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T 0043.2-2014 电子杂费单第2部分 代理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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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35.240.60 V 07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0043.22014 电子杂费单 第二部分 代理人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Part2: Agent 2014 - 12 - 03 发布 2015 - 03 - 01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MH/T 0043.22014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缩略语 . . 3 5 数据保存 . . 3 6 技术要求 . . 4 7 流程 .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电子杂费
2、单结构矩阵表代理人信息 . 12 附录 B(资料 性附录) 票面. . 30 MH/T 0043.22014 II 前 言 MH/T 0043由三个部分组成: 航空公司; 代理人; 机场。 本部分为MH/T 0043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教育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部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桂红、吕明站、 江红、 王尧、马春芳、 郭冰心。 MHMH/T 0043.22014 1 电子杂费单 第二部分 代理
3、人 1 范围 MH/T XXXX的本部分规定了销售代理人电子杂费单的数据保存、技术要求和流程等使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销售代理人电子杂费单的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03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MH/T 0024 电子客票、电子杂费凭证-航空公司部分 IATA决议722f:2011 电子客票-航空公司(Ele ctronic Ticket-Airline) IATA决议722g:2011 电子客票-代理人(Ele ct
4、ronic Ticket-Neutral) IATA决议725b:2011 杂费证-代理人填开及确认的流程 (Miscellaneous Charges Order(MCO)-Issuance and Honouring Procedures (Agents)) IATA 决 议 725d:2011 电 子 杂 费 单 - 代 理 人 (Automated Miscellaneous Charges Order(MCO)-Neutral) IATA决议725f:2011 电子杂费单-航空公司(Electro 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Airline) IATA决议7
5、25g: 2011 电子杂费单- 代理人(Electroni c Miscellaneous Document-Neutral) IATA决议726:2011 多功能表格(Multiple Purpose Document(MPD) IATA决议742e:2011 电子逾重行李票航空公司(Automa ted Excess Baggage Ticket-Carrier) IATA推荐性惯例1720a 2011: 运输凭证的标准13位编码体系 (Standard thirteen-digit numbering system for traffic documents) IATA Tariff
6、Composite 024d :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运价组合024d Airline Reservation Interline Message Procedure: 航空订座联运消息处理规定 IATA航空公司编码目录2012 3 术语和定义 MH/T 0024中确立的以及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销售代理人 sales agent 经认可的直接或间接使用一个或多个计算机订座系统或服务运营商预订和销售客票的销售代理企业。 MH/T 0043.22014 2 3.2 计算机订座系统( CRS) computer reservations system (CRS) 能为销售代理人提供包括
7、航空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座位、票价和定价规则等信息,并可通过该系统进行客票预订或出票的计算机系统。 3.3 数据元 data elements PADIS报文的组成元素。 注1:本文件中数据元为: 请求机场控制信息; 回复机场控制信息;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 系统更新信息; 状态变更信息。 注2:PADIS(passenger and airport data interchange standards 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标准)是遵循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决议 783 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新标准信息的文件标准,组成部分有 PADIS EDIFACT 报文标准和PADIS XML报文标
8、准。 3.4 电子杂费单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根据适用的运价规则为收取杂费而填开的电子记录。 注1:本文件中电子杂费单分为: 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stand-alone):为剩余价值或收取其他费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该电子杂费单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不关联; 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 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associated):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相关联的,包含杂费费用和逾重行李费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 注2:电子客
9、票乘机联与关联的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关联的目的在于确保票联的使用是同步的。 3.5 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value coupon 电子杂费单中可用于换开(指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的情况)或可用于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相关联(指关联的电子杂费单的情况)的票联。 3.6 电子杂费单出票承运人 validating carrier MHMH/T 0043.22014 3 在票证号码前面出现的航空公司数字代号所指的航空公司。 3.7 电子杂费单销售承运人 marketing carrier 在代码共享的情况下,销售航空运输及其相关
10、服务的承运人。 3.8 电子杂费单运营承运人 operating carrier 在电子有价(服务)票联上其代号作为航空运输服务提供者而被记录的承运人。 3.9 出票原因代码 reason for issuance code 指定电子杂费单用途的代码。 3.10 出票原因子代码 reason for issuance sub code 在出票原因代码的基础上,基于票联级别用于指定更详细出票原因的代码。 3.11 “B”类报文 type“ B” message 保证信息传递到接受系统的通讯格式。在航空业中电传传输采用这种通讯格式。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ET:电子客票(Elect
11、ron ic Ticket) EMD:电子杂费单(Electron 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EMD-A: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Associated) EMD-S: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Stand-alone) SAC:结算授权代码(Settlement A uthorization Code) AIRIMP:航空订座联运消息处理规定(Airline Reservation Interline Message Procedure ) 5
12、数据保存 5.1 EMD 数据应能每周 7 d(天)、每天 24 h 可用。 5.2 有 1 张以上开放使用状态价值票联的 EMD 的数据记录应自出票之日起至少在 13 月内能被实时访问。 5.3 承运人还应自首次使用之日起,至少在 13 月内允许对含有 1张以上开放使用状态价值票联的 EMD的数据记录进行访问。 5.4 EMD 数据记录应能在所有票联使用后至少 7 d(天)内被实时访问。 MH/T 0043.22014 4 6 技术要求 6.1 格式代码 6.1.1 应符合 IATA推荐性惯例 1720a:2011附录 A 中关于 EMD 格式代码的要求。 6.1.2 连续 EMD 应具有相
13、同的格式代码并且应按数字顺序排列。 6.2 传输 CRS 或其他系统提供商每次交易至少应具备传输和接收32k数据的能力。 6.3 通信 应采用PADIS报文标准交互传输EMD数据。 6.4 票联状态标识 以下为票联状态标识: A:机场控制,表明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在定期航班离港前已获得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该控制可使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对票联状态显示进行更新,而不用依靠发送或接收一个链接授权来处理旅客。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 72 h 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72 h 内将以
14、往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C:已办理乘机手续,表明 EMD 服务已交付使用 : E:换票或重新出票,表明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价值已被用于支付新的交易; F:已使用,表明 EMD 有价(服务)票联已被使用,并且可用于开账或结算报告。此状态只能由有控制权的承运人设定; I:非正常运行,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在不正常的情况下应将票联的状态控制延长至 正常规定的 72 h 以外,但这种延长不应超过自原预定离港时间起 7 d(天)(只适用于 EMD-A); L:已托运(已登机),表明旅客已登机。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 72 h
15、 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2 h 内将以往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只适用于EMD-A); O:开放使用,表明 EMD有价(服务)票联适合所有票联状态更新; R:退票,表明未使用的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款已返还或支付给了旅客或付款人; S:挂起,表明出票承运人限制 EMD有价(服务)票联的使用; U:不可用,表明出票承运人禁止使用已出票的票号; V:作废(取消),表明出票承运人在其报告期内取消全部 EMD 销售交易记录。作废(取消)只能在所有票联处于 O状态时使用,一个作废(取消)请求只对一个原始售票交易有效;
16、 Y:只退税、费或其他费用,表明出票承运人决定 EMD 有价(服务)票联不再使用; Z:关闭,表明出票承运人限制(停止)EMD 的使用; 09:由航空公司内部使用。 注1:以上各类状态中E、F、R、V、Z为最终状态,当票联具有下列状态标识之一的情况为最终状态: 换开或重新出票; 已登机或已使用; 退票; MHMH/T 0043.22014 5 作废(取消); 关闭。 注2:除E、F、R、V、Z以外的票联状态为中间状态。 6.5 报文 6.5.1 EMD 所要求的数据元素见附录 A。 6.5.2 每条报文由两部分组成,包括请求和自动生成应答。请求报文为操作或信息请求。应答报文为收到请求报文,授权
17、操作,提供所需信息,或拒绝请求。 6.5.3 EMD 报文分为: 显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提取 EMD 完整记录显示,包括票联的状态标识。应答应提供显示完整记录所需的数据元,显示相似的记录单或拒绝该请求。EMD票面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B。 换开或重新出票: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所有 O 状态的有价(服务)票联可以更换为新的 ET 或者EMD。应答应将相应的有价票联状态设置为最终状态“E”,同时提供 SAC 并允许填开新的 ET或 EMD;或者拒绝请求。 历史记录显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检索必要的数据元以显示 EMD 的历史记录。应答应提供显示EMD 的历史操作所需的数据元或拒绝该请求。 出票:向出票承运人
18、请求填开 EMD。应答应提供 EMD;或者拒绝请求。 退票:向出票承运人请求退所有余下的 O 状态的 EMD 有价(服务)票联。应答应提供退票所需数据元,将相应的有价票联状态设置为最终状态“R”,同时提供 SAC;或者拒绝请求。 取消退票:向出票承运人请求取消由于代理错误导致的退票交易。应答应更新之前的退票票联状态为 O 或Y,同时提供 SAC;或者拒绝请求。 系统取消:CRS/系统供应商向出票承运人发出“出票”、“换票或重新出票”或“退票”请求的信息,但出票承运人未对这些信息作出响应时,该报文由 CRS/系统供应商自动生成。 作废:向出票承运人请求取消整个 EMD 交易或者 EMD 相关交易
19、,应答应批准该操作,并提供SAC;或者拒绝请求。 7 流程 7.1 通则 7.1.1 EMD 应遵循IATA 决议725b 的价值限制。销售代理人应在获得出票承运人授权后方可填开用于退票或收取其他费用的 EMD。 7.1.2 EMD 所使用的相关代码应遵循I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 ISO 货币代码、税、特种费、费用代码、城市或机场代码和航空公司代码。金额字段的数据元应使用 IATA024d附件 A 中的小数位。以下情况除外: 当某个国家准备加入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 并被告知将从一个传统的货币转换成欧元时,在此期间填开的 EMD 仍使用原国家的 ISO 货币代码或者欧元区 ISO 货币代码
20、, 过渡期结束后将采用欧元出票。 7.1.3 如需将 EMD-A 变更成EMD-S,或相反,则 EMD 需要重新填开。 7.1.4 每一个 EMD填开时只能有一个出票原因代码。 7.1.5 CRS 或其他系统提供商应该通知所有运营承运人已经填开了 EMD。 这项通知应在 EMD 被填开或换开时发送给运营承运人,发送可以采用 SSR ASVC报文的形式或者是采用 AIRIMP 中定义的包含 EMD票号的辅助服务元素 SVC 报文的形式。 7.1.6 EMD-A 技术要求如下: MH/T 0043.22014 6 在生成出票、换开、重新出票或退票信息前,CRS/系统供应商应验证 EMD 出票承运人
21、与销售承运人和运营承运人之间签署协议以确保它们拥有使用 EMD-A 资格。 当相同的 ET乘机联需要多个 EMD 票联时,应填开多个独立的 EMD-A。 7.1.7 当 EMD-S 的出票状态码设定为“Y”时,出票承运人数据库中出票票联状态应设定为“已使用”。 7.2 出票 7.2.1 EMD 7.2.1.1 EMD 应包括: EMD 有价(服务)票联; 电子或纸质会计联和代理人联(可选); 符合 7.2.1.6 要求的电子或纸质旅客收费凭证; 纸质费用报表(可选)。 7.2.1.2 国内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号应在 1 至2 的范围内,并应按照顺序使用和出票,每本凭证最多只应含有
22、2 张有价(服务)票联。国际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号应在 1 至4的范围内,并应按照顺序使用和出票,每本凭证最多只应含有 4 张有价(服务)票联。 7.2.1.3 EMD 记录包含的数据元详见本标准附录 A 中的结构矩阵表。 7.2.1.4 生成的 EMD数据应包含 IATA 决议725d 附录A 或IATA 决议742e 附录A 中相应的基本数据。 7.2.1.5 如果没有对出票信息做出回应,CRS或其他系统提供商应发送 “系统取消 ”报文,详见7.8。 7.2.1.6 销售代理人应提供 EMD信息凭证。EMD 应含有但不限于如下内容,EMD 票面格式参见本标准附录B: 旅客姓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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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H 0043.2 2014 电子 杂费 部分 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