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 T 158—2022 应急避护场所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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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401/T 1582022应急避护场所设计规范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emergency shelter2022-05-09 发布2022-06-01 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ICS 13.060.21 CCS P 40DB4401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 1582022I目次目次.I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设计规定.24.1一般要求.24.2场所分类.34.3场所开放时间要求.34.4控制要求.34.5设防要求.34.6选址与竖向要求.44.7设计内容.45生命线系统设施配套功能.45.1配套功能.45.2设置要求.
2、56应急交通.116.1应急出入口.116.2疏散救援通道.116.3应急直升机使用区.116.4应急交通组织.117应急标识.127.1标识分类.127.2标识设置要求.128应急转换.12附录 A(规范性)应急避护场所图形符号.15DB4401/T 1582022II前 言为规范广州市应急避护场所设计工作,根据2018年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通知(穗质监函2018670号),标准编制组经过充分调研,认真总结国内已有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广州市应急避护场所的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文件共8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
3、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设计规定、生命系统设施配套功能、应急交通、应急标识、应急转换,附录A应急避护场所图形符号。本文件由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广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0号,邮政编码:51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景国胜、马小毅、谢加红、王其东、由梦童
4、、吴希颖、方舟、曹辉、肖伟智、刘玮、胡劲松、杜刚诚、张海霞、卞芸芸、李密滔。主要审查人:李欣、闫永涛、赖文波、廖开怀、郭艳华、毛宇丰、郑勇。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4401/T 15820221应急避护场所设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护场所设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设计规定、生命线系统设施配套功能、应急交通、应急标识和应急转换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应急避护场所的设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
5、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 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24362-2009 地震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与标志GB 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1143-201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JB 3502-1998军用永备直升机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CJJ 83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MH 5013-2014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JGJ/T 16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DB13/T 1378
6、-201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应急避护场所emergency shelter在市民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为主,兼顾其他突发事件的应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配套相应生命线系统设施的室外场地和室内场所,用于城市居民防灾避险、临时安置,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3.2DB4401DB4401/T 15820222中心应急避护场所central emergency shelter规模较大、功能较全、安全度高、承担区域疏散调度和临时救援中心功能的应急避护场所,承担区域性应急避护场所功能,兼顾固定、紧急应急避护场所功能,按管理级别对应为市级
7、应急避护场所。3.3固定应急避护场所resident emergency shelter供市民较长时间(通常 3 天以上)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并具备一定生活保障和指挥功能的场所,按管理级别对应为区级或街(镇)级应急避护场所。3.4紧急应急避护场所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r供市民就近紧急疏散和临时安置(通常为灾害发生前后 3 天内)并具备基本生活保障、救援及指挥的临时性场所,也是受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护场所的过渡性场所,按管理级别对应为社区(村)级应急避护场所。3.5应急交通emergency transportation用于抢险
8、救灾、人员疏散和应急物资运输的陆、海、空交通通道或救助线。3.6生命线系统设施配套功能lifeline system facilities supporting functions用于保障人员避护时所需的供电、供水、医疗卫生、物资供应、广播、通信等配套设施功能。3.7应急标识emergency signage用于指引应急避护场所位置、标明应急避护场所功能设施的标识,包括场所周边标识、内部标识。3.8有效避护面积effective refuge area应急避护场所内,扣除水域、建(构)筑物倒塌影响区域、陡坡、密林等不能用于人员安全避护的面积外,可用于人员宿住、人员活动及其应急功能设施的面积。3
9、.9临时防疫医疗设施improvised epidemic prevention medical facilities临时防疫医疗设施是指为应对类似 SARS、H1N1 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肺(CoronaVirusDisease2019,COVID-19)等传染病而建设的应急防疫临时医院和方舱医院等。4设计规定4.1一般要求应急避护场所应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将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学校、体育场所、会展设施、福利设施、街道(社区)中心、大型露天公共停车场、公共地下空间等室内外空间及设施,通过配置必要的应急功能,整合形成应急避护场所。应急避护场所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平灾结DB44
10、01/T 15820223合、易于通达、便于管理的原则。4.2场所分类应急避护场所根据其应急功能配置、避护规模、使用时效可分为中心应急避护场所、固定应急避护场所和紧急应急避护场所三个等级。应急避护场所的等级、性质、规模等内容应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应急空间规划、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为依据。4.3场所开放时间要求应急避护场所的设计开放时间不宜超过表 1 的规定。表1应急避护场所的设计开放时间适用场所中心应急避护场所固定应急避护场所紧急应急避护场所保障性能固定避护固定避护紧急避护避护阶段长期长期中期短期临时紧急最长设计开放时间(天)1001003015314.4控制要求中心应急避护场所需兼备区
11、域性应急避护场所的功能,各类应急避护场所的控制要求应符合表 2的规定。表2各级应急避护场所控制要求类别级别有效避护面积(hm2)人均有效避护面积(m2/人)疏散距离(km)责任区服务人口规模(万人)中心应急避护场所104.5固定应急避护场所长期54.52.515中期131.55短期0.221.03.5紧急应急避护场所0.210.54.5设防要求4.5.1应急避护场所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遭受不高于防御标准灾害的影响下,应急避护建筑和应急避护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且能及时恢复;临时设置的应急避护设施应能顺利安装和启用。b)在遭受高于防御标准灾害的影响下,应急避护建筑和应急避护设施应确保避护人
12、员的生命安全,且避护功能应能及时恢复。c)对于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的应急避护场所,应保证承担应急避护功能的建筑和设施不发生危及避护人员生命安全的破坏。d)对于应急避护场所内与应急功能无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和设备,不得影响应急避护场所应急功能的发挥,不得危及避护人员生命安全。4.5.2应急避护场所预定抗震设防烈度标准不应低于 7 度。DB4401DB4401/T 158202244.5.3应急避护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风灾影响不应低于 100 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防风避护场所设计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护使用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 24h
13、。4.5.4位于防洪保护区的应急避护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当地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功能区的地面标高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 0.5m。4.5.5应急避护场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中心、固定应急避护场所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5 年,紧急应急避护场所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3 年。b)室内场所的建筑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5 年,室外场地不应低于 3 年。c)应急避护场所排水设计应保证在 100 年一遇的台风暴雨条件下,场所内用于避护的建筑首层地面不被淹没。4.5.6应急避护场所的排水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14、 50014 和 GB 50015 的规定。4.6选址与竖向要求4.6.1应急避护场所的室外场地宜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态绿地、学校操场、大型露天停车场、城市广场、人防疏散基地等进行设计。4.6.2用于应急避护场所的城市绿地,其内部的绿化植物应在满足其应急避护功能的基础上,避免次生灾害发生。4.6.3应急避护场所的室内场所宜利用学校教学楼、学校食堂、体育馆、公共服务设施的人防工程、地铁车站等公共建筑。4.6.4应急功能区应选址在场地地质结构稳定、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空气流通、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具备一定防灾基础设施的适宜地段。且应符合以下的规定:a)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
15、、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危险用地。b)不应布置在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之内,且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c)不应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d)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标准要求。e)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 30m 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不应小于 1000m。4.6.5应急功能区的竖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CJJ 83 的规定,满足地形排水、车辆行驶、人员通行、防洪排涝等要求。4.6.6应急避护场所内的道路和建筑物
16、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763-2012 的设计规定。残障人数应按照场所内避护人数的 0.5%计算。4.6.7应急功能区应根据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设计,工程处理后的坡度应小于 8%。工程处理的土方宜就地平衡,并根据设计计算土方工程量,包括开挖土方量、外运土方量或运入土方量。4.7设计内容包括应急功能布局、应急生命线系统设施配套功能、应急交通、应急标识等基本内容。5生命线系统设施配套功能5.1配套功能DB4401/T 158202255.1.1包括应急指挥、应急宿住、物资储备及设施、消防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应急厕所、淋浴盥洗间、专业救灾队伍场地、通信设施、
17、环卫设施、排污设施、大型应急户外显示系统、应急通风设施等。5.1.2应急避护场所生命线设施配套功能应满足表 3 要求。表3各级应急避护场所配套功能配置表序号功能适配场所中心应急避护场所固定应急避护场所紧急应急避护场所一应急指挥二应急宿住三物资储备及设施四消防设施五供电设施六供水设施七医疗卫生设施八应急厕所九淋浴盥洗间十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十一通信设施十二环卫设施十三排污设施十四大型应急户外显示系统十五应急通风设施注:“”表示应设或应优先采取;“”表示宜设或宜采取;“”表示可选设或选用。5.2设置要求5.2.1生命线系统设施配置各项生命线系统设施配置应满足表 4 要求。表4生命线系统设施配置表大类序
18、号功能项目小项序号配套设施适配场所中心应急避护场所固定应急避护场所紧急应急避护场所一应急指挥1指挥场所2场所管理区二应急宿住3室内住宿区4室外棚宿区5公共活动区(休息区)三物资储备及设施6应急物资供应点7物资储备库房DB4401DB4401/T 15820226表4生命线系统设施配置表(续)大类序号功能项目小项序号配套设施适配场所中心应急避护场所固定应急避护场所紧急应急避护场所三物资储备及设施8帐篷、食品、急救包等应急物资四消防设施9消防栓,消防管网10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消防通道,消防水源11消防水井,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车四消防设施12消防器材(含灭火器、消防防毒面罩等)五供电设施13
19、应急发电区14变电装置15移动式发电机组16市政应急供电17应急充电站、充电点18照明设备六供水设施19饮用水点,开水间,水龙头20应急水源21应急储水设施22净水滤水设施23供水车停车区24场所应急保障给水管线25应急水泵26临时管线、供水阀七医疗卫生设施27应急医疗所/医疗卫生室/医务点28医药卫生用品八应急厕所29应急固定厕所30应急移动厕所九淋浴盥洗间31洗漱台32洗浴设施十专业救灾队伍场地33车辆设备用地34人员宿住用地十一通信设施35应急电话,对讲机36应急指挥监控中心37应急指挥通信设备,通信车DB4401/T 15820227表4生命线系统设施配置表(续)大类序号功能项目小项序
20、号配套设施适配场所中心应急避护场所固定应急避护场所紧急应急避护场所十一通信设施38通信室、监控室用房39广播室40应急广播设备(广播线路和喇叭)41网络信号基站十二环卫设施42应急垃圾储运区43应急垃圾储运设施44垃圾储运车辆十二环卫设施45固定垃圾站46垃圾收集点十三排污设施47污水集水池48污水管网,污水井49应急污水吸运设备50化粪池十四大型应急户外显示系统53综合服务显示屏十五应急通风设施54机械送风系统55空调系统注:“”表示应设或应优先采取;“”表示宜设或宜采取;“”表示可选设或选用。5.2.2应急指挥5.2.2.1中心、固定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指挥空间应满足室内面积不小于 200m
21、2或室外(搭建帐篷)占地不小于 100m2;紧急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指挥空间应满足室内面积不小于 50m2或室外(搭建帐篷)占地不小于 50m2。5.2.2.2应急指挥宜包括场所管理区,场所管理区应配备监控与指挥系统、通讯系统等设施设备,指挥系统和通讯系统宜实现互联互通。5.2.3应急宿住5.2.3.1应急宿住区包括室外棚宿区和室内住宿区。室外棚宿区应设置在场所内空旷、平坦、受外部干扰较少的区域。5.2.3.2应急宿住区用地面积应根据避护人数确定,总面积应不小于 500m2,实际面积按人均不小于2m2核算;室外棚宿区帐篷间距应按门对门间距不小于 2m,且门对墙间距不小于 1.5m 布置。5.2.
22、3.3室外棚宿区应设置防火分区,并配备消防设施。5.2.3.4室外棚宿区应预留供水、供电设施接口。DB4401DB4401/T 158202285.2.3.5室外棚宿区应具备消防车通达条件。5.2.3.6应急宿住区宜设置母婴区,且一对母子的安置面积不应小于 1.5m2。5.2.4物资储备设施5.2.4.1应急物资供应点应设置在场所内易辨识的场地,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100m2。5.2.4.2物资储备库房应选择场所内具备存放条件的固定室内地点,按每人不小于 0.02m2配置。5.2.4.3粮食储存标准为 500900g/(人天),粮食的保质期不应超过五年。5.2.5消防设施5.2.5.1应急消防用
23、水量应按不少于 2 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低于 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h 设计。5.2.5.2对于应急避护场所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当应急避护场所有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大于 50m,其他情况不应大于 40m;对于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的专门避护区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20m,当应急避护场所有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大于 25m。5.2.5.3应急避护场所内室外棚宿区应配置灭火工具或其他消防器材,消防栓设置间距应小于 120m。5.2.6供电设施5.2.6.1应急避护场所应保障应急用电,中心应急避护场所应采用双电源或不同区域变
24、电站双回路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固定应急避护场所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且采用双回路供电时应配备应急电源;紧急应急避护场所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无法双回路供电时应配备应急电源。5.2.6.2发电量应满足场所内避护人数需求,室外棚宿区人均照明用电量应不小于 40Wh/天,室内设施用电量应不小于单位建筑面积负荷 100Wh/(m2天)。5.2.6.3应急避护场所内各区域照明设计参照行业规范 JGJ/T 163 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5.2.7供水设施5.2.7.1中心、固定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供水应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供水设施;紧急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供水应选择设置
25、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等至少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供水设施。5.2.7.2灾时应利用原有的供水设施,增设应急供水管网到各功能区,并根据所选设施和水质情况配置直饮水净化设备。5.2.7.3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供水系统与市政管网的接口不应小于 2 个,且 2 个接口的间距应不小于100m。5.2.7.4应急避护场所应设置供水处,独立供水处应占地 10m2以上,饮水点应按每 100 人至少设置一个水龙头,饮水点之间距离应不大于 500m。基本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749 的要求。5.2.7.5应急避护场所供水量应按避护人数确定,紧急救灾期间饮用水量为 36L/(人天),应急恢复期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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