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82—2018 母婴日常生活护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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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822018代替 DB3301/T 822011母婴日常生活护理服务规范2018-6 20 发布2018-7 2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301/T 822018I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生活三六五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杭州市商务委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生活三六五集团有限公司、三替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金钥匙职业培训学校。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诗军、陶晓莺、颜晓华、任国栋、陈瑛、夏美琴、边蓉玫。本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301/
2、T 822011。DB3301/T 8220181母婴日常生活护理服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母婴日常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流程、护理员等级评定和服务监督与改进。本规范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母婴(产妇和新生儿)日常生活护理服务管理者的母婴日常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2.1母婴日常生活护理员经过培训具有相应技能资格的能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日常生活护理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护理员。2.2母婴日常生活护理服务指根据母婴日常生活护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日常护理、饮食起居及卫生清洁等服务。2.3母婴日
3、常生活护理服务管理者指从事母婴日常生活护理服务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者。2.4母婴日常生活护理服务服务对象指接受母婴日常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新生儿,以下简称服务对象。2.5转案服务对象出现异常情况,超过了护理员的工作能力与范围,由护理员或管理者通知相关人员提交给专门医疗机构接案。3管理要求3.1管理者要求DB3301/T 82201823.1.1经营条件3.1.1.1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及其他可参与经营活动的非自然人单位。3.1.1.2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3.1.1.3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包括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投诉
4、监督电话等。3.1.2信息管理3.1.2.1应建立员工档案,包括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协议)、培训记录、员工奖惩记录等。3.1.2.2应建立与服务对象相关的档案,包括服务对象资料、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反馈、投诉及其处理文件。3.1.3培训管理3.1.3.1应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等。3.1.3.2应定期对员工开展岗前、在岗培训。3.1.3.3培训内容应包括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基本的法律、安全、卫生知识以及母婴日常生活护理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等。3.1.4员工管理3.1.4.1保证上岗的护理员经培训后具备相应的服务知识与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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