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23-2010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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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fli-zlLovfillip-fit-rlE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GB 50523 - 2010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ygiene in electronics industry 实施2010 -12 -01 发布2010 - 05 - 31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川可规范占1国计划出版#P S/N: 1580177475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统一书号:1580177 475 定价:29.00元9111 5 8 0 1 7 1
2、174 7 5 0 8 飞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ygiene in electronics industry GB 50523 - 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0 年1 2 月1 日2010 中国计划出版社原北V-1-气飞lJ?eif-吃lli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23-2010 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3、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 X 1168毫米1/32 4.75印张119千字2010年11月第1版2010年11月第1次印刷印数1-6000册1的通知(建标(2005J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信息产业电子第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瑞电子系统工程设计院等单位共同制定。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吸收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借鉴国外符合我国国情
4、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生产、研究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职业安全,职业卫生,职业安全卫生配套设施。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资料寄交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北京307信箱,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5、、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参编单位: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瑞电子系统工程设计院. 1 一一一一一主要起草人:穆京祥余祖铺温玉黄汉新吴忠智蒋玉梅主要审查人:王素英朱贻讳林素芬叶鸣冯章汉胡吩张建志吴维白白 2 目次1总则(1 ) 2术语(2 ) 3 一般规定(4 ) 3. 1 一般原则( 4 ) 3. 2 项目选址( 4 ) 3. 3 总平面布置.( 7 ) 3.4 建(构)筑物设计门0)3. 5 工作场所的布置及工作环境的卫生要求(1 2 ) 3. 6 工艺及设备(14) 4 职业安全(17)4. 1 防机械性伤害门7)
6、4. 2 防烧、烫、灼、冻伤害(20) 4. 3 防火、防爆(22 ) 4. 4 防雷(26 ) 4. 5 防触电及用电安全(27 ) 4. 6 防静电( 29) 4. 7 安全信息、信号及安全标志(3 1 ) 5 职业卫生(3 3 ) 5.1 防尘、防毒门川5. 2 防暑、防寒、防湿(3 9 ) 5. 3 噪声控制 5.4 振动防治 5. 5 电磁波辐射防护5. 6 激光辐射防护们5. 7 紫外线辐射防护川5.8 电离辐射防护(49) 5. 9 工频电磁场防护(5 1) 5.四采光及照明(52 ) 5.11 辅助用室.(54) 6 职业安全卫生配套设施(5 6 ) 6. 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7、机构( 56) 6. 2 救援、医疗机构( 56 ) 6. 3 消防机构刊门本规范用词说明(58) 引用标准名录(5 9 ) 附:条文说明(63) 2 Contents 1 Ge口eralprovisions ( 1 ) Z Terms ( 2 ) 3 General requirement . ( 4 ) 3. 1 General principle ( 4 ) 3. 2 Project site ( 4 ) 3. 3 Master layout .i. ( 7 ) 3.4 Design of buildi且gs(structures) (1 0) 3. 5 Arrangement of w
8、ork occupancies and sanitary requirement of working environment (1 2 ) 3. 6 Process and equipment (1 4 ) 4 Occupational safety (17) 4. 1 Mechanical injury protection (17) 4.2 Burn/ scalding/ heat injury/ frostbite protection ( 20) 4. 3 Fire and explosion protection . (22) 4. 4 Lightning protection (
9、 26 ) 4. 5 Electric shot protection a口dsafety of electricity use ( 27) 4. 6 Static electricity protection ( 29 ) 4.7 Safety information, signals and signs ( 31) 5 Occupational healthcare ( 33 ) 5. 1 Dust and hazard prevention ( 33) 5. 2 Sunstroke/ cold/ humidity prevention ( 39 ) 5.3 Noise control (
10、 4 1 ) 5. 4 Vibration control ( 44) 5.5 Conelrad ( 45) 3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5. 6 Laser radiation protection ( 48) 5. 7 UV radiation protection ( 4 9 ) 5. 8 Ionizing radiation protection . (49) 5. 9 Electromagnetic field protectio口(5 1 ) 5. 10 Daylighting and illumination ( 52) 5. 11 Auxiliary ro
11、oms ( 54) 6 Auxiliary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care facilities ( 5 6 ) 6. 1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 56) 6.2 Resecue and medical bodies ( 56) 6. 3 Fire organizations . (57) Explanatio口ofwording in this code ( 5 8 )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59 ) Addition:巳xplan
12、ationof provisions ( 63 ) 1 总JHHJ mm川1. 0.1 为规范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确保建设项目满足预防安全事故、预防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等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1. 0.3 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必须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设计,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 O. 4 设计单位应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应将职业安全卫生要求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
13、健康、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其设计文件、建设成果应接受有关部门的评价、审查、鉴定、验收。1. O. 5 建设项目在进行立项论证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同时做出论证、评价;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并依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施工图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1. O. 6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如需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行政部门的同意。1. O. 7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14、 1 2术语2.0.1 洁净室(区)clean room (clean area) 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房间(限定空间)。它的建造和使用应减少室内诱入、产生、滞留粒子。室内其他有关参数,如温度、湿度、压力等按要求进行控制。2.0.2 职业安全卫生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2.0.3 危险因素hazardous 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2.0.4 有害因素harmful 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
15、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2.0.5 有害物质harmful substances 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2.0.6 有毒物质toxic substances 作用于生物体,能使机体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病变,导致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2.0.7 工作条件working cond山ons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总和。2.0.8 工作场所workplace 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和空间。2.0.9 工作环境working environment 工作场所及周围空间的安全卫生状态和条件。2.0.10 事故accidents 职
16、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2.0.11 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devices 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2.0.12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13 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应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电子设
17、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3 3一般规定3.1一般原则3. 1. 1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必须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3. 1. 2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原则对职业活动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治理或防护、防范措施:1 消除一一通过合理的设计,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和有害因素。2 预防一一当消除危害源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3 减弱一一在无法消除危害源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害的措施。4 隔离一一-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和有害因素隔开。5联锁
18、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通过联锁装置终止危险运行。6 警告一一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识别标志。必要时,采用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3. 1. 3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必须充分、可靠,所采取的治理与防沮措施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3.2项目选址3.2.1 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城乡建设与国土资源用地规划、区域环境功能和自然环境状况、技术经济要求、建设配套条件、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场址。建设项目所选场址应确保自身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并应防、乡止或避免建设项目的危险或有害因素对周边人群居住或活动的环境造成污
19、染及危害。3.2.2 建设项目的场址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且交通便利、外部配套条件良好、环境较为清沽,与区域规划相容的地区。3.2.3 建设项目的场址不得选择在下列任一地区:1 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或决堤溃坝后可能淹没的地区。2 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3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洛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4 爆破危险范围内。5 放射性物质影响区、自然疫源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6 经常发生腿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的地区。7 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8 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9 对飞机起落、电
20、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3.2.4 建设项目的场址不宜选择在H级自重温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欠固结土和田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3.2.5 有较强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所选场址与其周边人群居住、工作、生活地区之间的距离,应确保其受到的辐射强度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有关规定。当建设项目作为被保护对象时,其场址与外界辐射源之间的距离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有关规定。3.2.6 建设项目的场址应避开高压走廊。项目场址与高压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应确保
21、项目场址内的工频超高压电场强度不超过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有较强工频超高压电场辐射的建设项目,所选场址与人群居住、工作、生活地区之间的距离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3.2.7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舰队当建设项目作为被保护对象时,其场址则应位于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外界污染源下风侧。3.2.8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烟、雾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及其边缘建设。其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jT13201
22、,或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置。3.2.9 建设项目所选场址与外部噪声源之间的距离,应确保其受到的外界噪声辐射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中3类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宜位于外部主要噪声源的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2.10 产生高噪声的建设项目,宜位于噪声敏感区域的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确保厂界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3.2.11 建设项目与外界强振源之间的距离,应确保其所受到的振动强度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的有关规定。3.2.12 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建设项目宜在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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