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9706.14-1997 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X射线设备附属设备安全专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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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9706. 14-1997 前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1-2-32: 1994(医用电气设备一第2部分:X射线设备附属设备安全专用要求。与本标准相配套使用的国际标准有IEC601-11988(医用电气设备一一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该标准现已转化为国家标准GB9706.1一1995;IEC601-1-1(医用电气设备一一第l部分:安全通用要求1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已通过审定;IEC601-1-3(医用电气设备一一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3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正在起草中。附录AA是术语索引,虽已有GB10149-88(医用X射线设备术语和符号
2、),但考虑到是等同采用,所以仍保留。在IEC601-2-32标准的前言中,对使用的字体有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国家标准出版时,没有相关的规定,故将这方面的内容删去。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医用X射线设备及用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医疗器械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玉华、王寿民、申华。285 GB 9706.14-1997 IEC前言1) 1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各国家电工委员会组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标准化组织,其目的就是为促进电工和电气领域及其相关活动领域的所有问题的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出版1EC国际标准。其拟定准备工作将由技术委员会承担。对所有感兴趣的问题
3、,任何一个国家的技术委员会都可以参与。另外,同IEC有联系、协作关系的国际性的,政府部门的以及非政府部门的任何组织,也可以参与标准的准备工作。IEC将根据两大国际组织CIEC与IS0)之间所确定的约定,同IS0保持紧密的合作。2)在技术问题上,IEC的正式草案或协定是由对此有特别兴趣的各国家委员会承担,在其草案或协定中,他们将尽可能的把各国对这一问题的见解和意见充分的给予体现和表述。3) 1EC标准是以推荐的形式在国际上使用,以标准、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式出版,这种认识,已被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4)为了促进国际间的统一,IEC各国家委员会已明确表示,同意在他们的国家和地区的标准中最大程度地采用国
4、际标准。当国家和地区标准同1EC相应标准存在分歧时,则应在国家和地区标准中给予清楚的说明。5) 1EC不提供任何为其认可的标记方式,同时,对声明符合1EC标准的任一设备也不负有任何责任。1EC 601-2-32国际标准,是由1EC62技术委员会(医用电气设备)62B分技术委员会(诊断成像设备)负责制定的。本标准的附录AA仅供参考。本标准的正文以下列文件为基础。标准草案(DIS)62B(CO)108A 本标准投票表决的全部情况,可查阅上表中所给出的表决报告。附录AA仅是提示的附录。表决报t口1:. 62B(CO)121 注z要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有些国家涉及到辐射安全方面的法规可以与本标准的规
5、定不相一致。2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X射线设备附属设备安全专用要求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safety of associated equipment of X-ray equipment 第一篇概述除下述内容外,通用标准中本篇的章、条适用。1 范围和目的除下述内容外,通用标准中的本章适用。1. 1 范围增补:GB 9706. 14-1997 idt IEC 601-2-32:1994 本标准适用于X射线设备的附属设备及装置,例如功能性部件的支持与定位,
6、包括在放射检查中,用于患者的支持与定位装置。本标准适用于在其他专用标准中所不包括的所有的附属设备。1. 2 目的替换g本标准的日的是对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制定专用要求,用以确保安全。同时,也对验证是否能满足这些要求,提出规定的方法。1. 3 专用标准增补:本专用标准依据的标准有:GB 9706. 1-1995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lEC 601-1: 1988),包括它的修订案1、修订案2,IEC 601-1-3(医用电气设备一一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3并列标准: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在专用标准中,将GB9706. 1 (lEC 601-1)称为通用标准,或称为
7、通用要求,将IEC601-1-3称为并列标准。本标准一词,应理解为通用标准,并列标准,以及本专用标准三者的总称。本专用标准中的章、条以及分条的编号,与通用标准完全对应,对通用标准的改变,规定使用下述的措词。替换指的是对通用标准中的章或条完全代替。增补指的是在本专用标准中,除通用标准的要求外,又增加的条文。修改指的是对通用标准的章、条进行修改,并在本专用标准的正文中加以说明的条文。在通用标准之外,需要补充的那些条、图的序号是从101开始,补充的附录冠以AA等,补充的内容冠以aa),bb)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09-30批准1998-10-01实施287 GB 9706.14-1997 凡在
8、本标准中没有列出的篇、章、条,通用标准中相应的篇、章、条毫无例外的都适用。在这里应指出一点,如果通用标准或并列标准中的某一部分,与本专用标准虽然相关,但却不适用于附属设备,对此,本标准将给出相应的说明。通用标准或并列标准的要求一经被替换或修改,则专用标准中的要求将优于通用标准相应的要求。2 术语和定义除下述要求外,通用标准中的本章适用。2. 11 机械安全2.11.8 安全系数通用标准的本条不适用(见21.101)。4 试验的通用要求除下述要求外,通用标准的本章适用。4.10 潮温预处理增补:本试验仅造用于附属设备中可能受试验所模拟的气候条件影响的那些部件。当无法对附属设备进行整体处理时,可以
9、对各单独部件依次进行处理。同样,如果不经分解或重新组装就无法进行试验时,处理和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可以超过通用标准的规定。6 识别、标记和文件除下述要求外,通用标准中的本章适用。6.1 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在本条的前面增补:附属设备以及构成它的分组件和部件,如果它与某些其他安全因素相关(见6.8.1),则应作出相应的标记。增补gaa)符合本专用标准的标记对附属设备,如果将符合本专用标准的说明标记在设备的外部,则该标记应以型号或型式标记的组合,按下述方式给出:附属设备. GB 9706.14-1997 6.3 控制器件和仪表的标记aa)增补g所有的控制器件和仪表应指明所使用的单位,对线性刻度应
10、按国际单位制(S1)的规定(如cm)进行分度,角的刻度应根据度进行分度。6. 7 指示灯和按钮a)指示灯的颜色在末段前增补:当某一指示灯的作用是用于指示某一状态,而这一状态的实现是通过某一联锁装置完成,但又不致于造成任何危险,这时,指示灯不需要是红色的。具有红色光谱的发光二极管(LED)不能认为是红色指示灯。如果没有特殊颜色要求,则可以使用1)型号或型式标记。288 GB 9706.14-1997 相同颜色的发光二极管加以指示;如果已有特殊颜色要求,则所有的指示灯必需清晰可辨。6.8 随机文件6.8.1 概述增补:随机文件应清楚地说明附属设备或部件及其涉及到的设备、部件的相互配合关系。6.1中
11、所要求标记的所有细节,都必需在随机文件中给予说明。本专用标准对随机文件的语种没有要求。6.8.2 使用说明书aa)使用说明书应包括有关如何进行安全操作的所有资料。增补:6.8. 101 符合本标准的说明对附属设备,如果需要说明符合本标准,则其表述的方式如下:附属设备. . . . . 1) GB 9706. 14一1997为实现同等安全程度,除本专用标准提出的方法之外,如果还有其他方法,则应在随机文件中加以阐述和说明。第二篇环境条件通用标准中本篇的章、条适用。第三篇对电击危险的防护通用标准中本篇的章、条适用。第四篇对机械危险的防护除下述要求外,通用标准本篇的章、条适用。21 机械强度除下述要求
12、外,通用标准的章、条适用。21.3 替换用下述要求替换第三段。如果制造厂对附属设备已有允许特殊应用的规定,比如,在正常使用时可以降低正常负载,在这种情况下,正常负载降低的大小应在附属设备上作出标记。增补:在正常使用中,对可以调节的脚踏板,在支撑患者的所有倾斜角度内,必需能自锁。可以调节的脚踏板的端部应和患者支撑部分紧紧的固定在一起,并且不应有能够使患者绊倒的突出部分。是否符合要求,应通过检查加以验证。21.6 替换可携带式和移动式设备,应能承受由于粗鲁搬运所产生的应力。是否符合要求,应通过下面的试验加以验证:aa)可携带式设备被举起一个高度,见表101,在一个50mm厚的硬木板上(见通用标准2
13、1.6),木板的大小应不小于可携带式设备的1.5倍,平放在坚硬的基础上,将可携带式设备跌落三次,跌落时,设1)型号或型式标记。289 GB 9706.14-1997 备应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可能的每一种姿态。表101下落高度可携带式设备的质量m下落高度kg cm mSO 2 试验后,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bb)对移动式设备,可根据使用识明书中所描述的那样,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对设备进行移动试验。对人力移动的设备,移动的速度为1.5 m/s,对电机驱动的设备,用最大的速度移动。移动时,让设备通过一个高20mm,宽80mm的障碍物,这个障碍物应固定在地平面上。试验重复10次,试验之后,设备仍应符合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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