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65.6-2019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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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10A 90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65.62019代替 DB3301/T 65.62017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6 部分:城镇燃气供储2019-07-30 发布2019-08-30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01/T 65.620191前 言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8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使用。本次发布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8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再视情增补。第 1
2、 部分:通则;第 2 部分:党政机关;第 3 部分:旅游景区;第 4 部分:水利工程;第 5 部分:城市公共客运;第 6 部分:城镇燃气供储;第 7 部分:公共供水;第 8 部分:燃油供储;第 9 部分:桥隧设施;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第 11 部分:医院;第 12 部分:广电传媒;第 13 部分:旅游饭店;第 14 部分:商场超市;第 15 部分:输变电能;第 16 部分:公共活动广场;第 17 部分:危险化学品;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第 19 部分:长途道路客运;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第 21 部分:火力发电;第 22 部分:电信;第 23 部分:学校;第 24 部分:
3、博物馆;第 25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第 27 部分:商业综合体;第 28 部分:反恐怖防范目标硬质隔离设施建设规范。本部分为DB3301/T 65的第6部分。本部分代替DB 3301/T 65.62017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6部分:城镇燃气供储,与DB3301/T65.6201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 2018 年发布的 2 个部分(见前言);DB3301/T 65.620192修正了引用的“DB3301/T 65.1”文件号;补充完善了技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 7.2.1);修改了表 2 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2.2)。本部分按照
4、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韩国强、汤蒙菲、张帆、冯其栋、黄李强、黄辉、李美强、詹德佑、杨国华、刘刚、金维东。本部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301/T 65.62017。DB3301/T 65.620193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6 部分:
5、城镇燃气供储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城镇燃气供储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联动机制、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城镇燃气供储单位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A/T 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DB3301/T 65.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3术语和定义
6、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城镇燃气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可燃气体,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3.2城镇燃气供储场所城镇燃气供应、储存的区域和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灌装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调度中心/监控中心/信息中心、LNG应急气源站、门站、高中压调压站、调压站、加气站、重要燃气管网等设施以及区域内部的燃气运输车辆。3.3城镇燃气供储单位通过城镇燃气供储设施,专门从事或经营城镇燃气供给业务的企业、单位。3.4重要燃气管网指城镇燃气高压机非城镇燃气次
7、高压设计的燃气管网或敷设在重要区域的燃气管网。4城镇燃气供储反恐怖防范原则DB3301/T 65.620194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4.2城镇燃气供储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城镇燃气供储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4.3城镇燃气供储的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城镇燃气供储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确定,并指导、监督反恐怖防范各项职责的落实。4.4城镇燃气供储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5城镇燃气供储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根据城镇燃气易燃易爆特点,以及遭
8、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城镇燃气供储场所反恐怖防范等级分为3个等级,具体为:a)级目标:市级调度中心/监控中心/信息中心、LNG 应急气源站、门站、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燃气管线、有码头接收、装卸功能的场站;b)级目标:液化石油气灌装厂、高中压调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压缩天然气储备站;c)级目标:不属于级、级防范目标的调压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组供应站等。6城镇燃气供储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城镇燃气供储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调度中心、监控中心、信息中心,水、电、通信控制区域;管道天然气的门站、调压站、阀室、储配站,以及相关工艺区;液化石
9、油气供应站、储罐区、气瓶作业区;液化天然气的储罐区和工艺区;压缩天然气的储罐区和工艺区;以及DB3301/T 65.1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7常态反恐怖防范7.1人防7.1.1人防组织7.1.1.1城镇燃气供储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7.1.1.2城镇燃气供储单位应根据地理位置、库容量、作业场所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7.1.2人防管理7.1.2.1城镇燃气供储单位应建立与属地公安机关、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7.1.2.
10、2城镇燃气供储单位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反恐怖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7.1.2.3人防管理制度应在符合 DB3301/T 65.1 第 7.1.2.3 条要求的基础上,增设以下内容:a)核验和登记制度。对液化石油气灌装钢瓶实施统一编码,实现灌装、销售、使用、销毁的全程追踪,对灌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用户实行身份核验和登记。7.1.3人防配置DB3301/T 65.620195城镇燃气供储单位反恐怖人防按表1的规定配置。表 1人防配置表序号项目配设要求设置标准1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应设2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应设3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应设
11、4安保力量技防值守监看、处置管理应设5固定岗城镇燃气供储场所的出入口门卫;指挥管理;安检与处置应设6巡逻城镇燃气供储场所内部周界、重要部位应设7备勤机动宜设7.1.4安保力量要求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保安员应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 GA/T 594 的要求,承担保安职责;b)熟悉城镇燃气供储场所地理位置、设施状况和分布和各类疏散途径;c)应对城镇燃气供储场所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d)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情况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e)其他需承担的反恐怖防范工作。7.2技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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