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650-2011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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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N: .679 911158T711161i) 2 II 统一书号:1580177 679 定价:12.00元UDC 气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B GB 50650 - 2011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protection of petrochemical plant against lightning 2010 -12 - 24 发布2011 -12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protection of petroc
2、hemical plant against lightning GB 50650 - 2011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1 年1 2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2011 女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 X 1168毫米1/32 1. 75印张42千字2011年10月第1版2011年10月第1次印刷印数1
3、-20100册女统一书号:1580177 679 定价:1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50一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5.5.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剧昌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本
4、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防雷场所分类、基本规定、户外装置的防雷、防雷装置。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飞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
5、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黄旭俞俊人周勇杨光义巴涛梁东光甘家福王宗景马坚周伟=一?主要审查人:罗志刚周家祥秦文杰王财勇黎德初姜琳张伟吴敏青仓亚军张军梁杨东明陈河江叶向东 2 目次141iondquAAAA4&FbnbPO勺,。QEU-EAn/FhJVhunhuphu -i1i1i1EA-111Ti-111111 施施设川HUHH设放.帧.LV道排器所所扫.旨.肘管u的电苟且却约u主类类旦因.阳.区剧仓和U炬区和分屋置置施的uu区备体问叫FHUM糙可叫则语所定房装装措置
6、.备设.液粒、塔囱外州置睛线场规呵呵叫川剧装阳胆制附版时叫份时时脚烟户户装斟肝雷本外nu吨i。,u总术防基JJJJ户JJJAJJJoJJJJJ防JJA吐4&44&严bzdpb严UZd俨DFD俨UkdFUFDKaunbTiqLndA吐EU06.3 接地装置(1 9 ) 本规范用词说明(2 1 ) 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 2 Terms ( 2 ) 3 Classification of location against lightning ( 5 ) 4 Basic requirement . ( 6 ) 4. 1 L
7、ocation of industrial building ( 6 ) 4. 2 Location of outdoor unit.( 6 ) 4. 3 Emissions facilities of outdoor unit ( 9 ) 4. 4 Other fac山ties(10)5 Against lightning of outdoor unit (1 1 ) 5. 1 Furnace area (11) 5.2 Tower area (1 1 ) 5.3 Static equipment area (1 2 ) 5. 4 Machiney equipment area (1 3 )
8、 5. 5 Tank yard . (1 3) 5.6 Flammable liquid depots (1 4 ) 5.7 Powder, pellet silos (1 4 ) 5. 8 Structure, pipe racks and pipes (1 4 ) 5. 9 Cooling towers (1 5 ) 5. 10 Chimney and flare (1 6 ) 5. 11 Emissions facilities of outdoor unit (1 6 ) 5. 12 Outdoor lighting fixtures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s
9、 (1 7) 6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1 8 ) 6.1 Air-termination system (1 8 ) 6. 2 Down-conductor system (1 9 ) 3 6. 3 Earth-termination system (1 9 )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2 1 )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2)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2 3 ) 1总JHHJ mm川1. 0.1 为防止和减少雷击引起的设备损
10、坏和人身伤亡,规范石油化工装置及其辅助设施的防雷设计,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工装置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原油的采集、长距离输送、石油化工装置厂区外油品储存及销售设施的防雷设计。1. O. 3 石油化工装置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1 2术语2.0.1 石油化工装置petrochemical plant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作为原料,生产石油化工产品(或中间体)的生产装置。2. O. 2 辅助生产设施support facilities 配合主要工艺装置完成其生产过程而必需的设施,包括罐区、中央化验
11、室、污水处理厂、维修间、火炬等。2. O. 3 厂房房屋industrial building( 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2.0.4 户外装置区outdoor unit 露天或对大气敞开、空气畅通的场所。2.0.5 半敞开式厂房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s 设有屋顶i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1/3(不含屋顶和地面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2. O. 6 敞开式厂房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s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
12、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2.0.7 雷击lightning stroke 对地闪击中的一次电气放电。2.0.8 直击雷direct lightning flash 闪击直接打在建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外部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2. O. 9 雷电感应lightning induction 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放 2 电的雷电静电感应和雷电电磁感应。2.0.10 雷电波侵入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即闪电电涌,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
13、安全或损坏设备。2.0.11 防雷装置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LPS) 用来减少雷击生产装置而造成的物质损害的一个完整系统,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2.0.12 外部防雷装置ex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防雷装置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2.0.13 内部防雷装置mt巳rnal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防雷装置的一个组成部分,由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电气绝缘组成。2.0.14 接闪器air-termination system 外部防雷装置的组成部分
14、,由接闪杆(避雷针)、接闪线、接闪网等金属构件组成。2.0.15 引下线down-conductor system 外部防雷装置的组成部分,用于将雷电流从接闪器引至接地装置。2.0.16 接地装置earth-termination system 外部防雷装置的组成部分,用于传导雷电流并将其流散人大地。2.0.17 接地体earthing electrode 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2.0.18 接地线earthing conductor 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或从接地端子、等电位连接排至接地体或接地装置的连接导体。2.0.19 等电位连接网络bonding
15、network 3 将所有导电性物体(带电导体除外)互相连接到接地装置的一个系统。2.0.20 接地系统earthing system 将接地装置和等电位连接网络结合在一起的整个系统。2.0.21 接地电阻ground resistance 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的总和。2.0.22 工频接地电阻power frequency ground resistance 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工频交流电流求得的电阻。2.0.23 冲击接地电阻impulse earthing resistance 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 3 防雷场所分类3.0.1 石油化工装置
16、的各种场所,应根据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状况和空间气体的消散条件,划分为厂房房屋类或户外装置区。3.0.2 半敞开式和敞开式厂房应根据其敞开程度,划分为厂房房屋类或户外装置区。有屋顶而墙面敞开的大型压缩机厂房应划为厂房房屋类;设备管道布置稀疏的框架应划为户外装置区。 5 4基本规定4.1 厂房房屋类场所4. 1. 1 石油化工装置厂房房屋类场所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程)GB50057的有关规定。4. 1. 2 石油化工装置户外装置区的防雷设计应执行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4.2 户外装置区场所4.2.1 石油化工装置的户外装置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防雷设计:
17、1 安置在地面上高大、耸立的生产设备;2 通过框架或支架安置在高处的生产设备和引向火炬的主管道等;3 安置在地面上的大型压缩机、成群布置的机泵等转动设备;4 在空旷地区的火炬、烟囱和排气筒;5 安置在高处易遭受直击雷的照明设施。4.2.2 石油化工装置的户外装置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防直击雷的设计:1 在空旷地区分散布置的水处理场所(重要设备除外); 2 安置在地面上分散布置的少量机泵和小型金属设备;3 地面管道和管架。4.2.3 防直击雷的接闪器,宜利用生产设备的金属实体,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作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为整体封闭、焊接结构的金属静n 0 设备;转动设备不应用作接闪器;2
18、 用作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有金属外壳,其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应有足够的厚度。钢制设备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4mm,其他金属设备的壁厚应符合本规范表6.1.5中的厚度t值。4.2.4 易受直击雷击且在附近高大生产设备、框架和大型管架(己用作接闪器)等的防雷保护范围之外的下列设备,应另行设置接闪器:1 转动设备;2 不能作为接闪器的金属静设备;3 非金属外壳的静设备。4.2.5 接闪器的防雷保护范围应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滚球法的规定,滚球半径取45m;2 接闪器顶部与被保护参考平面的高差和保护角应符合表4. 2. 5的规定或现行国家标准雷
19、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的有关规定。表4.2.5接闪器顶部与被保护参考平面的高差和保护角高差(m)保护角()4.2.6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置在地面上高大、耸立的生产设备应利用其金属壳体作为引下线;2 生产设备通过框架或支架安装时,宜利用金属框架作为引下线;3 高大炉体、塔体、桶仓、大型设备、框架等应至少使用两根引下线,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4 在高空布置、较长的卧式容器和管道(送往火炬的管道)应在两端设置引下线,间距超过18m时应增加引下线数量;5 引下线应以尽量直的和最短的路径直接引到接地体去,应有足够的截面和厚度,并在地面
20、以上加机械保护;6 利用柱内纵向主钢筋作为引下线时,柱内纵向主钢筋应采用箍筋绑扎或焊接。4.2.7 防雷电感应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户外装置区场所,所有金属的设备、框架、管道、电缆保护层(铠装、钢管、槽板等)和放空管口等,均应连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设专用引下线时,钢筋混凝土柱子的钢筋,亦应在最高层顶和地面附近分别引出接到接地线(网); 2 本条第1款所述的金属物体,与附近引下线之间的空间距离应按下式确定:s二三0.075kclx(4.2.7) 式中:5一一空间距离(m); kc -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取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取0.66,接闪器成闭合环的或网状的
21、多根引下线取0.44;lx -引下线计算点到接地连接点的长度(m)。3 当本条第2款所要求的空间距离得不到满足时,应在高于连接点的地方增加接地连接线;4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框架和电缆金属保护层等,当其间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30m进行金属连接,相交或相距处净距小于100mm时亦应连接。4.2.8 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利用金属外壳作为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在金属外壳底部不少于2处接至接地体;2 本规范第4.2.4条规定另行设置的接闪器(杆状、线状和网状的),均应有引下线直接接至接地体;3 防直击雷用的每根引下线所直接连接的接地体,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22、)在接地电阻计算中,每处接地体各支线的长度应小于或 8 等于接地体的有效长度lel2)le的计算和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4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体,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0;5 防直击雷的接地体宜与防雷电感应和电力设备用的接地体连接成一个整体的接地系统。但防直击雷的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应满足本条第3款的要求。4.3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4.3.1 安装在生产设备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并直接向大气排放的排放设施(如放散管、排风管、安全阀、呼吸阀、放料口、取样口、排污口等,以下称放空口),应根据排放的物料和浓度、排放的频率或方式、正常
23、或事故排放、于动或自动排放等生产操作性质和安装位置分别进行防雷保护。4.3.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应设置接闪器加以保护。此时,放空口外的爆炸危险气体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接闪器的顶端应高出放空口3m,水平距离宜为4m5m。1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C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紧急停车时连续排放,其排放物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包括送火炬系统的管路上的临时放空口,但不包括火炬); 2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C的可燃液体的储罐,其呼吸阀不带防爆阻火器者。4.3.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宜利用金属放空管口作为接闪器。此时,放空管口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表6.l. 5中的厚度t值,且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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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0650 2011 石油化工 装置 防雷 设计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