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331-2003 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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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 020. 40 B 21 写主: -=1:1工-、Plant quarantine rules for potato seed tubers producing areas 2003-06-02发布中华国家人民共和国监督检验检痊总局GB 7331 2003 代替GB7331一19872003-11-01实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GB 7331-2003 4幡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峰开本880X 123
2、0 1/16 印张3/4字数19千字2003年11月第一版2003年11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000 书号,155066. 1-1 9952 网址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33533GB 7331一2003-一一口本标准代替GB7331-1987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队鉴于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的组织形式、马铃薯的检疫性、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类、检扭tl检验技术等都发生了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对GB7331-1987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程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私营农场、农户,检疫位有害生物中增加了1995年农业部新公布的检疫对象马铃薯甲虫3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增加了国际马铃薯检验标
3、准中列入的马铃薯青枯病。在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防疫措施、药剂防治、田间鉴别等方面,增加了马铃薯甲虫和马铃薯青枯病的内容。为了和国际接轨,规程引进了国际检疫措施标准中关于非疫产地及非疫生产点理念,名词术语和概念与有关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z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部马铃薯检测中心、四川省植物检疫站、甘肃省植保植检站、陕西省植保工作总站、四川省凉山州植保植检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2李先誉、李学湛、宁红、贾迎春、杨桦、主成华.本标准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
4、责解释。本标准198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GB 7331-2003 马铃种产地检疫规程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马铃薯种薯产地的检疫位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种类、健康种薯生产、检验、检疫、签证等.本标准适用于实施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的检疫机构和所有繁育、生产马铃薯种薯的各种单位(农户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1 产地因植物检疫的目的而单独管理的生产点.2.2 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及其产品(含种商及其他繁殖材料,下同)在原产地生产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包括回间调查、室内检验、签发证书及监督生产单位做好选地、选种和疫情处理工作.2.3 有害生物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
5、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物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2.4 限定有害生物一种检疫位有害生物或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2.5 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2.6 限定非检疫性有曹生物一种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它在供种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方境内受到限制。2.7 马铃薯健康种事按照本规程所列方法进行检查和检验,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非检疫位有害生物发生率符合本规程所定标准的种薯及种筒。2.8 脱毒种薯应用茎尖组织培养技术繁育马铃薯脱毒苗,经逐代繁育增加种薯数量的种
6、薯生产体系生产出来用于商品薯的合格种薯.1 GB 7331-2003 3 3. 1 3.2 检疫性有害生物及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寄生物z马铃薯癌肿病Synch ytrium. endobioticum (Schilh) Per. 马铃薯甲虫Le卢tinotarsadecemlineata (Say)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z马铃薯青枯病菌Pseudomonas solanacearum 马铃薯黑胚病菌Erwinia carotovors 马铃薯环腐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3.3 各省补充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4 健康种事生产4. 1 种薯种植地的选择4.
7、1. 1 种薯地应选在无检疫性有寄生物发生的地区,或非疫生产点。4. 1.2 繁育者于播种前一月内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并填写产地检疫申报表(见表1)0表1产地检疫申报表申报号:作物名称g申报单位(农户), 联系人s联系电话.地址2种植地点种植地块种植面积/品种种苗预计预计总产量/隔离条件编667 m (亩)来源J 主播期kg 寸合计植物检疫机构审核意见z审核人E植物检疫专用章年月日注1,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审核机关留存,第二联交申报单位.注2,本表仅供当季使用.种薯的生产4.2 4.2. 1 以脱毒种辛辛或以三回提纯复壮后的优良种薯生产合格的种薯,均需附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见表2)。2 G
8、B 7331-2003 有效期至检疫日期作物名称种植面积种苗产量种植单位年年月月日日表2kg(株产地检疫合格证检(字第号品种名称回块数目种茵来源负责人经田间调查和实验室检验,未发现规程规定的限定有害生物,符合马铃薯健康种薯标准,准于作种用。检疫结果签发机关(盖章)检疫员注1.本证第一联交生产单位凭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第二联留存检疫机关备查.注2,本证不作植物检疫证书使用.4.2.2 播种前将种薯在室温下催芽3周左右,以汰除暴露出来的病薯-4.2.3 若切块播种,必须进行切刀消毒,方法见附录A。4.3 防疫措施4.3. 1 马铃薯癌肺病发生区应在与其他作物轮作的地块,采用脱毒薯作种薯或以抗病品种
9、为主,高睦种植,并彻底拔除陌生薯。4.3.2 马铃薯害虫发生区4. 3. 2. 1 种薯繁育地必须实行轮作;播种时用有效药剂对土壤进行消毒。4.3.2.2 除提前10天左右种植马铃薯或天仙子为诱集带外,种薯地周围2km不得种植马铃薯和茄科植物.4.3.2.3 诱集带要专人管理,发现马铃薯害虫及时捕灭。4.3.3 疫情处理4.3.3.1 发现本规程所列检疫性有寄生物,必须立即采取防除措施,全部拔除已感染植株并销毁。4.3.3.2 如发现马铃薯癌肿病病株,必须挖出母薯及已成型的种薯,深埋或销毁.4.3.3.3 如发现马铃薯害虫类,必须喷药处理土壤,种薯不得带土壤,不得用马铃薯及其他茄科植物的蔓条包
10、装铺垫.4.3.4 药剂保护4.3.4. 1 防治马铃薯癌肿病z用25%粉锈灵可湿性粉(或乳油)叶面喷雾,25%粉锈灵可湿性粉每667 m 400 g500 g拌细土40kg50 kg,于播种时盖种,或于出苗70%及初现营时配成药液60烛,各进行一次喷雾,防止马铃薯癌肿病的发生。4.3.4.2 防治马铃薯害虫类,2.5%敌杀死、20%杀灭茵醋5000倍左右喷雾杀虫。3 GB 7331-2003 4.3.4.3 出苗后3天4天开始用药剂常规喷雾,预防晚疫病,保证田间检查和疫情处理准确进行。4.3.5 窑践管理再.3. 5. 1 人窑前15天30天严格汰除病、虫、烂、伤、杂、劣种薯,并经常翻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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