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T 1233-2022 城市道路及高速公路城市段照明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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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2 2 0.2 0C C S P 5 1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2 3 3 2 0 2 2城 市 道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照 明 设 计 规 范2 0 2 2-0 4-0 6 发 布 2 0 2 2-0 7-0 6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1 2 3 3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一 般 规 定.25 照 明 设 计 要 求.26 光 源、灯 具 选 型 与 布 灯 设 计 要 求.77 照
2、明 控 制 要 求.1 18 供 配 电 要 求.1 19 照 明 节 能 要 求.1 2D B 5 0/T 1 2 3 3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提 出、归 口 并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招 商 局 重 庆 交 通 科 研
3、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重 庆 市 城 市 照 明 中 心、重 庆 市 规 划 设 计 研究 院、中 煤 科 工 重 庆 设 计 研 究 院(集 团)有 限 公 司、重 庆 高 速 公 路 路 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重 庆 沪 渝 高 速 公路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史 玲 娜、邓 秋、涂 耘、赵 纯 雨、李 茂 华、薛 巍、董 海 峰、付 立 家、彭 伟、谢 耀华、李 远 哲、徐 诗 童、王 院、李 家 兴、程 宗 庆、刘 璋、万 万、涂 良 良、秦 萌。D B 5 0/T 1 2 3 3 2 0 2 21城 市 道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4、照 明 设 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市 道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照 明 设 计,光 源、灯 具 选 型 与 布 灯 设 计,照 明 控 制,供 配电,照 明 节 能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城 市 道 路 及 主 城 中 心 区 规 划 范 围 内 新 建、改(扩)建 城 市 道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的 照明 设 计,其 他 区 县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5、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4 2 0 8 外 壳 防 护 等 级(I P 代 码)G B 1 7 9 4 5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G B/T 2 4 9 6 9 公 路 照 明 技 术 条 件G B/T 2 6 1 1 0 锌 铝 涂 层 技 术 条 件G B 5 0 0 5 2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4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C J J 4 5 城
6、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C J J 1 6 6 城 市 桥 梁 抗 震 设 计 规 范C J/T 5 2 7 道 路 照 明 灯 杆 技 术 条 件J T G/T D 7 0/2-0 1 隧 道 照 明 设 计 细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道 路 照 明 设 施 L i g h t i n g f a c i l i t i e s o f u r b a n r o a d用 于 道 路 照 明 和 路 段 上 隧 道 照 明 的 灯 杆、灯 具、配 电 室、变 压 器、配 电 箱、地 上 地 下 管 线、工 作 井、附 属
7、 设 备 等 设 施。3.2下 穿 道 U n d e r g r o u n d r o a d地 表 以 下 供 机 动 车、非 机 动 车、行 人 通 行 的 城 市 道 路。3.3D B 5 0/T 1 2 3 3 2 0 2 22路 面 维 持 平 均 亮 度(照 度)M a i n t a i n e d a v e r a g e l u m i n a n c e(i l l u m i n a n c e)o f r o a d s u r f a c e在 计 入 光 源 计 划 更 换 时 光 通 量 的 衰 减 以 及 灯 具 因 污 染 造 成 效 率 下 降 等 因
8、 素(即 维 护 系 数)后 设 计 计算 时 所 采 用 的 平 均 亮 度(照 度)值,即 路 面 平 均 亮 度(照 度)维 持 值。来 源:C J J 4 5-2 0 1 5,2.1.2 9 3.4照 明 功 率 密 度 L i g h t i n g p o w e r d e n s i t y单 位 路 面 面 积 上 的 照 明 安 装 功 率(包 括 光 源 功 率 和 灯 具 的 电 器 附 件 的 功 耗)。来 源:C J J 4 5-2 0 1 5,2.1.3 6,有 修 改 4 一 般 规 定城 市 道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应 设 置 照 明 设 施。
9、5 照 明 设 计 要 求5.1 照 明 区 域 分 类根 据 道 路 使 用 功 能 和 照 明 要 求 不 同,可 分 为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城 市 道 路 机 动 车 道、交 会 区、人 行 及非 机 动 车 道、隧 道 与 下 穿 道、桥 梁 六 类 照 明 区 域。5.2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照 明 设 计5.2.1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照 明 设 计 值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值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 T I(%)最大初始值环境比 S R最小值平均亮度 La v(c d/m
10、2)总均匀度 Uo最小值纵向均匀度 UL最小值平均照度 Ea v(l x)维持值总均匀度 UE最小值2.0/2.5 0.4 0.7 3 0/4 0 0.4 1 0 0.5注 1:表中所列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相应降低约 3 0%。注 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注 3:表中对每一级的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5.2.2 应 根 据 交 通 量 确 定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的 照 明 设 计 值,当 交 通 量 大 时,可 选 择 表 1 中 的 高 档 值,当交 通 量 小 时,可 选 择 表
11、 1 中 的 低 档 值。5.2.3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广 场 照 明 标 准 可 按 G B/T 2 4 9 6 9 规 定 执 行。5.3 城 市 道 路 机 动 车 道 照 明 设 计5.3.1 城 市 道 路 机 动 车 道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宜 分 为 快 速 路、主 干 路、次 干 路、支 路 四 级。5.3.2 设 置 连 续 照 明 的 机 动 车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值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D B 5 0/T 1 2 3 3 2 0 2 23表 2 机 动 车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值级别道路类型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 I(%)最
12、大初始值环境比 S R最小值平均亮度 La v(c d/m2)维持值亮度总均匀度 Uo最小值亮度纵向均匀度 UL最小值平均照度Ea v(l x)维持值照度均匀度 UE 快速路 2.0 0.4 0.7 3 0 0.4 1 0 0.5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1.5/2.0 0.4 0.7 2 0/3 0 0.4 1 0 0.5 次干路 1.0/1.5 0.4 0.5 1 5/2 0 0.4 1 0 0.5 支路 0.5/0.7 5 0.4 8/1 0 0.3 1 5 注 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
13、度值可相应降低约 3 0%。注 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注 3: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5.3.3 应 根 据 交 通 量 大 小 和 设 计 车 速 高 低、以 及 交 通 控 制 道 路 分 隔 设 施 完 善 程 度,确 定 同 一 级 道 路 的照 明 标 准 值。当 交 通 量 大 或 设 计 车 速 高 时,可 选 择 表 2 的 高 档 值;当 交 通 量 小 或 设 计 车 速 低 时,可 选 择表 2 的 低 档 值;对 交 通 控 制 系 统 和 道 路 分 隔 设 施 完 善 的 道 路,宜 选
14、择 表 2 的 低 档 值。5.4 交 会 区 照 明 设 计5.4.1 交 会 区 照 明 宜 采 用 照 度 作 为 评 价 指 标,照 明 设 计 值 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表 3 交 会 区 照 明 设 计 值交会区类型路面平均照度Ea v(l x)维持值照度均匀度UE眩光限制快速路/主干路与高速公路交会5 0 0.4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 8 0 和 9 0 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应超过3 0 c d/1 0 0 0 l m 和 1 0 c d/1 0 0 0 l m。快速路与快速路交会快速路与主干路交会快速路与次干路交会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3 0/5 00.4
15、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主干路与支路交会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2 0/3 0次干路与支路交会支路与支路交会 1 5/2 0注 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注 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5.4.2 当 相 交 会 道 路 为 低 档 照 度 值 时,相 应 的 交 会 区 应 选 择 表 3 中 的 低 档 照 度 值,否 则 应 选 择 高 档 照度 值。5.5 人 行 及 非 机 动 车 道 照 明 设 计D B 5 0/T 1 2 3 3 2 0 2 245.5.1 主 要 供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使
16、 用 的 商 业 区、居 住 区 人 行 道 路,以 及 人 行 地 下 通 道。照 明 设 计 值 应 符合 表 4 和 表 5 的 规 定。表 4 人 行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值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路面平均照度 E a v(l x)维持值路面最小照度Em i n(l x)维持值最小垂直照度Ev m i n(l x)维持值流量特高的道路商业繁华区域、历史文化街区、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2 0 4.5 6机动车与行人混合使用、与机动车道路连接的居住区出入道路1 5 3 5流量较高的道路商业区 1 5 3 5居住区 1 0 2 3流量中等的道路商业区 1 0 2 3居住区 7.5 1.5 2.5流
17、量较低的道路商业区 7.5 1.5 2.5居住区 5 1 1.5注 1: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 1.5 m 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最小照度。注 2:商业繁华区域为零售商业聚集,交易频繁的地区或办公区。注 3:历史文化街区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表 5 人 行 地 下 通 道 照 明 设 计 值行人流量 区域白天路面平均照 度Ea v(l x)维持值夜间路面平均照度Ea v(l x)维持值白天路面最小照度Em i n(l x)维持值夜间路面最小照度Em i n(l x)维持值流量较高的道路商业区 1 0
18、0 3 0 5 0 1 5居住区 6 0 2 0 3 0 1 0流量中等的道路商业区 6 0 2 0 3 0 1 0居住区 4 0 1 5 2 0 6流量较低的道路商业区 3 0 1 5 2 0 6居住区 2 0 1 0 1 0 4注 1:人行地下通道梯坎步道处照度值不应低于通道内路面平均照度;注 2:白天路面平均照度为人行地下通道内部中心位置的平均照度;注 3:自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下通道,可只设夜间照明。5.5.2 机 动 车 道 一 侧 或 两 侧 设 置 的、与 机 动 车 道 无 实 体 分 隔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照 明 应 执 行 机 动 车 道 的 照明 标 准;与
19、机 动 车 道 有 实 体 分 隔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平 均 照 度 值 宜 为 相 邻 机 动 车 道 的 照 度 值 的 1/2,但 不 宜小 于 相 邻 人 行 道(如 有)的 照 度。5.5.3 机 动 车 道 一 侧 或 两 侧 设 置 的 人 行 道 照 明,当 人 行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混 用 时,宜 采 用 人 行 道 照 明 标准,并 满 足 机 动 车 道 路 照 明 的 环 境 比 要 求。当 人 行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分 设 时,人 行 道 的 平 均 照 度 值 宜 为 相邻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的 照 度 值 的 1/2。同 时,人
20、 行 道 照 明 还 应 执 行 表 4 的 规 定,当 按 两 种 要 求 分 别 确 定 的 标准 值 不 一 致 时,应 选 择 高 标 准 值。D B 5 0/T 1 2 3 3 2 0 2 255.6 隧 道 与 下 穿 道 照 明 设 计5.6.1 隧 道 照 明 设 计5.6.1.1 隧 道 照 明 区 段 划 分 应 按 J T G/T D 7 0/2-0 1 执 行。5.6.1.2 隧 道 入 口 段、过 渡 段 和 出 口 段 亮 度 标 准 值 计 算 应 按 J T G/T D 7 0/2-0 1 执 行。5.6.1.3 入 口 段 亮 度 折 减 系 数 应 按 表
21、6 的 规 定。表 6 入 口 段 亮 度 折 减 系 数设计小时交通量 N(v e h/(h l n)设计速度 vt(k m/h)单向交通 双向交通 8 0 6 0 2 0 4 0 h1 2 0 0 6 5 0 0.0 3 5 0.0 2 2 0.0 1 23 5 0 1 8 0 0.0 2 5 0.0 1 5 0.0 1 05.6.1.4 洞 外 亮 度 L2 0的 确 定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a)洞 外 亮 度 观 测 位 置 应 距 隧 道 洞 口 一 倍 停 车 视 距 处;b)洞 外 亮 度 观 测 高 度 应 距 离 地 面 1.5 m;c)洞 外 亮 度 测 试 区
22、 域 应 包 括 以 观 测 位 置 与 洞 口 中 心 连 线 为 2 0o视 场 区 域;d)洞 外 亮 度 可 由 实 测 得 到,实 测 值 应 为 一 年 中 太 阳 高 度 角 最 大 时 的 晴 天 测 试 数 值;e)如 无 实 测 条 件,洞 外 亮 度 值 可 按 表 7 规 定 方 法 确 定。表 7 洞 外 亮 度 L2 0(S)(c d/m2)天空面积百分比 洞口朝向或洞外环境设计速度 vt(k m/h)8 0 6 0 2 0 4 03 5%5 0%南洞口 4 0 0 0 3 5 0 0 3 0 0 0北洞口 5 5 0 0 5 0 0 0 4 5 0 02 5%南洞
23、口 4 0 0 0 3 5 0 0 3 0 0 0北洞口 5 0 0 0 4 0 0 0 3 5 0 01 0%暗环境 3 0 0 0 2 5 0 0 2 0 0 0亮环境 4 0 0 0 3 5 0 0 3 0 0 00%暗环境 2 5 0 0 2 0 0 0 1 5 0 0亮环境 3 0 0 0 2 5 0 0 2 0 0 0注 1:天空面积百分比指 2 0 视场中天空面积百分比;注 2:南洞口指北行车辆驶入的洞口,北洞口指南行车辆驶入的洞口;注 3:东洞口与西洞口取用南洞口与北洞口之中间值;注 4:暗环境指洞外景物(包括洞门建筑)反射率低的环境;亮环境指洞外景物(包括洞门建筑)反射率高的
24、环境;注 5:当天空面积百分比处于表中两档之间时,按线性内插取值。5.6.1.5 中 间 段 亮 度 设 计 值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a)中 间 段 亮 度 设 计 值 应 按 表 8 的 规 定 执 行。D B 5 0/T 1 2 3 3 2 0 2 26表 8 中 间 段 照 明 设 计 维 持 亮 度 标 准(c d/m2)设计速度v t(k m/h)L i n单向交通N 1 2 0 0 v e h/(h l n)3 5 0 v e h/(h l n)N 1 2 0 0 v e h/(h l n)N 3 5 0 v e h/(h l n)双向交通N 6 5 0 v e h/(
25、hl n)1 8 0 v e h/(hl n)N 6 5 0 v e h/(h l n)N 1 8 0 v e h/(h l n)8 0 4.5 4.0 3.06 0 2.5 2.5 2.02 0 4 0 2.0 2.0 1.5b)行 人 与 车 辆 混 行 的 隧 道,中 间 段 亮 度 应 不 小 于 3.0 c d/m2。c)半 径 在 1 0 0 0 米 以 下 的 曲 线 隧 道,中 间 段 亮 度 应 不 低 于 5.0 c d/m2。5.6.1.6 隧 道 照 明 夜 间 照 明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正 常 运 营 工 况 下,隧 道 照 明 夜 间 照 明 不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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