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5782-2023 湖泊生态清淤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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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00.01 CCS A 02 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57822023 湖泊生态清淤工程施工质量 检验与评定规程 2023-07-28 发布2023-08-28 实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13/T 5782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原则.2 5 施工质量检验.3 6 施工质量评定.4 附录 A(资料性)工程项目划分说明及划分表.6 附录 B(资料性)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8 附录 C(资料性)清杂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单元质量评定表.9 附录 D(资料性)生态清淤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单元
2、质量评定表.11 附录 E(资料性)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13 参考文献.14 DB 13/T 5782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水科院瑞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然、朱晓磊、朱永涛、刘晶、张红、李源、朱宝锋、林俊雄、刘文勇、张海涛、孙越、霍学平、孙海滨、张翔宇、张伟、史密伟、李百良、张志华、郝凌霄、孟捷。DB 13/T 57822023 1 湖
3、泊生态清淤工程施工质量 检验与评定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泊生态清淤工程项目划分的基本要求,明确了质量检验和评定的主要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在湖泊中开展的生态清淤工程项目所划分的单位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288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 63
4、1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JJF 105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 1094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生态清淤 采用环保型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工艺,对水体中的污染底泥进行疏挖,并控制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扩散,以减轻河湖内源污染负荷的施工技术方法。来源:DB13/T 56062022,3.3,有修改 底泥 经过长时间物理、化学及生物等作用及水体传输而沉积于水体底部的土体颗粒、有机质及各种矿物的混合物。来源:DB13/T 56062022,3.1,有修改 质量检验 通过检查、测量、试验等方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符合性评价。来
5、源:SL 1762007,2.0.2,有修改 质量评定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来源:SL 1762007,2.0.3 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发挥作用、独立施工条件的清淤区域或具备独立招标条件的工程。来源:SL 1762007,2.0.4,有修改 分部工程 DB 13/T 57822023 2 在一个清淤单位工程内具有独立专业或独立功能的工程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来源:SL 1762007,2.0.5,有修改 单元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6、来源:SL 1762007,2.0.6,有修改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对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来源:SL 1762007,2.0.7,有修改 工序 按施工的先后顺序将单元工程划分成的若干个具体施工过程或施工步骤。对单元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的工序称为主要工序。来源:SL 6312012,2.0.2 4 总体原则 湖泊生态清淤工程 4.1.1 湖泊生态清淤工程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三级。4.1.2 施工、监理、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 SL 176 和其它相关标准履行质量检验职责。4.1.3 单元工程按工序划分情况,分为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和不划
7、分工序单元工程。a)划分工序单元工程应先进行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在工序验收评定合格和施工项目实体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b)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在单元工程中所包含的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和施工项目实体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4.1.4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a)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已经完成的单元施工质量按本标准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b)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向监理单位申请复核。项目划分原则 4.2.1 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内容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8、4.2.2 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宜按招标标段或工程内容划分,一般以每个合同工程作为 1 个单位工程。4.2.3 分部工程项目划分宜按工程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长度、功能或施工部署划分。同一个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分部工程投资不宜相差太大。余土堆场应单独划分为 1 个分部工程。4.2.4 单元工程项目划分应按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内容、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项目划分程序 4.3.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
9、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见附录 A)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确认。4.3.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 14 个工作日内项目划分进行确认(见附录 B),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4.3.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DB 13/T 57822023 3 5 施工质量检验 一般规定 5.1.1 承担检测、监测和测量等工程质量检验的技术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
10、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1.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5.1.3 工程质量检验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5.1.4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数量和方法应符合 SL 631、SL 176 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5.1.5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5.1.6 项目法人、监理
11、、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 SL 631、SL 176 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及数量按 SL 176 执行。5.1.7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a)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b)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
12、返工重做,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5.2.1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参照 SL 631、SL 176 和其它相关标准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附录 C、附录 D。5.2.2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自检结果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 SL 288 或合同约定执行。5.2.3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5.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
13、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5.2.5 临时工程的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 SL 631、SL 176 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检验内容 5.3.1 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工作,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清杂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单元质量评定表(见附录 C)生态清淤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单元质量评定表(见附录 D),报监理机构复核。5.3.2 监理机构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按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
14、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5.3.3 施工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应及时将水质、底泥、清淤断面等自检和第三方工程质量检验结果送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5.3.4 生态清淤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相关要求应符合 SL 176 的规定。数据处理 5.4.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 JJF 1094 和 JJF 1059.1 的规定,水质和底泥指标应符合 GB 3838 和 GB 15618 的规定。DB 13/T 57822023 4
15、 5.4.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5.4.3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水质、底泥取样和断面检验区域选取应具有代表性;b)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c)操作应准确无误。5.4.4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不应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5.4.5 单元工程检测结果按 SL 631、SL 176 规定进行计算。6 施工质量评定 评定依据 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a)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b)单元工程评定标准;c)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
16、纸、设计修改通知书及有关技术文件;d)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e)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合格标准 6.2.1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工程质量评定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a)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b)经复挖或水质再次监测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c)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6.2.2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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