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660-2011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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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GB 50660 - 2011 P E i仨h.-c;. _ ; ,. -. .,.f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 fossil fired power plant 实施2012 - 03 -01 发布2011 - 02 -18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e1阁计划生版社S/N:1580177.689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统一书号:1580177 689 定价:64.00元911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jill-jt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Code fo
2、r design of fossil fired power plant GB 50660 - 2011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3 月1 日rl,IiL15fl-AM 中国计划出版社尽北2011 l:ILrjll il-ii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2011 女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2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 850 X 1168毫米1/32 11.
3、 5印张293千字2011年12月第1版2011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数1-20100册才注统一书号:1580177 689 定价:64.00元i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4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60二2011,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4、15.4.2(9)、15.6.1(4)、16.3.9(1)、16.3.17、16.4.1、17.4.5、19.1.3、21.4. 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4、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5 5000 208 厂矿一级,23 19 自X7.52X7 4 6 四车道25 2000 83208 厂矿二级,12 8.5 9 7 5 7 5000 两车道GB50192和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的有关规定。2 码头应设在水深适宜、航道稳定、泥沙运动较弱、水流平)1庆、地质较好的地段,并宜与陆域的地形高程相协调。3 码头前沿应有足够开阔的水域。码头与采用直流供水系统的冷却水进、排水口之间的距离应避免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应通过模型试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4.3.9 当火力发电厂自建大件运输码头时,码头设计在满足大件运输
5、需要的同时,还应满足电厂运行期间其他原材料或副产品的运输需要。4.3.10 燃煤采用公路运输的火力发电厂,汽车出人口位置应方便与厂外运煤专用道路的连接,重车人口至检斤装置之间宜设置适当的检斤待车场地。卸煤设施区道路的规划应满足空重车流互不干扰的要求,取样装置和检斤装置宜按先检斤后取样布置。4.3.11 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厂区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运行维护、生活、消防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道和人行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厂房、贮煤场、制(供)氢站、被氨贮存区和燃油设施区周围,以及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火力发电厂的主厂
6、房区、燃油设施区、液氨贮存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X18m。2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战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o3 厂区主厂房周围环行道路以及运输燃煤、石灰石和灰渣及石膏、助燃油、液氮的主干道行车部分的宽度宜采用7m,困难情况下可采用6m;次要道路的宽度宜为4m,困难情况下可采用3.5m。4 建有大件运输码头的火力发电厂,码头引桥至主厂房区环形道路之间的道路标准,应根据大件运输需要合理确定,其宽度宜为6m7m,转弯半径不
7、宜小于12m。4.3.12 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力求规整,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2m。有关功能区域的围墙或围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屋外高压配电装置区域的厂内部分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变压器场地周围应设置1.5m高的围栅。 19 2 制(供)氢站区、液氨贮存区和燃油设施区均应单独布置。制(供)氢站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液氨贮存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燃油设施区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制(供)氢站区、液氨贮存区和燃油设施区的围墙利用厂区围墙时,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4.3.13
8、厂区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土地使用的规定,.,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厂区绿地率不应大于20%。4.3.14 火力发电厂厂区场地标高应符合表4.3.14规定的防洪标准的要求。表4.3.14火力发电厂厂区防洪标准火力发电厂等级规划容量(MW)厂区防洪标准(重现期)2400 二注100年、2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E 400-2400 二,100年一适的高水(潮)位E 30%的褐煤,宜采用风扇磨直吹式制粉系统、多角切向燃烧方式,热一次风温度能够满足磨煤机干燥出力的要求时,也可采用常规切向燃烧方式。2 燃用煤粉气流着火温度指标IT为7000C800oC的煤种,宜采用墙式或切向燃烧方式。对于i
9、煤粉气流着火温度指标IT7500C且结渣性较严重的煤种,可采用双拱燃烧方式。3 燃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8000C的煤种,宜采用双拱燃烧方式或循环流化床燃烧方式。5.2.4 发电机的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和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GB755的有关规定。5.2.5 发电机冷却方式应采用制造厂推荐的、成熟可靠的形式。5.3 主机容量匹自己5.3.1 锅炉的台数及容量与汽轮机的台数及容量的匹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纯凝式汽轮机应一机配一炉。锅炉的最大连续蒸发量宜与汽轮机调节阀全开时的进汽量相匹配。2 对于供热式汽轮机宜一机配一炉。当l台容量最大的蒸汽锅炉
10、停用时,其余锅炉的对外供汽能力若不能满足热力用户连续生产所需的100%生产用汽量和60%75%(严寒地区取上限)的冬季采暖、通风及生活用热量要求时,可由其他热源供给。5.3.2 发电机和汽轮机的容量选择条件应相互协调。在额定功 25 率因数和额定氢压(对氢冷发电机)下,发电机的额定容量应与汽轮机的额定出力相匹配,发电机的最大连续容量应与汽轮机的最大连续出力相匹配,其冷却器进水温度直与汽轮机相应工况下的冷却水温度相一致。5.4 机组设计性能指标计算5.4.1 计算机组设计标准煤耗率所用的汽轮机热耗率,宜取用汽轮机供货合同中供方向需方保证的热耗率。5.4.2 计算机组设计标准煤耗率所用的锅炉效率,
11、宜取用锅炉供货合同中供方向需方保证的效率。5.4.3 计算机组设计标准煤耗率所用的管道效率宜取用99%。5.4.4 机组设计发电标准煤耗率和机组设计供电标准煤耗率的计算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的计算方法。5.4.5 机组性能考核工况设计厂用电率计算可采用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jT5153的有关规定。对主要高压电动机可采用轴功率法进行计算,电动机的轴功率应为对应性能考核工况下的电动机轴功率。其他负荷计算可采用换算系数法。 26 6 主厂房区域布置6.1基本规定6. 1. 1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适应电力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应满足安装、运行、检修的需要,宜做到设备布局和空间利用紧凑
12、、合理;管线及电缆连接应短捷、整齐;巡回检查通道应畅通。6. 1. 2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根据设备和系统的功能要求,集中、合并布置,并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系统连接简捷。在工艺要求和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辅助设备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6. 1. 3 主厂房的布置可采用汽机房、煤仓间或除氧煤仓间、锅炉房主列式布置,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四列式布置,侧煤仓布置等多种布置形式。6. 1. 4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为运行检修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劳动保护标准的规定;设备布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尘、防腐、防冻等有关要求。6. 1. 5 主厂房区域及其内部的设施、表盘、管道和平
13、台扶梯等的色调应协调。平台扶梯及栏杆的规格宜统一。6. 1. 6 主厂房柱距宜采用等柱距;在满足主要设备布置r要求的前提下,也可采用不等柱距。6. 1. 7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根据厂区地形、设备特点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安排。6. 1. 8 主厂房区域布置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留有扩建条件。6. 1. 9 直接空冷系统的布置应与主厂房区域布置相协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7.8.4条的规定。 27 6.2 汽机房及除氧闰布置6.2.1 对200MW级及以上机组,汽轮发电机组宜采用纵向顺列布置。如条件合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横向布置。6.2.2 300MW级及以上机组的汽机房运转层宜采用大平台布置形式
14、,300MW级以下机组宜采用岛式布置。采用大平台布置时,应满足汽机房的通风、排热、排湿及起吊重物的要求。6.2.3 给水泵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驱动汽动给水泵的小汽轮机排汽进入主凝汽器时,汽动给水泵组宜就近布置在汽轮发电机组侧面的运转层或底层。2 当驱动汽动给水泵的小汽轮机排汽进入独立的凝汽器时,汽动给水泵组宜布置在汽机房及除氧间的运转层或中间层。3 当汽轮发电机组采用电动给水泵时,给水泵可布置在汽机房或除氧间的底层。6.2.4 除氧器给水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氧器给水箱的安装标高应保证在汽轮机甩负荷瞬态工况下,给水泵或其前置泵的进口不发生汽化。2 在气候、布置条件合适时,除氧器
15、给水箱宜采用露天布置。3 除氧器和给水箱不宜布置在集中控制室上方。如布置在集中控制室上方时,集中控制室顶板应采用氓凝土整体浇灌,除氧器层的楼面应采取防水措施。6.2.5 汽轮机油系统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汽轮机主油箱、油泵、冷油器及油净化装置等设备宜布置在汽机房机头靠A列柱侧,并应远离高温管道;汽轮机贮油箱宜布置在主厂房外侧。2 汽轮机主油箱、贮油箱、油净化装置及油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密封的润滑油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主油箱、贮油箱、油净化装置等事故排油畅通的需要。润滑油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3 设
16、备事故排油门均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排油设备外缘5m以外的地方,并应有两条人行通道可以到达。6.2.6 湿冷机组纵向布置时,循环水泵不宜布置在汽机房内;工程具体条件合适时,循环水泵可靠近汽机房布置。6.2.7 当采用带泪合式凝汽器的间接空冷系统时,循环水泵和水轮机宜毗邻汽机房布置。6.2.8 凝结水精处理装置宜布置在汽机房内,再生装置宜布置在主厂房内。6.2.9 供热机组热网首站宜布置在汽机房A列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或汽机房内。6.3 煤仓间布置6.3.1 煤仓间给煤机层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煤粉锅炉,给煤机层的标高应由磨煤机
17、(风扇磨煤机除外)、送粉管道及其检修起吊装置等所需的空间确定。在有条件时,该层标高宜与锅炉运转层标高一致。风扇磨煤机的给煤机层标高应满足干燥段的布置要求。2 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层的标高应根据锅炉给煤口标高(包括播煤装置)、所需给煤机级数、给煤距离和给煤机出口阀门布置等因素确定。6.3.2 煤仓间皮带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施。1 皮带层的标高应按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要求确定。2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有必要的运行通道。3 皮带层内应设置必要的通风除尘装置、清洁地面及排水设4 带式输送机头部应设置检修起吊设施。6.3.3 侧煤仓形式的煤仓间布置宜与锅炉房的布置统筹设计。6.3.4 锅炉原煤仓及
18、煤粉仓的储煤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中速磨直吹式制粉系统,除备用磨煤机所对应的原煤仓外,其余原煤仓的总有效储煤量宜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8h以上的耗煤量设计;对于双进双出钢球磨直吹式制粉系统,原煤仓的总有效储煤量宜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8h以上的耗煤量设计。、2 对于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煤粉仓的有效贮煤粉量宜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2h以上的耗粉量设计。原煤仓和煤粉仓总的有效贮煤量宜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8h以上的耗煤量设计。3 对于燃用低热值煤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原煤仓的总有效储煤量宜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6h以上的耗煤量设计。4 对
19、于燃用褐煤的煤粉锅炉,除备用磨煤机所对应的原煤仓外,其余原煤仓的总有效储煤量宜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6h以上的耗煤量设计。5 对于输煤系统采用两班制运行的电厂,直吹式制粉系统原煤仓的总有效储煤量或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原煤仓和煤粉仓总的有效贮煤量,可按设计煤种满足锅炉1最大连续蒸发量时10h以上的耗煤量设计。6.3.5 原煤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原煤仓宜采用钢结构的圆筒仓型;双曲线型原煤仓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出口直径不宜小于600mm;锥型原煤仓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对于煤粉锅炉不应小于600,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不应小于700。2 煤粉锅炉采用矩形原煤仓时,相邻两
20、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0,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00;对于教性大、高挥发分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相邻两璧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650,壁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700。3 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矩形原煤仓时,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700。4 矩形原煤仓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5 原煤仓内壁应光滑耐磨。对易堵的煤在原煤仓的出口段宜采用不锈钢复合钢板、内衬不锈钢板或其他光滑阻燃型耐磨材料;原煤仓外壁宜设防堵装置;6 在严寒地区,对于钢结构的原煤仓、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钢筋混凝土原煤仓,其仓壁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6.3.6 .煤粉仓的防
21、火、防爆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5203的有关规定。6.4锅炉布置6.4.1 锅炉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对严寒或风沙大的地区宜采用紧身罩封闭。6.4.2 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锅炉,其运转层宜采用岛式布置方式或钢格栅大平台布置方式。对于采用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的给煤机在炉膛周围布置时,给煤机层宜设钢筋混凝土大平台。当锅炉本体下部或布置于锅炉房底层的附属设备不适宜露天布置时,运转层及以下可采用封闭的形式。紧身罩封闭的锅炉,其运转层宜采用钢筋棍凝土大平台布置方式。6.4.3 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锅炉,
22、当需要在运转层上设置炉前操作区时,可采用炉前低封闭方式。6.4.4 在满足设备及管道布置、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的条件下,炉前空间宜压缩;在有条件时,可采用炉前柱与煤仓间柱合并的布置方式。6.4.5 锅炉主要辅助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尘器采用露天布置,除尘器灰斗应采取防结露措施;对严寒地区,除尘器设备下部应采用封闭布置。2 对严寒地区,锅炉的引风机、送风机和一次风机应采用室内布置。3 露天布置的辅机应采取防噪音措施,其电动机宜采用全封闭形式。6.5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6.5.1 集中控制室宜多台机组联合设置1个,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内的设备、表盘及活动空间布置宜紧凑合理,并应方便
23、运行和检修。6;5.2 集中拴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其净空高度分别不宜低于3.5m和3.2m。集中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应有良好的空调、照明、隔热、防尘、防火、防水、防振和防噪音的措施。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下面可设电缆夹层,电缆夹层与主厂房相邻部分应封闭。6.5.3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及其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信号设施,严禁汽水、油及有害气体管道穿越。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应设整体刚性防水屋顶。6.5.4 集中控制室与电子设备间集中布置时,可设置集中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宜2台机组合用1个,宜布置在两炉之间。如条件合适,集中控制楼可伸入除氧煤仓间内。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也可集
24、中布置在除氧间或煤仓间的运转层。6.5.5 集中控制室与电子设备间分开布置时,宜2台及以上机组合用1个,宜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或其他合适的位置;电子设备间可分散布置在离控制对象相对近的区域。6.6.1 1 32 6.6 烟气脱硫设施布置烟气脱硫主要工艺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温法烟气脱硫工艺吸收塔、活性焦于法烟气脱硫工艺股附塔宜布置在靠近烟囱附近,半干法烟气脱硫工艺脱硫塔宜布置在预除尘器后;在严寒地区,吸收塔应采取防冻措施。2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的浆液循环泵、氧化风机宜紧邻吸收塔布置。3 对严寒或风沙大的地区,增压风机、循环泵和氧化风机等设备应采用室内布置。其他地区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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