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T 1166.3-2019 司法行政机关戒毒诊断评估 第3部分:身心康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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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A90 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T 1166.32019 司法行政机关戒毒诊断评估 第 3 部分:身心康复 Terms in Diagnostic Evaluation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 Drug Rehabilitation Part Three:Physical and Mental Rehabilitation(报批稿)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文稿版次选择 2019-6-14 发布2019-7-1 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XX/XXXXXXXXXI目 次 前言.II1 范围.1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4.1 上海市戒毒管理局教育管理与医疗康复管理部门.24.2 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24.3 戒毒所心理矫治中心.24.4 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24.5 戒毒所教育矫正中心.24.6 戒毒大队.25 身体机能测试.26 体能测试.57 心理测试.78 心理康复训练.99 身心康复知识理论考试.11附录 A(规范性附录)身心康复评价要求.13 DBXX/XXXXXXXXX II 前 言 DB 31/T XXXXX司法行政机关戒毒诊断评估分为五个部分:第1部分:基本要求;第2部分:生理脱毒;第3部分:身心康复;第4部分:行为表现;第5部
3、分: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本部分为DB 31/T XXXXX的第3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上海市戒毒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部分由上海市戒毒管理局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戒毒管理局、上海市夏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上海市崧泽强制隔离戒毒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 晨、石小峰、陈 霞、宋卫东、郑 伟、蒋文英、李根宝、满秀才、吴光炜、査永刚、吴少群、汤智超、任 良、徐行孝、李赛岳。DBXX/XXXXXXXXX 1 司法行政机关戒毒诊断评估 第 3 部分:身心康复 1 范围 DB31/T XXXX的本部分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戒毒身心康复诊断评估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
4、限、评价内容和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开展的身心康复诊断评估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1/T XXXX.1-2019 司法行政机关戒毒诊断评估 第1部分: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DB31/T XXXX.1-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身体机能测试 physical function test检验戒毒人员身
5、体形态以及力量、柔韧、耐力、灵敏、平衡、心肺功能等身体素质与机能改善情况的测试。3.2 体能训练和测试 physical training and test针对不同年龄层次戒毒人员身体状况所开展的证明其康复训练水平,检验其戒毒康复效果的运动训练与测试。3.3 心理测试 psychological test 对戒毒人员个体或群体心理状态与性格因素进行量化,衡量心理健康水平与人格方面差异,并对认知功能改善作出评价的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测试。3.4 拒毒能力测试 drug-refused test通过分析吸毒情境模拟状态下戒毒人员肌电、皮电、心率等指标变化情况,对戒毒人员复吸风险与抗拒毒品的能力的评价。
6、3.5 认知神经基础测试 basic test on cognitive nerveDBXX/XXXXXXXXX2对戒毒人员的记忆能力、注意能力、空间结构认知能力以及情绪识别能力等认知功能损伤与恢复情况进行的评价。3.6 人格特质测试 personality traits test 分析戒毒人员人格特质中可能导致复吸的性格因子并进行评价的心理测试。3.7 认知神经康复训练与进阶测试 rehabilitation training for cognitive nerve and advanced test通过虚拟现实戒毒矫正与脑波认知干预等技术,针对戒毒人员病理性成瘾记忆与脑功能损伤开展的认知神
7、经功能训练与测试。3.8 心理康复训练 psychological rehabilitation training 对戒毒人员开展的情绪管理、意志力训练、家庭关系修复、人际交往、抗复吸训练、拓展训练等团队性、集体性心理训练。3.9 身心康复知识理论考试 theoretical examination of physical and mental rehabilitation对戒毒人员掌握戒毒常识、思想道德、法律常识、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知识水平与相关能力进行的鉴定与考核。4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4.1 上海市戒毒管理局教育管理与医疗康复管理部门 上海市戒毒管理局教育管理与医疗康复管理部
8、门负责标准的制定,对戒毒所开展身心康复评估进行指导、检查与考核。4.2 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 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职责见DB31/T XXXX.1-2019中3.4规定。4.3 戒毒所心理矫治中心 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职责见DB31/T XXXX.1-2019中3.9规定。4.4 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 戒毒所教育矫正中心职责见DB31/T XXXX.1-2019中3.10规定。4.5 戒毒所教育矫正中心 戒毒所心理矫治中心职责见DB31/T XXXX.1-2019中3.12规定。4.6 戒毒大队 戒毒大队职责见DB31/T XXXX.1-2019中3.14规定。5 身体机能测试 5.1 评价内容 DB
9、XX/XXXXXXXXX 3 身体机能测试必修(测)科目包括身体机能与素质综合测试、健心康复操和广播体操。选修(测)科目包括太极康复操、仰卧起坐(仰卧背伸)、台阶测试、象限跳(绕杆跑)、左右横跨、立定跳远等。5.2 评价时机 5.2.1 戒毒人员入所一年后,进行太极康复操、健心康复操和广播体操测试。测试未达标的,经戒毒人员本人申请后,进行重新测试。5.2.2 戒毒人员入所六个月后,进行身体机能与素质综合训练、仰卧起坐(仰卧背伸)、台阶测试、象限跳(绕杆跑)、左右横跨、立定跳远等测试。测试未达标的,由戒毒人员本人申请后,进行重新测试。5.3 评价要求 5.3.1 身体机能与素质综合测试 5.3.
10、1.1 评价方法 通过身高计、体重秤、握力仪、体前屈测试仪、反应时测试仪、闭眼单足站立测试仪、电子肺活量计等,测试戒毒人员身高和体重(形态)、握力(力量)、坐位体前屈(柔韧)、俯卧撑或仰卧起坐(耐力)、选择反应时(灵敏)、闭眼单脚站立(平衡)、肺活量(心肺功能)等指标,综合评价戒毒人员身体机能与素质的改善情况。5.3.1.2 评价程序 5.3.1.2.1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确定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受测人员,通知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和相关戒毒大队组织实施。5.3.1.2.2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组织戒毒大队民警进行身体机能测试仪器操作培训,并开展戒毒人员身体素质测试。5.3.1.2.3戒毒大队配合戒毒所康复
11、训练中心开展具体测试工作,并维护测试现场秩序。5.3.1.2.4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根据测试数据,作出评价结论。5.3.1.2.5戒毒大队根据学分设置要求,将评价结论转换为对应学分。5.3.1.2.6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根据测试数据原始材料,复核获得学分情况。5.3.1.3 评价结论 身高、体重设1、3、5三个分值,肺活量、握力、坐位体前屈、俯卧撑、闭眼单脚站立和选择反应时设置1、2、3、4、6五个分值。根据戒毒人员各单项测试得分之和进行综合评级。具体评价要求见附录A表A.1、表A.2规定。5.3.2 康复操与广播操训练与评价 5.3.2.1 评价方法 参照太极康复操、健心康复操与第九套广播体操等
12、动作要领,组织戒毒人员开展相关康复训练,评价康复训练效果。5.3.2.2.评价程序 5.3.2.2.1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指导戒毒大队开展太极康复操、健心康复操和广播体操日常训练。DBXX/XXXXXXXXX45.3.2.2.2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会同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对戒毒人员训练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评价结论。5.3.2.2.3戒毒大队根据学分设置要求,将评价结论转换为对应学分。5.3.2.2.4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根据评价结论原始材料,复核获得学分情况。5.3.2.3 评价结论 5.3.2.3.1太极康复操由相关专家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分为“初段”和“中段”两个等级。5.3.2.3.2健心康复
13、操和广播体操评价结论包括:a)精神面貌好,能熟练完成整套动作,并掌握动作要领,评价为“较好”;b)精神面貌一般,能连贯完成整套动作,动作要领基本到位,评价为“一般”;c)精神面貌欠佳,未连贯完成整套动作或只是简单模仿几个动作,动作不得要领,评价为“较差”。5.3.3 其他科目 5.3.3.1 评价方法 通过仰卧起坐仪、台阶测试仪等,开展关于身体机能和素质方面的其他训练和测试。5.3.3.2 评价程序 5.3.3.2.1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确定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受测人员,通知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和相关戒毒大队组织实施。5.3.3.2.2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组织戒毒大队民警进行身体素质测试仪器操作培训,并
14、开展身体素质测试工作。5.3.3.2.3戒毒大队配合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开展具体测试工作,并维护测试现场秩序。5.3.3.2.4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根据测试数据,作出评价结论。5.3.3.2.5戒毒大队根据学分设置要求,将评价结论转换为对应学分。5.3.3.2.6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根据测试数据原始材料,复核获得学分情况。5.3.3.3 评价结论 5.3.3.3.1仰卧起坐、象限跳、立定跳远测试年龄范围是 20 岁至 39 岁。仰卧背伸、左右横跨测试年龄范围是 40 岁以上。5.3.3.3.2测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评价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具体评价要求见附录 A表 A.3、表 A.4 规定。
15、5.4 学分设置 5.4.1 必修(测)科目 必修(测)科目学分设置包括:a)身体机能与素质综合测试评价为“合格”以上的,获得 6 学分;b)健心康复操和广播体操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时评价为“较好”的,或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时评价为“一般”以上的,获得 6 学分。5.4.2 选修(测)科目 每名戒毒人员在戒治期内只能获得以下不超过两项身体机能测试选修(测)科目的学分:a)太极康复操获得“初段”的,获得 6 学分;获得“中段”的,获得 8 学分;DBXX/XXXXXXXXX 5 b)台阶测试评价为“达标”的,获得 6 学分;c)仰卧起坐(仰卧背伸)、立定跳远测试评价为“达标”的,获得 5 学分;d)
16、象限跳(绕杆跑)、左右横跨测试评价为“达标”的,获得 4 学分。5.5 特殊情形 5.5.1 特殊情形认定 对身患疾病或身体残疾不宜参加身体机能规定科目测试的戒毒人员,由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会同戒毒所戒毒医疗中心进行认定。5.5.2 替代方式 5.5.2.1 对身患疾病或身体残疾不宜参加规定科目测试的戒毒人员,可以安排其他适宜其参加的测试科目。测试成绩合格,给予相应学分。5.5.2.2 对身患疾病或身体残疾完全无法参加身体机能测试的戒毒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可安排运动知识与体育文化替代考试。根据考试成绩,作出评价结论,给予相应学分。6 体能测试 6.1 评价内容 体能测试内容包括必修(测)科目
17、500m慢跑和选修(测)科目,选修(测)科目评价的内容见附录A表A.5、表A.6规定。6.2 评价时机 戒毒人员入所六个月后,进行500m慢跑、9min跑、3000m健康走(男子1500m跑或女子2min跳绳)、30s跳绳、25m往返跑(两点侧滑)、三点移动(30s前后击掌)等测试。测试未达标的,由戒毒人员本人申请后,进行重新测试。6.3 评价要求 6.3.1 必修(测)科目 6.3.1.1 评价方法 利用秒表等计时器测试戒毒人员500m慢跑用时。6.3.1.2 评价程序 6.3.1.1.1 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确定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受测人员,通知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和相关戒毒大队组织实施。6.3.
18、1.1.2 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指导戒毒大队组织戒毒人员进行日常训练,并开展具体测试。6.3.1.1.3 戒毒大队配合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开展具体测试工作,并维护测试现场秩序。6.3.1.1.4 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根据测试数据,作出评价结论。6.3.1.1.5 戒毒大队根据学分设置要求,将评价结论转换为对应学分。6.3.1.1.6 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根据测试数据原始材料,复核获得学分情况。DBXX/XXXXXXXXX66.3.1.3 评价结论 6.3.1.3.1 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4 分钟内完成 500m 慢跑,评价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6.3.1.3.2 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5 分钟内
19、完成 500m 慢跑,评价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6.3.2 选修(测)科目 6.3.2.1 评价方法 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关于普通人群体育锻炼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日常体能训练。经体能测试,检验戒毒人员体能改善情况与戒毒康复效果。6.3.2.2 评价程序 6.3.2.2.1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确定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受测人员,通知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和相关戒毒大队组织实施。6.3.2.2.2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指导戒毒大队开展戒毒人员体能训练,组织大队民警进行测试仪器操作培训。6.3.2.2.3戒毒大队配合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开展具体测试工作,并维护测试现场秩序。6.3.2.2.4戒毒所康复训练中
20、心根据测试数据,作出评价结论。6.3.2.2.5戒毒大队根据学分设置要求,将评价结论转换为对应学分。6.3.2.2.6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根据测试数据原始材料,复核获得学分情况。6.3.2.3 评价结论 6.3.2.3.11500m 跑(男性)、2min 跳绳(女性)、25m 往返跑、三点移动测试年龄范围是 20 岁至39 岁。两点侧滑、30s 前后击掌、3000m 健康走测试年龄范围是 40 岁以上。6.3.2.3.2测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评价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具体评价要求见附录 A表 A.5、表 A.6 规定。6.4 学分设置 6.4.1 必修(测)科目 必修(测)科目学分设置包
21、括:a)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时,500m 慢跑评价为“达标”,获得 6 学分;b)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时,500m 慢跑评价为“达标”,获得 6 学分。6.4.2 选修(测)科目 每名戒毒人员在戒治期内只能获得以下不超过两项体能训练和测试选修(测)科目的学分:a)9min 跑、3000m 健康走(男子 1500m 跑或女子 2min 跳绳)测试评价为“达标”的,获得 6 学分;b)30s 跳绳测试评价为“达标”的,获得 5 学分;c)25m 往返跑(两点侧滑)、三点移动(30s 前后击掌)测试评价为“达标”的,获得 4 学分。6.5 特殊情形 6.5.1 特殊情形认定 DBXX/XXXXXXXXX
22、 7 对身患疾病或身体残疾不宜参加体能训练规定科目测试的戒毒人员,由戒毒所康复训练中心会同戒毒所戒毒医疗中心进行认定。6.5.2 替代方式 6.5.2.1 对身患疾病或身体残疾不宜参加规定科目测试的戒毒人员,可以安排其他适宜其参加的科目测试。测试成绩合格,给予相应学分。6.5.2.2 对身患疾病或身体残疾完全无法参加体能康复训练和测试的戒毒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可以安排运动知识与体育文化替代考试。根据考试成绩,作出评价结论,给予相应学分。7 心理测试 7.1 评价内容 心理测试必修(测)科目包括人格特质测试、拒毒能力测试、认知神经基础测试。选修(测)科目为认知神经康复训练与进阶测试。7.2
23、评价时机 7.2.1 戒毒人员入所一个月内,进行人格特质测试。测试未达标的,在首次测试三个月后进行重新测试。7.2.2 戒毒人员入所九个月后,进行拒毒能力测试、认知神经基础测试、认知神经康复训练与进阶测试。测试未达标的,由戒毒人员本人申请后,进行重新测试。7.3 评价程序 7.3.1 人格特质测试 7.3.1.1 评价方法 采用量表对戒毒人员人格特质进行评价。7.3.1.2 评价程序 7.3.1.2.1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确定人格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受测人员,通知戒毒所心理矫治中心和相关戒毒大队组织实施。7.3.1.2.2戒毒所心理矫治中心对戒毒人员开展人格特质测试,并根据测试数据,作出评价结论。7
24、.3.1.2.3戒毒大队根据学分设置要求,将评价结论转换为对应学分。7.3.1.2.4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根据测试数据原始材料,复核获得学分情况。7.3.1.3 评价结论 根据心理测试报告结果,评价是否“未出现明显心理异常倾向”。7.3.2 拒毒能力测试 7.3.2.1 评价方法 通过观看配有同步音响的视频,检测模拟吸毒环境下与静态放松时的各项生理参数前后变化,对戒毒人员拒毒能力进行训练、测试与评价。DBXX/XXXXXXXXX87.3.2.2 评价程序 7.3.2.2.1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确定拒毒能力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受测人员,通知戒毒所心理矫治中心和相关戒毒大队组织实施。7.3.2.2.1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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