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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1832.6-2023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6部分:木结构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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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1832.6-2023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6部分:木结构工程.pdf

    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联合发布编 号:DB11/T 1832.6-2023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 6 部分:木结构工程 Construction process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art 6:timber structure engineering 2023-12-27 发布 2024-04-01 实施 DB11/T 1832.6-2024 2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 6 部分:木结构工程 Construction process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2、engineering part 6:timber structure engineering 编 号:DB11/T 1832.6-2023 主编部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4年04月01日 2023年 北京DB11/T 1832.6-2024 3 前言 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发201820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基本

    3、规定;3 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制作;4 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安装;5 木屋盖施工;6 胶合木结构安装;7 轻型木结构施工;8 钢木屋架施工;9 木结构防护施工。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 1 号,北京建工大厦 A 座 9 层 906 室;邮编:100055;电话:010-63965212;电子邮箱:)。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林绿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王建明 胡敬伟 胡 涛 齐云轩 陈 航 吕丹丹 苏丽君 王海跃 李 波 马一方 周一萌 许 宁 吕燕柏 赵 坤 李晨玮 张应杰 惠 亮 王 健 张朝阳 杨广超 毛林海 金 辉 刘汝超 胡建平 杨 朝 王 宇 崔 晨 张 鹏 王宇轩 王旭 王诚浩 马岫云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程 峰 王 甦 张显来 吴

    5、吉明 张海燕 谢校亭 高 杰 DB11/T 1832.6-2024 1目次 1 总 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制作 6 4 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安装 15 5 木屋盖施工 19 6 胶合木结构施工 24 7 轻型木结构施工 32 8 钢木屋架施工 41 9 木结构防护施工 45 附录 A 木桁架制作放样流程 51 本规程用词说明 54 引用标准名录 55 条文说明 57 DB11/T 1832.6-2024 2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Basic requirements 2 3 Manufacturing of beams,col

    6、umns and trusses made of rough sawn and round timber 6 4 Installation of t beams,columns and trusses made of rough sawn and round timber 15 5 Construstion of timber roofs 19 6 Construstion of glulam structures 24 7 Construstion of light wood frame structures 32 8 Construstion of stell and wood truss

    7、es 41 9 Protection of timber structures 45 Appendix A Mold loftting process for light wood truss 5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5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55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58 DB11/T 1832.6-2024 11 总则 1.0.1 为加强木结构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艺做法,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建筑木结构工程的

    8、施工,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和按文物管理的建筑木结构工程。1.0.3 木结构工程的施工工艺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DB11/T 1832.6-2024 22 基本规定 2.1 材料要求 2.1.1 木结构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和配件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2.1.2 木结构构件应具有产品标识,标识内容应符合标准规定。2.1.3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 19%;2 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 18%;3 作为连接件时不应大于 15%;4 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 8%15%,且

    9、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 5%;5 井干式木结构构件采用原木、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 20%;采用集成材制作时不应大于 15%。2.1.4 在木结构中使用木基结构板、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 22349、定向刨花板LY/T 1580 的规定;2 胶合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 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等的规定,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 对于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木工字梁GB/T 28985 的规定;4 在

    10、木结构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的规定。2.1.5 防腐木材耐久木材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2.1.6 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 Q235 钢、Q355 钢、Q390 钢和 Q420 钢,并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的规定。2.1.7 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大于 20mm 的拉杆,以及焊接承重结构或是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2.1.

    11、8 木结构用螺栓应符合下列规定:DB11/T 1832.6-2024 31 螺栓应选用非全纹螺栓,与构件接触的螺杆中间部位应为无纹的光杆;2 选用的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 5782 和六角头螺栓 C 级GB/T 5780 的规定;3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的规定。2.1.9 锚栓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

    12、0 中规定的 Q235 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中规定的 Q355 钢制成。2.1.10 钢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 27704 的规定;木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T 951、开槽沉头木螺钉GB/T 100 的规定;自攻螺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十字槽沉头自攻螺钉GB/T 846、开槽沉头自攻螺钉GB/T 5283、十字槽盘头自攻螺钉GB/T 845、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木结构用自攻螺钉LY/T 3219 的规定。2.1.11 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

    13、钢焊条GB/T 5117 及热强钢焊条GB/T 5118 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的力学性能相适应。2.1.12 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品。与防腐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等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产品,并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2.1.13 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的承重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 的规定。2.1.14 完全外露的金属连接件可采取涂刷防火涂料等防火措施,防火涂料的涂刷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2.2 施工要求 2.2.1 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

    14、会审并根据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2.2.2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操作人员应理解技术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2.2.3 施工中用测量、检测、计量设备和仪器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2.2.4 木结构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各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的措施。DB11/T 1832.6-2024 42.2.5 基础基底垫层厚度不应小于 100mm,基础顶面标高宜高出室外地坪 300mm。2.2.6 地基基础应验收合格,基础施工精度应满足木结构部分的施工安装要求。2.2.7 木结构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宜在工厂加工制作;构件出厂时应进行检验,并应附有生

    15、产合格证书和相关力学性能检验报告。2.2.8 构件和部品的运输和储存应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构件和部品在安装、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和防止损坏的质量安全保护措施。2.2.9 木结构建筑安装时宜根据现场安装条件采用单元化安装方法,并应采取保护措施。2.2.10 构件之间的连接件采用暗藏方式时,连接件部位应预留安装孔。安装完成后安装孔应予以封堵。2.2.11 现场安装时未经设计允许不应对构件进行切割、开洞。2.2.12 现场安装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构件、建筑附件及吊件等受潮、破损、遗失或污染的措施。2.2.13 机电安装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宜与构件同步施工。2.2.14 管线布设距

    16、墙体、楼盖表面较近或穿过结构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2.3 安全环保要求 2.3.1 木材加工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排放。机械应加装防尘装置,控制木屑粉尘对环境的污染。操作人员应配备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2.3.2 包装箱、包装袋、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按“可再利用”和“不可再利用”分类收集、存放、处置。2.3.3 施工机械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状态良好,防护设施齐全。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机械伤害事故发生。2.3.4 加工及安装人员作业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11/T 1833 的规定。2.3.5 作业现场应建立消防制度,采取防火措施,配备消防器材。2.3

    17、.6 作业现场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要求。2.3.7 吊装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的规定,雨天、大雾及五级及以上大风下不得进行吊装作业。DB11/T 1832.6-2024 52.3.8 作业面距地面 2m 以上时应设防护栏杆或安全网,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的规定。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设点应安全可靠。高处作业人员的工具、零配件等物品应放在随身带的工具袋内,不得随意放置和抛掷。2.3.9 防腐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按标准穿戴防尘罩、防护眼镜、手套、工作

    18、服等防护用品;作业场所应通风良好。2.3.10 雨期施工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不应在露天堆放,在敞篷仓库堆放时,应采取防雨及防潮措施,确保材料及产品的存放安全;冬期不得在车间内使用明火加温或取暖。屋面作业雨期或冬期施工时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DB11/T 1832.6-2024 63 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制作 3.1 材料要求 3.1.1 木结构各类构件所用材料的树种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方木、原木构件的材质等级、选材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的规定。主要的承重构件应采用针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硬质阔叶材。3.1.2 进场木材均应作弦向

    19、静曲强度见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表 3.1.2 木材静曲强度标准 木材种类 针叶材 阔叶材 强度等级 TC11 TC13 TC15 TC17 TB11 TB13 TB15 TB17 TB20 最低强度(N/mm2)44 51 58 72 58 68 78 88 98 3.1.3 工程所需材料应运到作业现场,经检查验收合格,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核验。3.1.4 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钢构件、连接件、锚栓等应符合本规程第 2.1 节的规定。3.2 主要机具 3.2.1 宜配备木工带锯、圆盘锯、木工平刨、木工压刨、手电钻、手持电刨等木工机械。3.2.2 宜配备木

    20、工手锯、木工凿、木工手斧、墨斗、倒链、白棕绳、抬杠等工具。3.2.3 宜配备水准仪、钢尺、木材含水率测试仪等检测仪器。3.2.4 施工机械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状态良好,防护设施完备。3.3 作业条件 3.3.1 加工场地和木材堆放场地应平整,周边应有排水沟。用作放大样的场地应为平整地面。现场存放木材及构件的防雨、防晒临时设施已搭建完成。3.3.2 工程所需机械设备应安装就位,并经验收合格。3.3.3 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应到位,并已验收完毕。3.3.4 工程所需材料应运到作业现场,并经检查验收合格。3.4 施工工艺DB11/T 1832.6-2024 73.4.1 木桁架制作应按图 3

    21、.4.1 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图 3.4.1 木桁架制作工艺流程图 3.4.2 制作木桁架等承重结构时应按施工图放足尺寸大样,当结构完全对称时可只放半个结构大样。放大样可按本规程附录 A 的流程进行。3.4.3 大样完成后应选用木纹平直、含水率低于 18%且不易变形的板材制作样板,样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样板杆件的榫、槽、齿孔等形状和位置应准确,样板对大样的偏差宜控制在1mm 以内。样板完成后应在大样上试装配,检查无误后在样板上弹出轴线,标明杆件名称或编号;2 钢拉杆不配样板,只在大样上量取实长;3 样板制作完成后应注意保护,不应因淋雨、曝晒、碰撞等原因变形。3.4.4 应在样板拼装确认无

    22、误后按样板进行配料、下料及加工零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料的原则是:大料不得小用,长料不得短用,优材不得劣用;2)当上下弦材料截面相同时,应把较好的材料用于下弦杆;3)上下弦均应把材质较好的一端放在端节点上;4)方木用作桁架下弦时宜破心下料;5)木材裂纹处应避开受剪力部位,木节及斜纹应避开榫槽部位,髓心应避开齿、槽及螺栓排列部位;6)木下弦接头不应超过两个,且不应改变接头设计位置。上弦受压接头应设在节点附近,且不宜设在支座节点间和脊节点间;7)当弯曲木材用于上下弦时,均应凸面朝上。受压构件及压弯构件的允许纵向弯曲值原木不应大于构件长度的1/200,方木不应大于构件长

    23、度的1/500。2 下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桁架下弦可按样板实长断料;2)桁架上弦、竖杆及斜撑断料长度应比样板长50mm加工余量;准备工作配料、下料、加工零件出样板 放大样装配 检查验收 调整校正、紧固锚固螺栓DB11/T 1832.6-2024 83)接夹板、木垫块等依据样板确定形状和尺寸下料,应注意留有加工余量。3 加工零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桁架零件的画线、加工及检验依据样板进行。按样板制作的零件,其长度偏差不应大于2mm;2)受压接头及槽齿结合的承压面应位置准确,接触严密。凹凸倾斜不应大于1mm,齿及齿槽均应用锯锯割,锯好后再用刨或凿修整;3)上下弦在端节点处的非承压面宜留5mm10m

    24、m空隙;4)上弦杆接头应垂直于轴线锯平抵紧,用夹板连接,不得采用斜搭接头;5)受拉钢螺栓孔应根据零件轴线准确加工,螺栓长度应适当,不得因太长另垫木块,也不应过短而在木材上挖凿深孔埋藏;6)木连接夹板和木垫块的材质、截面形状及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7)钢夹板、螺栓、螺栓垫板等钢制零件加工制作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不得用多块薄垫板代替设计要求厚度的垫板。4 零件加工完成后应全数检查,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装配。3.4.5 木桁架装配应符合下列规定:1 桁架应立拼,装配前应先按跨度在两端及中间节点部位安放垫木,找平后按起拱高度将中部垫起形成装配平台;2 中竖杆为钢拉杆的木桁架装配顺序

    25、应符合下列规定:1)钉下弦端节点附木,拼接桁架下弦,并临时固定在装配平台上;2)安装上弦杆,拼好脊节点,上木夹板并钻孔上螺栓;3)安装钢制中竖杆并紧固螺栓;4)安装斜撑;5)在端节点钻孔上保险螺栓;6)在上弦上钉檩托;7)检查装配质量,填写验收记录。3.4.6 调整、校正及紧固锚固螺栓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结构的各杆件结合处应密合,未贴紧的局部间隙不得超过 1mm,不得有通透缝隙,不得用木楔、金属板等塞填接头的不密合处;DB11/T 1832.6-2024 92 用木夹板连接的接头钻孔时应将各部分定位并临时固定,用电钻一次钻通。当采用钢夹板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各部件对应孔的位置大小一

    26、致;3 钻头直径应与螺杆或拉杆的直径配套。受剪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mm,不受剪螺栓的孔径可较螺栓大 2mm;4 端支座保险螺栓孔应与上弦垂直,位于齿槽非承压面的 1/3 处;5 所用螺母、螺头与木构件表面之间应安装垫圈;6 脆硬性木材用钉子连接时应先钻孔,孔径为钉径的 0.8 倍0.9 倍,孔深不小于钉入深度的 0.6 倍,如钉径大于 6mm,不论何种木材,均应预先钻孔。用扒钉连接杆件时应预先钻孔,孔位应错开受力面;7 钢木组合桁架的圆钢下弦、桁架主要受拉腹杆、受震动荷载的拉杆及直径等于或大于 20mm 的拉杆应上双螺帽,收紧螺帽后螺杆突出螺帽外的长度不少于螺杆直径的 0.8 倍;8

    27、钢木组合桁架中钢与木的接触角度应正确,结合应严密,钢拉杆应平直。需接长时钢拉杆应采取双帮条焊,不得采用搭接焊。3.4.7 木梁、木柱制作应按图 3.4.7 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图 3.4.7 木梁、柱制作工艺流程图 3.4.8 制作梁、柱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放大样,当结构简单,且施工图尺寸、形状详细时可不放大样按施工图直接出样板;当结构复杂或施工图不够详细时应放足尺寸大样;当结构完全对称时,可只放半个结构大样。梁、柱制作放大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施工图所示尺寸画出结构形状尺寸和轴线;2 柱的根头应在下方,柱轴线与结构轴线重合。从轴线向两边定出根头半径和梢头半径,连接即得柱边线;3 梁

    28、的上边线与结构上边线重合,从上边线向下定出根头直径和梢头直径即得梁下边线;4 根据设计要求在梁、柱交接处的梁上画出榫、槽位置和尺寸。3.4.9 梁、柱制作出样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样板应选用木纹平直、含水率低于 18%且不易变形的板材制作;准备工作配料、下料出样板放大样划榫槽线、加工零件检查验收试装配DB11/T 1832.6-2024 102 样板杆件的榫、槽、齿孔等形状和位置应准确,样板对大样的偏差宜控制在1mm 以内。样板完成后应在大样上试装配,检查无误后在样板上弹出轴线,标明杆件名称或编号;3 样板应注意保护,防止因淋雨、曝晒、碰撞等原因变形。3.4.10 梁、柱制作配料、下料应符合下

    29、列规定:1 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梁、柱材料截面相同时,应把较好的料用于梁;2)木材裂纹应避开受剪力部位,木节髓心及斜纹应避开榫槽部位;3)当弯曲木材用于梁时,应将凸面向上。梁、柱的允许纵向弯曲值原木不应大于L/200,方木不应大于L/500(L为构件长度)。2 下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钉连接、扒钉连接的梁、柱及两支檩条可按构件实长断料;2)榫卯连接构件按大样尺寸榫头长度再加上20mm30mm加工余量下料。3.4.11 画榫槽线、加工零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构件上画出轴线和榫槽、榫头形状尺寸线;2 榫卯连接的梁、柱的榫头厚度不得大于方木边宽或原木直径的 1/4 宽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方木边宽

    30、或原木直径的 1/2;榫槽深度宜比榫头高度大 5mm10mm,榫肩宜长出 5mm;3 梁柱零件的画线、加工及检验依据样板进行。按样板制作的零件,其长度偏差不应大于 2mm。3.4.12 构件加工完成后宜进行装配检验,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安装。3.5 质量标准 主控项目 3.5.1 方木、原木结构的树种、材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应按表 3.5.1-1、表3.5.1-2、表 3.5.1-3 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木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a 等材不应有死节,a、a 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承重木结构方木、承重木结构板材a 等材死节直径不应大于 20m

    31、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1 个,a 等材死节直径不应大于 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2 个。承重木结构原木死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 1/5,且每 2m 长度内不得多于 1 个。2 a 等材不应有虫眼,a、a 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DB11/T 1832.6-2024 11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见图 3.5.1。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承重木结构方木、承重木结构板材直径小于 10mm 的木节不计。承重木结构原木直径小于 20mm 的木节不计。表 3.5.1-1 现场目测分级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项次缺 陷 名 称 木 材 等 级 a a a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

    32、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 15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连接部位为 1/4)2/5 1/2 3 斜纹 斜率不大于(%)5 8 12 4 裂缝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1/4 1/3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不限 不限 表 3.5.1-2 现场目测分级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项次缺 陷 名 称 木 材 等 级 a a a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33、 在构件任一面 15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连接部位为1/5)1/3 2/5 3 扭纹 斜率不大于(%)5 8 12 4 裂缝 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表 3.5.1-3 现场目测分级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项次缺 陷 名 称 木 材 等 级 a a a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何 150mm 长度沿圆周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 1/4 1/3 不限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 1/10(

    34、连接部位为 1/12)1/6 1/6 DB11/T 1832.6-2024 123 扭纹 斜率不大于(%)8 12 15 4 裂缝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1/4 1/3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不限 不限 在此面表现为条状,不量 d=d1+d2+d3150d2d1d3dd 图 3.5.1 木节尺寸测量 3.5.2 采用的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的规定。3.5.3 木构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和本标准的规定。

    35、一般项目 3.5.4 木结构构件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3.5.4 的规定。表 3.5.4 木结构构件外观质量 序号等级 应用条件 外观要求 表面处理 1 A 级 结构构件外露 外 观 要 求 很 高而需油漆 构件表面洞孔需用木材修补,木材表面应用砂纸打磨 2 B 级 结构构件外露 外 表 要 求 用 机具创光油漆 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细小的缺陷和空隙,但不允许有松软节的孔洞 3 C 级 结构构件不外露 构件表面无需加工创光 3.5.5 木桁架、梁、檩条及柱制作的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表 3.5.5 的规定。表 3.5.5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次项目 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1 构

    36、件截面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3 钢尺量 板材厚度、宽度-2 原木构件梢径-5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 15m 10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梁、柱全长(高)长度大于 15m 15 3 桁架高度 长度不大于 15m 10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 长度大于 15m 15 4 受压或受弯构件纵向弯曲 方木结构 L/500 拉线钢尺量 原木结构 L/200 DB11/T 1832.6-2024 135 弦杆节点间距 5 钢尺量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2 7 支座节点受剪面长度-10 钢尺量 宽度 方木-3 原木-4 8 螺栓中心间距 进孔处 0.2d 出孔处垂直木纹方向 0.5d 且不大于

    37、 4B/100 顺木纹方向 1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10 桁架起拱+20,-1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线之间距离 3.5.6 桁架钢拉杆的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本规程规定。钢拉杆应顺直,垫板平整紧密,各钢制零件防锈处理均匀。3.5.7 桁架木腹杆轴线与承压面垂直,连接紧密,扒钉牢固,在扒钉孔处无裂纹。3.5.8 钢木组合桁架的钢下弦制作应符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的规定。3.6 成品保护 3.6.1 构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堆放构件的场地应平整,构件

    38、下应用枕木或方木垫平,并应分层分隔堆放,各层垫木厚度应相等,上、下各层垫木应在同一垂线上。3.6.2 木材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在零件加工完成后,拼装前进行,拼装时应做好防护,若有损坏应及时修补。3.6.3 凡经烘干、防虫、防火、防腐等处理的木材和木结构成品、半成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防止受潮、损伤、污染和烈日曝晒,木构件在未安装前必须防雨淋湿。3.6.4 钉连接硬木结构宜先钻孔后钉钉,防止连接部位劈裂。3.6.5 木构件拼装完成后应垂直并排放置,上下弦用板条钉连,并加斜撑撑牢。3.6.6 木构件运输时宜立放,并采取撑固措施防止构件变形。3.7 注意事项 3.7.1 木结构采用的木材宜早采

    39、购,运入现场码垛堆放,下部垫高不应小于 200mm,使其自然干燥。DB11/T 1832.6-2024 143.7.2 放大样应准确,大样误差宜按允许偏差的 1/2 控制。大样应经质量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3.7.3 大样应准确,样板的材质,制作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样板对大样的误差不宜大于 1mm,样板经试拼并检验无误后方可批量作业。3.7.4 零件锯割、加工应留半线,不能走锯或过线。双齿连接时,第一槽齿留一线锯割,第二槽留半线锯割。3.7.5 木结构组装时应检查各槽齿承压面是否严密接触。若贴合不严密应采用适宜方法修整。3.7.6 应认真计划合理用料,降低材料消耗,节约木材。3.7

    40、.7 木屑、锯末及料头应集中处理,进行再利用,不应随意抛洒或焚烧。DB11/T 1832.6-2024 154 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安装 4.1 材料要求 4.1.1 制作好的木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各构件数量、型号、尺寸、编号、榫卯情况及制作质量应符合设计及本规程第 3 章的要求,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缺陷应进行修正,并紧固所有螺栓。4.1.2 在桁架端部和柱表面应弹出中心线和轴线。4.1.3 梁、柱及桁架与墙体接触部分应进行防腐处理。4.1.4 垫木或垫块应使用防虫、防腐处理木材,含水率宜与构件一致,垫木与构件接触面应平整。4.1.5 木结构安装用钢材、钢构件、连接件、锚栓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第

    41、 2.1 节的规定。4.2 主要机具 4.2.1 施工机械宜配置起重机械、木工锯及电钻等,型号和数量可根据工作量确定。4.2.2 宜配置倒链、白棕绳、撬杠、手锯、手斧、墨斗、木工凿等工具。4.2.3 宜配置水准仪、经纬仪、钢尺、线坠等测量工具,测量工具应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4.3 作业条件 4.3.1 柱基础及梁的支座分项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达到安装条件。4.3.2 用于加固桁架及临时固定构件用的木杆、铅丝等材料已准备好。4.3.3 吊装机具、设备、索具等已运到现场,经验收合格。4.3.4 脚手架已搭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4.3.5 吊装线路上的通行道路应通畅、平整、坚实,满足吊车通行要求。4.4

    42、 施工工艺 4.4.1 梁、柱安装应按图 4.4.1 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测标高、弹支座轴线垫木或垫块安装柱子就位校正、紧固梁就位、连接检查验收校正、锚固DB11/T 1832.6-2024 16图 4.4.1 梁、柱安装工艺流程 4.4.2 梁、柱安装前应根据设计图纸检测并调整柱基础标高,弹纵横轴线;装在墙及柱上的梁应检测、调整支座标高及弹线,并检查预埋铁件。4.4.3 应按设计要求的位置安装垫木或垫块。4.4.4 应根据顺序将柱子就位安装到基础位置,校正柱身轴线与基础轴线重合并处于铅垂位置后钻孔与锚固铁件连接。4.4.5 与木柱用扒钉连接的梁应在梁两侧同时钉入扒钉;用榫卯和木柱连接的梁,应

    43、使梁所有榫卯与柱对位无误后,在梁的榫卯位置上方垫上木块击打,使梁就位;安装在墙及混凝土柱上用预埋件固定的梁,应在校正其轴线位置无误后立即钻孔与预埋铁件锚固。4.4.6 依次安装其他梁、柱并进行连接。4.4.7 安装过程中应调整、校正和检查梁、柱的安装质量,确认无误后,紧固锚固螺栓,填写质量记录。4.4.8 木桁架安装应按图 4.4.8 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图 4.4.8 木桁架安装工艺流程图 4.4.9 木桁架安装前应检查并调整桁架支座标高,弹纵横轴线。4.4.10 弹线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垫木或垫块。4.4.11 第一榀桁架吊装就位后应进行校正、锚固,并应用拉杆或临时支撑加固,桁架就位锚固

    44、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桁架应根据结构形式和跨度合理确定吊点,并应经试吊,证明结构具有足够的刚度后方可开始吊装;2 刚度较差的桁架应根据其在提升时的受力情况进行加固,木桁架应在桁架上部用木杆两侧加固,钢木组合桁架应在桁架上部和接近下弦处双面帮木杆加固。绑扎时应绑扎在木桁架节点处,并应用吊索兜住桁架下弦,防止桁架在提升时损坏或变形。绑扎节点的选择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经验算确定;3 桁架就位时应使下弦端部的锚固螺栓孔对准预埋螺栓垂直落下;校正桁架端部所画轴线与支座的轴线位置重合后初步校正构件垂直并紧固端支座锚固螺栓;用线坠校正中竖杆至垂直位置后,上紧端支座锚固螺栓的螺帽,立即用拉杆或支撑临时固定后方

    45、可摘钩。测标高、弹支座轴线垫木或垫块安装第一榀桁架吊装就位固定顺序吊装桁架与前一榀桁架连接检查验收调整、校正、紧固锚固螺栓DB11/T 1832.6-2024 174.4.12 按吊装第一榀桁架的方法使第二榀桁架就位,校正紧固后,应立即安装檩条,并按设计要求将两榀桁架间的水平系杆、上弦横向支撑及垂直支撑全部安装到位,依次顺次吊装所有桁架。4.4.13 所有桁架安装完后,应对支座部位的连接处按轴线、标高进行检查、调整和校正,确认无误后,紧固锚固螺栓。4.5 质量标准 主控项目 4.5.1 木结构的构件制作质量、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4.5.2 木结构的支座、支撑连接等构造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6、,牢固、无松动。4.5.3 木构件与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木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木结构防火、防虫、防腐处理工艺标准。4.5.4 木梁支座及木桁架的支座节点和下弦不应封闭在墙、保温层或其他通风不良的处所。当设计无规定时除支承面外的构件的周边及端部空隙不应小于 50mm。4.5.5 桁架和梁的支座垫木下应铺设防潮层,支座周边(除支撑面外)留有不小于50mm 的通风空隙,柱下应设有柱墩。一般项目 4.5.6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5.6 的规定。检查应在檩条和支撑安装前进行。表4.5.6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次项 目 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1

    47、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20 钢尺量 2 垂直度 H/200 且不大于 15 吊线钢尺量 3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L/300 吊(拉)线钢尺量 4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10 钢尺量 5 支座标高 5 用水准仪 注:H 为桁架、柱的高度,L 为构件长度。4.6 成品保护 4.6.1 木桁架、梁、柱在运输过程中应无变形或损坏;构件就位后应检查在吊装过程中构件是否有变形或损坏,各零件有无松动。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适当方法修整。4.6.2 构件吊装应直接就位,不得着地拖拉,不应使构件产生下挠或扭曲。DB11/T 1832.6-2024 184.6.3 安装过程中不得在结构上悬吊或堆放设计未考虑的荷载,

    48、不得在结构构件上进行钻凿孔洞等削弱构件有效截面的活动。4.6.4 钢木组合桁架安装完成后,在桁架上进行后续工序施工时应对称加荷载。4.6.5 木结构吊装时应采用吊带束紧木结构构件后吊装。4.7 注意事项 4.7.1 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堆放整齐有序,保持施工现场整洁。4.7.2 桁架安装完成后应逐一检查桁架支座端部的通风空隙是否通畅,是否有垃圾、砂浆等杂物堵塞。发现后及时清理。4.7.3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及构件绑扎人员应持有岗位操作证书。4.7.4 起吊前检查并确认机械状态良好,检查机具、吊环、吊钩等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试吊。4.7.5 构件应绑扎牢固、可靠,吊钩挂牢固后方可进行下一

    49、步操作,在构件安装锚固牢固后方可摘钩。4.7.6 木桁架宜在地面拼装。如必须在设计位置拼装的应连续进行,中断时应设临时支撑。桁架就位后,应及时安装脊檩,拉杆或临时支撑。DB11/T 1832.6-2024 195 木屋盖施工 5.1 材料要求 5.1.1 木构件的制作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 3 章的规定。5.1.2 檩条材质应符合承重结构的材质标准,外观应平直,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5.1.3 木面板 5.1.4 钢制连接件应符合本规程第 2.1 节的规定。5.1.5 防水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5.2 主要机具 5.2.1 宜配置电锯、电葫芦、手电钻等施工机械。5.2.2 宜配置倒链

    50、、白棕绳、防滑梯、木工手锯、木工手斧、墨斗、线绳等工具用具。5.2.3 宜配置水准仪、经纬仪、钢尺、线坠等测量装置,测量装置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5.3 作业条件 5.3.1 屋盖下部的支撑结构已完成并经验收符合要求。5.3.2 脚手架应满足屋盖施工的脚手架已安装完毕,并已验收合格。5.3.3 需吊装的木构件已运至现场便于吊装的适当位置堆放。5.3.4 用于加固桁架及临时固定构件用的木杆、铅丝等材料已准备好。5.3.5 扒钉、卡板、圆钉、螺栓等安装材料要求妥当并运至现场。5.3.6 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已准备妥当。5.4 施工工艺 5.4.1 木屋盖安装应按图 5.4.1 规定的工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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