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4337-2023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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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40 CCS Z 6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43372023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2023-01-05 发布2023-03-01 实施安 徽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4337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
2、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家具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红、钱靖、汪水兵、洪星园、朱森、李平、吴蕾、秦志勇、杨鹏、卫尤文、王馨琦。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于 2022年9月13日批准。DB34/43372023 II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徽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文件。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
3、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文件是安徽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国家标准。DB34/43372023 1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定制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为家具制造企业配
4、套的集中式喷漆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文件的相关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581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
5、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
6、-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经、甲烷和非甲烷总经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
7、相色谱法 HJ 1180 家具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DB34/43372023 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家具制造业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来源:GB/T 4754-2017,5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
8、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来源:GB 37822-2019,3.1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来源:GB 37822-2019,3.17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经(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源:GB 37822-201
9、9,3.1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来源:GB 37822-2019,3.3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37822-2019,3.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来源:GB 37822-2019,3.19 标准状态 stan
10、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DB34/43372023 3 来源:GB 16297-1996,3.1,有修改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来源:GB 13223-2011,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意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意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
11、的限值。来源:GB 16297-1996,3.2,有修改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 VOCs 物料相同。来源:GB 37822-2019,3.7,有修改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家具制造企业执行表 1 规定。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执行表 1 规定。表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
12、许排放浓度 有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 苯 1 甲苯 5 二甲苯 10 甲醛 5 NMHC 30 4.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2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4.1.3 进入 VOCs 燃烧装置的废气需补充空气进行燃烧的,排气筒中实测 VOCs 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为 3的 VOCs 基准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基=21基21实 实(1)式中: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实 大气污染物实测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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