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T 5064-1996(条文说明) 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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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5064 - 1996 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主编单位z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T 咆jJ缉队必1997北京目次1 总贝小.53 2 各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55 3 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56 4 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59 5 移民安置规划.6 专业项目复建规划设计.7 防护工程规划设计.67 8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68 9 库底清理技术要求.69 10 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估)算.70 11 附则.73 52 1总则1.0. 1 基本沿用SD130-84水利水电工程水
2、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以下简称SD130-84)第1.o. 1条,只增加了“必须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由于原水利电力部已分为水利部、电力工业部,特别根据1993年12月22日电力工业部电计1993567号文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水电工程设计阶段调整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步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详图四个阶段,而水利项目仍沿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三个阶段。加之近10年来水库移民工作有很大的发展和加强,特别是国务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转发国家计委的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又水电工程水
3、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工作的任务愈来愈重,SD130-84已难以全部适应现在实际工作的要求,必须进行修订。因此,在修订SD130-84之时,规范的名称也改用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1. o. 2 基本沿用SD130-84第1.o. 2条,只增列了“城镇迁建”的规划任务,并在文字表述上有所改进。1.0.3沿用SD130-84第1.o. 4条,只是将其中“水库移民征地问题”改为“水库淹没损失问题”,以概括当前水库淹没涉及的对象更加扩大了。1. o. 4 基本沿用SD130-84第1.o. 3条。在文字表述上引用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四条中“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
4、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及第四条中“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以代53 替SD130-84第. o. 5奇告中“,做到不降低移民原来正常年景实际的经济收入水平,并能遥步有所改善”的提法。1.0.s 基本遵循SD130-84第1.o. 5条的精神和为贯彻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及第一章第四条中(二)的规定修编的。主要强调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重要意义和它在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1.0.6 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同SD130-84相比,删去了“对于淹没耕地
5、千亩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可适当简化”,增加了“施工详图阶段可根据本规范有关条款的原则规定与实施要求,.,进行工作”,工程占地也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工作。54 2 各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2. 1 本节基本参照1994年3月电力工业部电计1993567号文颁发的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暂行规定(试行)中2.6 节“水库淹没”的规定编制的。关于各项工作的深度要求,则列入以下有关章节。2.2 基本沿用SD130-84第3.o. 3条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只增加规定“查明库区大滑坡体、不稳定岸坡的分布、范围,圈定漫没和胡岸区。对淹没线以上附近不稳定岸坡和拟定的移民安置
6、区的地基稳定性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和“提出水库淹没处理实施总进度及分期移民和分年投资初步计划”。这是总结多年来移民安置后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而提出来的。2.3 基本沿用SD130-84第3.o. 5条技施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其中“落实库边主要道路、搜口、桥梁的设置”己删去,因本规范将库周交通列为专项处理。在招标设计阶段,对水库淹没影响处理范围和淹没实物指标是否需要核定,要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如当招标设计阶段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相距在5年以上或库区社会经济发展有明显变化,可按照电力工业部1995年3月以电计1995135号发布的关于水电站水库淹没实物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为使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
7、时具有可操作性,本规范要求在招标设计阶段“编制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在具体工作中,编制实施规划还是实施计划,可根据前一阶段移民安置规划的落实程度、移民任务的大小和审查的意见而定。如在前阶段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有待进一步落实,在本阶段宜编制实施规划。55 3 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3. 1 本节对确定淹没处理范围的技术标准做出了规定。3. 1. 1 基本沿用SD130-84第2.o. 1条。3. 1.2 基本沿用SD130-84第2.o. 2条,只在考虑临时淹没因素中增列了船行波,因在通航水库里常产生船行波。临时淹没区,是在正常蓄水位以上计及洪水回水位,再考虑、风浪、船行坡等因素波及的酒围,不要将
8、风浪和船行波两者叠加,只宜考虑其中最大值。冰塞窒水影响,常发生在严寒季节,并不与洪水回水同时发生。因此,临时淹没区要根据水库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3. 1.3 沿用SD130-84第2.o. 3条的规定,只增补了牧草地也按正常蓄水位确定其处理范围。表3.1. 3内对各类淹没对象规定的设计洪水标准,经与1994年颁布的国标防洪标准相对照,均在其规定的范围之内。3. 1.4 基本沿用SD130-84第2.o. 5条的原则规定,但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几点:(1)关于水库洪水回水淹没范围的确定,将“应以坝址以上不同洪水标准的沿程田水位高程为依据”,修改为“应以坝址以上同一频率的分期洪水回水位组成外包
9、线的沿程回水高程为依据”。即指对某一淹没对象(如居民点或土地)所选用的设计洪水标准在不同时段的洪水回水位的外包线。(2)关于水库回水末端的终点高程位置,将原规定的“可按回水曲线高于同频率洪水天然水面线o.1 O. 3m范围内分析确定”,修改为“水库回水末端的设计终点高程位置,在回水曲线不高于同频率天然水面线O.3m范围内,是采取垂直斩断还是水平延伸,应结合当地地形、噩水历时和淹没对象的重要性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一般来说,如回水末端地形较为开阔,水面比降较缓,附近是良田沃土或城镇,宜采取水平延伸,反之,田水未端为峡56 谷山地,又无重要经济对象,可采取垂直斩断。同时,要尽量避免出现如下现象
10、:在下游的居民点或耕地属于淹没处理范围,在其上游邻近地区高程低于下游的居民点或耕地反而不属于淹没处理范围。( 3)关于水库泥沙淤积年限长短的选取问题,本规范将SD130-84规定的“对多沙河流回水淹没范围还应考虑一定年限的呢沙龄积影响,一般可按工程投入运行后1030年的淤积情况考虑、”,修改为“水库洪水回水位的确定,还应根据河流输沙量的大小、水库运行方式、规划中上游有无调节水库以及受影响对象的重要程度,考虑、1030年的泥沙淤积影响”。如果河流输沙量较大,并且水库讼积后影响的对象属于城镇、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宜考虑淤积年限长一些;反之可以短一些。3.1.s 基本沿用SD130-84第2.o.
11、 6条,只新增了计算风浪爬高的原则规定,即“风浪影响范围可采取正常蓄水位时段出现的510年一遇的风速计算浪高确定”。在计算浪高的基础上,再根据岸坡情况计算风浪爬高,以确定风浪影响范围。关于风浪爬高的计算,可参照附录A经验公式。3. 1.6 沿用SD130-84第2.0.7条。3. 1.7 基本沿用SD130-84第2.o. 8条。3. 1.8 基本沿用SD130-84第2.o. 9条,只将其中“.,使土壤风化速度加快,抗剪强度减弱”修改为.,使库岸坡形改变,岩土抗剪强度减弱”。3. 1.9 基本活用SD130-84第2.0.10条,但将标题“库周影响地区”修改为“其它影响区”,内容除原指的“水
12、库蓄水后失去生产、生活条件而必须采取措施的库边及孤岛上的居民点”外,增列了“在岩溶发育地区,因水库蓄水致使库周岩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而造成影响的地区”。因为近几年在一些岩溶地区修建的水库,蓄水后通过地下暗河出现库水倒灌或在地内水因水力比降变缓而未能及时排泄,形成内涝淹没,需要加以处理。3.1.10 基本浩用SD130-84第2.o. 11条,只将“在回水影响不57 显著的坝前段,居民迁移的界线,一般可高于正常蓄水位0.51. Om,以策安全”,修改为“由于正常蓄水位持续时间较长,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居民迁移和耕园)地征用界线可高于正常蓄水位o.5 1. Om,以策安全”,即将原规定的
13、“居民迁移界线”增加了“耕(园)地征用界线”。至于高于正常蓄水位O.5m还是1. Om,可以根据水库的调节性能高低和一年内正常蓄水位出现的时间长短以及风琅爬高影响加以选择。一般情况下,对于居民点宜取1.Om ,对于耕(园)地宜取O.5m。3.2 本节规定了对各规划设计阶段工作的深度要求。58 4 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4. 1 一般规定4. 1. 1 本条规定的调查内容是根据水库淹没必须处理和补偿的对象,按照1986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以下简称1986年调查细则川和总结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宜将淹没实物指标分为农村、集镇、城镇、专业项目四大类,以利分门别类,加以处理。专业项
14、目中所列的工矿企业,是指独立于城镇市区之外的工厂、矿山企业;凡是位于城镇市区内的,则应统计在城镇市区内,不要列为专项。对于铁路,应包括线路和沿线附属建筑设施及运营单位。对于公路,应是四级以上的等级公路,包括其桥梁、轮渡在内。对于水利设施,应是县级以上单位(含县级)管理的国有项目,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对于库周交通,在SD130-84中未列为专项处理,现考虑到水库形成后对当地现有交通网络影响较大,故本规范明确规定列为专项处理。4. 1. 2 本条主要对农村淹没实物指标的调查精度做出规定。表内所规定的精度属相对精度,即在同一规划设计阶段,用相同的调查方法,以其全面调查数与抽样检验数的允许误
15、差表示,并不是两个不同规划设计阶段或两种不同调查方法所得调查数的允许误差。4.1. 3 本节对实物指标调查的技术准备工作提出了要求。实践证明,水库淹没实物指标的调查,是一项重要基础性技术工作,而其工作往往由设计院与地方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织队伍进行,其中除设计院人员外,多数人员并不熟悉这项工作,必须事先由设计单位编写工作大纲,组织学习,统一操作方法,并进行实习。4.2 调查要求和调查方法4.2. 14.2.3 这三条规定了各规划设计阶段的调查要求和调查方法。内容主要沿用1986年调查细则,只对土地调查提高了要59 求。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首先测设1/5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然后持
16、图到现场以村民组为单位调查耕地、园地和其它已开发利用的土地。4.3 本节的目的在于统一规定各项淹没实物指标的类别名称和计量标准。4.3. 1 4.3.4 各条分别对土地、房屋、人口及专业项目的名称和计量标准,按照国家和各专业部门的规定列出。4.4 社会经济调查4. 4.1 规定了在调查淹没实物指标的同时,要调查淹没所涉及的县、乡、村的社会、经济、资源以及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等资料,以供分析水库淹没损失对当地的影响状况。4.5 编写调查报告要求4.5. 1 规定了各规划设计阶段应编制淹没损失调查报告,井着重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规定了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并规定不同正常蓄水位方案的淹没和影响的
17、主要实物指标按附录B要求汇总列出。60 5移民安置规划s. 1 本节“一般规定”是属于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共性要求,为修订SD130-84新增条文。s. . 1 根据近年来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实际进行情况和客观要求,将SD130-84第4.o. 1 4. o. 6条进行分解归并,将移民安置规划划分为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和城镇(集镇)迁建规如两大类,又规定了这两类规划应各自包括的内容。s. . 2 本条系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条和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四条中的原则规定制定的。s. 1.3 移民安置规划,与别的各行各业编制发展规划一样,也必须事先拟定一个规划水平年。对移民
18、安置规划而言,它的作用是据以测算人口、房屋和农业产量等动态指标。因为水库移民工作时间跨度长,即使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淹没实物指标开始,直到移民动迁为止,其间常在10年以上,引用规划水平年这个参数,可使推算淹没实物动态指标有个时间界限。考虑到水库移民的进程常取决于枢纽工程的进程,故其规划水平年,规定按水库下闸蓄水的设计年份确定。s.1. 4 规定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必需具备的基本资料,其中特别规定对拟定的农村移民成片生产开发区、移民点村庄规划,城镇(集镇)迁建规划,必须测设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对拟新开发的土地要进行土壤调查,以查明其利用条件;选择居民点及城镇新址,必须进行地质勘察,使其具有良好的
19、地形地质条件,避免选在滑坡、胡岸或受浸没等不良地段。s. 1.s 因移民安置规划涉及面广,需要地方政府与工程设计单位密切配合,共同进行,必须首先拟定规划大纲,基本明确移民安置的方向、方案和一些需要研究比较的内容。61 s.2 本节规定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应包括的具体内容。s.2. I 本条主要对生产安置人口与搬迁人口的数量计算,做出原则规定。生产安置人口的数量,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谓“被征地单位飞在水库淹没处理工作中,宜以村民组为单位。按村民组为单位计算出来的生产安置人口数大于淹没线以下调查的农业人口数
20、时,生产安置人口数减去淹没线以下调查的农业人口数,即为淹地不淹房的影响人口。如有的村组淹没的土地主要是园地或林地,又是其主要生活来摞的,可以按照此原则计算,求得相应的生产安置人口。搬迁人口常由淹没线以下的人口和淹地不淹房影响人口中必需动迁的人口两部分组成。淹地不淹房中的动迁人口,要通过移民生产安置规划平衡后求得。居住在因水库蓄水而产生漫没、胡岸、滑坡等地段上的人口,也宜包括在内(见第3.8 3. . 10条)。5. 2.2 移民安置规划的目标值,应当本着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在移民规划中,配置相应的物质基础(如人均需要的耕地面积、或园地面积、林地面积),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达到一定
21、的收入水平或实物占有量。s.2.3 基本沿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为贯彻这条的规定,要进行环境容量的分析,按村、乡(镇)、县各个层次,针对现有的和可以开发利用的各种资源(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及矿产等),测算可能容纳的人口数量,从而估计可能安置移民的数量。s.2.4 基本参照了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九条的原则规定。但着重强调了:生产开发的规模,要在土地补偿补助费可能的范围内加以考虑;对成片土地的开发,要进行勘测规划设计;对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兴建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s.2.s 基本沿用SD130-84第4.o. 3条,只是补充规定:居民点的用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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