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832.6-2023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6部分:木结构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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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联合发布编 号:DB11/T 1832.6-2023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 6 部分:木结构工程 Construction process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art 6:timber structure engineering 2023-12-27 发布 2024-04-01 实施 DB11/T 1832.6-2024 2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 6 部分:木结构工程 Construction process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2、engineering part 6:timber structure engineering 编 号:DB11/T 1832.6-2023 主编部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4年04月01日 2023年 北京DB11/T 1832.6-2024 3 前言 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发201820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基本
3、规定;3 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制作;4 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安装;5 木屋盖施工;6 胶合木结构安装;7 轻型木结构施工;8 钢木屋架施工;9 木结构防护施工。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 1 号,北京建工大厦 A 座 9 层 906 室;邮编:100055;电话:010-63965212;电子邮箱:)。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林绿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王建明 胡敬伟 胡 涛 齐云轩 陈 航 吕丹丹 苏丽君 王海跃 李 波 马一方 周一萌 许 宁 吕燕柏 赵 坤 李晨玮 张应杰 惠 亮 王 健 张朝阳 杨广超 毛林海 金 辉 刘汝超 胡建平 杨 朝 王 宇 崔 晨 张 鹏 王宇轩 王旭 王诚浩 马岫云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程 峰 王 甦 张显来 吴
5、吉明 张海燕 谢校亭 高 杰 DB11/T 1832.6-2024 1目次 1 总 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制作 6 4 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安装 15 5 木屋盖施工 19 6 胶合木结构施工 24 7 轻型木结构施工 32 8 钢木屋架施工 41 9 木结构防护施工 45 附录 A 木桁架制作放样流程 51 本规程用词说明 54 引用标准名录 55 条文说明 57 DB11/T 1832.6-2024 2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Basic requirements 2 3 Manufacturing of beams,col
6、umns and trusses made of rough sawn and round timber 6 4 Installation of t beams,columns and trusses made of rough sawn and round timber 15 5 Construstion of timber roofs 19 6 Construstion of glulam structures 24 7 Construstion of light wood frame structures 32 8 Construstion of stell and wood truss
7、es 41 9 Protection of timber structures 45 Appendix A Mold loftting process for light wood truss 5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5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55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58 DB11/T 1832.6-2024 11 总则 1.0.1 为加强木结构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艺做法,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建筑木结构工程的
8、施工,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和按文物管理的建筑木结构工程。1.0.3 木结构工程的施工工艺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DB11/T 1832.6-2024 22 基本规定 2.1 材料要求 2.1.1 木结构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和配件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2.1.2 木结构构件应具有产品标识,标识内容应符合标准规定。2.1.3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 19%;2 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 18%;3 作为连接件时不应大于 15%;4 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 8%15%,且
9、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 5%;5 井干式木结构构件采用原木、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 20%;采用集成材制作时不应大于 15%。2.1.4 在木结构中使用木基结构板、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 22349、定向刨花板LY/T 1580 的规定;2 胶合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 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等的规定,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 对于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木工字梁GB/T 28985 的规定;4 在
10、木结构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的规定。2.1.5 防腐木材耐久木材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2.1.6 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 Q235 钢、Q355 钢、Q390 钢和 Q420 钢,并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的规定。2.1.7 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大于 20mm 的拉杆,以及焊接承重结构或是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2.1.
11、8 木结构用螺栓应符合下列规定:DB11/T 1832.6-2024 31 螺栓应选用非全纹螺栓,与构件接触的螺杆中间部位应为无纹的光杆;2 选用的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 5782 和六角头螺栓 C 级GB/T 5780 的规定;3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的规定。2.1.9 锚栓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
12、0 中规定的 Q235 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中规定的 Q355 钢制成。2.1.10 钢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 27704 的规定;木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T 951、开槽沉头木螺钉GB/T 100 的规定;自攻螺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十字槽沉头自攻螺钉GB/T 846、开槽沉头自攻螺钉GB/T 5283、十字槽盘头自攻螺钉GB/T 845、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木结构用自攻螺钉LY/T 3219 的规定。2.1.11 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
13、钢焊条GB/T 5117 及热强钢焊条GB/T 5118 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的力学性能相适应。2.1.12 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品。与防腐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等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产品,并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2.1.13 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的承重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 的规定。2.1.14 完全外露的金属连接件可采取涂刷防火涂料等防火措施,防火涂料的涂刷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2.2 施工要求 2.2.1 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
14、会审并根据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2.2.2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操作人员应理解技术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2.2.3 施工中用测量、检测、计量设备和仪器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2.2.4 木结构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各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的措施。DB11/T 1832.6-2024 42.2.5 基础基底垫层厚度不应小于 100mm,基础顶面标高宜高出室外地坪 300mm。2.2.6 地基基础应验收合格,基础施工精度应满足木结构部分的施工安装要求。2.2.7 木结构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宜在工厂加工制作;构件出厂时应进行检验,并应附有生
15、产合格证书和相关力学性能检验报告。2.2.8 构件和部品的运输和储存应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构件和部品在安装、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和防止损坏的质量安全保护措施。2.2.9 木结构建筑安装时宜根据现场安装条件采用单元化安装方法,并应采取保护措施。2.2.10 构件之间的连接件采用暗藏方式时,连接件部位应预留安装孔。安装完成后安装孔应予以封堵。2.2.11 现场安装时未经设计允许不应对构件进行切割、开洞。2.2.12 现场安装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构件、建筑附件及吊件等受潮、破损、遗失或污染的措施。2.2.13 机电安装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宜与构件同步施工。2.2.14 管线布设距
16、墙体、楼盖表面较近或穿过结构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2.3 安全环保要求 2.3.1 木材加工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排放。机械应加装防尘装置,控制木屑粉尘对环境的污染。操作人员应配备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2.3.2 包装箱、包装袋、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按“可再利用”和“不可再利用”分类收集、存放、处置。2.3.3 施工机械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状态良好,防护设施齐全。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机械伤害事故发生。2.3.4 加工及安装人员作业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11/T 1833 的规定。2.3.5 作业现场应建立消防制度,采取防火措施,配备消防器材。2.3
17、.6 作业现场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要求。2.3.7 吊装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的规定,雨天、大雾及五级及以上大风下不得进行吊装作业。DB11/T 1832.6-2024 52.3.8 作业面距地面 2m 以上时应设防护栏杆或安全网,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的规定。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设点应安全可靠。高处作业人员的工具、零配件等物品应放在随身带的工具袋内,不得随意放置和抛掷。2.3.9 防腐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按标准穿戴防尘罩、防护眼镜、手套、工作
18、服等防护用品;作业场所应通风良好。2.3.10 雨期施工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不应在露天堆放,在敞篷仓库堆放时,应采取防雨及防潮措施,确保材料及产品的存放安全;冬期不得在车间内使用明火加温或取暖。屋面作业雨期或冬期施工时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DB11/T 1832.6-2024 63 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制作 3.1 材料要求 3.1.1 木结构各类构件所用材料的树种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方木、原木构件的材质等级、选材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的规定。主要的承重构件应采用针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硬质阔叶材。3.1.2 进场木材均应作弦向
19、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表 3.1.2 木材静曲强度标准 木材种类 针叶材 阔叶材 强度等级 TC11 TC13 TC15 TC17 TB11 TB13 TB15 TB17 TB20 最低强度(N/mm2)44 51 58 72 58 68 78 88 98 3.1.3 工程所需材料应运到作业现场,经检查验收合格,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核验。3.1.4 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钢构件、连接件、锚栓等应符合本规程第 2.1 节的规定。3.2 主要机具 3.2.1 宜配备木工带锯、圆盘锯、木工平刨、木工压刨、手电钻、手持电刨等木工机械。3.2.2 宜配备木
20、工手锯、木工凿、木工手斧、墨斗、倒链、白棕绳、抬杠等工具。3.2.3 宜配备水准仪、钢尺、木材含水率测试仪等检测仪器。3.2.4 施工机械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状态良好,防护设施完备。3.3 作业条件 3.3.1 加工场地和木材堆放场地应平整,周边应有排水沟。用作放大样的场地应为平整地面。现场存放木材及构件的防雨、防晒临时设施已搭建完成。3.3.2 工程所需机械设备应安装就位,并经验收合格。3.3.3 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应到位,并已验收完毕。3.3.4 工程所需材料应运到作业现场,并经检查验收合格。3.4 施工工艺DB11/T 1832.6-2024 73.4.1 木桁架制作应按图 3
21、.4.1 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图 3.4.1 木桁架制作工艺流程图 3.4.2 制作木桁架等承重结构时应按施工图放足尺寸大样,当结构完全对称时可只放半个结构大样。放大样可按本规程附录 A 的流程进行。3.4.3 大样完成后应选用木纹平直、含水率低于 18%且不易变形的板材制作样板,样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样板杆件的榫、槽、齿孔等形状和位置应准确,样板对大样的偏差宜控制在1mm 以内。样板完成后应在大样上试装配,检查无误后在样板上弹出轴线,标明杆件名称或编号;2 钢拉杆不配样板,只在大样上量取实长;3 样板制作完成后应注意保护,不应因淋雨、曝晒、碰撞等原因变形。3.4.4 应在样板拼装确认无
22、误后按样板进行配料、下料及加工零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料的原则是:大料不得小用,长料不得短用,优材不得劣用;2)当上下弦材料截面相同时,应把较好的材料用于下弦杆;3)上下弦均应把材质较好的一端放在端节点上;4)方木用作桁架下弦时宜破心下料;5)木材裂纹处应避开受剪力部位,木节及斜纹应避开榫槽部位,髓心应避开齿、槽及螺栓排列部位;6)木下弦接头不应超过两个,且不应改变接头设计位置。上弦受压接头应设在节点附近,且不宜设在支座节点间和脊节点间;7)当弯曲木材用于上下弦时,均应凸面朝上。受压构件及压弯构件的允许纵向弯曲值原木不应大于构件长度的1/200,方木不应大于构件长
23、度的1/500。2 下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桁架下弦可按样板实长断料;2)桁架上弦、竖杆及斜撑断料长度应比样板长50mm加工余量;准备工作配料、下料、加工零件出样板 放大样装配 检查验收 调整校正、紧固锚固螺栓DB11/T 1832.6-2024 83)接夹板、木垫块等依据样板确定形状和尺寸下料,应注意留有加工余量。3 加工零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桁架零件的画线、加工及检验依据样板进行。按样板制作的零件,其长度偏差不应大于2mm;2)受压接头及槽齿结合的承压面应位置准确,接触严密。凹凸倾斜不应大于1mm,齿及齿槽均应用锯锯割,锯好后再用刨或凿修整;3)上下弦在端节点处的非承压面宜留5mm10m
24、m空隙;4)上弦杆接头应垂直于轴线锯平抵紧,用夹板连接,不得采用斜搭接头;5)受拉钢螺栓孔应根据零件轴线准确加工,螺栓长度应适当,不得因太长另垫木块,也不应过短而在木材上挖凿深孔埋藏;6)木连接夹板和木垫块的材质、截面形状及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7)钢夹板、螺栓、螺栓垫板等钢制零件加工制作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不得用多块薄垫板代替设计要求厚度的垫板。4 零件加工完成后应全数检查,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装配。3.4.5 木桁架装配应符合下列规定:1 桁架应立拼,装配前应先按跨度在两端及中间节点部位安放垫木,找平后按起拱高度将中部垫起形成装配平台;2 中竖杆为钢拉杆的木桁架装配顺序
25、应符合下列规定:1)钉下弦端节点附木,拼接桁架下弦,并临时固定在装配平台上;2)安装上弦杆,拼好脊节点,上木夹板并钻孔上螺栓;3)安装钢制中竖杆并紧固螺栓;4)安装斜撑;5)在端节点钻孔上保险螺栓;6)在上弦上钉檩托;7)检查装配质量,填写验收记录。3.4.6 调整、校正及紧固锚固螺栓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结构的各杆件结合处应密合,未贴紧的局部间隙不得超过 1mm,不得有通透缝隙,不得用木楔、金属板等塞填接头的不密合处;DB11/T 1832.6-2024 92 用木夹板连接的接头钻孔时应将各部分定位并临时固定,用电钻一次钻通。当采用钢夹板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各部件对应孔的位置大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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