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 T 2520-2022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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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220.01CCS R 11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 25202022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建设规范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bus and trolleybus stations2022-06-24 发布2022-07-30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45/T 25202022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分类与分级.25.1 一般规定.25.2 功能分类.25.3 首末站和枢纽等级划分.35.4 建设模式.46 首末站、枢纽站.46.1 一般规定
2、.46.2 选址要求.46.3 启动阈值.46.4 建设规模.56.5 站场间距.66.6 平面布局.66.7 建设内容.66.8 设施要求.77 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97.1 选址要求.97.2 启动阈值与建设规模.107.3 建设内容.107.4 平面布局.127.5 设施要求.137.6 消防要求.147.7 安全设备.147.8 环保与节能.14附录 A(资料性)各类型公共汽电车车辆换算系数.15附录 B(资料性)到发车位基本形式示意图.16附录 C(资料性)站台基本形式及行人设施设置示意图.17C.1 站台基本形式.17C.2 站台行人设施设置示意图.17参考文献.18DB45/
3、T 2520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宣贯。本文件由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祥联、吴晓武、杨华、文婧、鲍春、刘善赞、杨涛、黄里锋、韦全有、王涛、赵宇、吴小梅、彭汉辉、李信均、周静、王志远、潘彩凤、谢练、廉冠、韦银秋、李娇娇。DB45/T 252020221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建设规
4、范1范围本文件确立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建设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的分类与分级,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的建设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的规划建设,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和修理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845.3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T 18487.3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交流
5、/直流充电机(站)GB 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CJJ/T 1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JGJ 10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公共汽电车首末站bus and trolleybus origin station and terminal为公交线路提供运营管理、车辆回车停车及检修清洗、后勤保障等功能的场所。3.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urban public transportation transfer hub实现城市公
6、共交通与公路、铁路、水运、航空对外运输方式衔接、或实现不同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相互衔接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3.3公共汽电车停车场 bus and trolleybus garage供公交车辆集中停放,备有必要设施,能进行燃料添加、简单维修作业的场所。3.4公共汽电车保养场bus and trolleybus maintenance workshop进行公交车辆保养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存储、发放以及燃料添加的场所。3.5公共汽电车修理厂bus and trolleybus maintenance place维修公交车辆的场所。DB45/T 2520202223.6公共汽电车综合车场b
7、us and trolleybus comprehensive yard以公交车辆停放、承担各级保养任务为核心功能,并具有相应的车辆充电、配件加工、修制能力和修车材料及燃料的储存、发放等功能的场所,简称“公交综合车场”。4基本要求4.1公共汽电车场站的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用地优先原则: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应根据用地建设规模优先保障公共汽电车场站基础设施用地;需求适应原则:应考虑公交运行特点和乘客出行需要,保障站场能够满足当前需求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且公交线路应随着场站的交付使用同步开通;土地节约集约原则:场站规模应与用地开发相适应。城市核心区、用地紧张地区、关键交通枢纽、轨道与多条公交干线衔接处宜
8、采用功能集中布局,实现垂直换乘,集约使用土地;选址科学原则:场站选址应与公交出行需求相匹配,与城市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公交线网、轨道交通车站相衔接。4.2公共汽电车场站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应尽量营造规范、合理、安全、舒适、便捷的交通环境,实现人车分离,保证乘客安全;绿色环保原则:应选用环保材料并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大气污染、污水等应符合环保要求,应引入减少能耗的措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规定;零距离换乘原则:应完善与轨道交通车站、小汽车、公共自行车等多种方式“无缝”衔接,方便换乘;智能服务原则:鼓励引进智能信息系统,包括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电子屏显示系统、道闸系
9、统等。4.3对新建公共汽电车场站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在保障场站功能及使用需求的基础上,可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综合开发的收益所得优先用于改善公共汽电车场站基础设施。5分类与分级5.1一般规定本文件以车身长7m10m的公共汽电车为标准车型,换算系数为1.0,其他型号公共汽电车按其车身长度,选用相应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车数。各类型公共汽电车换算系数宜参考附录A取值。5.2功能分类根据使用功能,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分为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公共汽电车保养场、公共汽电车修理厂,见表1。DB45/T 252020223表 1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分类及功能分类功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
10、a)公共汽电车的运营组织调度;b)满足乘客候车、上下客等公共交通出行需求;c)司乘人员配套服务;d)燃料添加、车辆清洗等服务。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a)能够提供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公路、铁路、水运、航空对外运输方式、或不同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客流中转换乘服务;b)为客流中转换乘、公共汽电车运营调度提供必要的空间场所,有一定的建、构筑物与设施设备。公共汽电车停车场a)运营公共汽电车停放、简单维修的服务;b)修车材料、燃料储存;c)燃料添加、车辆清洗等服务。公共汽电车保养场a)运营车辆保养、维修的服务;b)配件加工、修制的服务;c)修车材料、燃料储存;d)燃料添加、车辆清洗等服务。公共汽电车修理厂提供公
11、共汽电车维修的服务。5.3首末站和枢纽等级划分5.3.1公共汽电车首末站的等级以夜间停车数或始发/到达线路条数确定,将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当两种计算办法确定级别不一致时,按高级别计,等级划分见表 2。表 2公共汽电车首末站等级划分等级分级界线一级N60或L6二级30N60或3L6三级N30且L3注:N:夜间停车数(标台);L:始发/到达线路条数(条)。5.3.2根据公共汽电车到达或发车位数,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划分见表 3。表 3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等级划分等级分级界线一级S20二级10S20三级S10注:S:公共汽电车到达或发车位数(个)。DB45/T 2520
12、202245.4建设模式根据建设方式的不同,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分为独立建设模式和配建建设模式两种。不同功能场站选择建设模式,宜按下列原则:首末站优先采用与居住、商业、商务等建筑配建建设模式;枢纽站优先考虑与对外交通、轨道交通枢纽站、商业综合体等建筑配建建设模式;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优先采用独立建设模式,鼓励建成公交综合车场。6首末站、枢纽站6.1一般规定6.1.1首末站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宜与居住、商业、文体等建筑结合设置;枢纽站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宜与对外交通、轨道枢纽站、商业综合体等结合设置。6.1.2首末站应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单个独立首末站的用地面积不宜低于 2 00
13、0 m。6.1.3同一区域内,多个未达到配建规模项目同时规划、建设时,应叠加建设规模,总体协调,统一配建首末站。6.1.4首末站应按照规划的公交线路条数、高峰时段的发车频率、乘客数量、公交运营组织等确定,首末站规划用地面积宜按 100m2/标台120m2/标台计算。当线路所配运营车辆少于 10 辆、用地狭长或高低错落等情况下,宜乘以 1.5 倍及以上的用地系数。6.1.5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用地面积应乘以 1.2 的系数,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6.1.6对于位置较为偏远的首末站,有条件时可根据需要设置职工夜间休息室,与调度、管理、监控、职工餐饮等一并设置成站
14、务用房,用地宜按 2m2/标台3m2/标台计算。6.1.7当首末站和枢纽站建设有加油、加气、充电设施时,加油、加气设施用地的计算应符合 GB 50156的规定;充电设施用地的计算应符合 GB 50966 的规定。6.2选址要求6.2.1首末站和枢纽站的建设应合理利用厂址现有条件。6.2.2首末站和枢纽站宜同区域路网、公交线路相结合,宜设置在居住区、商业商务区、文体科教区、大型工业园区等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且应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6.2.3首末站应临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走廊,且应便于与其他客运交通方式换乘。6.2.4在缺乏公共汽电车首末站的用地区域,应在做好交通组织的前提
15、下,可利用城市立交桥下空间设置首末站。6.2.5配建首末站、枢纽站应与主体建筑整体设计相协调,降低对主体建筑的负面影响。6.2.6配建首末站、枢纽站在地块中的位置,应满足乘客和公共汽电车方便到达和离开的原则,宜近邻现状或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规划道路,不应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大型居住区配建首末站、枢纽站应避免对小区生活和安全环境的不利影响,其布局宜靠近小区外围道路,并保证小区内外乘客与站场的顺畅快速连接,可适当增加慢行设施连接站场和周边建筑。6.2.7首末站、枢纽站宜设置在建筑的地面一层,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可设置在地下一层,但应满足 CJJ/T 15 规定。6.3启动阈值6.3.1保障性住房(配
16、建廉租房除外)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DB45/T 2520202256.3.2对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首末站或枢纽站,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换乘距离小于 200m,换乘时间小于 3min,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接驳枢纽建设项目,应结合场站客流规模确定,高峰小时集散客流规模大于 2 000 人次时宜配套建设首末站或枢纽站。6.3.3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需配置首末站或枢纽站的建筑规模阈值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需配置首末站、枢纽站的建筑规模阈值项目类型配建阈值配建规模居住用地居住10 000人配建基数为1200m2,居住小区人口在配建阈值基础上每增加10 000人,配建
17、场站增加600m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高等院校用地3 000人配建基数为1000m2;建设项目的规模在配建阈值基础上每增加阈值的50,配建场站增加600m2体育用地(体育馆)12 000座体育用地(体育场)20 000座医疗卫生用地(综合医院)500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综合商业(含市场、零售商业等)就业岗位8 000个配建基数为1200m2;建设项目的规模在配建阈值基础上每增加阈值的50,配建场站增加600m2商务办公就业岗位9 000个大型游乐设施10公顷绿地公园40公顷配建基数为1000m2;公园在配建阈值基础上每增加20公顷,配建场站增加600m2注:首末站或枢纽站配建规模为满足其
18、功能的使用面积。6.4建设规模6.4.1不同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首末站或枢纽站占地规模宜符合以下规定:对于居住类建设项目,配建的首末站或枢纽站占地规模不超过居住类项目用地面积的 20;对于商业服务业类建设项目,配建的首末站或枢纽站占地规模不超过商业类项目(包括商业服务、批发市场)用地面积的 15;对于体育展览及景区类建设项目,配建的首末站或枢纽站占地规模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25;对于医疗类建设项目,配建的首末站或枢纽站占地规模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 15;对于高等院校类建设项目,配建的首末站或枢纽站占地规模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 20;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接驳枢纽及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配建的首末站或枢
19、纽站占地规模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 25。6.4.2配建首末站的用地规模,最小控制要求宜符合下列规定:一级首末站6 000 m2(夜间停车数 N60)或3 600 m2(始发/到达线路条数 L6);二级首末站3000m2(30夜间停车数 N60)或1800m2(3始发/到达线路条数 L6);三级首末站1 000 m2(夜间停车数 N30 且始发/到达线路条数 L3 条)。6.4.3配建枢纽站的最小规模控制要求宜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枢纽站12 000 m2;DB45/T 252020226二级枢纽站6 000 m2;三级枢纽站2 000 m2。6.5站场间距配建首末站、枢纽站间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3
20、50 m,在 350 m 内的应合并设置。6.6平面布局6.6.1站内设施应做到配置合理、功能齐全、使用方便、用地集约。6.6.2配建首末站、枢纽站的平面布局应满足机非分流的原则,避免人车冲突,满足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流线分明、通行简捷的要求。6.6.3配建首末站、枢纽站的设计应根据规划要求,做到远近结合、留有余地,既能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又能兼顾长远发展。6.6.4配建首末站、枢纽站的形式应根据上盖建筑类型、地块形状、交通组织、站场设施等因素确定,宜设置在形状规整的方形用地上。对于偏向狭长形的地块,宜设置为港湾式或通道式的首末站或枢纽站;对于偏向方块形的地块,宜设置为环绕式的首末站或枢纽站。6
21、.6.5首末站、枢纽站的平面布局包括以下几个区域:供公共汽电车运行的区域,包括回车道、到发车位、停车坪、出入口、消防通道等;供乘客使用的综合性服务区域,包括站台、行人通道、候车设施、无障碍设施等;供运营工作人员使用的调度管理区域,包括调度室、监控室、职工休息室、卫生间等;其他配套设施区域,包括通风、照明等。6.7建设内容6.7.1首末站或枢纽站应包括车辆运行、乘客服务、站务用房、公共配套等功能。6.7.2首末站或枢纽站应建设回车道、到发车位、停车坪、站台、行人通道和候车设施、调度室、监控室、职工休息室等设施。6.7.3首末站、枢纽站的设施配置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首末站、枢纽站设施配置要
22、求功能设施首末站枢纽站车辆运行回车道到发车位停车坪出入口充电、换电设施乘客服务站台行人通道候车设施无障碍设施非机动车存放信息服务站务用房调度室监控室职工休息室茶水间DB45/T 252020227表5首末站、枢纽站设施配置要求(续)功能设施首末站枢纽站站务用房卫生间公共配套通风照明消防通道注:“”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6.8设施要求6.8.1回车道6.8.1.1回车道按营运车辆的回转轨迹划定,直行段宽度应不小于 7m,转弯段应满足车辆转弯半径的技术要求,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 JGJ 100 的规定。6.8.1.2在公共汽电车场站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可利用就近街道作为回车道。6
23、.8.2到发车位6.8.2.1到发车位应提供车辆到达轮候与发车的功能,每条线路宜满足 3 辆车同时等候发车。6.8.2.2到发车位有直列式和锯齿式两种形式,宜优先选用直列式到发车位。直列式到发车位宽度宜为 3.5 m,车辆间应设置安全距离 3 m;锯齿式到发车位宽度宜为 3 m,长度根据实际使用车型确定,车位间隔宜为 4.5m。到发车位的基本形式参见附录 B。6.8.3停车坪6.8.3.1远离公交综合车场或首班车客运需求较大的配建首末站应建设停车坪;高峰时段换乘客流较大的配建枢纽站宜建设停车坪。6.8.3.2公共交通汽电车停放方式分平行式、垂直式和斜列式三种,宜优先采用垂直式或斜列式,边角用地
24、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使用。6.8.3.3公共汽电车的停车位尺寸应符合 JGJ 100 的规定。6.8.3.4停车坪应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他营运标志。6.8.4出入口6.8.4.1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且出口和入口宽度应为 7.5m10 m。若合并设置,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12 m。6.8.4.2公共汽电车出入口与非机动车、乘客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安全距离不宜小于 5m,若合并设置,应用物理分隔。6.8.4.3公共汽电车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道或支路上,不应直接设在主干道或快速路的主道上,并应避免靠近平面交叉口。6.8.4.4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和指示牌。6.8.4.5乘客出入口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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