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243-2000 种猪场验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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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5.040.10 P35 备案号:11066-2000 上海市地方标 准DB31/243-2000种猪场验收标准 2000-07-04 发布 2000-08-0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243-2000 前言 种猪场是商品猪生产的源头,为不断提高种猪质量,规范种猪场育种、生产和销售,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种猪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畜牧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畜牧兽医站负责起草,上海市松江区畜牧兽医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福根、俞湘麟、周林兴。 DB31/243-2000 种猪场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猪场的验收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一级和二级种猪场的验收。 2 种猪场的任务 2.1 一级种猪场应承担原种猪群选育提高和保种,为二级种猪场提供种猪。 2.2 二级种猪场应按本地区良种繁育体系规划,为商品猪繁殖场提供种母猪。 3 猪场应具备的条件 3.1 猪场条件 3.1.1 应持有市、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猪场生产经营许可证” (不含新建种猪场) 。 3.1.2 符合市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 3.1.3 场址的选择、交通、通迅、水源、能源和环保符合种猪生产要求,防疫隔离条件及设施良好。 3.1.4 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种畜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疫病诊断室设备配套齐全。 3.1.5 应有主管部门的
3、批准文件。 3.2 技术力量 3.2.1 一级种猪场应配备畜牧大专学历或畜牧师以上职称的畜牧技术人员主持或分管猪育种工作,中专以上学历的相关专业或初级职称兽医师负责防疫治病工作。 3.2.2 二级种猪场应配备畜牧兽医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畜牧兽医技术工作。 3.2.3 应有经市畜牧技术推广部门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合格的种猪质量检验员。 3.2.4 从事种猪生产的工人应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技术工人岗位证书。 3.3 群体规模 3.3.1 一级种猪场常年圈存原种育种群母猪 80 头以上,公猪 10 头以上。公、母猪分别应有四个血统(种公猪不得少于六个家系)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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