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T 1989-2023 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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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040.99 CCS Q 0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19892023 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for urban-rural public welfare burial facility 2023-03-28 发布2023-04-01 实施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2/T 1989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建设原则.2 5 规划与选址.2 6 建设要求.3 7 公墓管理.5 参考文献
2、.7 DB42/T 1989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HUBS/TC05)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咸宁市民政局、通城县民政局、嘉鱼县民政局、赤壁市民政局、武汉柏悦万象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钟道梁、何苗苗、李明、邓希妍、柳青、熊唯、金明、李晶、杨剑、姚佳、赵文德、张瓅文。本文件为首次发布。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
3、员会,联系电话:027-88226002;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咸宁市民政局,联系电话:0715-8139386,邮箱。DB42/T 19892023 1 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城乡安葬设施的建设原则、规划与选址、建设要求、公墓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公益性墓区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32
4、87-2009 殡葬术语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GJ/T 397-2016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MZ/T 034-2012 公墓业务接待 MZ/T 145 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87-2009和MZ/T 034-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公益性安葬设施 public welfare burial facility 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公益性安葬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城乡公益性公墓 urban-rural public welfare cemetery 县级以下(含县
5、级、县级市、市辖区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为辖区内村(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安葬设施(含骨灰堂)(下文简称“公墓”)。城乡公益性公墓依照服务覆盖区域可划分为:县区级公益性公墓(下文简称“县级公墓”)、乡镇级公益性公墓(下文简称“镇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下文简称“农村公墓”)。节地生态安葬 land-saving and ecological burial 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采用树葬、海葬、(骨灰)江葬、深埋、骨灰撒散、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安葬骨灰或遗体。墓位 grave place 安置骨灰(
6、遗体)的地下空间与地上构筑物。来源:MZ/T 034-2012,3.3,有修改 墓碑 gravestone DB42/T 19892023 2 安置骨灰(遗体)的地上构筑物。来源:GB/T 23287-2009,2.15,有修改 墓穴 grave 安置骨灰(遗体)的地下净空间。来源:来源:GB/T 23287-2009,2.12,有修改 墓间距 space between gravestone 相邻墓位地上部分两侧外沿间的距离。墓道 paved front leading to grave 墓位前供人通行及安葬祭拜的空间道路。4 建设原则 普惠公益 不以营利为目的,落实价格管理政策,坚持公益属
7、性,价格可承受,服务有标准,质量有保障,安全有监管。群众受益 深化丧葬习俗改革,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满足群众最基本的殡葬需求。控制规模 根据人口数量,预估骨灰、遗体(土葬改革区)安葬需求,合理规划占地规模,分期分批建设。节地生态 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法、集约节约用地,减少硬化面积,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5 规划与选址 规划布局 5.1.1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完成县域城乡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的布点规划。5.1.2 布局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县域内可根据需求建设 1 处规模适度县级公墓,并配套建设公益性骨灰堂;b)在县级公墓不能覆盖的区域,结合城镇化建设和农业人
8、口转移情况,因地制宜采用乡镇统建的方式,就近就便、统筹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c)其他地区提倡多村联建。建设规模 5.2.1 应满足辖区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安葬需求。5.2.2 建设规模应按照各辖区内年死亡率和火化量等实际,合理确定县域公墓的数量和规模。DB42/T 19892023 3 5.2.3 建设用地面积应按照满足 30 年及以上安葬使用需求进行规划。5.2.4 应综合考虑重点项目建设迁坟需求以及“三沿五区”(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旅游公路、省道等公路、河流,居民区、水源区、耕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范围内坟墓整治的迁坟需求。5.2.5 骨灰葬测算公式可按照:墓区面积=安葬总量(
9、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30 年+辖区内搬迁数量)/每亩安葬量(300 个400 个)+公共服务区域面积。选址 选址符合下列要求:a)用地应与地方区域规划用地选址相一致,选址时应预留发展空间;b)建设用地应选择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应优先选择荒山瘠地;c)地形的选择宜有植物覆盖且利于排水;d)位置宜远离人口聚居区;e)选址对墓地的朝向、风向、周边山势走向等方面的要求应尊重当地丧葬风俗;f)周边应具有为节假日祭扫高峰时预留临时停车的条件;g)林地、墓地复合利用。公墓运营 公墓运营应依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县域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规划等设置和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6 建设要求 总体建
10、设 6.1.1 根据公墓区别、建设规模与现状条件,对公墓的功能区进行合理划分,功能区的布局应满足安葬流程要求,并使流程方便、快捷。6.1.2 总体建设时,应结合现状条件与要求,对功能划分、房屋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其他设施等方面进行规划设计,在建设镇级公墓时宜统一规划设计,降低成本。6.1.3 通过预测需求梯次开发,宜分期进行建设,宜按照 3 年5 年安葬量分批建设墓位(格位)。6.1.4 设计和建设单位应满足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要求。基本要求 6.2.1 不推山、少砍树,先建园、后建墓,因地制宜,依山就势建设,建设林下墓地应不改变林相,合理间伐。6.2.2 环境、景观、建筑风格等设计应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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