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3181-2003 Y22型超低温电连接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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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J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FL 5962 QJ 31812003Y22型超低温电连接器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Y22 connectors, electrical, extra-low temperature 20030925发布 200312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QJ 31812003 I前言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九院八二五厂。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高卫平、陈彦、周升俊、周辉。 QJ 31812003 1Y22型超低温电连接器规范
2、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Y22型超低温(-253)电连接器(以下简称电连接器)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 本规范适用于电连接器的生产、产品交付或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00.31998 极限与配合 基础 第3部分:标准公差和基本偏差数值表 GJB 101A1997 耐环境快速分离小圆形电连接器总规范 GJB 179A19
3、96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GJB 12161991 电连接器接触件总规范 GJB 12171991 电连接器试验方法 GJB 19411994 金电镀层规范 3 要求 3.1 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供的电连接器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 3.2 材料 3.2.1 概述 电连接器所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且必须与液氧相容,并应在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使用期限内使用。不允许使用未经相容性试验验证许可的各类润滑剂、保护剂、油墨、油漆等有机物和溶剂。 3.2.2 金属 采用的金属材料应是抗腐蚀的,或经过表面处理后能耐腐蚀的材料。接触件材料应符合GJB 12161991的规定。接触件应由导电铜合金
4、制成;玻璃封结插座接触件应由铁镍合金制成。 3.2.3 非金属 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自熄性、耐霉菌及合适的硬度、电性能和机械性能。 3.3 材料相容性 对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不同生产批次的非金属材料须进行相容性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无冒烟闪火、爆炸、烧蚀等异常现象。 3.4 设计和结构 3.4.1 通则 电连接器的设计和结构应使电连接器具有在使用和维护中正常操作的功能。 3.4.2 接触件 QJ 31812003 2接触件的设计在结构上应保证插头与插座在正常插拔时,内外导体接触件都不会损伤。压接接触件组件的出厂数量除按型谱接点数配备外,另可按50%的比例为用户提供试验件。 3.4.3 壳体
5、 壳体的设计应能保持和固定绝缘体,并使锁紧、分离机构牢固可靠地固定在正确的位置上。55芯插头座壳体设计有防误插功能,防止箱内插头T1与箱外插头T2互相错插。 3.4.4 绝缘体 绝缘体中的所有接触件都能正确地锁定,绝缘安装板的配合面和接线端面应有对应一致的接触件位置识别代码。T1与T2的绝缘安装板应正确安装在相应的插头壳体内。 3.4.5 连接方式 电连接器的连接方式为螺纹式,通过连接螺帽将插头连接到相应的插座上,顺时针方向旋转,连接螺帽完成连接,逆时针方向旋转,连接螺帽完成分离。 3.4.6 定位 电连接器的定位靠相互插配的插头与插座上的键和键槽来完成。两部分的定位应在插针碰到对应的绝缘体端
6、面之前实现。 3.5 未注公差 未注公差应符合GB/T 1800.31998 IT14级的规定。 3.6 工作温度 电连接器的工作温度为-25350。 3.7 互换性 同一品种规格的电连接器,其插头和插座应具有互换性。 3.8 接触件分离力 接触件分离力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接触件分离力 单位为牛顿 接触件类型 分离力 低频接点 0.71 屏蔽内导体1 屏蔽外导体 1.42 3.9 压接端抗张强度 接触件与下述规定的导线压接后,压接点应能承受表2规定的最低抗张强度。 表2 压接端抗张强度 接触件类型 抗张强度 N 配用电缆 低频接点 39 AF-250 屏蔽内导体 29 SFF-50-1.
7、5-1 屏蔽外导体 59 SFF-50-1.5-1 QJ 31812003 33.10 接触电阻 插针和插孔之间的接触电阻不大于30m,压接端的压接接触电阻不大于0.5m。穿墙座连接器的接触电阻值按普通型接触电阻的2倍计算。 3.11 绝缘电阻 电连接器中任何相邻接触件之间,以及任一接触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高温条件下不小于1000M;湿热条件下不小于10M;正常条件下各相邻接触件之间不小于1000M,接触件与外壳之间不小于500M。 3.12 耐电压 电连接器任何相邻的接触件之间,以及任一接触件与外壳之间应能承受表3规定的试验电压作用1min,无飞弧和击穿现象。试验时,漏电流不允许超过1
8、mA。 表3 耐电压 单位为伏特 环境条件 常温状态 湿热状态 低气压状态 试验电压 500 250 50 3.13 空气泄漏 3.13.1 常温空气泄漏 玻璃封结插座在980kPa大气压力下,其空气泄漏率应不大于10Pacm3/s。过程控制时要求对每批次产品全检。 3.13.2 低温空气泄漏 玻璃封结插座在-253液氢温度下承受压力0.5MPa,其空气泄漏率应不大于10Pacm3/s。过程控制时要求对每批次产品全检。 3.14 超低温 电连接器在-253的超低温环境条件下保持48h,外观应符合3.23的规定,空气泄漏应符合3.13的规定。过程控制时要求对每批次产品全检。 3.15 高温 电连
9、接器在50的高温环境条件下保持4h,绝缘电阻应符合3.11的规定,外观应符合3.23的规定。 3.16 温度冲击 3.16.1 非密封类温度冲击 电连接器在-5550的极限温度下保持0.5h,温度冲击5次。试验后电连接器外观应符合3.23的规定,互换性应符合3.7的规定,空气泄漏应符合3.13的规定。 3.16.2 密封类温度冲击 电连接器(55芯玻璃封结座与插头)在-253至常温的极限温度下保持0.5h,温度冲击3次,试验后电连接器的外观应符合3.23的规定,空气泄漏应符合3.13的规定。 3.17 低气压 电连接器在6.7Pa气压条件下,任何相邻接触件之间及任一接触件与外壳之间应能承受AC
10、50V试验电压作用1min,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3.18 稳态湿热 QJ 31812003 4电连接器在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298的恒定潮湿条件下,试验时间为72h,其绝缘电阻应符合3.11的规定,耐电压应符合3.12的规定,电连接器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属保护层允许光泽变暗,但不允许锈蚀(边缘棱角除外); b) 涂覆层应无气泡、起皱、开裂或剥落; c) 非金属零件不得变形、起泡、膨胀等。 3.19 机械寿命 电连接器在无电负荷条件下,按100次插合与分离试验后,不应发生影响电连接器使用的故障。试验后,电连接器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接触件零件允许有轻微的磨损,电镀层不得
11、有块状剥落及基体金属外露; b) 金属零件允许有轻微的磨损,但不得有松动或碎裂; c) 锁紧装置和分离机构允许有磨损,但仍能锁紧,分离可靠; d) 绝缘体表面允许有轻微的划伤、磨损,但不得碎裂; e) 密封性能符合3.13的规定。 3.20 正弦振动 振动加速度98m/s2,试验中电流瞬断时间应不大于10s,试验后不应有影响电连接器使用的松动和损伤。 3.21 冲击 冲击加速度700m/s2,试验中电流瞬断时间应不大于10s,试验后不应有影响电连接器使用的松动和损伤。 3.22 恒加速度 恒加速度120m/s2,试验中电流瞬断时间应不大于10s,试验后不应有影响电连接器使用的松动和损伤。 3.
12、23 外观质量 检查电连接器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连接器的产品型号、生产批次、插座编号等标记应正确,清晰,牢固; b) 电连接器金属零件表面应无裂纹、气孔、砂眼、毛刺、锈蚀和其他机械损伤; c) 电连接器非金属零件表面应光洁平整,无裂纹、疏松等缺陷;绝缘件非关键部位允许有小于 0.5mm的气泡存在; d) 电连接器玻璃封结组织应致密、无裂纹,无石墨粉沾连,允许有直径小于0.5mm的不连续气泡存在,玻璃相对壳体封接平面允许有约0.5mm的上凸或下凹,烧结插针和插孔等接触部位表面无残留玻璃; e) 电连接器金镀层外观质量应符合GJB 19411994的规定;镍镀层色泽均匀,无起皮;扎线
13、痕迹尽量位于插针根部非接触部位; f) 电连接器的接触件位置识别代码应符合3.4.4的规定; g) 电连接器接触件的接触部位及压接端不应有污迹、残留玻璃和其他多余物; h) 电连接器的插针接触件头部高低参差不得大于0.5mm; i) 电连接器玻璃封结座的内导体、外导体不允许有明显的歪斜。 QJ 31812003 5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责任 4.1.1 通则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若合同中无其它规定,承制方可以使用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自己的或其他任何适合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的设施。为了保证电连接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认为有必要时,有关认证机构
14、和使用方有权对本规范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4.1.2 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全部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系统或质量保证大纲的一部分。若合同中包含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检验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1.3 试验设备和检验设施 为满足本规范的检验要求,应具有足够精度、质量和数量的试验和测量设备及检验设施。控制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校准系统的设立和维护应符合规定。 4.2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 鉴定检验(见4.4);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15、(见4.5); c) 用户下厂验收(见4.5)。 4.3 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试验和检查应在以下规定的范围内的任意组合条件下进行: 温 度: 1535; 相对湿度: 2080; 大气压力: 86kPa106kPa。 4.4 鉴定检验 4.4.1 通则 为鉴定检验提供的电连接器应是生产中正常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生产出来的新的电连接器。 4.4.2 鉴定合格资格的扩展 对于有相同接触件的电连接器,仅接触件孔位排列和结构外形不同于那些已鉴定过的电连接器,在材料、设计和制造工艺相同时,根据其结构、工艺相似性原则进行鉴定合格资格的扩展是允许的。如一种规格的电连接器已经过鉴定检验,可以视为这一类的电连
16、接器均已通过鉴定。试验报告仅需提供为了证实性能差别所必需的试验数据,即承受表4的全部检验项目,结果应提交给鉴定机构。 表4 附加电连接器的试验项目与条款 检 验 项 目 要 求 章 条 号 检验方法章条号 互换性 3.7 4.6.1 外观质量 3.23 4.6.18 QJ 31812003 64.4.3 鉴定检验样品 鉴定检验的样品应在提交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4套分二组,每组各两套,分别经受表5中1、2组的全部试验项目。 表5 鉴定检验的试验项目与条款 试 验 组 别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章条号 检验方法章条号 1 2 1 外观质量 3.23 4.6.18 2 超低温 3.14 4.6.8 3
17、密封类温度冲击 3.16.2 4.6.10 4 低温空气泄漏 3.13.2 4.6.7.2 5 互换性 3.7 4.6.1 6 接触件分离力 3.8 4.6.2 7 压接端抗张强度 3.9 4.6.3 8 接触电阻 3.10 4.6.4 9 绝缘电阻 3.11 4.6.5 10 耐电压 3.12 4.6.6 11 高温 3.15 4.6.9 12 非密封类温度冲击 3.16.1 4.6.10.1 13 低气压 3.17 4.6.11 14 稳态湿热 3.18 4.6.12 15 机械寿命(2/3次数) 3.19 4.6.13 16 正弦振动 3.20 4.6.14 17 冲击 3.21 4.6
18、.15 18 恒加速度 3.22 4.6.16 19 机械寿命(1/3次数) 3.19 4.6.13 20 常温空气泄漏 3.13.1 4.6.7.1 21 材料相容性 3.3 4.6.17 仅考核材料 注: 必检项目;不检项目。 4.4.4 鉴定拒收 提交鉴定检验的电连接器及其附件,在进行规定检验时如有失效,则鉴定拒收。只有在采取有效修复措施后,才能重新进行保证符合电连接器要求所必需的试验。 4.4.5 检验样品处理 经受鉴定检验的检验样品不能作为合格品交货。 4.5 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 概述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和C组检验。用户下厂验收可参照A组、B组检验条款进行。 4.5
19、.2 检验批 检验批应由基本相同的条件下生产的,同一时间交付检验的同一批次的全部电连接器组成。其合格QJ 31812003 7质量水平AQL可以采用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来保证。 4.5.3 A组检验 4.5.3.1 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A组检验应按表6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 表6 A组检验 序号 检 验 项 目 要求章条号 检验方法章条号 AQL 1 外观质量 3.23 4.6.18 4.0 2 互换性 3.7 4.6.1 3 绝缘电阻 3.11 4.6.5 4 耐电压 3.12 4.6.6 1.0 4.5.3.2 抽样方案 从提交的检验批中,根据GJB 179A1996中一般检查水
20、平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随机抽取检验样本,合格质量水平AQL应符合表6的要求。 4.5.3.3 拒收批 若有检验批被拒收,承制方可以采取修复措施,修复缺陷或筛选掉不合格品,然后再次提交重验。重验批应按GJB 1791996一次加严检查进行重验。重验批应与新批分开,并清楚地注明为“重验批”。 4.5.4 B组检验 4.5.4.1 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B组检验应承受表7的全部试验项目,并且在已通过A组检验的样品上进行。 表7 B组检验 序号 检 验 项 目 要求章条号 检验方法章条号 AQL 1 外观质量 3.23 4.6.18 4.0 2 接触电阻 3.10 4.6.4 1.0 4.5.4.2 抽样
21、方案 抽样方案应符合GJB 179A1996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检查水平为特殊检验水平S-4,样品应以进行A组检验所选择样品的检验批为依据。合格质量水平AQL应符合表7的要求。 4.5.4.3 拒收批 若有一检验批被拒收,承制方可以采取修复措施。修复缺陷或筛选掉不合格品, 然后再次提交重验。重验批应按GJB 179A1996一次加严检查进行重验。重验批应与新批分开, 并清楚地注明为“重验批”。 4.5.4.4 检验样品处理 通过A组和B组检验的全部检验样品可作为合格产品交货。 4.5.5 C组检验 4.5.5.1 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C组检验应按表8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 QJ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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