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225—2022 社会停车场运营管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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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 3.0 8 0.3 0CCS A 1 6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2 2代 替 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社 会 停 车 场 运 营 管 理 服 务 规 范2 0 2 2-0 6-3 0 发 布 2 0 2 2-0 7-3 0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2 2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2、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代 替 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 管 理 服 务 规 范,与 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 相 比,除 结 构 调 整 和 编 辑 性 改 动 外,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a)更 改 了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见 1,2 0 1 8 年 版 的 1);b)增 加 了 相 关 定 义(见 3,2 0 1 8 年 版 的 3);c)增 加 了 设 备 设 施 的 描 述(见 4.2,2 0 1 8 年 版 的 4.2);d)增 加 了
3、 公 用 充 电 桩 的 内 容(见 4.2.6、4.2.7、4.2.8、4.3.9);e)增 加 了 安 全 的 要 求(见 4.4,2 0 1 8 年 版 的 4.4);f)增 加 了 告 知 和 引 导 描 述(见 5.1、5.2);g)删 除 了 启 用 前 备 案(2 0 1 8 年 版 的 5.1);h)增 加 了 先 离 场 后 付 费 的 内 容(见 5.3.3);i)增 加 了 电 子 停 车 券 的 内 容(见 5.3.6);j)增 加 了 巡 查 的 描 述 内 容(见 5.4);k)增 加 了 公 用 充 电 桩 的 维 护 与 保 养(见 5.5.5);l)调 整 了
4、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日 常 管 理 的 描 述,分 解 到 其 他 条 款(见 4.2.9,2 0 1 8 年 版 的 5.6);m)整 合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应 急 措 施 为 应 急 处 置(见 5.6,2 0 1 8 年 版 的 5.7、7);n)增 加 了 客 户 服 务(见 5.7);o)增 加 了 无 杆 管 理(见 5.8);p)增 加 了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 移 交 接 管(见 5.9);q)增 加 了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内 容(见 6,2 0 1 8 年 版 的 5.3)。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5、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行 和 公 用 事 业 保 障 中 心、杭 州 市 城 市 大 脑 停 车 系 统 运 营 股 份 有限 公 司、杭 州 规 矩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方 继 明、何 江、叶 文 文、金 建 锋、曹 莉、江 燕 雯、俞 虹、徐 文 洁、周 洋、童 振宇、王 家 怀、王 家 禄、杨 银、周 晔、周 钰、徐 亚 成
6、、陈 偲、朱 雯 俊。本 文 件 及 其 所 代 替 文 件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2 0 1 8 年 首 次 发 布 为 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2 21社 会 停 车 场 运 营 管 理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社 会 停 车 场 的 基 本 要 求、日 常 运 营、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建 设、监 督、退 出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公 共 停 车 场、公 共 建 筑 配 建 的 专 用 停 车 场 和 其 他 向
7、 社 会 开 放 并 收 费 的 停 车 场 的 运 营 管理 与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5 7 6 8.2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8、 志G B 5 7 6 8.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3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线G B 5 7 6 8.5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5 部 分:限 制 速 度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 1 7 9 0 7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通 用 安 全 要 求G B/T 2 6 5 5 9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分 类G B/T 2 8 1 8 1 2 0 1 6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联 网 系 统 信 息 传 输、交 换、控 制 技 术 要 求G B 5 0
9、0 6 7 汽 车 库、修 车 库、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5 0 1 9 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无 障 碍 通 用 规 范G A 3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动 车 号 牌G A/T 4 9 7 道 路 车 辆 智 能 监 测 记 录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A/T 6 6 9.9 城 市 监 控 报 警 联 网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第 9 部 分:卡 口 信 息 识 别、比 对、监 测 系 统 技 术 要求J G J 1 0 0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Y D/T 1 1 7 1 2 0 1 5 I P 网 络 技 术 要 求 网
10、 络 性 能 参 数 与 指 标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公 共 停 车 场 p u b l i c p a r k i n g l o t向 社 会 开 放,为 不 特 定 对 象 提 供 停 车 服 务 的 停 车 场,包 括 单 独 建 设 的 公 共 停 车 场 和 建 筑 工 程 超 配 套标 准 建 设 的 公 共 停 车 场。3.2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 p u b l i c p a r k i n g i n v e s t e d a n d c o n s t r u c t e d b y t h
11、 e g o v e r n m e n t由 辖 区 道 路 停 车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管 理 的 政 府 财 政 性 资 金 投 资 建 设 的 公 共 停 车 场。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2 223.3运 营 机 构 o p e r a t i o n o r g a n i z a t i o n负 责 停 车 场 日 常 运 营、维 护 的 单 位。3.4监 管 机 构 r e g u l a t o r y a g e n c y经 市、区 两 级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授 权,对 运 营 机 构 的 日 常 运 营、设 备 设
12、施 的 维 护 保 养、收 费 服务 等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的 单 位。3.5城 市 大 脑 停 车 系 统 p a r k i n g m a n a g e m e n t s y s t e m o f c i t y b r a i n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根 据 杭 州 市 机 动 车 停 车 场(库)建 设 和 管 理 办 法 建 设 的 全 市 停 车 信 息 统 一 平台,为 实 现 停 车 场 数 据 收 集、存 储、处 理 等 功 能 的 停 车 系 统。3.6城 市 大 脑 停 车 系 统 运 营 机 构 t h e o p e r a t o r o f
13、 p a r k i n g m a n a g e m e n t s y s t e m b a s e d o n C i t y b r a i n负 责 对 城 市 大 脑 停 车 系 统 平 台 进 行 日 常 运 营 维 护 的 机 构。3.7停 车 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i n f o r m a t i o n m a n a g e m e n t s y s t e m o f p a r k i n g l o t对 进 出 停 车 场 的 车 辆 进 行 收 费 和 信 息 管 理 的 计 算 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3.8车 位 引 导 p a r k i
14、 n g s p a c e g u i d a n c e将 系 统 检 测 的 空 余 车 位 信 息,发 布 给 进 入 停 车 场 内 的 车 主,引 导 车 主 选 择 车 位 进 行 停 车。3.9反 向 寻 车 r e v e r s e s e a r c h根 据 车 主 提 供 的 车 牌、停 车 时 段 等 信 息,通 过 系 统 查 询 在 本 系 统 管 辖 区 域 内 的 车 辆 所 在 位 置,帮 助车 主 找 到 车 辆。3.1 0先 离 场 后 付 费 p a y a f t e r d e p a r t u r e基 于 城 市 大 脑 停 车 系 统 提
15、 供 的 便 捷 停 车 服 务,开 通 此 服 务 的 停 车 场 可 根 据 车 辆 签 约 情 况 执 行 先 放 行后 发 起 扣 款 请 求 的 停 车 模 式。3.1 1无 杆 管 理 r o d l e s s m a n a g e m e n t为 进 一 步 提 升 停 车 进 出 场 效 率,停 车 场 去 除 出 入 口 道 闸 栏 杆,对 所 有 停 放 车 辆 实 行 无 条 件 放 行 的 管理 模 式。4 基 本 要 求4.1 人 员4.1.1 运 营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体 检 合 格 后 上 岗,定 期 组 织 体 检,对 患 有 肺 结 核、肺
16、 部 相 关 疾 病 及 其 他不 适 合 作 业 环 境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及 时 调 岗。4.1.2 运 营 机 构 收 费 管 理 人 员 应 掌 握 基 本 的 先 离 场 后 付 费 业 务 操 作 流 程。4.1.3 运 营 机 构 收 费 管 理 人 员 应 使 用 文 明 礼 貌 用 语。4.1.4 运 营 机 构 收 费 管 理 人 员 应 着 装 规 范;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 收 费 管 理 人 员 应 着 装 统 一。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2 234.1.5 运 营 机 构 特 殊 岗 位 工 作 人 员(电 焊
17、工、电 工 等)依 照 法 律 法 规 需 持 证 上 岗 的,应 取 得 相 关 证 书后 方 可 上 岗。4.1.6 监 管 机 构 人 员 现 场 工 作 时 应 佩 戴 工 作 证。4.2 设 备 设 施4.2.1 服 务 岗 亭 等 设 施 的 设 置 不 应 影 响 车 辆 驾 驶 者 行 车 视 线,并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4.2.2 道 闸 栏 杆 宜 采 用 碳 纤 维 杆、圆 直 杆、圆 折 臂 杆 等 栏 杆,车 辆 出 入 场 时,道 闸 响 应 时 间 宜 不 超 过1 秒,抬 杆 时 间 不 大 于 3 秒。4.2.3 电 子 计 时 收 费 装 置 应
18、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并 设 置 在 平 坦 路 段。4.2.4 电 子 计 时 收 费 装 置 应 及 时 向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申 请 周 期 检 定,每 年 1 次,经 检 定 合 格 取 得检 定 证 书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4.2.5 电 梯、机 械 式 停 车 位 应 及 时 向 国 家 法 定 机 构 申 请 年 检,电 梯 每 年 1 次、机 械 式 停 车 位 每 2 年 1次,经 年 检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4.2.6 公 用 充 电 桩 应 获 得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认 证 证 书 或 检 测 机 构 出
19、 具 的 标 准 符 合 性 合 格 报 告,其 接 口 标准、安 全 措 施、通 信 协 议 等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浙 江 省 和 杭 州 市 相 关 技 术 要 求。4.2.7 公 用 充 电 桩 电 网 接 入 点 的 电 能 质 量 应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进 行 监 测,保 障 公 共 电 网 安 全。4.2.8 公 用 充 电 桩 应 符 合 国 家 消 防 规 范,配 置 电 器 专 用 消 防 设 备。4.2.9 机 械 式 立 体 停 车 位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1 7 9 0 7 的 规 定,其 停 放 车 辆 应 符 合 G B/
20、T 2 6 5 5 9 的 规 定。4.3 标 志 标 识4.3.1 应 在 停 车 场 入 口 处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统 一 的 停 车 场 标 志、公 示 牌,公 示 牌 应 当 明 确 停 车 场 的 泊 位 数量、收 费 标 准 及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等 内 容,收 费 标 准 有 调 整 的,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整。杭 州 市 社 会 停 车 场 收 费公 示 牌 设 置 规 范 见 附 录 A。4.3.2 应 在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岗 亭、道 闸 栏 杆、场 内 过 道、电 梯 厅 等 场 所,统 一 设 置“先 离 场 后 付 费”标识。标 识 应 符 合
21、城 市 大 脑 停 车 系 统 运 营 机 构 发 布 的 要 求。4.3.3 应 在 停 车 场 内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停 车 注 意 事 项 公 告,公 告 应 明 示 以 下 内 容:a)停 车 发 票 领 取 方 式;b)紧 急 联 系 方 式;c)发 放 停 车 优 惠 的 停 车 场 还 应 告 示 停 车 优 惠 使 用 流 程;d)在 停 车 过 程 中 需 要 注 意 的 其 他 事 项。4.3.4 应 设 置 无 障 碍 停 车 位 并 设 置 显 著 标 志 标 识,其 建 设 应 符 合 G B 5 5 0 1 9 的 规 定。4.3.5 应 设 置 出 口 外
22、部 道 路 指 引 标 志 标 识。4.3.6 应 设 置 限 高、限 速、禁 烟、禁 火、禁 行、禁 停 等 安 全 标 志,其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2 8 9 4 和 G B 5 7 6 8.5的 规 定。4.3.7 停 车 场 内 地 面、墙 体、柱 体 及 其 他 设 施 的 颜 色 应 不 影 响 警 示 线、标 志、标 牌 的 识 别。4.3.8 停 车 场 地 面 标 线 应 清 晰,标 志 明 显。标 志 的 设 计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7 6 8.2 的 规 定,标 线 的 设 计 设置 应 符 合 G B 5 7 6 8.3 的 规 定。4.3.9 设
23、置 公 用 充 电 桩 的 停 车 场,应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统 一 的 标 志、标 识,场 内 应 设 置 服 务 指 南,明 示充 电 桩 运 营 企 业 的 名 称、运 营 时 间、充 电 桩 主 要 指 标、操 作 规 程、收 费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以 及 服 务 和 投诉 电 话 等 内 容。4.3.1 0 其 他 标 志 标 识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 的 规 定。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2 244.3.1 1 标 志 标 识 应 简 约、美 观,控 制 重 复 设 施。4.4 安 全4.4.1 出 入 口4.
24、4.1.1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坡 道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J G J 1 0 0 的 要 求,并 进 行 路 面 防 滑 处 理。4.4.1.2 停 车 场 入 口 候 车 道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J G J 1 0 0 的 要 求。4.4.1.3 必 要 时,停 车 场 入 口 应 设 置 限 高 装 置。4.4.1.4 停 车 场 内 车 辆 驾 驶 者 视 线 死 角 盲 区 的 对 面 相 应 位 置 应 设 置 反 光 镜。4.4.1.5 因 地 理 条 件 容 易 引 起 雨 水/洪 水 倒 灌 的 地 下 停 车 库 应 在 出 入 口 处 设 置 必 要 的 防
25、汛 挡 板 等 防 汛挡 水 设 施。4.4.2 场 内4.4.2.1 停 车 场 宜 结 合 实 际,在 通 车 道 和 坡 道 的 楼 地 面 采 取 限 制 车 速 的 措 施。4.4.2.2 停 车 场 应 建 立 全 方 位(3 6 0)、2 4 小 时 数 字 监 控 设 施,且 所 有 监 控 设 施 应 符 合 G B/T 2 8 1 8 1-2 0 1 6的 规 定,并 应 全 量 接 入 监 管 机 构 信 息 化 系 统 和 市 级 视 频 汇 聚 平 台。4.4.2.3 运 营 机 构 应 确 保 停 车 场 内 照 明、应 急 指 示 灯 等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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