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65.26—2018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6部分:水路客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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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10A 90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65.262018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2018-06-20 发布2018-07-2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301/T 65.262018I前 言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DB3301/T 65.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1 部分)和各分则组成。通则是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使用。本次增补发布后的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共26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2、,再视情增补。第 1 部分:通则;第 2 部分:党政机关;第 3 部分:旅游景区;第 4 部分:水利工程;第 5 部分:城市公共客运;第 6 部分:城镇燃气供储;第 7 部分:公共供水;第 8 部分:燃油供储;第 9 部分:桥隧设施;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第 11 部分:医院;第 12 部分:广电传媒;第 13 部分:旅游饭店;第 14 部分:商场超市;第 15 部分:输变电能;第 16 部分:公共活动广场;第 17 部分:危险化学品;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第 19 部分:长途道路客运;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第 21 部分:火力发电;第 22 部分:电信;第 23 部分:学
3、校;第 24 部分:博物馆;第 25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本部分为DB3301/T 65的第26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杭州市公安局提出。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杭州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旅游交通有限公司。DB3301/T 65.262018II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潜一波、孙析楠、黄辉、李美强、陈天辉、祁勇、郑伏、翟
4、少斌、金维东、韩金星、万华金、郑俊。DB3301/T 65.262018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水路客运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水路客运的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和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87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899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GB
5、 15208.1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GB/T 16890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GB 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52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 69防爆毯GA/T 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 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761停车场(库)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DB/T 886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规范DB3301/T 65.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6、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101156号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3术语和定义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DB3301/T 65.2620182水路客运利用机动船舶,在江、河、湖(库)区、海等水域,为旅客(及其行李)提供营业性载运、输送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活动。3.2客运站提供旅客上船、下船、候船及集散服务的场所,包括客运码头、售票厅、候船厅(室)、行李托运处、小行李寄存处及其它附属服务设施。3.3客运码头供客船停靠、旅客上、下船的水工建筑物。3.4客船载客12人以上,从事水
7、路客运的船舶。3.5水路客运组织从事水路客运服务的机构、企业、单位等,包括承运人(航运企业或单位)和客运站经营企业(单位)。4水路客运反恐怖防范原则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4.2水路客运组织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水路客运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4.3水路客运组织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5水路客运反恐怖防范目标等级划分根据水路客运的区域、航线、设施的特点,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不进行目标等级划分。6水路客运反恐怖防范重要
8、部位水路客运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a)客船:机舱、客舱、驾驶室、救生衣柜等;b)客运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域、码头岸线、调度室、售票处、候船区(厅、室)、检票处、登船通道、托运寄存处、水电通信控制区、设备机房、监控中心等;c)其它重要部位:船舶集中靠泊区、油库(加油区)、维修(检修)区、停车场、重要监管水域等。7常态反恐怖防范7.1人防DB3301/T 65.26201837.1.1人防组织7.1.1.1水路客运组织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7.1.1.2水路客运组织应根据客运流量、航运线路、游船载客量、设
9、施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7.1.2人防管理7.1.2.1水路客运组织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7.1.2.2水路客运组织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7.1.2.3人防管理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a)背景审查与行为评估制度:对外聘工作人员实行背景审查,并定期对其行为进行评估;b)船舶和船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船舶的检查、维护等安全管理和船员安全工作职责;c)值守与巡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在码头、候船厅、船舶集中停靠区域等重要部位开展值守、巡查;d)人员与物品检查制度:根据实际对进入客运站
10、、码头、客船的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e)教育与培训制度: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进行反恐怖防范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f)防范与应急演练制度: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反恐怖防范或应急演练;g)检查与督察制度:每月不少于一次反恐怖防范检查、督察,落实反恐怖防范措施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h)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考核、奖惩。7.1.3人防配置反恐怖防范目标人防按表1的规定配置。表 1人防配置表序号项目配设要求设置标准1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应设2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应设3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应设4安保力量
11、技防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应设5专(兼)保安或安全员客运站、客船应设6固定岗客运站,上下船码头、通道,客船应设7巡逻客运站重要部位应设8备勤机动应设7.1.4安保力量要求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保安员应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 GA/T 594 的要求,承担保安职责;b)掌握水上救生技能,熟悉水路客运站、客船、船舶集中停靠区域等地理环境和设施布局,熟悉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DB3301/T 65.2620184c)应对水路客运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d)其他需承担的反恐怖防范工作。7.2技防7.2.1技防组成水路客运技防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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