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1.040.99 CCS Q 0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19892023 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for urban-rural public welfare burial facility 2023-03-28 发布2023-04-01 实施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2/T 1989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建设原则.2 5 规划与选址.2 6 建设要求.3 7 公墓管理.5 参考文献
2、.7 DB42/T 1989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HUBS/TC05)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咸宁市民政局、通城县民政局、嘉鱼县民政局、赤壁市民政局、武汉柏悦万象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钟道梁、何苗苗、李明、邓希妍、柳青、熊唯、金明、李晶、杨剑、姚佳、赵文德、张瓅文。本文件为首次发布。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
3、员会,联系电话:027-88226002;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咸宁市民政局,联系电话:0715-8139386,邮箱。DB42/T 19892023 1 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城乡安葬设施的建设原则、规划与选址、建设要求、公墓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公益性墓区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32
4、87-2009 殡葬术语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GJ/T 397-2016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MZ/T 034-2012 公墓业务接待 MZ/T 145 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87-2009和MZ/T 034-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公益性安葬设施 public welfare burial facility 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公益性安葬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城乡公益性公墓 urban-rural public welfare cemetery 县级以下(含县
5、级、县级市、市辖区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为辖区内村(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安葬设施(含骨灰堂)(下文简称“公墓”)。城乡公益性公墓依照服务覆盖区域可划分为:县区级公益性公墓(下文简称“县级公墓”)、乡镇级公益性公墓(下文简称“镇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下文简称“农村公墓”)。节地生态安葬 land-saving and ecological burial 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采用树葬、海葬、(骨灰)江葬、深埋、骨灰撒散、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安葬骨灰或遗体。墓位 grave place 安置骨灰(
6、遗体)的地下空间与地上构筑物。来源:MZ/T 034-2012,3.3,有修改 墓碑 gravestone DB42/T 19892023 2 安置骨灰(遗体)的地上构筑物。来源:GB/T 23287-2009,2.15,有修改 墓穴 grave 安置骨灰(遗体)的地下净空间。来源:来源:GB/T 23287-2009,2.12,有修改 墓间距 space between gravestone 相邻墓位地上部分两侧外沿间的距离。墓道 paved front leading to grave 墓位前供人通行及安葬祭拜的空间道路。4 建设原则 普惠公益 不以营利为目的,落实价格管理政策,坚持公益属
7、性,价格可承受,服务有标准,质量有保障,安全有监管。群众受益 深化丧葬习俗改革,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满足群众最基本的殡葬需求。控制规模 根据人口数量,预估骨灰、遗体(土葬改革区)安葬需求,合理规划占地规模,分期分批建设。节地生态 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法、集约节约用地,减少硬化面积,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5 规划与选址 规划布局 5.1.1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完成县域城乡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的布点规划。5.1.2 布局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县域内可根据需求建设 1 处规模适度县级公墓,并配套建设公益性骨灰堂;b)在县级公墓不能覆盖的区域,结合城镇化建设和农业人
8、口转移情况,因地制宜采用乡镇统建的方式,就近就便、统筹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c)其他地区提倡多村联建。建设规模 5.2.1 应满足辖区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安葬需求。5.2.2 建设规模应按照各辖区内年死亡率和火化量等实际,合理确定县域公墓的数量和规模。DB42/T 19892023 3 5.2.3 建设用地面积应按照满足 30 年及以上安葬使用需求进行规划。5.2.4 应综合考虑重点项目建设迁坟需求以及“三沿五区”(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旅游公路、省道等公路、河流,居民区、水源区、耕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范围内坟墓整治的迁坟需求。5.2.5 骨灰葬测算公式可按照:墓区面积=安葬总量(
9、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30 年+辖区内搬迁数量)/每亩安葬量(300 个400 个)+公共服务区域面积。选址 选址符合下列要求:a)用地应与地方区域规划用地选址相一致,选址时应预留发展空间;b)建设用地应选择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应优先选择荒山瘠地;c)地形的选择宜有植物覆盖且利于排水;d)位置宜远离人口聚居区;e)选址对墓地的朝向、风向、周边山势走向等方面的要求应尊重当地丧葬风俗;f)周边应具有为节假日祭扫高峰时预留临时停车的条件;g)林地、墓地复合利用。公墓运营 公墓运营应依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县域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规划等设置和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6 建设要求 总体建
10、设 6.1.1 根据公墓区别、建设规模与现状条件,对公墓的功能区进行合理划分,功能区的布局应满足安葬流程要求,并使流程方便、快捷。6.1.2 总体建设时,应结合现状条件与要求,对功能划分、房屋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其他设施等方面进行规划设计,在建设镇级公墓时宜统一规划设计,降低成本。6.1.3 通过预测需求梯次开发,宜分期进行建设,宜按照 3 年5 年安葬量分批建设墓位(格位)。6.1.4 设计和建设单位应满足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要求。基本要求 6.2.1 不推山、少砍树,先建园、后建墓,因地制宜,依山就势建设,建设林下墓地应不改变林相,合理间伐。6.2.2 环境、景观、建筑风格等设计应适
11、应当地气候、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及丧葬习俗的要求。6.2.3 基本功能分区应满足骨灰(遗体)安置、办公管理、接待服务等功能。县级公墓在基本功能分区基础上,可增加礼仪服务区、集散广场等。6.2.4 总体建设应考虑其他配套功能设施的配置。如出入口、道路、停车场、休息区、公共厕所、生态景观等,并根据需要配备蓄水池等功能。6.2.5 乡镇、村级公墓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功能设施配置。墓地 DB42/T 19892023 4 6.3.1 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式葬法,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式占有一定比例。6.3.2 骨灰节地生态葬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壁葬、格位存放等节地葬法;b)树葬、花坛葬、草坪葬
12、、海葬、(骨灰)江葬、骨灰撒散等生态葬法。6.3.3 墓位占地面积应尽可能小,墓间距适宜,墓间距应40cm。建设墓位时,最大限度少用石材、水泥等材料。6.3.4 骨灰葬单人墓穴占地面积0.5 m2,合葬墓穴占地面积0.8 m2。6.3.5 墓碑应卧置,墓碑倾斜放置角度30,不超过墓穴占地范围,尽量减少地面硬化面积,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其他构筑物高度应30 cm。6.3.6 土葬改革区积极推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安葬单人遗体墓穴面积4 m2,双人遗体墓穴面积6 m2,墓位地上标志物高度应80 cm。6.3.7 墓道应规范,骨灰葬墓道宽度 80 cm120 cm;遗体葬墓道宽度 120
13、 cm180 cm。6.3.8 壁葬骨灰墙应考虑墙体高度,方便安葬与祭扫,单人格位宽度35 cm,高度30 cm,进深40cm。双人格位宽度70 cm,高度30 cm,进深40 cm。6.3.9 草坪葬、花坛葬、树葬等生态葬式,可设置集体地上标志物,倡导使用可降解骨灰盒、骨灰深埋或散撒。骨灰堂 6.4.1 骨灰堂以楼、堂、墙等建筑形式为主,宜设置独立的祭祀区域。骨灰安放格位区的用房建筑参照 JGJ/T 397-2016 的第 6.2 条执行。6.4.2 骨灰堂每个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0.2 m2,每层楼安放格位数量宜由下到上逐层递减,建筑不宜超过 6 层。6.4.3 骨灰存放架的高度宜2.5 m
14、,骨灰堂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宜1.5 m,骨灰存放室净高宜3.3 m。6.4.4 对每个骨灰存放格位进行编码管理,格位安放设施设备宜使用防火材料。房屋建筑 6.5.1 县级公墓应设置办公区、接待区、休息区、公共厕所等功能服务区。县级公墓可增加礼仪服务区,并配备祭悼用的设施、装置。6.5.2 镇级公墓可根据规模配备管理用房,用于公墓管理、存放设施设备和其他物品。镇级公墓应根据建设规模配置公共厕所等。6.5.3 农村公墓可根据建设规模和需要,配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6.5.4 办公区、接待区、休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使用。道路交通 6.6.1 道路交通应系统规划,应考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及远期规划需
15、求。6.6.2 除必要的车辆通行道路外,人行通道、墓间道路宜种植草皮绿化,也可采用透水砖铺设,不宜硬化,避免“青山白化”现象。6.6.3 道路交通应将功能服务区与骨灰(遗体)安置区相连接,机动车道宜形成环道,满足交通流畅。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场。6.6.4 县级公墓道路应设置清晰、规范的标识标牌等导向系统。6.6.5 主路作为机动车道,路面宽度不应5 m,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通行和墓区建设、管理与服务相关货物运输。DB42/T 19892023 5 6.6.6 支路作为机动车道或人车共用车道,路面宽度不应3 m,路沿距墓位距离不应1.5 m。6.6.7 主路纵坡角度宜8,超过 12应作防滑处理;
16、步行道路纵坡角度高于 10应设置人行台阶。园林绿地 6.7.1 公墓应考虑公墓的性质、特点、地域文化、殡葬审美习惯,结合当地气候状况、环境特征、地形地貌条件等因素,进行园林绿地规划设计。6.7.2 园林绿地规划应体现园林化特点,公墓的绿化覆盖率应50%。6.7.3 根据现状条件,公墓建设远期规划用地可进行幼苗栽植,通过逐年成林方式降低整体建设成本。6.7.4 园林绿地应因地制宜,合理搭配,选择易存活、好养护的苗木品种,宜采用本地适生花卉乔木。6.7.5 县级公墓功能服务区、集散广场等区域可选择品种、品相较好树种进行栽植,不宜栽种松柏等油性、易燃树种。停车场 6.8.1 停车场应根据公墓建设规模
17、,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规模较大的县级、乡镇公益性公墓应建设停车场,规模较小的农村公墓可不建停车场。6.8.2 主出入口或功能服务区宜设置停车场,次出入口可按需设置停车场。6.8.3 停车场可根据需求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6.8.4 停车场面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以满足日常安葬车辆停放需求为主。祭扫高峰时期,有条件的可借用周边公共停车区、空地等临时停车;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交通疏导及入园车辆管制;加大宣传力度,提倡错峰祭扫。6.8.5 停车场宜采用透水砖、垫草砖进行铺设安装。其他设施 6.9.1 县、镇级公墓宜设灌溉和排水设施系统,周边无水源的,应建蓄水池。6.9.2 县、镇级公墓
18、应进行电气设计,并应分功能区域控制。6.9.3 县级公墓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配备视频监控设备。6.9.4 县级公墓应设广播音响系统,有关用房的音响系统应能单独使用。6.9.5 公墓应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如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其中,灭火器的选择、设置和配置参照 GB 50140-2005 第 4、5、6 章的要求执行。6.9.6 公墓墓区内应设置座椅、垃圾箱,县级公墓应设置导视标识。6.9.7 公墓可根据需求设置集中焚烧区域。7 公墓管理 物价管理 骨灰(遗体)存放(安葬)服务费依据国家有关公益性安葬设施收费要求和湖北省定价目录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区公示。档案 7.2.1 县、镇级公
19、墓应收集并保管公墓建设施工档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立项文件、建设施工文件、验收相关资料等。7.2.2 县、镇级公墓应收集并保管骨灰(遗体)安放(葬)过程中形成的殡葬业务档案,包含但不限DB42/T 19892023 6 于以下内容:a)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b)骨灰(遗体)安放(葬)/墓位使用合同;c)服务项目;d)墓位登记表符合 MZ/T 034-2012 中附录 C墓位登记表的要求;e)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f)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g)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7.2.3 档案应由专人保管,档案资料一墓一档,档案保管应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
20、,保证档案的安全。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2.4 公墓档案归档、立卷、保管、使用、移交、鉴定和销毁等管理要求应按照 MZ/T 145 执行。安葬证 应印制公墓安葬证,公墓安葬证内容和格式参照MZ/T 034-2012中附录E的要求执行,包含以下信息:a)证件编号;b)逝者遗像、逝者姓名、性别、籍贯、生辰、逝世时间、安葬时间、墓位、编号、发证机关;c)持证人、与逝者关系、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公墓名称、公墓地址、(公墓)联系电话、经办人、发证日期、有效日期等。年检 7.4.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公墓进行监管,建立监督检查机制。7.4.2
21、 建立健全公墓年检制度,县级殡葬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年检工作,年检结果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年检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7.4.3 无殡葬管理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属地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祭扫 7.5.1 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祭扫引导等工作。7.5.2 引导群众进行文明、绿色、安全、环保的祭扫活动,鼓励错峰祭扫、营造文明祭扫氛围。7.5.3 提倡通过云祭扫、代客祭扫、鲜花祭扫、家庭追思等形式祭奠缅怀故人。7.5.4 县级公墓应制定清明节祭扫方案。信息化建设 7.6.1 宜在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增设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管理模块。7.6.2 宜在信息平台公开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监督方式、服务规范,提供远程告别、网上祭奠、网上预约等线上线下互动服务。DB42/T 19892023 7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 殡葬管理条例 2 鄂民政发202029号 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 3 鄂民政发201616号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4 民发201621号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 5 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 6 鄂民政发202153号 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 7 鄂民政发202225号 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