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0 T 33—2023 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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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40CCS A 10中山市地方标准DB4420/T 332023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2023-09-27 发布2023-11-27 实施4420中山市市 场监督管理 局中 山 市 知 识 产 权 局发 布DB4420/T 332023I目 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25建设要求.26建设流程.37服务保障.38服务内容及要求.49服务提供.610评价与改进.10附录 A(资料性)申请表.12附录 B(资料性)备案信息表.13附录 C(资料性)服务流程图.14附录 D(资料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16附录 E(资料性
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办理表.18附录 F(资料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意见反馈表.19附录 G(资料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回访表.20附录 H(资料性)工作评估表.21参考文献.27DB4420/T 332023II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山市灯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中山市家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
3、中山市摄影器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中山市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中山市深中标准质量研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臧兴杰、杨克、樊哲、万雨龙、蔡杰松、陈程、吴佩珊、谢素素、黄剑锋、钟敏、陈淑曲。DB4420/T 3320231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快维中心”)的基本原则、建设要求、建设流程、服务保障、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提供、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市级快维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国家级快维中心可参考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4、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21374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 213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
5、等。来源:GB/T 21374-2008,3.1.13.2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intellectual property fast aid service centers由政府建设的为知识产权人快速提供维权通道、解答咨询、处理投诉、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等服务,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机构。3.3举办单位 organizer申请设立快维中心的镇街政府。3.4申请人applicant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方面存在需要解决的事项和问题,向快维中心申请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源:DB44/T 2362-2022,3.3,有修改DB4420/T 33202323.5知识产权咨询专家 c
6、ooperative expert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工作,并经申请、审核、批准或受邀参加的在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员。4基本原则4.1便民服务原则畅通维权通道,耐心解答咨询,及时处理投诉,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4.2稳步实施原则突出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鼓励先行先试,形成试点示范,最终实现重点产业全覆盖。4.3长效管理原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组织管理,健全质量保障,强化激励监督,确保快维中心科学、合理、高效运转。5建设要求5.1建设通用要求5.1.1根据“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按需建设”的要求,对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进行分层设计、分工推
7、进。5.1.2由产业基础扎实、知识产权工作突出的镇街政府建设。5.1.3新建快维中心的命名宜使用统一的方法,名称的格式为“中山市 XX(产业名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5.2产业条件产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宜建设快维中心:a)产业集群内相关企业数量达到50家以上;b)拥有相关产品知识产权数量达到100项以上;c)当地优势产业已形成聚集发展态势,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扎实,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强烈。5.3建设条件举办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a)办公场地须达到200平方米以上;b)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c)具有独立的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d)具有与所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服务人员、数据库及咨询专家库;e)建立
8、内部管理制度;f)建立外部资源合作机制。5.4场所条件DB4420/T 33202335.4.1应设置在产业集中、交通便利、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的区域。5.4.2应在入口、电梯、楼梯等显著位置设置快维中心引导标识牌,标志标识应符合 GB/T 10001.1要求。5.4.3在醒目位置应统一标识,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资质、业务范围、专业服务人员情况、服务内容和收费、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人员、联系电话、服务投诉及监督电话等,5.4.4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要求。5.5设施设备要求5.5.1应配备固定电话、计算机、复印机,以及桌、椅、资料柜等办公设施设备。5.5.2应具有稳定可
9、靠的互联网接入条件。5.5.3应具有与所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数据库,建立知识产权诉讼信息库,为调解组织、纠纷当事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提供信息支持。5.5.4灭火器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要求。6建设流程6.1申请和批复举办单位填报中山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申请书(见附录A),向市政府提交设立快维中心的申请,符合设立条件的,市政府予以书面批复。6.2登记备案举办单位凭市政府书面批复同意文件到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登记所需材料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事指南规定为准,填写中山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备案信息表(见附录B
10、)。6.3筹建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后,举办单位负责市维权服务中心的全面筹建工作,做好人员招聘、办公场地建设,并联系业务指导单位开展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建设,筹建时间不超过 6 个月。6.4验收举办单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验收,填报备案信息表,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办条件是否全部落实;通过验收后即可正式挂牌运营。6.5退出有下述退出情形之一的,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同意后,按事业单位管理登记暂行条例执行:a)公示设立后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服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责令整改,
11、一个月内仍未开展业务的;b)连续两年业务管理评估不合格的。7服务保障DB4420/T 33202347.1人员要求7.1.1举办单位应为快维中心配备全职工作人员 6 人以上。7.1.2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包含但不限于:a)熟悉与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备相关技能;b)熟悉使用各类办公软件;c)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d)具备较强的语言组织表达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应急处理能力;e)具备知识产权信息的数据检索、数据分析能力;f)具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7.1.3定期对服务人员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a)知识产权法律法规;b)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标
12、准与程序,法律状态判定,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和调解仲裁等纠纷处理方法,取证方法等专业知识和技能;c)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领域的职业操守;d)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知识产权文化普及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e)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等。7.1.4专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备案信息。7.2专家要求7.2.1依托市知识产权专家库配备相应知识产权咨询专家。7.2.2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指导法官库、专家库,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7.3管理制度7.3.1快维中心宜建立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投诉处理制度:涵盖登记、处理、反馈、归档等内容;
13、b)投诉报送制度:向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报投诉处理情况、意见建议及申请人集中投诉的问题;c)意见建议反馈机制:依托信息化、数字化手段,丰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提高意见建议答复处理质量效率,有效促进维权援助水平提升;d)联络员制度:涉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联络对接;e)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委员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f)协作工作制度:及时对接反馈投诉处理情况,获取疑难纠纷处理建议,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侵权行为和案件进行调查及处理,完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交办的知识产权维权工作;g)保密机制:除法律规定应披露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要求/同意披露的内容外,服务提供者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
14、保密义务,并承担网络安全的基本责任。7.4管理模式举办单位全面负责快维中心的运营及管理,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8服务内容及要求DB4420/T 33202358.1服务内容快维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普通咨询服务;快速维权服务;维权援助服务;综合服务等。8.2普通咨询服务8.2.1普通咨询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b)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查询;c)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建议;d)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普通信息咨询。8.2.2普通咨询服务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信息量大的咨询事项,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8.3快速维权服务8.3.1快维中心
15、负责开展受委托范围内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快速办理工作。8.3.2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对案件处理请求进行接收、审核、登记、呈批、分派;b)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勘验、口头审理、侵权判定、委托鉴定、法制审查、裁决决定、赔偿调解、强制执行;c)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d)对查办案件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e)对上级督办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办;f)对案件进行信息录入;g)对案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8.3.3一般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自受理侵权投诉之日起 60 个自然日内完成,较复杂的 90 个自然日内完成。经内部审批,可延迟 1 次,最多延迟 30 个自然日。
16、8.4维权援助服务8.4.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咨询指导: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咨询指导服务;b)组织培训: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益研讨、培训;c)提供意见参考: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d)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e)提供分析预警:为公共研发、经贸、投资、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活动组织提供分析预警;f)驻场维权服务: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g)技术支持: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
17、解、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文化宣传等工作;DB4420/T 3320236h)协同保护: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需求,发挥快速协同保护作用,积极拓展维权援助服务内容。8.4.2维权援助服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 30 个自然日内完成,较复杂的 90 个自然日内完成。经内部审批,可延迟 1 次,最多延迟 30 个自然日。8.5综合服务8.5.1综合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知识产权专项服务: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预警、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运营等服务;b)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为企业提供专利咨询、专利信息检索等综合服务,多措并举,有效提升产业知识产权授权
18、速度,保护自主创新,满足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用知识产权推动产业创新发展;8.5.2综合服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 30 个自然日内完成。较复杂的 90 个自然日内完成。经内部审批,可延迟 1 次,最多延迟 30 个自然日。9服务提供9.1普通咨询服务9.1.1申请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申请:a)现场;b)电话;c)网络在线;d)信函,包含纸质邮寄与电子信箱;e)其他途径。9.1.2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咨询事项,一般以口头、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回复,并进行登记备案。9.1.3服务完成后应及时整理咨询登记材料。9.2快速维权服务9.2.1服务流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快速处理流程图见附
19、录C。9.2.2受理登记9.2.2.1受理的案件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途径:a)请求人投诉:包括申请人现场申请、12315 信息中心、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接收;b)部门移送;c)上级交办。9.2.2.2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书面纸质材料申请的,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a)申请书;b)有效身份证明;c)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文件;d)侵权事项和证明文件,包括侵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方、经过,涉及单位或个人;DB4420/T 3320237e)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f)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9.2.3立案审批9.2.3.1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指定 3 名及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办理。9.2.
20、3.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移交至相关部门办理立案审批,制作相关文书;符合立案条件,但请求材料不符合要求,告知请求人补充提交;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不予立案审批,送达不予立案文书。9.2.3.3立案部门在立案 2 个工作日内(或立案下一个月 3 日前)将案件资料录入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系统。9.2.3.4立案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决定告知请求人。9.2.4调查取证9.2.4.1完成立案审批后,执法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安排 3 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9.2.4.2调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出示执法证;b)告知陈述申辩和回避权;c)现场提取样品、书
21、证、电子证据,拍摄现场照片及涉案产品全部技术特征的图片,并登记保存;d)现场制作调查笔录、现场笔录、抽样清单,撰写初步侵权对比分析;e)向被请求人送达相关资料;f)告知被请求人提交答辩材料陈述意见。9.2.4.3办案部门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可邀请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9.2.4.4若未发现涉嫌侵权行为,经审批,向双方发出撤销案件通知书,结案归档。9.2.5书面答辩由办案部门接收被请求人答辩材料,在收到答辩材料的 5 个自然日内,将答辩材料送达请求人。9.2.6口头审理9.2.6.1口头审理由办案部门组织进行,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当事双方,双方应到场。9.2.6.2口头审理由办案部门指定审
22、理合议组,审理合议组由 3 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其中,包括 3名审理人员和 1 名书记员。9.2.6.3口头审理包括作侵权比对分析、被请求方作不侵权抗辩、征求调解意愿等。9.2.6.4根据审理需要,安排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参加审理,相应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有关情况进行解释和答疑,较复杂案件可委托专家出具专家意见。9.2.6.5制作口头审理笔录,经当事双方确认进行裁决的证据范围。9.2.7促成和解9.2.7.1口头审理的答辩环节结束后,审理人员应询问案件当事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双方同意调解的,由办案部门另行组织调解;达成调解的,形成调解书,双方签章确认,调解人员签名,加盖办案部门公章,调解结束
23、后 5 个自然日内送达当事双方。9.2.7.2制作审批文书,呈单位负责人审批,结案归档。DB4420/T 33202389.2.8侵权判定9.2.8.1请求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审理结束后,由审理合议组决定纳入行政裁决的案件材料,经当事双方确认,合议组可根据案情需要组织合议。口头审理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侵权判定意见。9.2.8.2一般案件,合议组形成侵权判定意见,合议组签字确认;可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产业发展或其他重大情节的,需将案件处理情况及初步侵权判定意见报请法规部门审核;较复杂案件,审理合议组可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技术问题出具鉴定或咨询意见。需委托鉴定的,由当事
24、双方确认委托鉴定的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给被委托鉴定方,在收到专家鉴定意见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由合议组形成初步侵权判定意见。9.2.9裁决决定9.2.9.1需要作出裁决的案件,审理合议组应及时制作审批和裁决文书。9.2.9.2经审批发出行政裁决书,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9.2.9.3作出侵权行政裁决后,可依双方意愿,对侵权赔偿金额进行调解。9.2.10送达公示当结案文书形成后,自作出行政裁决之日起10 个自然日内送达当事人。做出认定侵权的行政裁决的案件,自作出行政裁决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9.2.11裁决执行9.2.11.1当事人应
25、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裁决决定。9.2.11.2当事人不服的,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9.2.11.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裁决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 10 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2.12案件归档9.2.12.1行政裁决案件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分正卷和副卷。9.2.12.2行政裁决决定全部履行完毕或者执行终结后,办案部门应在 30 个自然日内将案件材料整理装订成册,交相关部门存档。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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