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04 T010-202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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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1 6 0C C S A 0 0DB3704枣 庄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0 4/T 0 1 0 2 0 2 1行 政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规 范2 0 2 1-0 9-2 4 发 布 2 0 2 1-1 0-2 8 实 施枣 庄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7 0 4/T 0 1 0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2、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枣 庄 市 司 法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枣 庄 市 司 法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尹 晓 琳、穆 丹 丹。D B 3 7 0 4/T 0 1 0 2 0 2 1-1-行 政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行 政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原 则 和 要 求、内 容 和 规 范 用 语。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行 政 执 法 机 关(包 括 法 律
3、法 规 授 权 组 织、依 法 受 委 托 实 施 行 政 执 法 的组 织)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行 政 强 制、行 政 许 可 等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时,明 确 记 录 的 内 容 和 方 式,同 时 明 确文 字 记 录 和 音 像 记 录 的 存 储、使 用 和 管 理 等 内 容。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2.1行 政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行 政 执 法 机 关 通 过 文 字 记 录、音 像 记 录 等 方 式,对 行 政 执 法 的 启 动、调 查 取 证、审 核 决 定、送 达 执行 等 执 法 全 过 程
4、进 行 跟 踪 记 录、实 时 留 痕 的 活 动。2.2文 字 记 录文 字 记 录 包 括 通 过 纸 质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形 成 的 行 政 执 法 文 书、检 测 鉴 定 意 见、专 家 论 证 报 告、证 据材 料 等。2.3音 像 记 录音 像 记 录 包 括 通 过 照 相 机、录 音 机、摄 像 机、执 法 记 录 仪、视 频 监 控、无 人 机 等 记 录 设 备 形 成 的 照片、录 音、录 像、视 频 等。3 原 则 和 要 求3.1 行 政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应 当 遵 循 合 法、全 面、客 观、及 时、可 追 溯 的 原 则。3.2 行 政 执
5、 法 机 关 应 当 制 定 行 政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实 施 细 则,根 据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类 别、阶 段 和 环 节 等不 同 情 况,采 取 适 当、有 效 的 方 式,对 行 政 执 法 全 过 程 进 行 记 录,并 进 行 归 档 管 理。3.3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对 查 封 扣 押 财 产、强 制 拆 除 等 直 接 涉 及 人 身 自 由、生 命 健 康、重 大 财 产 权 益 的 现 场执 法 活 动 和 执 法 办 案 场 所,应 当 实 行 全 程 音 像 记 录;对 现 场 执 法、调 查 取 证、举 行 听 证、留 置 送 达 和 公告
6、送 达 等 容 易 引 发 争 议 的 行 政 执 法 过 程,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音 像 记 录。3.4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备 音 像 记 录 设 备、建 设 询 问 室 和 听 证 室 等 音 像 记 录 场 所,规 范文 明 开 展 音 像 记 录。D B 3 7 0 4/T 0 1 0 2 0 2 1-2-4 内 容4.1 程 序 启 动 的 记 录4.1.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申 请 启 动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的,应 当 对 申 请、受 理 或 者 不予 受 理、当
7、场 更 正、补 正 更 正 材 料 等 内 容 予 以 文 字 记 录。4.1.1.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可 以 在 受 理 地 点 安 装 电 子 监 控 系 统,适 时 记 录 受 理、办 理 过 程。4.1.2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职 权 启 动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的,应 当 对 启 动 原 因、案 件 来 源、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基本 案 情、法 定 依 据、承 办 人 意 见、承 办 机 构 意 见、行 政 执 法 机 关 负 责 人 意 见、时 间 等 内 容 予 以 文 字 记 录。4.1.2.1 依 法 不 启 动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的,应 当
8、 对 告 知 当 事 人 或 者 向 社 会 公 示 等 相 关 情 况 予 以 文 字 记 录。4.1.3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接 到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投 诉、举 报 启 动 执 法 程 序 的,应 当 文 字 记 录 投 诉、举 报 人 基 本 情 况,投 诉、举 报 的 内 容,记 录 人 情 况,投 诉、举 报 处 理 情 况 等 内 容。4.1.3.1 对 实 名 投 诉、举 报 经 审 查 不 启 动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的,应 当 对 告 知 投 诉 人、举 报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情况 予 以 文 字 记 录。4.2 调 查 和 取 证 的
9、记 录4.2.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在 调 查 和 取 证 过 程 中 应 当 对 调 查、取 证、现 场 询 问 情 况 进 行 文 字 记 录,重 点 记 录下 列 内 容,并 制 作 相 应 的 行 政 执 法 文 书:a)询 问 当 事 人 情 况;b)询 问 证 人 情 况;c)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调 取 书 证、物 证 情 况;d)现 场 检 查(勘 验)情 况;e)抽 样 取 证 情 况;f)先 行 登 记 保 存 证 据 情 况;g)委 托 法 定 机 构 进 行 检 验、检 测、检 疫、鉴 定 和 专 家 评 审 情 况;h)其 他 调 查 取 证 活 动
10、应 当 记 录 的 内 容。4.2.2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法 检 查 当 事 人 的 人 身、场 所、物 品,询 问 当 事 人 和 证 人,先 行 登 记 保 存 以 及 抽样 取 证,实 施 冻 结 存 款、汇 款 等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应 当 采 用 音 像 方 式 对 执 法 现 场 进 行 记 录。4.2.3 采 用 音 像 方 式 对 执 法 现 场 进 行 记 录 时,应 当 重 点 记 录 下 列 内 容:i)执 法 现 场 的 环 境;j)当 事 人、证 人、第 三 人 等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的 体 貌 特 征 和 言 行 举 止;k)重 要 涉 案
11、 物 品 等 相 关 证 据 及 其 主 要 特 征;l)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对 有 关 人 员、财 物 采 取 措 施 的 情 况;m)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现 场 送 达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的 情 况;n)其 他 应 当 记 录 的 内 容。4.2.4 音 像 记 录 要 求(视 频 音 频 记 录 规 定 见 附 录 A)4.2.4.1 开 始 拍 摄 时,应 当 先 对 记 录 时 间、地 点、执 法 人 员 及 案 由 进 行 描 述。4.2.4.2 告 知 当 事 人 及 现 场 其 他 人 员 正 在 进 行 音 像 记 录。D B 3 7 0 4/T 0 1 0 2
12、 0 2 1-3-4.2.4.3 拍 摄 过 程 中,可 以 对 执 法 环 节 进 行 说 明,包 括 调 查 取 证、听 证、送 达 等。4.2.4.4 根 据 现 场 执 法 情 况,可 以 对 当 事 人、证 人、第 三 人 等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的 体 貌 特 征 和 言 行 举 止;与 行 政 执 法 相 关 的 重 要 涉 案 物 品 及 其 主 要 特 征,以 及 其 他 证 明 违 法 行 为 的 证 据 进 行 描 述。4.3 审 查 与 决 定 的 记 录4.3.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作 出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前,应 当 对 行 政 执 法 案 件 审
13、理 情 况、审 核 情 况 及 批 准 情 况 进 行文 字 记 录。4.3.2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法 履 行 告 知 当 事 人 陈 述、申 辩 义 务 的,告 知 文 书 中 应 当 载 明 相 关 事 实、证 据、依 据、内 容 以 及 当 事 人 享 有 陈 述 权、申 辩 权 等 内 容。4.3.2.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申 辩 的,应 当 对 陈 述、申 辩 的 内 容 及 采 纳 情 况 予 以 文 字 记 录。当 事 人 放 弃 陈 述、申 辩 的,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应 当 对 放 弃 陈 述、申 辩 情 况 予 以 文 字 记
14、 录。4.3.3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法 组 织 听 证 的,应 当 对 听 证 的 告 知 和 申 请 情 况,听 证 的 时 间、地 点、参 加 人 员及 听 证 会 具 体 内 容 等 予 以 文 字 记 录。必 要 时,可 以 采 用 音 像 方 式 进 行 辅 助 记 录。4.3.4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作 出 行 政 执 法 决 定,应 当 对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负 责 人 的 签 署 意 见 和 签 发 时 间 予 以 文 字记 录;行 政 执 法 决 定 依 法 需 经 法 制 审 核 的,应 当 对 法 制 审 核 意 见、审 查 人 等 内 容 予 以 文
15、 字 记 录;依 法 需经 专 家 论 证 的,应 当 对 专 家 论 证 情 况 予 以 文 字 记 录;经 集 体 讨 论 的,应 当 对 集 体 讨 论 情 况 予 以 文 字 记 录。4.4 送 达 与 执 行 记 录4.4.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送 达 行 政 执 法 文 书,应 当 文 字 记 录 送 达 情 况。4.4.2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直 接 送 达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的,应 当 对 送 达 文 书 名 称、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行 政 执 法 机关 印 章 及 送 达 人、受 送 达 人 或 者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签 收 人 员 等 内
16、容 予 以 文 字 记 录。必 要 时 可 以 对 送 达 过 程进 行 音 像 记 录。4.4.3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留 置 送 达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的,应 当 对 留 置 事 由、留 置 地 点 和 时 间、送 达 人、见 证 人等 内 容 予 以 文 字 记 录。4.4.3.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可 以 音 像 记 录 留 置 送 达 过 程,详 细 记 录 送 达 文 书 的 内 容、留 置 原 因、留 置 地 点 和时 间、在 场 人 员 等 内 容。4.4.4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法 采 用 委 托、转 交 等 方 式 送 达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的
17、,应 当 对 委 托、转 交 的 原 因 及 送达 人、签 收 人 情 况 等 内 容 予 以 文 字 记 录。4.4.5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采 用 传 真、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送 达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的,应 当 经 当 事 人 同 意 并 签 订 确 认书。4.4.6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邮 寄 送 达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的,应 当 采 用 挂 号 信 或 者 邮 政 特 快 专 递 方 式,留 存 邮 寄 送达 的 登 记、付 邮 凭 证、回 执 和 载 明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的 名 称 及 文 号 的 邮 寄 清 单。4.4.7 行 政 执 法 机
18、关 采 取 张 贴 公 告、在 报 纸 上 刊 登 公 告 等 方 式 送 达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的,应 当 文 字 记 录 采取 公 告 送 达 的 原 因、公 告 载 体,并 留 存 文 字 公 告。4.4.7.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采 取 张 贴 公 告 方 式 送 达 的,应 当 音 像 记 录 送 达 过 程,详 细 记 录 张 贴 公 告 的 内 容、时 间、地 点、在 场 人 员 等 内 容。4.4.8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应 当 对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文 字 记 录。D B 3 7 0 4/T 0 1 0 2 0 2 1-4-4.4
19、.8.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法 责 令 当 事 人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的,应 当 记 录 实 地 核 查 情 况、违 法 行 为 改 正 情 况,必 要 时 可 以 进 行 音 像 记 录。4.4.9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应 当 对 催 告 情 况、告 知 情 况 予 以 文 字 记 录。当 事 人 进行 陈 述、申 辩 的,应 当 文 字 记 录 当 事 人 陈 述、申 辩 的 内 容 以 及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对 陈 述、申 辩 内 容 的 复 核 情况、处 理 意 见 等 内 容。4.4.9.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20、 应 当 对 强 制 拆 除 过 程 进 行 音 像 记 录,必 要 时 可 以 对 其 他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音像 记 录。4.4.1 0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的,应 当 对 申 请 情 况、强 制 执 行 结 果 等 内 容 进 行 文 字 记 录。4.5 执 法 记 录 的 管 理 与 使 用4.5.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案 卷 管 理 制 度(见 附 录 B),加 强 对 执 法 台 账 和 法 律 文 书 的 制 作、使 用、管 理,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档 案 管 理 规
21、定 归 档 保 存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资 料,确 保 所 有 行 政 执 法 行 为有 据 可 查。4.5.2 音 像 记 录 资 料 应 当 附 记 录 制 作 方 法、制 作 时 间、制 作 人 和 证 明 对 象 等 内 容;属 于 声 音 资 料 的,应 当 附 该 声 音 内 容 的 文 字 记 录。4.5.3 音 像 记 录 制 作 完 成 后,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音 像 记 录 资 料 存 储 至 执 法 信 息 系 统 或 者 本 单 位 专用 存 储 器,不 得 自 行 保 管。4.5.4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应 当 在 行 政 执 法 行
22、为 执 行 终 结 之 日 起 3 0 日 内,将 行 政 执 法 记 录 形 成 行 政 执 法 案 卷,依 法 归 档 保 存。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对 归 档 期 限 有 特 殊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4.5.4.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应 当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行 政 执 法 记 录 的 归 档、保 存 和 管 理。4.5.5 当 事 人 依 法 申 请 查 阅 行 政 执 法 记 录 的,经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查 阅。4.5.5.1 涉 及 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以 及 依 法 应 当 保 密
23、的 执 法 信 息,应 当 依 法 进 行 管 理。5 规 范 用 语5.1 实 施 执 法 中 一 般 使 用 普 通 话,也 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 实 际 情 况 使 用 容 易 沟 通 的 语 言,必 要 时 可 邀 请 翻译 到 场 协 助。5.2 实 施 执 法 中 与 相 对 人 的 见 面 语,应 当 先 使 用 敬 语“您 好”,要 求 配 合 开 展 工 作 用“请”字,告 别语 用“谢 谢,再 见”。5.3 实 施 执 法 工 作 不 得 使 用 轻 蔑、歧 视、侮 辱、诱 导、欺 骗、恐 吓、威 胁 性 语 言;禁 止 讲 脏 话、辱 骂当 事 人。5.4 具 体
24、执 法 行 为 规 范 用 语 参 考(见 附 录 c)。D B 3 7 0 4/T 0 1 0 2 0 2 1-5-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视 频 音 频 记 录 规 定A.1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在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行 政 处 罚、行 政 强 制、行 政 确 认、行 政 征 收 等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时,对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中 执 法 程 序 启 动、调 查 取 证、审 查 决 定、主 达 执 行、归 档 管 理 等 法 定 程 序 和 环 节 进 行 视频 音 频 记 录 以 及、产 生 的 视 频 音 频 资 料 的 收 集、保 存、管 理、使
25、 用 等。A.2 行 政 执 法 视 频 音 频 记 录 应 当 遵 循 同 步 摄 录、集 中 整 理、规 范 归 档、严 格 保 密 的 原 则,确 保 视 频 音 频资 料 的 全 面、客 观、合 法、有 效。A.3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执 法 需 要 安 装、配 备 视 频 音 频 记 录 设 施、设 备,并 将 配 备 视 频 音 频 记 录 设 施、设 备 所 需 费 用 纳 入 本 单 位 行 政 执 法 经 费 予 以 保 障。A.4 在 实 施 以 下 行 政 执 法 管 理 活 动 时 应 当 结 合 执 法 工 作 需 要 采 取 视 频 音 频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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