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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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338-2003 主编部门g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8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O. 1、4.1.6、4.2.1、4.2. 2、4.2. 4、4.2. 5、4.3. 1 (1) (2)
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 1、4.5. 4、5.1. 1、5.1. 3、5.3.1、5.4.1、5.4.4、5.6.1、5.6.2、5.7.1、5.7.3、6.1. 4、6.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王军四月十五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7J1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交通部第三航务
3、工程勘察设计院、中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消防炮灭火系统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工程施工单位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条文,最后经有关部门共间审查定稿。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是用于保护面积较大、火灾危险性较高而且价值较昂贵的重点工程的群组设备等要害场所,能及时、有效地扑灭较大规模的区域性火灾的灭火威力较大的固定灭火设备,在消防工程设计上有其特殊要求。本规范共分六章,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选择、系统设计
4、、系统组件、电气等。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公安部t海消防研究所。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可直接与设在该研究所的规范管理组联系。鉴于本规范在我国系首次制订,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若发现本规范及条文说明中有需要修改之处,请将修改建议和有关参考资料直接函寄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科技处或规范管理组(地址z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918号,邮编,200438.电话,021-65234584,021-65230430)。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2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中石化上海
5、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主要起草人g闵永林唐祝华朱力平王永福沈纹李建中陆菊红朱立强林南光邵海龙潘左阳 2 1总则1. 0.1 为了合理地设计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1. O. 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1. O. 4 当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改变其使用性质时,应校核原设置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用时,应重新设汁。1. O. 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6、,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 . 2 术语和符号2.1术语2. 1. 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fixed f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固定消防炮和相应配置的系统组件组成的固定灭火系统.消防炮系统按喷射介质可分为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和干粉炮系统。2. 1. 2 水炮系统wat盯monitorextingushing systems 喷射水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消防泵组、管道、阀门、水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2. 1. 3 泡沫炮系统foam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喷射泡沫灭火剂
7、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自水源、泡沫液罐、消防泵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管道、阀门、泡沫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2. 1. 4 干粉炮系统powder mon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喷射干粉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干粉罐、氮气瓶组、管道、阀门、干粉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2. 1. 5 远控消防炮系统(简称远控炮系统)remote-controll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abbreviation: remote-controlled monitor systems) 可远距离控制消防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
8、统。2. 1. 6 手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简称手动炮系统)manual-controll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abbreviation: manual controlled monitor systems) 只能在现场手动操作消防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2 2. 1. 7 灭火面积extinguishing area 一次火灾中用固定消防炮灭火保护的计算面积。2. 1. 8 冷却面积cooling area 一次火灾中用固定消防炮冷却保护的计算面积。2. 1. 9 消防炮塔fire monitor tower 用于高位安装固定消防炮的装置
9、。2.2符号Q 系统供水设计总流量(L/5); Q, 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5); Q.一水炮的设计流量(L/5); Qm一一-保护水幕喷头的设计流量(L/5), q同泡沫炮的额定流量(L/5), q, 水炮的额定流量(1./5); P一消防水泵供水压力(MPa), Po -泡沫(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R 泡沫(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z 单位管长沿程水头损失(MPa/m);h j 沿程水头损失(MPa);h,一一局部水头损失(MPa);h 水泵出口至最不利点消防炮进口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管道水头总损失(MPa);D, 水炮的设计射程(m);D,一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10、;D,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m),D, 泡沫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Z一最低引水位至最高位消防炮进口的垂直高度(m),B一一最大汹舱的宽度(m);F 冷却面积(m); 3 L 最大油舱的纵向i度(m);L,-t算管道长度(m);d.C一笆道内径(m);fo, 一最大油舱的面积(m);N, 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的数量门); N电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的数量(门hN m 一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保护水幕喷头的数量只)E 局部阻力系数gu一设计流速(m/s)。 4 3系统选择3.0.1 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固体可燃物
11、火灾场所;2 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场所;3 水炮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4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3. O. 2 设置在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选用远控炮系统.1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2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g3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4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5 高度超过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g6 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 5 4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 1. 1 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4.1.2供水管道不
12、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设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启动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4. 1. 3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网内充水量之和。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可补充的水量。4. 1. 4 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4. 1. 5 灭火fflJ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均不宜大于48h.4. 1. 6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晴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肩动至炮口喷射干
13、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4.2 消防炮布置4.2.1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晌,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这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4.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妒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1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凤向的上凤方向;2 当灭火对象高度载商、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
14、消防炮塔。4.2.3 消防炮宜布置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当不能满足4.2.2条的规定时,可布置在防护堤内,此时应对远控消防炮和消防炮塔采取有效的防爆和隔热保护措施。4.2.4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菠体、油晶装卸码头的消防炮的布置披量不应少于两门,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气舱范围,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4.2.5 消防炮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短储罐区和石化生产装置的消防炮塔离度的确定应使消防炮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2 甲、乙、丙类液体、油晶、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的俯仰回
15、转中心离度不低于在设计潮位和船舶空载时的甲极高度;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与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应小子2.5m;3 消防炮塔的周围应留有供设备维修用的通道。4.3水炮系统4.3.1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接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接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2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7 3 水炮的设计射程可按F式确定2D工JE(431I)式中O.一-一水炮的设计射程(m),0,一一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P,-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
16、8), p,一一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4 当上述计算的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5 水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Q=qrJE(4312) 式中Q.水炮的设汁流量(L/s); qso 水炮的额定流量(L/s)。4.3.2 室外配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4.3.3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O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经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晶码头
17、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3.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扑救室内一假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fiJj左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波化炬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6L/min.2 町3。4.3.5 水炮系统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
18、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z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经储罐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g2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面积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3 甲、乙、内类液体、油品码头的冷却面积应按下式计算zF=3BL .fm (4.3.5) 式中F 冷却丽权(m),B最大油舱的宽度(m),L 最大油舱的纵向长度(m),1m. 最大油舱的面积(m勺。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3.6 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及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4.4 泡沫炮系统4.4.1 泡沫饱的设计
19、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2 当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晶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晶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9 3 泡沫炮的设汁射程可攒下式确定z0 0 =0, 八二(4.4. )-1) v Pc 式中0,-一-泡沫炮的设计射程(m);D同一泡沫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P,-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P,一泡沫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o4 当上述计算的泡沫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泡沫炮数量、布置位
20、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5 泡沫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也=vJE(44山式中Q,-一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q,-一一泡沫炮的额定流量(L/s)。4.4.2 室外配置的泡沫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48L/so4.4.3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火灾及甲、乙、丙类商量体、泊晶码头火灾等的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4.4 泡沫炮灭火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丙类液体锚罐区的灭火面积应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个储罐横截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应按商门泡沫炮计算。2 甲、乙、丙类液体、油晶装卸码头的灭火面积应按油轮设计船型中最大油舱的面叙计
21、算。3 飞机库的灭火面积应符合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B的规定。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4.5 供给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10 4.4.6 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为系统申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应小于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混合比的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中应取规定范围的平均值。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其计算总量的1.2倍。4.5 干粉炮系统4.5.1 室内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应按产晶射程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应按产晶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4.5.2 干粉炮系统的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
22、可按表4.5. 2 选取。褒4.S. 2 干粉炮系统的单位面积干粉灭火荆供给量T粉种英卡一一一单位面积于粉灭火剂供蜡量(kg/mZ) 碳酸氢铀干粉8.8 碳酸茸押于粉5.2 氨基干粉3.6 酶酸镀盐干粉4.5.3 可燃气体装卸站台等场所的灭火面积可按保护场所中最大一个装置主体结构表面积的50%计算。4.5.4 干粉炮系统的干粉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s。4.5.5 T粉设计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干粉计算总量应满足规定时间内需要同时开启干粉炮所需干粉总量的要求,并不应小于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与灭火面积的乘积;于粉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1.2倍。2 在停靠大型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船的液化气码头
23、装卸臂附近宜设置喷射量不小于2000kg干粉的F粉炮系统。4.5.6 干粉炮系统应采用标准工业级氮气作为驱动气体,其含水量不应大于0.005%的体积比,其干粉罐的驱动气体工作压力可根据射程要求分别选用1.4MPa、1.6MPa、1.3MPa. 4.5.7 干粉供给管道的总长度不宜大于20m。炮塔上安装的干粉炮与低位去装的干粉罐的高度差不应大于10m。4.5.8 干粉炮系统的气粉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于粉输送管道总长度大于10m、小于20m时,每千克于粉需配给50L氮气a2 当干粉输送管道总长度不大于10m时,每千克干粉需配给40L氮气。4.6水力计算4.6.1 系统的供水设计总流量应按下式计
24、算.Q= 2:. N, 0 Q,+ 2:. N , 0 Q,十2:.Nm0 Qm (4.6. 1) 式中Q 系统供水设计总流量(L/s); N,一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的数量(门);N , 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的数量(门hNm-一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保护水幕喷头的数量(只hQ,-一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 Q,-一水炮的设计流量(L/s); Qm 保护水幕喷头的设计流量CL/s) 4.6.2 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管道总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22:.h=h,十儿(4.6.2.1) 式中2:.h一一水泵出口至最不利点消防炮进口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管道水头总损失(MPa);h, 沿程水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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