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T 2404—2022 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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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T 24042022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规范2022-01-26 发布2022-04-25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ICS 03.100.01CCS A0014DB14/T 2404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15规划建设.26不动产登记.37调配使用.58处置利用.79维修改造.910物业管理.11附录 A(资料性)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表(样式).13附录 B(资料性)不动产权属备案表(样式).18附录 C(资料性)不动产使用协议(样式).23附录 D(资料性)办公用房调配申请表(样式).28附录 E
2、(资料性)办公用房调配审批表(样式).29附录 F(资料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出租出借办理流程.30附录 G(资料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样式).32附录 H(资料性)办公用房大中修三年规划申请表(样式).37附录 I(资料性)维修改造评估论证意见表(样式).38附录 J(资料性)合同示范文本(样式).39DB14/T 2404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文件由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 34)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
3、机关事务管理局、太原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常俊红、陈栋、雷世昌、刘铭、孙伟、刘鹏翀、郁鸣钢、梁凤萍、张瑞红、赵红梅、张立仁、于丽华、王慧芳、秦子雅。DB14/T 240420221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调配使用、处置利用、维修改造和物业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区(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付给工会的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
4、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行政事业单位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全额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3.2不动产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其中地上建筑物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及闲置房产、未出售的住房、教育类房产、医疗类房产、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等,以及市政公共设施类房产(体育类房产、文化类房产、园林绿化类、人防工程类等)。3.3集中统一管理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指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不动产登记、统
5、一调配使用、统一处置利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物业管理。4基本要求4.1基本原则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应遵循资产集中管理、标准规范健全、资源集约共享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均衡保障、权责明确、厉行节约、公开透明,提升管理保障服务效能。4.2组织管理4.2.1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4.2.2县级及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DB14/T 2404202224.2.3使用单位享有不动产使用权,负责本单位不动产的财务会计核算、日常维护和管理。4.3工作要求4.3.1机
6、关事务主管部门应适时开展不动产普查核实工作,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的数量、结构、分布和使用等情况,并会同不动产登记机构、使用单位对不动产进行权籍调查,建立完善不动产权籍档案。4.3.2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不动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不动产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上下联动,统筹调剂,全面规范和加强不动产管理工作。5规划建设5.1用地规划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不动产存量情况及使用需求,遵循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实际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建设用地统一规划,报请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7、。市级党政机关、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直机关建设用地统一规划,报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5.2项目确定5.2.1申请5.2.1.1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受理。5.2.1.2申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建设项目的依据和必要性;b)用途;c)规模;d)标准;e)内容;f)拟建地点和资金来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g)其他有关事项。5.2.2审核5.2.2.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报告经初审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就申请建设项目
8、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其他事项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5.2.2.2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整体规划和对建设申请的审查意见,组织制定专项计划,按 5.1 的要求报相应权限的政府审定批准。5.2.2.3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培训等接待功能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5.3项目实施5.3.1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善项目建设手续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DB14/T 2404202235.3.2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危旧房产改造的,须经机关事务
9、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完善项目建设手续后,统一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5.3.3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6不动产登记6.1管理要求6.1.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的使用权人,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统一登记和不动产证书资料集中管理。6.1.2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应统一登记至同级或相应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由使用单位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6.1.3不动产已经登记到具体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
10、将所属单位全部权属证书及相关资料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6.1.4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在使用单位确定的权利人名下。6.1.5申请登记时相关不动产证明材料均应加盖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不动产管理专用章。6.1.6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6.1.7登记的信息应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6.2登记6.2.1登记方式6.2.1.1尚未进行登记的,由使用单位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6.2.1.2原始资料不完备的,要按照尊重历史和兼
11、顾现状的原则,凡可以确认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及财政各类投资和通过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归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不动产,由涉及权属登记的单位提供权属登记所需资料,可以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该证明为依据,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6.2.1.3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现状发生改变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损毁,实施城市规划导致已登记不动产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6.2.1.4因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暂无法进行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使用单位应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解
12、除查封、扣押后,再办理登记。6.2.2登记流程登记流程见图 1。DB14/T 240420224图 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流程图6.2.3摸底统计6.2.3.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各单位自查不动产情况,按要求填写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表。不动产登记信息统计表(样式)参见附录 A。6.2.3.2主管单位汇总本级及所属单位数据,统一报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6.2.4数据核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系统、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管理数据、往年清房数据和各单位报送的不动产统计数据,进行比对核实修改,确保数据完整、准确。6.2.5移交资料6.2.5.1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填写不动产
13、权属备案表,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不动产权属备案表(样式)参见附录 B。6.2.5.2不动产已经登记到具体单位的,应移提交的资料应包括:6.2.5.3不动产已经登记到具体单位的,应移提交的资料应包括:a)土地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主管单位出具土地不动产登记申请;2)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如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3)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b)土地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主管单位出具土地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2)土地变更批准或证明文件;3)原土地
14、权属证书复印件;4)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c)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主管单位出具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2)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DB14/T 240420225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7)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8)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d)房屋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主管单位出具房屋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2)房屋权属变更批准或证明文件;3)原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4)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5、证书复印件。6.2.6查验6.2.6.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a)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b)所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c)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6.2.6.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a)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b)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c)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6.2.6.3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向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进行调查。6.2.6.4机关事务
16、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时,申请单位、被调查人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6.2.6.5实地查看必要时应对现有房屋、构筑物情况拍照留存,需要重新测绘土地界地的应重新测绘。6.2.7审批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对材料审核和实地查看提出审核意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批准其办理不动产登记。6.3登记信息共享6.3.1登记的信息应纳入统一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确保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6.3.2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6.3.3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
17、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6.3.4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7调配使用7.1管理要求7.1.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的统一调配使用工作,包括不动产的接收、分配、调剂、清查、评估等,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DB14/T 2404202267.1.2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与不动产使用单位应签订不动产使用协议。不动产使用协议(样式)参见附录 C。7.1.3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不动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按要求报送不动产使用情况
18、和房屋安全状况。7.1.4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整体迁入新办公区的,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迁入新办公区后 1 个月内,将原占用的不动产整体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或擅自处置。7.1.5使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占用的不动产出租、出借、改变用途,不得调整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7.1.6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应重新核定。使用单位机构撤销的,应在 6 个月内将原有不动产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7.1.7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7.2调配程序7.2.1提出申请7.2.1.1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调配办公用房的,应
19、统一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7.2.1.2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调配办公用房:a)因机构调整须对办公用房进行重新整合的;b)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c)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办公用房的;d)申请单位因人员变动或因工作调配等原因需要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的。7.2.2提交资料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配办公用房,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a)办公用房调配申请表,申请表样式参见附录 D;b)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c)编制部门“三定”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d)编制部门核准的单位人员花名册复印件;e)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7.2.3制定调
20、配方案7.2.3.1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三定”规定及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调配方案。办公用房确实不能通过内部调配解决的,可采用租赁办公用房的方式解决。7.2.3.2调配方案应包含申请单位名称、调配办公用房的地点、楼层及面积、使用租用年限、搬迁腾退完成时间等内容。7.2.4审核审批7.2.4.1应根据申请材料、调配方案实地查看调配房源。7.2.4.2填写办公用房调配审批表,审批表样式参见附录 E。7.2.4.3审批通过后,5 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或不具备调配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并一次性说明原因。DB14
21、/T 2404202277.3不动产移交7.3.1申请7.3.1.1行政事业单位在公有房屋确需建新或调新时,应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7.3.1.2移交单位在移交公有房屋前应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档案材料不限于以下资料:a)土地产权登记证、公有房屋使用登记证等(上述证件尚未移交到机关事务的);b)房屋建筑设计结构图纸;c)水、暧、电、给排水图纸;d)历次大中修竣工验收材料;e)设施设备使用说明、保修证等。7.3.1.3应做好设施设备运用状况查验,如水、暧、电、气、电梯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等。7.3.1.4需要移交的固定资产清理登记。7.3.2核实、查勘7.3.2.1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实移
22、交公有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7.3.2.2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实移交单位提交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7.3.2.3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与移交单位共同查勘房屋使用状况,必要时委托相关部门给出评估意见。7.3.2.4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查勘水、暧、电、气、电梯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等运行状态。7.3.3交接7.3.3.1按照 7.3.1.2 的要求进行交接。双方应完成钥匙,水、电、暧、气缴费附属设备,以及建筑图纸等档案移交。7.3.3.2交接时应形成以下资料:a)不动产移交申请书b)不动产移交接收确认书c)实物资产移交清册d)档案资料移交清册7.4日常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
23、单位使用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8处置利用8.1基本要求8.1.1处置利用应接受各部门和社会监督。8.1.2应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制定出处置利用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8.2处置利用情形8.2.1行政事业单位非住宅房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处置利用:a)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使用的;b)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c)无正当理由闲置 6 个月以上的;DB14/T 240420228d)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无维修改造价值的;e)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毁,无维修改造价值的;f)因撤销、合并、组建等机构变动或其他需要统一
24、处置利用的。8.2.2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土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处置利用:a)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置换的;b)因资源整合需要统一规划利用的;c)其他需要统一处置利用的。8.3组织实施8.3.1处置方式不动产处置利用,宜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统一进行。不动产处置利用方式见表 1。表 1不动产处置利用方式办公用房情况宜采取的处置利用方式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再适合作为办公使用的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征收、置换、拆迁的征收、置换、拆除无正当理由闲置 6 个月以上的调剂、置换、出租、拍卖、转换用途不可抗拒
25、因素造成损毁或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维修价值的拆除因撤销、合并、组建、转企等资源整合和推进集中办公区建设的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其他需要处置利用的调剂、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8.3.2调剂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等不动产调剂使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优先在同一区域内统筹调配。跨区域、跨系统、跨层级调剂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8.3.3转换用途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议后,可将不适合作为办公使用的不动产,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为他用。8.3.4置换采取置换方式处置利用的,应当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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