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02 T 558-2022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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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01CCS C 80唐山市地方标准DB1302/T 5582022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022-12-28 发布2023-01-27 实施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1302DB1302/T 5582022I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3.1商业综合体.13.2智慧消防.13.3微型消防站.14消防安全基本要求.14.1一般规定.14.2消防组织.24.3消防安全职责.35消防安全管理.35.1通用要求.35.2日常消防安全管理.45.3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65.4特殊部位消防安全管理.85.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85.6消防档案管
2、理.96灭火准备与处置.107智慧消防.11参考文献.12DB1302/T 558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叶江彪、张晓强、时颖倩、刘峻岭、高晶、李子彬、周宁、蔡云杰、李雅秋、黄凯。DB1302/T 55820221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准备与处置、智慧消防等。本文件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00 m2(不包
3、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DB13/T 2939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商业综合体以商业为主,集购物、餐饮、文娱
4、、展览、住宿、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3.2智慧消防利用物联网、GIS 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建立消防安全防控信息服务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城市消防的智能化、可视化、网络化。3.3微型消防站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以救早、灭小和“3 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的单位组织。4消防安全基本要求4.1一般规定4.1.1大型商业综合体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遵守
5、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DB1302/T 558202224.1.2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参照 GB 50016、GB 15630 的规定,强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4.1.3大型商业综合体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任,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4.1.4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场所,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时,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委托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统一管理单
6、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1.5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4.1.6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4.2消防组织4.2.1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4.2.2大型商业综合
7、体统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书面委托物业、招商、工程等部门的一名或多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伍,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4.2.3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符合河北省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及统一管理单位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4.2.4大型商业综合体统一管理单
8、位构建“2+2+N”团队管理模式,分别组建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两个管理团队、火灾扑救和技术处置两个应急团队,并按照产权、业态或区域组建若干实体化运行管理小组,织密火灾防控网。4.2.4.1行政管理团队由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部门经理、安保部门经理、工程管理部门经理、招商营运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门经理、消防队(站)负责人等不少于 9 名人员组成。4.2.4.2技术管理团队由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各单位消防设施维保、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供电、燃气、给排水、通信、电梯、供热制冷、空调通风、工程维修等不少于 15 名技术人员组成,均应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素质。4.2
9、.4.3火灾扑救团队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规模确定。建筑面积大于 50 万平方米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统一管理单位及符合河北省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单位应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时,应根据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和便于快速灭火救援的原则分散布置。4.2.4.4技术处置团队依托技术管理团队建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4.2.5管理团队的组织架构、运行制度等情况应在确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在大型商业综合体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2.6建立“管理团队+商户”责任体系,明确大型商业综合体
10、管理团队对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商户履行承租区域管理责任。各商户结合人员、岗位、区域划分若干网格,实行包保责任制,将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到每一个经营单位、每一名管理人员、每一位商户员工。责任包保应与人员晋升、薪资、评优等事项挂钩,形成有制度、有考评、有奖惩的闭环管理体系。DB1302/T 558202234.3消防安全职责4.3.1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除应履行GB/T 40248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a)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主持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b)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落实整改资金;c)
11、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实施智能管控。4.3.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除应履行GB/T 40248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a)不应将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非营业性公共区域作为经营面积对外出租、使用;b)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通知承租商户负责人及时办理有关消防手续,经专家评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及时告知原消防审批中涉及的专家评审特殊要求且不应更改;c)负责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管理承租商户对局部建筑消防设施的改造施工;d)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4.3.3经营、服务人员职责经营、服务人员应履行以下消防安
12、全职责:a)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更改或占用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的使用;b)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c)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d)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e)监督顾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劝阻和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4.3.4保安人员职责大型商业综
13、合体内的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a)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b)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c)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5消防安全管理5.1通用要求5.1.1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同意。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人员密集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5.1.2总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器材,室内、
14、外装修等,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DB1302/T 558202245.1.3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具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5.1.4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被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业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5.1.5大型商业综合体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承办单位应签订具有明确当事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文书,并经消防安全管
15、理人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5.1.6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按GB 13495.1、GB 15630的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规范运用标志、标识、标牌。5.1.7辅助业态与商场营业时间不一致的,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满足人员疏散需求。5.2日常消防安全管理5.2.1防火巡查和检查5.2.1.1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单位应按 GB/T 40248 的规定开展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5.2.1.2防火检查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高
16、层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5.2.1.3商户负责承租区域内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用火用电等防火巡查、检查。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车道等的防火巡查、检查,对商户的防火巡查、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5.2.1.4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整改后应进行复查,巡查检查人员、复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5.2.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5.2.2.1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
17、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5.2.2.2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5.2.2.3应在每层或各经营区域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图示中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5.2.2.4在常闭式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5.2.2.5营业期间,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应占用疏散通道,不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救援窗上安装栅栏、隔断等障碍物,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不应锁闭公共疏散门,宜设置推闩式外开门。5.
18、2.3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5.2.3.1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5.2.3.2加强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配置齐全、完整好用。5.2.3.3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应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DB1302/T 558202255.2.4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管理5.2.4.1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四周不应违章搭建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19、地,不应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应在消防车道上方、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5.2.4.2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应妨碍人员逃生、排烟和灭火救援,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不应被遮挡,室内外的相应位置应当有明显标识。5.2.4.3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3m范围内不应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机动车辆。5.
20、2.4.4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取水口、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5.2.5火灾隐患整改5.2.5.1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所需经费来源和保障措施等。5.2.5.2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5.2.5.3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
21、向消防救援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5.2.5.4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负责整改隐患的承租商户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5.2.5.5存在GB 35181中判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使用隐患场所。5.2.6用火管理5.2.6.1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用火、动火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5.2.6.2动火作业应在商场停止营业后进行。5.2.6.3需要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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