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 T 1561-2022 养老机构安宁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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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 CCS A 12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15612022 代替 DB 64/T 15612018 养老机构安宁服务规范 2022-12-06 发布2023-03-06 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 布 DB 64/T 1561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环境与设施设备.2 6 人员配置与教育.3 7 服务内容.4 8 服务流程.6 9 服务提供规范.6 10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10 附录 A(规范性)安宁服务准入标准.11 附录 B(资料性)抢救治疗知情同
2、意书.12 附录 C(规范性)安宁服务协议.13 附录 D(资料性)疼痛评估表.16 附录 E(资料性)入住基本信息表.17 附录 F(资料性)安宁服务记录表.18 附录 G(规范性)老年人营养状况评价与检测表.19 附录 H(规范性)安宁服务心理支持服务记录表.20 附录 I(规范性)生命轨迹评估表.21 附录 J(资料性)后事指导服务记录表.23 附录 K(资料性)安宁服务档案目录.24 附录 L(规范性)安宁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25 附录 M(规范性)养老机构安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细则.27 DB 64/T 1561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3、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 64/T 15612018安宁服务规范,与DB 64/T 1561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本标准按照 D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见 2018 年版的前言部分);b)删除了条款中“应尊重服务对象的宗教信仰,获得灵性平安”的内容(见 2018 年版的 7.6.4);c)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 GB/T 372762018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GB 386002019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见 2018 年版的第 2 章);d)更改了术语与定义“养
4、老机构”的定义内容,(见 2018 年版的 3.1);e)删除了术语与定义中对“灵性”一词的定义(见 2018 年版的 3.5);f)增加了“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洁污分开、标识清楚等基本要求”(见 2022 年版的 4.1.3);g)在人员配置中删去“宗教人士”,增加了护理员要求(见 2022 年版的 6.1);。h)修改“社会工作者服务”为“伦理支持”(见 2022 年版的 7.5;)i)取消“灵性照护”(见 2018 年版的 7.6);j)在“服务沟通与确认的要求”中增加了 9.2.3.4,9.2.3.5;k)在“服务组织与实施要求”中增加了
5、 9.2.4.5;l)在“服务提供信息的跟踪、反馈、分析、处理要求”中增加了 9.2.5.5;m)增加了附录 F安宁服务记录、附录 G“老年人营养状况评价与检测表、附录 H安宁服务心理支持服务记录表、附录 I生命轨迹评估表、附录 J后事指导服务记录表、附录L安宁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均作为服务相关记录。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银川市西夏区幸福颐养院,宁夏幸福汇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宏、张武军、康桂琴、张新军、任凤兄、张菁、崔玉豆、王艳、马银萍、田招、冯耀、高雅莉。本文件及其所代
6、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8 年首次发布为 DB 64/T 15612018,2022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 64/T 15612022 1 养老机构安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定义了安宁服务的相关术语,明确了安宁服务的对象、内容、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及环境要 求,规范了安宁服务提供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开展的安宁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57962017 养
7、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372762018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 GB 386002019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T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DB64/T 14962017 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养老机构 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安宁服务 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姑息治疗、护理、生活照料、社会工作、心理慰籍、伦理支持、后事处理及对家 属的心理抚慰和精神支持的活动。服务对象 处于疾病末期的临终者
8、以及家属。社会支持 为临终者提供法律服务,资金担保、监护和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组织以及支持性团体。濒死期 又称临终状态,为死亡过程的开始阶段。此期由于疾病末期或意外事故造成人体主要器官生理功能 趋于衰竭,脑干以上的神经中枢功能处于抑制或丧失状态,死亡即将发生。亦称“挣扎期”、“濒死挣扎期”。DB 64/T 15612022 2 4 基本要求 安宁区(关怀室)设置 4.1.1 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可设置独立的安宁区/关怀室;无医疗资质的可与附近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或签约服务关系,设立安宁区(或关怀室),共同开展安宁服务,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安宁服务准入标准(见附录 A)。4.1.2 应配备与
9、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关怀场所、设备、设施。安宁区/关怀室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 置,应符合 GB/T 50340 相关要求,并依据临终者关怀服务及家属的需求进行个性化设计。4.1.3 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洁污分开、标识清楚等基本要求。安宁服务科室命名 为使养老机构安宁服务命名规范管理,便于民众接受,应统一命名为安宁区/关怀室;为体现人文关 怀,关怀区域标识牌可以根据机构意愿进行个性化表达。收住标准 接受安宁服务的临终者,应由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康复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共同完成评估,签署抢救治疗知情同意书(见附录B),并符合以下条件
10、之一:4.3.1 诊断明确且病情不断恶化,现代医学不能治愈,属不可逆转的慢性疾病终末期,生命预期小于6 个月的临终者。包括以下情况:晚期终末期癌症临终者。高龄(80 岁)衰竭临终者,4 个以上重要器官持续衰竭,卧床 1 年以上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高龄临终者。其他疾病失代偿期,有服务需求、自愿接受安宁服务并签署安宁服务协议(见附录 C)的临终者。4.3.2 临终者家属。5 环境与设施设备 安宁区 5.1.1 安宁区应包括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会谈室(评估室)、家属陪伴室、关怀室、诊室、医务人员办公室、配餐室、告别室和日常活动场所等三大功能区(即服务区、管理区、生活辅助区)11 室。关怀室与家属
11、陪伴室可合用,医护办公室由医生、工作人员、护理员、社工等共用,便于相互沟通交流。工作辅助区域可与其他管理单元共用。5.1.2 安宁区/关怀室应有广播、电视、音乐播放系统,宜建立通讯、网络及信息管理系统。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远程诊疗等设备。5.1.3 应考虑民族习惯、宗教信仰,按照亲属的意愿或老年人的遗愿,对安宁服务区域或老年人居室进行布置。有适合老年人与家人谈论私密话题的场地。5.1.4 安宁服务区有安全防护措施,室内、室外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走廊两侧设立扶手,窗户采用夹角防护,房门、卫生间门方便轮椅、洗浴床进出,居室及卫生间设有紧急呼叫装置。诊室与治疗室 DB 64/
12、T 15612022 3 5.2.1 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5,布局合理、能满足保护临终者隐私,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5.2.2 诊室基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办公椅、临终者椅、空调、档案柜、计算机及打印设 备、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视机等多媒体设备等。5.2.3 诊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压舌板、体温计、叩诊锤、读片灯、体 重身高测量仪、脉枕等。5.2.4 治疗室(处置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压舌板、血糖仪、手电筒、氧气瓶(袋)、吸引器、皮尺、小剪刀、针灸用具、便携式心电图仪、心电监护仪、治疗推车、消毒设施、对症治疗的基
13、本药物(不包括麻醉类药品)等。关怀室 5.3.1 安宁室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安全、舒适、温馨的原则。5.3.2 根据临终者活动能力与视觉需求安置设施物品,设 2 人或 4 人的病房,应配备紧急呼叫器;每床应有床栏及调节高度的装置,应设置储物柜(壁橱);床边与邻床之间的距离至少 80,床边与墙壁之距离至少 80;安宁室地板至天花板净高至少 2.7m。5.3.3 多人间宜配备床间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尊严,保护老年人及亲属的隐私。5.3.4 床位建筑面积和室均使用面积,应符合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有相对独立区域,有出入双通道,流程适合安宁服务特点。6 人员配置与教育 人员配
14、置 安宁服务通常由医师、护士、护理员(取得养老护理员四级或更高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康复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家属、宗教人士、志愿者多方面人员共同参与,必要时请专科医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医疗机构。从事养老机构安宁服务的人员,均应接受安宁知识相关培训,具有人道主义素养,掌握安宁服务的相关知识及技能,具备舒缓疗护能力。6.1.1 管理人员 养老机构安宁区/关怀室的管理人员,应由具有医疗或护理专业技术执业资格人员担任。6.1.2 专业技术人员 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安宁区/关怀室,每20位临终者配备至少1名执业医师、2名执业护士。无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安宁区/关怀室,每20位临终者应配
15、备至少2名执业护士。6.1.3 社会工作者 安宁区/关怀室应配备至少1名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6.1.4 护理员 安宁区/关怀室的护理员人数与床位数配置比例为1:41:6,或根据被照顾者护理级别需求配置。根据养老机构中医疗服务开展的形式与规模,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等医技人员。其他人员按需要配置。培训教育 DB 64/T 15612022 4 6.2.1 培训内容 人道主义素质教育、生命教育、生命终末期评估与护理、舒缓治疗与护理、心理护理、压力与适应、人际沟通、伦理与文化等。6.2.2 岗前培训 医护人员应经过舒缓疗护专项培训,并获取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不少于60
16、学时(至少含30学时实习训练)。护理员应接受舒缓疗护专项培训,并获取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至少含40学时实践 训练)。社工应接受舒缓疗护专项培训,并获取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不少于30 学时(至少含15学时实习训练)。6.2.3 在职培训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护理员,应每年参加20学时以上相关专业知识更新培训及专业训练。7 服务内容 医疗、康复服务 7.1.1 医疗服务 由执业医师根据评估结果开具医嘱及舒缓措施,由执业护士执行。7.1.2 姑息治疗 对临终者根据疼痛评估表(见附录D)及时进行疼痛评估,以减轻临终者的痛苦和不适症状为首要,不以治愈和延续生命为目的,如疼痛的管理和控制、
17、紧急症状的处理、支持疗护等。7.1.3 症状控制 评估和观察服务对象常见症状包括,但不限于:疼痛、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咯血、恶心、呕吐、呕血、便血、腹胀、水肿、发热、厌食/恶病质、口干、睡眠/觉醒障碍(失眠)、谵妄等,制定控制症状的措施,减轻或缓解症状,减少身体痛苦。做好生命体征和病情的监测与记录。7.1.4 康复服务 临终者的康复运动方案制定,宜由专职或兼职康复治疗师执行,通过按摩、适量的局部运动、中医及其他传统医药等,延缓功能衰竭、缓解疼痛及肢体僵化等,以转移其注意力,调节心理上的不安,提 高舒适度。护理服务 7.2.1 生活照料服务 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确定照护等级,填写入住基本信息(附
18、录E),按照DB64/T 1496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制定个性化照护计划,书写安宁服务记录表(见附录F)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病室环境管理、床单位管理、口腔护理、身体清洁、促进睡眠、营养支持、管路维护、排泄护理、体位护理等服务。7.2.2 舒缓服务 DB 64/T 15612022 5 评估和观察服务对象舒适状况,对功能障碍如排泄困难、吞咽困难、活动困难等要及时处理,最大 限度的缓解临终者病痛及不适,增强其对临终阶段适应性。7.2.3 感染控制 执行消毒隔离技术、预防交叉感染、监测及控制院内感染。院内感染控制技术应符合消毒技术规 范的要求。7.2.4 维护尊严 应维护临终者的个人权利,保
19、护隐私,尊重个人生活方式,鼓励其乐观生活、勇敢面对现实。营养支持 临终者的饮食宜由医生、专职或兼职营养师进行营养评估(见附录G),制定饮食方案,根据其营养状况和所患疾病,结合个人偏好制定个性化营养餐。对不能自主进食者应按时喂食、喂水,以维持机体热量需求。心理支持与人文关怀 7.4.1 应进行心理测量和评估,明确服务对象存在的心理问题和服务需求,制定心理疗护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言语沟通、行为互动、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和心理专业治疗等。心理支持服务记录表(见附录 H)7.4.2 言语沟通时应尊重服务对象,建立信任关系。鼓励其充分表达内心感受,注重倾听和共情,保 持社交距离,避免使用指责和批判
20、性言语。7.4.3 行为互动时应主动帮助服务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人际交往,鼓励其对亲友表达关爱,减轻身心 痛苦,维护人格尊严。7.4.4 情绪疏导应采取适当的疏导方式,因人而异,控制好方法和时间,尽力消除服务对象的不良情 绪。7.4.5 心理咨询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与方法,深入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启发其进行自我探索,帮助 缓解焦虑、恐惧、抑郁等问题 7.4.6 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时应及时给予心理专业治疗,保障安全。对烦躁、坠床、跌倒、压疮、误服 药等风险早期采取防范措施,对有自杀倾向的要早期发现,早期心理干预及社会关系支持。伦理支持 7.5.1 临终者服务:承担临终者情感支持与协调作用,与临终者进行
21、人文交流与陪伴,减少恐惧和焦 虑,协助处理相关事务。引导亲友陪伴和照料临终者,坦诚沟通,表达关爱。7.5.2 家属服务:为家属提供需求信息、情感慰藉、哀伤期辅导。协调服务对象的亲属关系,满足心愿。7.5.3 社会支持:与相关第三方协调,为对社会有重要贡献以及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临终者申请援助。根据机构的性质和服务能力,协助联系相关资源如:法律咨询、殡葬服务、后事处理等服务,维护临终者在医疗保障、社会福利、慈善捐助、法律等方面的权益。濒死期照护 7.6.1 依据临终者生命轨迹评估表(附录 I)进行评估,判定临终时日。7.6.2 评估和观察服务对象濒死期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临终吼鸣、脱水、谵妄、感知觉减
22、退、皮肤湿 冷等。DB 64/T 15612022 6 7.6.3 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家属,做好善终和善后准备。善后服务 7.7.1 尊重遗愿:按照临终者的遗愿,指导家属备好衣物,遵照合理的民风民俗,处理后事。填写后事指导服务记录(见附录 J)7.7.2 尊重逝者:临终者去世后,按操作规范进行遗体料理,保持身体清洁、体位自然,维持良好的外观状态。料理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尊重逝者的人文态度。鼓励并指导家属参与遗体护理,保持遗体清 洁,面部安详。7.7.3 应重视和预知家属的悲伤情绪反应,采取陪伴、倾听、交流等方式及适宜的悼念仪式,让家属 充分表达悲伤情绪,接受现实。7.7.4 哀伤辅导
23、:实现社会支持系统对居丧者的慰问和关怀。7.7.5 定期随访。8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见图1。图1 安宁服务流程图 9 服务提供规范 服务准备 9.1.1 安宁室安全、卫生和物品的要求 DB 64/T 15612022 7 9.1.1.1 接收安宁服务对象前,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新鲜无异味;温度适宜,冬季 1822,夏季 2426。9.1.1.2 减少室内透视窗与室外的遮障,使临终者能看到外面的景色,不因此产生与世隔绝的感觉。9.1.1.3 临终者床上用品齐全,必要时使用防水中单、翻身垫等防护措施。9.1.1.4 各种治疗设备准备齐全,如气垫床、氧气、吸痰器等,检查床档、窗户等是否牢固、安全。9
24、.1.1.5 接收服务对象时检查携带的物品,有无利器等危险物品,所用药品由护士统一保管。9.1.2 环境、功能和设施的要求 9.1.2.1 关怀室宜强化居家的氛围,室内装饰以暖色为主,创造安全、舒适、温馨的环境。9.1.2.2 在空间划分与家具排布方面,预留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临终者及家属对房间进行一定程度的 个性化布置和调整,以满足各自不同的喜好。9.1.2.3 应放置会客用的座椅,或配置亲属陪伴的床位,使得亲友可以陪伴在临终者身边,给临终者 踏实和幸福的感觉。9.1.2.4 在两张床之间配置隔帘,保护临终者隐私。9.1.3 人员仪表、举止、语言的要求 9.1.3.1 人员仪表端庄、服装服饰合
25、体、符合职业要求。9.1.3.2 应微笑服务,体态、走姿、坐立、站姿、体态语言符合职业规范的要求。举止要维护长者的利益,合乎环境和传统习俗的要求,符合人体学原则。9.1.3.3 语言文明、规范,词汇通俗易懂,学会灵活运用婉言。服务实施 9.2.1 进入安宁服务的临终者,通常经历五个心理反应阶段 9.2.1.1 否认期 拒绝接受事实。此反应是一种防卫机制,它可减少不良信息对临终者的刺激,是心理表现第一期。工作人员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应多与临终者沟通,既不戳穿临终者的防卫,以保 持临终者心中一点“希望”,应耐心倾听临终者的倾诉,循循善诱使其逐步面对现实。9.2.1.2 愤怒期 临终者常表现为生气与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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