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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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Z ICS 13.100 C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Hydrogen Sulfide Poisoning 2002一04一08发布2002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31-2002 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8789-19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在接触硫化氢的职业活动中可引起急性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急
2、性硫化氢中毒,曾发布了GB8789-19880修订后的标准突出了急性硫化氢中毒的特点。根据硫化氢毒作用的主要靶器官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程度进行了诊断分级修改,对硫化氢引起的其他常见脏器如心、肝的损害列入标准的附录A。标准也肯定了高压氧对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治疗作用,特别是有中、重度意识障碍的病人。按GBZ-Zf职业病诊断标准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作文字与结构的改动。在诊断体系上与GBZ-Z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第5部分:急性职业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一Z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
3、准、GBZ一Z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和GBZ一Z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第4部分: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相衔接,使诊断更明确、合理,便于应用。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金陵石化公司南京炼油厂医院(职业病防治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医院、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葫芦岛市锦西炼化总厂医院、安庆石化总厂卫生处职业病防治所、茂名石化公司医院。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
4、准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人较大量硫化氢气体后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为主的多器官损害的全身性疾病。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的诊断及处理亦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I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Z5
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78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4 职业性恙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3 诊断原则根据短期内吸人较大量硫化氧的职业接触史,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表现的疾病,方可诊断。4 接触反应接触硫化氢后出现眼刺痛、羞明、流泪、结膜充血、咽部灼热感、咳嗽等眼和上呼吸道剌激表现,或有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神经系统症状,脱离接触后在短时间内消失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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