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3 T063-2023 办公用房 配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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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12 3303 温州市地方标准 DB3303/T 0632023 办公用房 配置管理规范 2023-02-13 发布2023-03-13 实施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303/T 063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功能分类.1 6 配置标准.2 办公室.2 服务用房.3 设备用房.3 附属用房.3 7 配置方式.3 调剂.3 置换.4 租用.4 建设.5 8 面积测量.5 使用面积.5 8.1.1 测量设备.5 8.1.2 测量要求与方法.5 8.1.3 测量结果计算
2、.5 建筑面积.6 9 信息化管理.6 附录 A(资料性)办公用房调剂申请表.7 附录 B(规范性)办公用房调剂流程图.8 附录 C(规范性)办公用房置换流程图.9 附录 D(资料性)办公用房租用申请表.10 附录 E(规范性)办公用房租用流程图.11 参考文献.12 DB3303/T 063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龙湾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鹿城区机关
3、事务管理中心、温州佳合标准化信息技术事务所、温州市质量技术促进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艳丽、高双双、张崇华、虞海丹、张聪、金爱蝶、卢海慧。DB3303/T 0632023 1 办公用房 配置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办公用房配置管理的基本要求、功能分类、配置标准、配置方式、面积测量和信息化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其他类别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注:党政机关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
4、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4 基本要求 办公用房配置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等原则,应由本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统筹配置。办公用房配置应依据编制定员从严核定面积。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应按使用面积
5、核定,附属用房应按建筑面积核定。5 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按功能分为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具体分类见表1。DB3303/T 0632023 2 表1 办公用房分类 分类 主要功能 办公室 单位领导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日常办公场所 服务用房 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
6、)、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6 配置标准 办公室 6.1.1 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 2 的规定。表2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 平方米/人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乡级机关 乡级正职 24 乡级副职 18 乡级以下 9 注1:市级机关副县级、科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注2:新迁入机关办公区的各级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表2的规定执行。6.1
7、.2 办公室使用面积应按编制定员核定,挂职、借调、聘用等人员不应核定。机构改革过渡期内,超编人员使用面积可按表 2 规定核定。6.1.3 办公室使用面积应按单位级别及个人职务核定,与职级无关;只有职级但无职务时,使用面积可按任该职级之前的最近职务核定。6.1.4 中层干部兼任党组(党委)成员应按一般工作人员职务核定其使用面积。6.1.5 单位领导人员可在核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内配备休息室。6.1.6 市级机关市级正职、县级机关县级正职(仅限党委、政府)可在核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内配备不超过 6 平方米的卫生间;其他职务人员不应在办公室内配备卫生间,已有卫生间其面积应计入办公室DB3303/T 06
8、32023 3 使用面积。6.1.7 个人专用的独立休息室、会客室、会议室等应计入其办公室使用面积。6.1.8 派驻纪检组人员的办公用房可纳入所派驻单位,统一进行核定。6.1.9 党委、政府发文成立的专班、临时机构及因审计、巡察等需要需临时入驻使用单位办公时,宜合用入驻使用单位原有办公室或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特殊情况可使用同楼栋内其他单位服务用房。服务用房 6.2.1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应按编制定员核定,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 3 的规定。表3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别 使用面积 平方米/人 使用面积取值说明 市级机关 68 200 人及以下取 8,400 人及以上取 6,多于
9、200 人少于 400 人取值用公式(1000-X)/100 计算确定 县级机关 68 100人及以下取8,200人及以上取6,多于100人少于200人取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乡级机关 注:“X”表示单位编制定员。6.2.2 需在服务用房安排办公人员时,经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计入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设备用房 6.3.1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按编制定员核定的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 9%。6.3.2 既有存量设备用房超出核定面积时,可继续按现状使用。附属用房 6.4.1 食堂总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要求核定:a)编制定员 100 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3.
10、7 平方米;b)编制定员超过 100 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6 平方米。6.4.2 停车库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核定:a)汽车总停车位应依据城乡规划建设的相关规定;b)自行车库的建筑总面积按 1.8 平方米/辆;c)电动车、摩托车库的建筑总面积按 2.5 平方米/辆。6.4.3 警卫用房建筑面积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5平方米。6.4.4 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核定,在平时可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使用。6.4.5 既有存量附属用房超出核定面积时,可继续按现状使用。7 配置方式 调剂 DB3303/T 06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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