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T 2825—2023 地下水资料编整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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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7.120CCS P 1214山西省地方标准DB 14/T 28252023地下水资料整编规程2023-10-08 发布2024-01-07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 14/T 2825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整编流程.15资料整编.26资料审查验收.87资料存储、归档和刊印.9附录 A(资料性)地下水监测站基本信息及基本情况表式样及填表说明.10附录 B(资料性)地下水监测原始记载(记录)表式样及填表说明.14附录 C(规范性)地下水资料整编成果表式样及填表说明.19DB 14/T 2825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
2、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水利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0)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明斌、孙文、康彩琴、高宗强、王宏、王建平、薛明霞、亢一凡、李啸、茹哲敏、郭天宇、何向楠、丁薇、王青霞、卢建斌、武淑林、冯养云、岳纪文、李燕。DB 14/T 282520231地下水资料整编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地下水资料整编流程、资料整编、资料审查验收以及资料存储、归档和刊印的内容和要求。本文
3、件适用于省内地下水长期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其他地下水资料整编工作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 50179河流流量测量规范GB/T 51040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SL/T 247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 360地下水监测站建设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SL/T 247、SL 36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地下水监测站为获取地下水水位、水温、水质和水量等监测数据而设置的监
4、测设施设备,包括:监测井、监测仪器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基本资料考证对地下水监测站的基本资料进行考查和验证。合理性检查为保证资料整编的质量,根据地下水要素的变化规律和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对整编成果的规律性所做的检验工作。4整编流程地下水资料整编流程见图 1。DB 14/T 282520232图 1地下水资料整编流程图5资料整编一般规定5.1.1水位(埋深)监测数据以“m”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5.1.2水温监测数据以“”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 1 位。5.1.3开采量监测数据以“m/h”为单位,精确到整数位;泉流量监测数据以“m/s”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5.1.4统计数值时
5、,平均值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挑选极值,若多次出现同一极值,则选择首次出现的极值。5.1.5整编中的异常监测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插补、修正、可疑、动水位、地面积水、井干、缺测、井淤、停测、泉干、结冰、自流。5.1.6整编符号按表 1 的规定执行。DB 14/T 282520233表 1整编符号意义整编符号代码说明插补A修正+B可疑C动水位D地面积水积水E井干井干F缺测H井淤井淤J停测K相应数据栏保持空白泉干泉干M结冰结冰N自流R不完全统计()S将统计值用“()”括起来不进行统计T注1:符号代码不分大小写,宜使用大写。注2:“()”为半角符号。基本资料考证5.2.1考证内容包括:
6、监测站编码、名称、类别、位置、坐标;监测站情况、高程信息、现有监测项目、高程引测和校测、监测项目变动情况、监测站沿革情况、洗井、监测站运维及周边影响监测情况。5.2.2考证方法包括:调查法:野外测量、复核或实地调研;查阅资料法:查阅相关档案资料。5.2.3经考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测站,相应监测资料不予整编:监测设备的监测误差超过 GB/T 51040 规定的允许范围;监测站无法正常开展监测。5.2.4经基本资料考证的监测站,编制地下水监测站基本信息考证表,监测站新建、迁移时,还应编制地下水监测站基本情况一览表,表格式样及填表说明参见附录 A。原始监测资料审核5.3.1提供地下水监测原始记载(
7、记录)表,表格式样及填表说明参见附录 B。5.3.2原始监测资料审核内容包括:原始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由于设备检测和高程校测导致的监测数值修正;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日值计算方法合理性;单站监测资料合理性;DB 14/T 282520234异常监测资料产生原因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5.3.3单站监测资料合理性审查内容包括:水位、水温相邻测次的变幅,上年末、本年初监测数据对比;降水量与地下水位动态的相关性;同一含水层(组)各监测站之间监测数据的相关性;自动监测数据对比分析;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送过程,水质检测及分析方法,水质检测结果;水量数据的规律性、取水许可的相符性。5.3.4经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
8、的监测站,相应监测资料不予整编:监测方法错误;测量误差超过 GB/T 51040 规定的允许范围;监测数据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水位(埋深)资料整编5.4.1日监测数据日监测数据确定按下列规定执行:以 0:00 至 24:00 作为当日监测时段,0:00 为当日监测时段起始点;逐日、五日、十日监测站日监测值均为 8:00 监测数据;统测监测值为当日监测数据;自动监测站,日水位(埋深)监测值为监测时段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资料整编应按先插补和修正逐次监测数据,后计算和选择日水位(埋深)的顺序进行;未按规定日期监测的水位(埋深)数据不予采纳。5.4.2资料插补和修正5.4.2.1资料插补和修正情形包括
9、:由于间歇性开采引起水位明显下降,但停止开采后当日水位能迅速恢复,对此类有规律性动水位,可取地下水恢复后的高水位作为基准值,宜对开采期间的动水位进行插补、修正;因偶然性开采等原因造成地下水水位突变,水位过程线陡然变化,不平滑、不连续,相应突变监测数据应进行插补、修正;由于洗井造成水位变化,稳定前水位恢复期内的动水位监测数据应进行插补、修正;监测站虽受本站或周边地下水开采影响,但监测数据准确,水位过程线平滑、连续,能够代表本站地下水实际变化时,不宜对变化数据进行插补、修正;当洗井水位稳定后,由于洗井造成水位阶梯状变化,但洗井前后监测数据准确,不宜进行插补、修正;经插补和修正的数据不应作为再次插补
10、修正的依据。5.4.2.2资料插补按下列规定执行:可疑、井淤数据在插补时按缺测对待;停测、地面积水、井干、泉干、结冰数据不宜进行插补;逐日监测站,监测数据连续缺测不超过 10 次,且缺测前后均有准确的监测数据时可插补;五日监测站,监测数据连续缺测不超过 1 次,且缺测前后均有准确的监测数据时可插补;十日监测站,监测数据不得插补;DB 14/T 282520235统测数据不得插补;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连续缺测不超过 240h,且缺测前后均有准确的监测数据时可插补;巡测和运维过程中准确的人工监测数据应按照正常监测数据对待,可作为资料插补的依据;数据插补方法可采用相关法、趋势法或内插法。5.4.2.
11、3资料修正按下列规定执行:时段内水位监测数据与真实水位相比,发生系统性、规律性偏差,但监测数据能够代表时段内各时点地下水水位的相对变化,消除偏差影响后即可作为准确监测数据时,可对监测数据进行修正;数据修正主要依据测具检定报告、自动监测稳定性分析、自动监测站巡测维护对比记录进行;数据修正应按监测时点依次进行;数据修正方法可采用阶梯型修正、渐变型修正或混合型修正。5.4.3数值统计5.4.3.1数值统计情形包括:经插补或修正后的数据参加数值统计;停测、缺测、地面积水、井干、泉干、井淤、结冰数据不应参加数值统计;统测数据不应进行年月数值统计。5.4.3.2月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月统计应包括月平均水位
12、(埋深)值,月最高、最低水位(最大、最小埋深)值及其发生日期;月平均水位(埋深)值应为参加数值统计的日水位(埋深)算术平均值;月最高、最低水位(最大、最小埋深)值应从当月所有日水位(埋深)数据中挑选;逐日水位(埋深)资料齐全时,应进行月完全统计;月内缺测(包括停测、地面积水、井干、泉干、井淤、结冰)不超过 10 次时,应进行月不完全统计;超过 10 次时,不应进行月统计;监测频次为每日多次的监测站,应以所确定的日水位(埋深)数据进行月统计,并应按逐日水位(埋深)资料对待;五日水位(埋深)资料齐全时,应进行月完全统计;月内缺测(包括停测、地面积水、井干、泉干、井淤、结冰)不超过 2 次时,可进行
13、月不完全统计;超过 2 次时,不应进行月统计;十日水位(埋深)资料齐全时,应进行月完全统计;月内缺测(包括停测、地面积水、井干、泉干、井淤、结冰)不超过 1 次时,可进行月不完全统计;超过 1 次时,不应进行月统计。5.4.3.3年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年统计应包括年平均水位(埋深)值,年最高水位(最小埋深)、最低水位(最大埋深)值及其发生日期,年变幅,年末差;年平均水位(埋深)值应为月平均水位(埋深)值的算术平均值;年最高水位(最小埋深)、最低水位(最大埋深)值及其发生日期应从各月相应极值中挑选;年内各月均进行完全统计时,应进行年完全统计;年内月不完全统计不超过 4 个且不进行月统计不超过 2
14、 个时,应进行年不完全统计;年内月不完全统计超过 4 个或不进行月统计超过 2个时,不应进行年统计。水温资料整编5.5.1日监测数据DB 14/T 282520236日监测数据确定按下列规定执行:以 0:00 至 24:00 作为当日监测时段,0:00 为当日监测时段起始点;五日监测站日监测值为 8:00 监测数据;监测频次为每日多次的监测站,日水温监测值宜为日监测时段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资料整编应按先插补逐次监测数据,后计算和选择日水温的顺序进行。5.5.2资料插补资料插补按下列规定执行:可疑数据在插补时可按缺测对待;停测、井干、泉干、结冰数据不宜进行插补;对于非自动水温监测站,年内缺测超
15、过 2 次时,不宜插补,年内缺测不超过 2 次时,可根据历史资料、周边监测站资料等进行插补;自动监测资料,连续缺测不超过 240h,且缺测前后均有准确的监测数据时可插补;巡测和运维过程中准确的人工监测数据应按照正常监测数据对待,可作为资料插补的依据;经插补的数据不应作为再次插补的依据;水温资料插补可采用直线插补法。5.5.3数值统计5.5.3.1数值统计情形包括:经插补后的数据应参加数值统计;缺测、停测、井干、泉干、结冰数据不应参加数值统计。5.5.3.2月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月统计应包括月平均水温值,月最高、最低水温值及其发生日期;月平均水温值应为参加数值统计的日水温算术平均值;月最高、最低
16、水温值应从当月所有日水温数据中挑选;五日水温资料齐全时,应进行月完全统计;月内缺测(包括停测、井干、泉干、结冰)不超过 2 次时,可进行月不完全统计;超过 2 次时,不宜进行月统计;监测频次为每日多次的监测站,应以所确定的日水温数据进行月统计;日水温资料齐全时,应进行月完全统计;月内缺测(包括停测、井干、泉干、结冰)不超过 10 次时,可进行月不完全统计;超过 10 次时,不宜进行月统计。5.5.3.3年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年统计应包括年平均水温值,年最高、最低水温值及其发生日期,年变幅,年末差;年平均水温值为月平均水温值的算术平均值;年最高、最低水温值及其发生日期从各月相应极值中挑选;年内各
17、月均进行完全统计时,应进行年完全统计;年内月不完全统计不超过 4 个且不进行月统计不超过 2 个时,应进行年不完全统计;年内月不完全统计超过 4 个或不进行月统计超过 2个时,不应进行年统计。水质资料整编水质资料整编按下列规定执行:审核原始资料,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原因不明时如实说明情况,不得任意修改或舍弃数据;DB 14/T 282520237“可疑”水质监测数据说明原因并标注;地下水水化学类型计算应按照舒卡列夫分类法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应按照 GB/T 14848 的有关规定进行;地下水水质监测指标可根据工作需求增加或减少;应将审核合格的水质资料进行分类整编,并应按特征值统计。水量资料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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