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16 T 61-2023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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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CCS A 903716滨州市地方标准DB3716/T 61202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Specification for recording the entir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2023-12-22 发布2024-01-22 实施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716/T 61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滨州市司法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
2、起草单位:滨州市司法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振兴、于亭亭、张志勇、单春丽。DB3716/T 612023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原则和要求、记录内容、音像记录、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以及规范用语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recording the entir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l
3、aw enforcement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3.2文字记录transcript recording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3.3音像记录 audiovisual recording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无人机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3.4行政执法音像设备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udio and video equipment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存储设备。4原则和要求4.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按照“谁实施谁记录”的原则,确定记录主体。4.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4.3音像设备配备应遵循工作必需、厉行节约、科学配置、安全稳定、兼顾长远的原则。4.4配备音像设备应严格坚持“先有预算,后有采购”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配备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设备。DB3716/T 61202324.5音像记录应遵循依法采集、客观真实、规范管理、严格保密的原
5、则。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采集谁保存”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音像记录。4.6行政执法机关参照山东省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鲁司202158 号),结合实际适用执法文书,开展文字记录工作。4.7行政执法机关参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音像设备,开展音像记录工作。4.8行政执法机关参照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归档管理。4.9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和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记录内容5.1程序启动记录5.1.1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书面记录文字申请、口头申请、受理
6、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5.1.2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5.1.3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书面记录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示例:行政执法机关启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程序,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将前述内容详细记录在相应执法文书中。5.1.4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书面记录告知当事人的情况或者向社会公示等相关情况。5.1.5投诉举报的记录要求如下:a)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书面记录投诉、
7、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及处理情况,记录人情况等内容;b)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书面记录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5.2调查取证记录5.2.1重点记录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a)询问当事人情况;b)询问证人情况;c)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d)现场检查(勘验)情况;e)抽样取证情况;f)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g)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h)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记录的内容。5.2.2收集、调取证据材料记录5.2.2.1收集、调取
8、的书证、物证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DB3716/T 6120233录件和照片、录像应由证据提供人进行核对,并进行文字记录,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以及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5.2.2.2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对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内容进行记录。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5.2.2.3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
9、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对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内容进行记录。5.2.3抽样取证记录5.2.3.1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抽样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对抽样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清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对抽样过程进行音像记录。5.2.3.2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的,应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5.2.4强制措施记录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0、决定书和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对报告批准情况、实施过程、实施决定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并制作相应执法文书。5.3听证记录5.3.1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应通过文字或音像等方式对听证进行全过程记录:a)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b)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c)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d)质证;e)辩论;f)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办案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注: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接收。5.3.2记录员应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载明听证时间、地点、案由,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姓名,各方意见以及其
11、他需要载明的事项。5.3.3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5.3.4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内容包括听证案由,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基本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签名后,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与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机关负责人。5.4执法决定记录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书面记录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审核、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的,应书面记录审核、专家
12、论证、集体讨论情况。5.5送达记录5.5.1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文字记录送达情况。DB3716/T 61202345.5.2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未及时告知的、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的,行政执法机关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5.5.3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的要求包括:a)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b)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
13、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但送达人应核实并注明成年家属与当事人关系;c)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d)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e)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f)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5.5.4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
14、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5.5.5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机关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回执和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5.5.6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5.5.7委托送达。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
15、政执法文书的,应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5.5.8公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录:a)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可以在行政执法机关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的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b)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c)公告送达,应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d)在行政执法机关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5.6执行记录5.6.1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记录核查情况、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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