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355—2021 美丽山塘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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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9 3.1 6 0C C S P 5 5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5 5 2 0 2 1美 丽 山 塘 建 设 规 范S t a n d a r d f o r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b e a u t i f u l p o n d2 0 2 1-1 2-3 1 发 布 2 0 2 2-0 1-3 1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5 5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2、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4.1 设 施 要 求.14.2 管 理 要 求.24.3 安 全 要 求.25 星 级 提 升.25.1 水 清.25.2 境 洁.35.3 景 美.35.4 人 和.36 评 定.46.1 评 定 分 级.46.2 美 丽 山 塘 评 定.46.3 星 级 评 定.4附 录 A(规 范 性)杭 州 市 美 丽 山 塘 社 会 满 意 度 调 查 问 卷.5附 录 B(规 范 性)杭 州 市 美 丽 山 塘 评 定 标 准.7附 录 C(规 范 性)杭 州 市 美 丽 山 塘 星 级 评 定 标 准.1 2附 录 D(规 范 性)杭 州
3、市 美 丽 山 塘 称 号 标 牌 式 样.1 4参 考 文 献.1 6D B 3 3 0 1/T 0 3 5 5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林 业 水 利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水 库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4、浙 江 省 长 三 角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临 安 区 水 利 水 电 局、桐 庐 县 林 业 水 利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旭 峰、何 晓 斌、朱 航 威、蔡 红 娟、周 赵、汪 健、邓 铭 庭、张 斌、吴 德 成、章思 怡、陈 照 威、周 建 强、郭 建 红、刘 若 兰。D B 3 3 0 1/T 0 3 5 5 2 0 2 1I I I引 言围 绕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和 美 丽 乡 村 建 设,以“先 建 机 制、后 建 工 程”为 原 则,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关 于开 展“美 丽 山 塘”建 设 的 通 知(浙 水 农 电 2 0 2 1 1
5、 3 号),围 绕 杭 州“十 四 五”期 间 创 建 美 丽 山 塘 4 5 0座 的 总 体 目 标,按 照“八 有”要 求,加 强 山 塘 建 设 和 管 理,助 力 乡 村 振 兴。为 推 动 美 丽 山 塘 建 设 和 管 理工 作 走 上 规 范 化 道 路,保 障 山 塘 安 全 运 行,提 升 乡 村 景 观 风 貌,加 快 发 展 壮 大 村 级 集 体 经 济,实 现 杭 州市 高 质 量 建 成 共 同 富 裕 示 范 区 城 市 范 例,编 制 美 丽 山 塘 建 设 规 范。D B 3 3 0 1/T 0 3 5 5 2 0 2 11美 丽 山 塘 建 设 规 范1
6、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美 丽 山 塘 建 设 的 基 本 要 求、星 级 提 升 和 评 定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美 丽 山 塘 创 建、维 护、评 定 活 动 的 开 展。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3 3/T 2 0 8 3 2
7、 0 2 1 山 塘 运 行 管 理 规 程D B 3 3/T 2 1 9 6 2 0 1 9 水 利 工 程 标 识 牌 设 置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T 2 0 8 3 2 0 2 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山 塘 p o n d毗 邻 坡 地 修 建 的、坝 高 5.0 m 以 上 且 具 有 泄 洪 建 筑 物 和 放(输)水 建 筑 物、总 容 积 大 于 等 于 1 0,0 0 0 m3且 小 于 1 0 0,0 0 0 m3的 蓄 水 工 程。3.2美 丽 山 塘 b e a u t i f u l p
8、 o n d以“八 有”为 基 础,具 有 水 清、境 洁、景 美、人 和 特 征 的 山 塘。注:“八 有”指 有上 坝道 路、有 管理 范 围、有管 理 用房、有监 测设 施、有 标识 标 牌、有管 护 组织 或人 员、有 规章制度、有经费保障。3.3美 丽 山 塘 建 设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b e a u t i f u l p o n d对 美 丽 山 塘 进 行 创 建、维 护、评 定 的 活 动。3.4物 业 化 管 理 p r o p e r t y m a n a g e m e n t山 塘 所 有 权 人 委 托 具 有 山 塘 运 行
9、 管 理 能 力 的 物 业 化 管 理 单 位 开 展 工 程 日 常 巡 查、维 修 养 护、蓄 放 水等 日 常 管 理 工 作。来 源:D B 3 3/T 2 0 8 3 2 0 2 1,3.3 4 基 本 要 求4.1 设 施 要 求D B 3 3 0 1/T 0 3 5 5 2 0 2 124.1.1 工 程 主 体 设 施 建 设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坝 体 上 游 面 应 修 建 块 石 或 混 凝 土 预 制 块 等 硬 质 护 面 结 构,下 游 面 应 修 建 块 石、混 凝 土 或 草 皮等 护 面 结 构。坝 顶 道 路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3 m,应
10、 为 硬 化 道 路。可 设 置 防 浪 墙、防 护 栏 杆 或 防 护 网作 为 安 全 防 护 设 施。b)溢 洪 道 下 游 出 口 应 保 证 出 水 通 畅,不 危 及 坝 体 结 构 安 全,宜 设 置 防 护 设 施。可 根 据 工 程 实 际情 况 确 定 出 口 是 否 需 要 设 置 消 能 设 施。溢 洪 道 内 不 得 布 设 接 水 管 道、堆 放 杂 物 或 私 设 拦 鱼 网等。c)宜 设 置 水 雨 情 遥 测 设 施、视 频 监 控 设 施 等。溢 洪 道 宜 设 置 溢 流 水 深 监 测 设 施。4.1.2 管 理 范 围 划 定 应 报 县 级 人 民
11、政 府 批 准,管 理 范 围 应 按 D B 3 3/T 2 0 8 3 2 0 2 1 要 求 划 定。4.1.3 管 理 范 围 内 不 得 进 行 爆 破、打 井、采 石、采 矿、取 土、造 坟 等 影 响 工 程 运 行 和 危 害 工 程 安 全 的活 动。4.1.4 相 关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坝 体 附 近 醒 目 位 置 应 设 置 工 程 概 况 牌,内 容 包 括 工 程 简 介、工 程 建 设 及 管 理 责 任 人、管 理 范围、监 督 联 系 电 话 等,工 程 简 介 应 明 确 工 程 名 称、集 雨 面 积、设 计 标 准、
12、总 蓄 水 量、工 程 布置 及 主 要 建 筑 物、坝 型、坝 高、建 成 或 综 合 整 治 时 间 等 内 容。b)管 理 范 围 内 醒 目 位 置 应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类 标 识 标 牌,样 式 应 符 合 D B 3 3/T 2 1 9 6 2 0 1 9 要 求。c)上 坝 道 路 应 为 沥 青、混 凝 土 硬 化 路 面 或 砂 石 路,作 为 防 汛 和 运 行 维 护 通 道,宽 度 应 不 小 于 3 m。d)管 理 用 房 应 设 在 山 塘 管 理 范 围 内,且 宜 布 置 在 两 坝 肩 位 置 处。管 理 用 房 可 结 合 启 闭 机 房 设 置,结
13、 构 应 安 全 可 靠,内 部 宜 通 电 并 配 备 必 要 的 管 理 设 施。4.2 管 理 要 求4.2.1 山 塘 管 理 应 符 合 D B 3 3/T 2 0 8 3 2 0 2 1 规 定。4.2.2 应 具 备 明 确 管 理 单 位 或 管 理 责 任 主 体 的 文 件。乡 镇 水 利 服 务 机 构,负 责 山 塘 建 设、技 术 指 导、公 共 事 务 管 理 等 工 作。山 塘 所 属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负 责 其 日 常 管 护 工 作。4.2.3 应 明 确 管 理 责 任 人、技 术 负 责 人 和 工 程 巡 查 人 员 各 1 人,配 齐
14、总 负 责 岗、工 程 技 术 管 理 岗、巡查 管 护 岗。岗 位 及 岗 位 负 责 人 均 应 进 行 现 场 公 示。4.2.4 应 具 备 明 确 山 塘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文 件。安 全 责 任 制 度 应 明 确 各 岗 位 安 全 责 任。工 程 检 查 制 度 应明 确 日 常 巡 查、汛 前 检 查、年 度 检 查 和 特 别 检 查 的 内 容 与 频 次。应 急 管 理 制 度 应 明 确 险 情 排 查 及 上 报 内容 与 流 程。维 修 养 护 制 度 应 明 确 日 常 保 洁、放 水 设 施 维 护、标 识 标 牌 维 护、白 蚁 防 治 等 内 容
15、 与 频 次。4.2.5 宜 实 行 物 业 化 管 理,已 实 行 物 业 化 管 理 的 山 塘 人 员 配 备 应 符 合 4.2.3 的 要 求。4.3 安 全 要 求4.3.1 美 丽 山 塘 应 为 山 塘 安 全 技 术 认 定 的 安 全 山 塘。4.3.2 视 频 监 控 宜 覆 盖 库 面、坝 顶、上 下 游 坝 坡、启 闭 机 房 和 溢 洪 道 等 重 要 区 域。4.3.3 有 条 件 的 地 方,山 塘 宜 采 用 信 息 化 设 备 开 展 蓄 放 水、工 程 检 查、维 修 养 护 等 工 作。4.3.4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配 备 实 时 水 位 监
16、测、巡 查 人 员 监 测 等 数 字 化 监 测 设 施,实 现 安 全 监 测 自 动 化。5 星 级 提 升5.1 水 清5.1.1 应 保 持 水 体 洁 净,平 均 透 明 度 在 5 0 c m 以 上,适 宜 水 生 动 物 生 长。D B 3 3 0 1/T 0 3 5 5 2 0 2 135.1.2 山 塘 水 质 优 良,水 质 较 差 的 宜 安 装 曝 气 装 置 等 改 善 水 质 的 设 施。5.1.3 水 面 干 净,无 垃 圾、除 种 植 物 外 的 漂 浮 物、油 污 聚 集。5.1.4 水 体 无 异 味,无 黑 臭 现 象。5.1.5 管 理 范 围 内
17、无 外 来 入 侵 物 种 生 长。5.2 境 洁5.2.1 坝 顶、坝 坡 干 净 整 洁,无 垃 圾 杂 物,无 杂 草;溢 洪 道 内 无 杂 物,未 设 置 拦 鱼 网 等;管 理 用 房 内部 整 洁,设 备 摆 放 有 序,分 区 合 理。5.2.2 亭、廊、凳 椅 干 净 整 洁,无 垃 圾 杂 物、无 污 迹、无 积 尘、无 涂 刻 招 贴。5.2.3 管 理 范 围 内 无 杂 物 堆 放、杂 草 丛 生、家 禽 家 畜 养 殖 等 现 象。5.2.4 灯 具、线 路 应 设 置 安 全,完 好,排 列 有 序。5.2.5 宜 设 置 必 要 卫 生 设 施,果 壳 箱 和
18、垃 圾 桶 等 日 产 日 清,无 垃 圾 满 溢;实 行 垃 圾 分 类。5.2.6 临 水 边 界 宜 放 置 必 要 的 救 生 设 施,设 置 警 告、警 示 标 语。5.3 景 美5.3.1 库 区 岸 坡 植 被 覆 盖 率 高,无 山 体 裸 露。植 被 生 长 茂 盛,边 缘 线 清 晰,无 明 显 病 虫 害,无 枯 黄 空秃,无 明 显 杂 草,无 明 显 水 土 流 失 等 现 象。5.3.2 草 皮 高 度 应 不 高 于 2 0 c m,管 理 范 围 内 乔 木 应 定 期 修 剪 树 枝,清 除 枯 枝。5.3.3 管 理 范 围 内 宜 设 置 室 外 亮 灯
19、设 施,与 山 塘 整 体 景 观 相 融 合。5.3.4 坝 顶、坝 体 下 游 面、管 理 用 房 外 立 面 等 宜 在 满 足 安 全 前 提 下,进 行 美 化 装 饰。5.3.5 界 桩 可 采 用 多 种 形 式 设 置,应 有 明 显 山 塘 或 水 利 标 识。5.3.6 公 示 牌、标 识 牌 等 标 牌 造 型 可 进 行 个 性 化 设 计,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5.3.7 宜 设 置 亲 水 便 民 设 施、亲 水 平 台、环 库 游 步 道 等 景 观 设 施。5.3.8 宜 利 用 摩 崖 石 刻、画 像、雕 像、雕 塑、彩 绘、墙 画 等 形 式 展
20、现 水 文 化 元 素,包 括 水 利 知 识、水利 工 程、典 型 案 例 宣 传、治 水 名 人 语 录 等。5.3.9 宜 充 分 挖 掘 历 史 文 化 资 源,积 极 发 展 具 有 地 域 特 色 的 景 观 标 志 等。5.3.1 0 宜 开 展 涉 水 法 规、政 策、知 识 等 宣 传,设 置 水 生 态 文 化 宣 传 标 识 标 牌 等。5.4 人 和5.4.1 美 丽 山 塘 建 设 应 结 合 地 方 特 色,充 分 展 示 人 类 活 动 及 生 产 生 活 需 要,宜 在 距 离 村 庄 5 0 0 m 范 围内 开 展。5.4.2 评 定 年 度 内 有 下 列
21、 情 况 之 一 的,不 得 参 加 评 定:a)发 生 环 境 污 染 事 故;b)发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故;c)影 响 行 洪,造 成 较 大 经 济 损 失。5.4.3 宜 完 成 不 动 产 登 记,具 有 产 权 证 书,载 明 工 程 功 能、管 理 与 保 护 范 围、产 权 所 有 者 及 其 权 利 与义 务、有 效 期 等 基 本 信 息。5.4.4 山 塘 所 有 权 人 应 定 期 采 用 调 查 问 卷(见 附 录 A)形 式 对 山 塘 附 近 居 民 进 行 公 众 满 意 度 调 查,根据 调 查 结 果,完 善 山 塘 建 设 及 管 理。调 查 结 果
22、 应 制 作 台 帐 或 电 子 台 帐。注:问卷样本数不少于 2 0 份。发放对象主要是山塘附近居 民。计算方法为:问卷满意度=(“满意”个数+“基本满意”个数)(问卷份数 9)。D B 3 3 0 1/T 0 3 5 5 2 0 2 145.4.5 宜 依 托 山 塘 开 发 观 光 园、水 上 乐 园、农 家 乐、民 宿、养 殖、采 摘 等 旅 游 配 套 项 目,打 造 成 山 水田 园 综 合 体。5.4.6 利 用 山 塘 开 展 旅 游、养 殖 等 经 营 活 动,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不 得 影 响 山 塘 运 行,危 害 山塘 安 全,破 坏 生 态 环
23、 境。5.4.7 山 塘 所 有 权 人 应 与 经 营 者 签 订 合 同,明 确 经 营 者 管 理 责 任。经 营 者 应 协 助 所 有 权 人 做 好 山 塘 安全 管 理 有 关 工 作。6 评 定6.1 评 定 分 级6.1.1 评 定 分 为 美 丽 山 塘 评 定、星 级 美 丽 山 塘 评 定。通 过 美 丽 山 塘 评 定 的 方 可 开 展 星 级 美 丽 山 塘 评 定。6.1.2 美 丽 山 塘 评 定 应 按 附 录 B 要 求 执 行,总 得 分 超 过 9 0 分 的,可 评 为 美 丽 山 塘,基 础 条 件 中 有 一个 项 目 得 分 低 于 该 项 目
24、 标 准 分 的 6 0%的 山 塘,不 能 评 为 美 丽 山 塘。6.1.3 星 级 美 丽 山 塘 评 定 应 按 附 录 C 要 求 执 行,通 过 美 丽 山 塘 评 定(见 6.1.2)的 为 三 星 级 美 丽 山 塘,得 分 4 0 分 以 上 的 美 丽 山 塘 可 评 定 为 四 星 级 美 丽 山 塘,5 0 分 以 上 可 评 定 为 五 星 级 美 丽 山 塘。6.2 美 丽 山 塘 评 定6.2.1 美 丽 山 塘 评 定 申 报 主 体 为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山 塘 所 有 权 人(非 农 村 集 体 经济 组 织 所 有
25、的 山 塘),采 用 申 报 主 体 自 评、县 级 初 评、市 级 抽 查 复 评 等 程 序 进 行。6.2.2 评 定 为 美 丽 山 塘 后,由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示,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正 式 发 文。6.3 星 级 评 定6.3.1 星 级 美 丽 山 塘 评 定 按 自 愿 原 则 进 行 申 报,申 报 主 体 为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山塘 所 有 权 人(非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所 有 的 山 塘),采 用 申 报 主 体 自 评、县 级 初 评、市 级 复 评 等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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