送分辨率(NTR)必备宇段,规定了图像传送时的正常分辨率。此字段包含5个字节,以每毫米像素为单位,用两位整数加两位小数表示。传送分辨率应在规定范围之内。A2 第1类逻辑记录的终结第1类逻辑记录的最后一条信息字段采用FS分隔符,代替信息字段之间的GS分隔符,与下一个逻辑记录分开。附录B(标准的附录)第2类逻辑记录:用户自定义文本B1 第2类逻辑记录的字段B1.1 字段2.001:逻辑记录长度(LEN)必备宇段,用ASCII码表示。长度包括记录中所有字符。B1.2 宇段2.002:图像标示符(IDC)必备字段,表示本记录在该类逻辑记录中出现的顺序,用于识别该逻辑记录。B1. 3 字段2.003
22、2. 999:用户定义的字段对给定的业务类型,包括宇段大小和内容,用独立的宇段表示,其格式应与发送单位的规定相符。B2 第2类逻辑记录的终止第2类逻辑记录的最后一条信息宇段采用FS分隔符,代替信息宇段之间的GS符,与下一个逻辑记录分开。附录C(标准的附录)第3类逻辑记录:低分辩率灰度图像数据C1 第3类逻辑记录的字段包含9个按顺序无编号的字段。前8个字段为固定长度,共41个字节。第9个字段是图像数据。第9个字段的长度比(LEN)字段中规定的长度少41个字节。C1. 1 逻辑记录长度(LEN)必备字段,用4个字节表示,占据该记录第1至第4字节,表示逻辑记录的长度,包括记录中9个字段的所有字节。C
23、1.2 图像标示符(lDC)必备宇段,用4个字节表示,占据该记录第5至第8字节,表示本记录在该类逻辑记录中出现的顺序,用于识别本逻辑记录。C1.3 取指方式类型(lMP)必备宇段,用1个字节表示,占据该记录第9字节,表示采集指纹图像信息的方式。代码取值参见表6 GA/T 162.2-1999 CL 表C1采集方式和代码方式代li1b 活体扫描平印。活体扫描滚印非活体扫描平印2 非活体扫描滚印3 现场指纹印取4 现场指纹绘制5 现场指纹照片6 现场指纹提取7 C1- 4 卡号指位CCGP)必备字段,用26个字节表示,占据该记录第10至35字节。前20个字节表示卡号,每一个字节用ASCII字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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