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23 T 352-20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制备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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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5.020.01 CCS B 05 6523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 6523/T 35220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制备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ce for sample prepar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monitoring 2023-02-08 发布2023-02-25 实施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6523/T 352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
2、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提出。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昌吉州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药品检验所、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辉、张鹏、步岩刚、代立勤、刘杨秋凡、刘长勇、刘金辉、魏晓丽、高利芳、熊素玉、相红燕、石金荣。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
3、品检验检测中心(昌吉市乌伊东路39号),联系电话:0994-2334803,传真:0994-2334803,邮政编码:831100。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昌吉市北京北路45号),联系电话:0994-2326292,传真:0994-2345361,邮政编码:831100。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昌吉市西外环与健康西路交汇处),联系电话:0994-2329097,传真:0994-2381050,邮政编码:831199。DB 6523/T 3522023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制备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制备的一般要求、样品制备方法、样品分装、样品
4、制备记录等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昌吉州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的制备。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一般要求 样品制备人员 4.1 4.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样品制备,对
5、样品制备人员应进行培训、考核及授权。4.1.2 在制样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应戴手套和口罩;及时、准确地记录样品制备的相关信息。制备场所 4.2 应具有相对独立的样品制备区域,满足样品制备条件,并与样品保存、检测区域等有效隔离,避免交叉污染。制备工具 4.3 4.3.1 选择满足样品检测要求的制样器具,制样器具确保清洁,每次制样后应清洗干净,防止制备过程带来污染。日常配备:粉碎机、食品加工机(破壁机),组织捣碎机,不锈钢(陶瓷)刀具,不同材质砧板,样品筛,样品瓶或样品密封袋等。4.3.2 农、兽药残留检测样品制备食品加工机(破壁机)、不锈钢刀、旋风磨等。样品保存场所 4.4 有样品室(保存场所
6、),避免阳光直射,清洁、整齐、干燥,通风良好,有防虫鼠和防潮、控温措施,配备样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样品冰柜或者冰箱、温度计、温湿度仪等,有专人定期记录样品冰柜或者冰箱的温度记录。DB 6523/T 3522023 2 样品份数和标识 4.5 4.5.1 风险监测样品制备至少 2 份,一份试样用于检测,一份留样用于需要时复查或确证用;监督抽查样品制备至少 3 份,一份试样用于检测,一份用于需要时复查或确证用,一份作为有争议时可被有关方面接受用作检测。4.5.2 样品制备后应加贴样品唯一性标识,标识内容至少应包括样品名称、样品制备时间、样品编号、样品种类(试样、留样、备样)、检测状态(待检、在检、检
7、毕)。5 检测样品制备方法 取样部位 5.1 谷物类、油料类、蔬菜、水果类、食用菌类农药残留检测样品按附录A规定的取样部位进行取样,兽药残留检测样品按附录B规定取不同部位。重金属检测样品制备方法应按照GB 2762规定执行,生物毒素检测样品制备方法应按照GB 2761规定执行。预处理 5.2 5.2.1 粮食、油料类样品 原粮(除鲜食玉米)和油料类样品应去除壳、荚等非食用部分,取籽粒制样,需要晾晒、干制的,应按实际要求处理样品,成品粮不需预处理。鲜食玉米除去苞叶和玉米须。5.2.2 蔬菜、果品类样品 5.2.2.1 蔬菜样品除去杂物、腐烂与枯萎部分,需要去壳(荚)的应先去壳(荚)。水果样品应去
8、除根、柄、壳等非食用部分,其中核果类水果样品应去核,残留量计算应计入果核重量。5.2.2.2 农药残留检测样品不应水洗。如样品表面有附着物,应用毛刷或干布擦除。5.2.2.3 用于重金属检测的样品应用实验用水冲洗 3 遍,用水应符合 GB/T 6682 的要求,最后用干净纱布轻轻擦去样品表面水分。5.2.3 食用菌类样品 用于农药残留检测的样品应去除杂物,金针菇等携带栽培基质的鲜品,去除根部培养基;双孢蘑菇、草菇、香菇等鲜品,将带有栽培基质或覆土的菇脚部分去除,并用干净纱布轻轻擦去样品表面的附着物;用于重金属检测的预处理方法同蔬菜、果品。5.2.4 畜禽产品类样品(冷)鲜畜禽肉类剔去毛、瘀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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