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T 1466-2023 特殊食品经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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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CCS X 10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14662023特殊食品经营规范2023-09-15 发布2023-12-15 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0/T 1466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万科、宋洁、陈继桥、梁琳、赵丽
2、娟、解飞。DB50/T 146620231特殊食品经营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特殊食品经营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经营过程、应急处置、广告宣传及经营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辅助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3、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保健食品health food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来源:GB 16740-2014,2.13.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 FSMP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品配合食用。包括适用于 0 月
4、龄至 12 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 1 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来源:GB 29922-2013,2.1,有修改3.3婴幼儿配方食品formula for infant and young children适用于正常婴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 0-6 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和 6-12 月龄较大婴儿、12-36 月龄幼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和豆基配方食品。4一般要求DB50/T 1466202324.1经营资质4.1.1经营特殊食品应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特殊食品经营,应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5、或者进行备案。4.1.2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特殊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特殊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1.3通过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时,应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取得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场所开展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1.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通过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
6、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但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批发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4.2经营场所4.2.1实体经营4.2.1.1具有与经营的特殊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贮存等场所和经营设施设备,符合 GB 31621相关规定。4.2.1.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以电子证书形式公示。4.2.1.3利用自动售卖设备从事特殊食品经营的,应在自动售卖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特殊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4.2.1.
7、4经营场所应划定专区或者专柜(专架)陈列、销售特殊食品,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和标注相关消费提示,符合附录 A 规定。4.2.1.5特殊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2.2网络经营4.2.2.1入网特殊食品经营者应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特殊食品经营活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4.2.2.2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
8、公示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公示上述资质外,还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4.2.2.3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应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4.2.2.4销售页面刊载的产品相关信息应与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的内容相一致,其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或者虚假、夸大宣传。4.2.2.5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应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DB50/T
9、1466202334.2.2.6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消费提示用语。4.3从业人员4.3.1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本岗位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范,并有明确职责和权限报告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4.3.2从业人员穿戴整洁,不应有影响特殊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销售人员能正确指导消费者运用“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和“法人库特殊食品监管子库信息查询系统”,核查特殊食品信息。4.
10、3.3特殊食品经营者应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中型特殊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持有本单位出具的任命文件或者授权委托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按附录 B 规定。4.3.4特殊食品经营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4.3.5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1、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5经营过程5.1采购5.1.1采购特殊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并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以及国产产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5.1.2采购特殊食品应查验所采购的生产批次特殊食品的合格证明(国产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进口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所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查验结果(符合/不符合)、不符合情况处置、查验人、查验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
12、址、联系方式等内容。5.1.3实行总部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供应商档案、开展进货查验并记录;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配送清单。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宜在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建立特殊食品进货查验数据库,方便销售门店随时查询。5.2运输5.2.1运输特殊食品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工具,具备防雨、防尘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特殊食品污染。5.2.2同时运输不同类型食品时,不得对特殊食品造成影响。5.2.3运输过程应轻拿轻放,避免特殊食品受到机械性损伤。5.2.4运输过程中有温度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运输特殊食品。5.3标签及说明书核对DB50/T 146620
13、2345.3.1通过“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和“法人库特殊食品监管子库信息查询系统”,对销售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进行核对。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核对。核对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按附录 C 规定。5.3.2销售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不得销售。5.4库房贮存5.4.1贮存特殊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5.4.2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特殊食品安全要求;有贮存温度、湿度要求的,应配备监测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备设施,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5.4.3应对入库特殊食品进行验收登记;
14、设立进出库台账,记录特殊食品进库、出库时间,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特殊食品,及时处理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特殊食品。5.4.4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不应影响特殊食品安全,不应污染特殊食品。若发现有鼠类、昆虫等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鼠患虫害。5.4.5特殊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标识明显、单独存放。5.5陈列与销售5.5.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在各自专区或者专柜(专架)中陈列摆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等其它商品混放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之间也不得混放
15、销售。5.5.2批发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建立批发销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批发特殊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5.5.3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特殊食品;临近保质期的特殊食品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保质期不足 1 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5.5.4向消费者推介特殊食品时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也不得对特殊食品的功能作用进行虚假、夸大宣传。6应急处置6.1事故处置6.1.1发生特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6.1.2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按
16、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6.1.3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包括处置原则、处置事项内容及要求、处置人员及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6.2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处置6.2.1发现经营的特殊食品不安全,属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特殊食品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停止经营活动、封存不安全特殊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发布张贴召回公告等召回措施,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6.2.2由于生产者原因造成特殊食品不安全的,特殊食品经营者应按照生产者的相关召回通知和要求实施召回。DB50/T 1466202356.2.3由于特殊食品经营者原因造成其经营的特殊食品不安
17、全的,经营者应实施召回,并将召回不安全特殊食品的情况告知相关生产商、供货商。6.2.4召回的不安全特殊食品应与其它特殊食品分区存放并明确标识。特殊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6.2.5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掺假掺杂、无证生产、假冒或伪造产品注册或备案号的特殊食品,以及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就地销毁,销毁前应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时间、地点。6.3投诉处理6.3.1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6.3.2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及时、有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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