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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0 T 1233-2022 城市道路及高速公路城市段照明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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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0 T 1233-2022 城市道路及高速公路城市段照明设计规范.pdf

    1、I C S 0 3.2 2 0.2 0C C S P 5 1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2 3 3 2 0 2 2城 市 道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照 明 设 计 规 范2 0 2 2-0 4-0 6 发 布 2 0 2 2-0 7-0 6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1 2 3 3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一 般 规 定.25 照 明 设 计 要 求.26 光 源、灯 具 选 型 与 布 灯 设 计 要 求.77 照

    2、明 控 制 要 求.1 18 供 配 电 要 求.1 19 照 明 节 能 要 求.1 2D B 5 0/T 1 2 3 3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提 出、归 口 并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招 商 局 重 庆 交 通 科 研

    3、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重 庆 市 城 市 照 明 中 心、重 庆 市 规 划 设 计 研究 院、中 煤 科 工 重 庆 设 计 研 究 院(集 团)有 限 公 司、重 庆 高 速 公 路 路 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重 庆 沪 渝 高 速 公路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史 玲 娜、邓 秋、涂 耘、赵 纯 雨、李 茂 华、薛 巍、董 海 峰、付 立 家、彭 伟、谢 耀华、李 远 哲、徐 诗 童、王 院、李 家 兴、程 宗 庆、刘 璋、万 万、涂 良 良、秦 萌。D B 5 0/T 1 2 3 3 2 0 2 21城 市 道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4、照 明 设 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市 道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照 明 设 计,光 源、灯 具 选 型 与 布 灯 设 计,照 明 控 制,供 配电,照 明 节 能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城 市 道 路 及 主 城 中 心 区 规 划 范 围 内 新 建、改(扩)建 城 市 道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的 照明 设 计,其 他 区 县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5、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4 2 0 8 外 壳 防 护 等 级(I P 代 码)G B 1 7 9 4 5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G B/T 2 4 9 6 9 公 路 照 明 技 术 条 件G B/T 2 6 1 1 0 锌 铝 涂 层 技 术 条 件G B 5 0 0 5 2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4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C J J 4 5 城

    6、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C J J 1 6 6 城 市 桥 梁 抗 震 设 计 规 范C J/T 5 2 7 道 路 照 明 灯 杆 技 术 条 件J T G/T D 7 0/2-0 1 隧 道 照 明 设 计 细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道 路 照 明 设 施 L i g h t i n g f a c i l i t i e s o f u r b a n r o a d用 于 道 路 照 明 和 路 段 上 隧 道 照 明 的 灯 杆、灯 具、配 电 室、变 压 器、配 电 箱、地 上 地 下 管 线、工 作 井、附 属

    7、 设 备 等 设 施。3.2下 穿 道 U n d e r g r o u n d r o a d地 表 以 下 供 机 动 车、非 机 动 车、行 人 通 行 的 城 市 道 路。3.3D B 5 0/T 1 2 3 3 2 0 2 22路 面 维 持 平 均 亮 度(照 度)M a i n t a i n e d a v e r a g e l u m i n a n c e(i l l u m i n a n c e)o f r o a d s u r f a c e在 计 入 光 源 计 划 更 换 时 光 通 量 的 衰 减 以 及 灯 具 因 污 染 造 成 效 率 下 降 等 因

    8、 素(即 维 护 系 数)后 设 计 计算 时 所 采 用 的 平 均 亮 度(照 度)值,即 路 面 平 均 亮 度(照 度)维 持 值。来 源:C J J 4 5-2 0 1 5,2.1.2 9 3.4照 明 功 率 密 度 L i g h t i n g p o w e r d e n s i t y单 位 路 面 面 积 上 的 照 明 安 装 功 率(包 括 光 源 功 率 和 灯 具 的 电 器 附 件 的 功 耗)。来 源:C J J 4 5-2 0 1 5,2.1.3 6,有 修 改 4 一 般 规 定城 市 道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应 设 置 照 明 设 施。

    9、5 照 明 设 计 要 求5.1 照 明 区 域 分 类根 据 道 路 使 用 功 能 和 照 明 要 求 不 同,可 分 为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城 市 道 路 机 动 车 道、交 会 区、人 行 及非 机 动 车 道、隧 道 与 下 穿 道、桥 梁 六 类 照 明 区 域。5.2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照 明 设 计5.2.1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照 明 设 计 值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值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 T I(%)最大初始值环境比 S R最小值平均亮度 La v(c d/m

    10、2)总均匀度 Uo最小值纵向均匀度 UL最小值平均照度 Ea v(l x)维持值总均匀度 UE最小值2.0/2.5 0.4 0.7 3 0/4 0 0.4 1 0 0.5注 1:表中所列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相应降低约 3 0%。注 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注 3:表中对每一级的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5.2.2 应 根 据 交 通 量 确 定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的 照 明 设 计 值,当 交 通 量 大 时,可 选 择 表 1 中 的 高 档 值,当交 通 量 小 时,可 选 择 表

    11、 1 中 的 低 档 值。5.2.3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广 场 照 明 标 准 可 按 G B/T 2 4 9 6 9 规 定 执 行。5.3 城 市 道 路 机 动 车 道 照 明 设 计5.3.1 城 市 道 路 机 动 车 道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宜 分 为 快 速 路、主 干 路、次 干 路、支 路 四 级。5.3.2 设 置 连 续 照 明 的 机 动 车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值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D B 5 0/T 1 2 3 3 2 0 2 23表 2 机 动 车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值级别道路类型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 I(%)最

    12、大初始值环境比 S R最小值平均亮度 La v(c d/m2)维持值亮度总均匀度 Uo最小值亮度纵向均匀度 UL最小值平均照度Ea v(l x)维持值照度均匀度 UE 快速路 2.0 0.4 0.7 3 0 0.4 1 0 0.5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1.5/2.0 0.4 0.7 2 0/3 0 0.4 1 0 0.5 次干路 1.0/1.5 0.4 0.5 1 5/2 0 0.4 1 0 0.5 支路 0.5/0.7 5 0.4 8/1 0 0.3 1 5 注 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

    13、度值可相应降低约 3 0%。注 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注 3: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5.3.3 应 根 据 交 通 量 大 小 和 设 计 车 速 高 低、以 及 交 通 控 制 道 路 分 隔 设 施 完 善 程 度,确 定 同 一 级 道 路 的照 明 标 准 值。当 交 通 量 大 或 设 计 车 速 高 时,可 选 择 表 2 的 高 档 值;当 交 通 量 小 或 设 计 车 速 低 时,可 选 择表 2 的 低 档 值;对 交 通 控 制 系 统 和 道 路 分 隔 设 施 完 善 的 道 路,宜 选

    14、择 表 2 的 低 档 值。5.4 交 会 区 照 明 设 计5.4.1 交 会 区 照 明 宜 采 用 照 度 作 为 评 价 指 标,照 明 设 计 值 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表 3 交 会 区 照 明 设 计 值交会区类型路面平均照度Ea v(l x)维持值照度均匀度UE眩光限制快速路/主干路与高速公路交会5 0 0.4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 8 0 和 9 0 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应超过3 0 c d/1 0 0 0 l m 和 1 0 c d/1 0 0 0 l m。快速路与快速路交会快速路与主干路交会快速路与次干路交会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3 0/5 00.4

    15、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主干路与支路交会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2 0/3 0次干路与支路交会支路与支路交会 1 5/2 0注 1: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注 2: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5.4.2 当 相 交 会 道 路 为 低 档 照 度 值 时,相 应 的 交 会 区 应 选 择 表 3 中 的 低 档 照 度 值,否 则 应 选 择 高 档 照度 值。5.5 人 行 及 非 机 动 车 道 照 明 设 计D B 5 0/T 1 2 3 3 2 0 2 245.5.1 主 要 供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使

    16、 用 的 商 业 区、居 住 区 人 行 道 路,以 及 人 行 地 下 通 道。照 明 设 计 值 应 符合 表 4 和 表 5 的 规 定。表 4 人 行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值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路面平均照度 E a v(l x)维持值路面最小照度Em i n(l x)维持值最小垂直照度Ev m i n(l x)维持值流量特高的道路商业繁华区域、历史文化街区、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2 0 4.5 6机动车与行人混合使用、与机动车道路连接的居住区出入道路1 5 3 5流量较高的道路商业区 1 5 3 5居住区 1 0 2 3流量中等的道路商业区 1 0 2 3居住区 7.5 1.5 2.5流

    17、量较低的道路商业区 7.5 1.5 2.5居住区 5 1 1.5注 1: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 1.5 m 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最小照度。注 2:商业繁华区域为零售商业聚集,交易频繁的地区或办公区。注 3:历史文化街区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表 5 人 行 地 下 通 道 照 明 设 计 值行人流量 区域白天路面平均照 度Ea v(l x)维持值夜间路面平均照度Ea v(l x)维持值白天路面最小照度Em i n(l x)维持值夜间路面最小照度Em i n(l x)维持值流量较高的道路商业区 1 0

    18、0 3 0 5 0 1 5居住区 6 0 2 0 3 0 1 0流量中等的道路商业区 6 0 2 0 3 0 1 0居住区 4 0 1 5 2 0 6流量较低的道路商业区 3 0 1 5 2 0 6居住区 2 0 1 0 1 0 4注 1:人行地下通道梯坎步道处照度值不应低于通道内路面平均照度;注 2:白天路面平均照度为人行地下通道内部中心位置的平均照度;注 3:自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下通道,可只设夜间照明。5.5.2 机 动 车 道 一 侧 或 两 侧 设 置 的、与 机 动 车 道 无 实 体 分 隔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照 明 应 执 行 机 动 车 道 的 照明 标 准;与

    19、机 动 车 道 有 实 体 分 隔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平 均 照 度 值 宜 为 相 邻 机 动 车 道 的 照 度 值 的 1/2,但 不 宜小 于 相 邻 人 行 道(如 有)的 照 度。5.5.3 机 动 车 道 一 侧 或 两 侧 设 置 的 人 行 道 照 明,当 人 行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混 用 时,宜 采 用 人 行 道 照 明 标准,并 满 足 机 动 车 道 路 照 明 的 环 境 比 要 求。当 人 行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分 设 时,人 行 道 的 平 均 照 度 值 宜 为 相邻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的 照 度 值 的 1/2。同 时,人

    20、 行 道 照 明 还 应 执 行 表 4 的 规 定,当 按 两 种 要 求 分 别 确 定 的 标准 值 不 一 致 时,应 选 择 高 标 准 值。D B 5 0/T 1 2 3 3 2 0 2 255.6 隧 道 与 下 穿 道 照 明 设 计5.6.1 隧 道 照 明 设 计5.6.1.1 隧 道 照 明 区 段 划 分 应 按 J T G/T D 7 0/2-0 1 执 行。5.6.1.2 隧 道 入 口 段、过 渡 段 和 出 口 段 亮 度 标 准 值 计 算 应 按 J T G/T D 7 0/2-0 1 执 行。5.6.1.3 入 口 段 亮 度 折 减 系 数 应 按 表

    21、6 的 规 定。表 6 入 口 段 亮 度 折 减 系 数设计小时交通量 N(v e h/(h l n)设计速度 vt(k m/h)单向交通 双向交通 8 0 6 0 2 0 4 0 h1 2 0 0 6 5 0 0.0 3 5 0.0 2 2 0.0 1 23 5 0 1 8 0 0.0 2 5 0.0 1 5 0.0 1 05.6.1.4 洞 外 亮 度 L2 0的 确 定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a)洞 外 亮 度 观 测 位 置 应 距 隧 道 洞 口 一 倍 停 车 视 距 处;b)洞 外 亮 度 观 测 高 度 应 距 离 地 面 1.5 m;c)洞 外 亮 度 测 试 区

    22、 域 应 包 括 以 观 测 位 置 与 洞 口 中 心 连 线 为 2 0o视 场 区 域;d)洞 外 亮 度 可 由 实 测 得 到,实 测 值 应 为 一 年 中 太 阳 高 度 角 最 大 时 的 晴 天 测 试 数 值;e)如 无 实 测 条 件,洞 外 亮 度 值 可 按 表 7 规 定 方 法 确 定。表 7 洞 外 亮 度 L2 0(S)(c d/m2)天空面积百分比 洞口朝向或洞外环境设计速度 vt(k m/h)8 0 6 0 2 0 4 03 5%5 0%南洞口 4 0 0 0 3 5 0 0 3 0 0 0北洞口 5 5 0 0 5 0 0 0 4 5 0 02 5%南洞

    23、口 4 0 0 0 3 5 0 0 3 0 0 0北洞口 5 0 0 0 4 0 0 0 3 5 0 01 0%暗环境 3 0 0 0 2 5 0 0 2 0 0 0亮环境 4 0 0 0 3 5 0 0 3 0 0 00%暗环境 2 5 0 0 2 0 0 0 1 5 0 0亮环境 3 0 0 0 2 5 0 0 2 0 0 0注 1:天空面积百分比指 2 0 视场中天空面积百分比;注 2:南洞口指北行车辆驶入的洞口,北洞口指南行车辆驶入的洞口;注 3:东洞口与西洞口取用南洞口与北洞口之中间值;注 4:暗环境指洞外景物(包括洞门建筑)反射率低的环境;亮环境指洞外景物(包括洞门建筑)反射率高的

    24、环境;注 5:当天空面积百分比处于表中两档之间时,按线性内插取值。5.6.1.5 中 间 段 亮 度 设 计 值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a)中 间 段 亮 度 设 计 值 应 按 表 8 的 规 定 执 行。D B 5 0/T 1 2 3 3 2 0 2 26表 8 中 间 段 照 明 设 计 维 持 亮 度 标 准(c d/m2)设计速度v t(k m/h)L i n单向交通N 1 2 0 0 v e h/(h l n)3 5 0 v e h/(h l n)N 1 2 0 0 v e h/(h l n)N 3 5 0 v e h/(h l n)双向交通N 6 5 0 v e h/(

    25、hl n)1 8 0 v e h/(hl n)N 6 5 0 v e h/(h l n)N 1 8 0 v e h/(h l n)8 0 4.5 4.0 3.06 0 2.5 2.5 2.02 0 4 0 2.0 2.0 1.5b)行 人 与 车 辆 混 行 的 隧 道,中 间 段 亮 度 应 不 小 于 3.0 c d/m2。c)半 径 在 1 0 0 0 米 以 下 的 曲 线 隧 道,中 间 段 亮 度 应 不 低 于 5.0 c d/m2。5.6.1.6 隧 道 照 明 夜 间 照 明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正 常 运 营 工 况 下,隧 道 照 明 夜 间 照 明 不 应

    26、开 启 加 强 照 明;b)正 常 运 营 工 况 下,隧 道 照 明 夜 间 照 明 亮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所 连 接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值,且 不 应 超过 所 连 接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值 的 三 倍;c)隧 道 夜 间 照 明 可 由 基 本 照 明 提 供。5.6.1.7 隧 道 路 面 亮 度 均 匀 度 应 符 合 表 9 的 规 定。表 9 隧 道 路 面 亮 度 均 匀 度设计车速(k m/h)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Uo最小值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 UL最小值8 0 0.4 0.76 0 0.4 0.62 0 4 0 0.4 0.65.6.1.8

    27、 隧 道 两 侧 墙 面 2 m 高 范 围 内 的 平 均 亮 度,应 不 低 于 路 面 亮 度 的 6 0%,且 亮 度 总 均 匀 度 不 宜 低 于0.4。5.6.1.9 隧 道 应 急 照 明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隧 道 应 设 置 应 急 供 电 系 统,维 持 时 间 根 据 隧 道 所 处 路 段 进 行 设 计,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隧 道 应 急 供电 维 持 时 间 不 短 于 1.5 h,其 他 路 段 隧 道 应 急 供 电 维 持 时 间 不 小 于 1.0 h;b)应 急 照 明 灯 具 光 源 应 急 点 亮 响 应 时 间 不 应 大 于

    28、5 s;c)启 用 应 急 照 明 洞 内 路 面 亮 度 应 不 小 于 中 间 段 亮 度 的 1 0%,且 不 小 于 0.2 c d/m2;d)应 急 照 明 应 满 足 G B 1 7 9 4 5 要 求;e)当 处 于 应 急 照 明 状 况 时,宜 及 时 将 洞 内 照 明 状 况 信 息 发 布,有 条 件 时 可 采 用 可 变 情 报 板 发 布 信息。5.6.1.1 0 隧 道 紧 急 停 车 带 和 横 通 道 照 明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紧 急 停 车 带 照 明 亮 度 宜 取 所 在 区 段 路 面 亮 度 标 准 的 3 倍 且 不 小 于 4.0

    29、 c d/m2;b)横 通 道 照 明 平 时 可 处 于 关 闭 状 态,一 旦 开 启 应 能 立 即 自 动 点 亮。横 通 道 照 明 亮 度 不 应 低 于2.0 c d/m2。5.6.2 城 市 下 穿 道 照 明 设 计5.6.2.1 城 市 下 穿 道 照 明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城 市 下 穿 道 照 明 区 段 和 亮 度 设 计 可 参 考 隧 道 照 明 设 计;D B 5 0/T 1 2 3 3 2 0 2 27b)城 市 下 穿 道 分 合 流 端 照 明 的 平 均 亮 度 应 比 主 线 基 本 路 段 高 5 0%1 0 0%;c)行 人 与 车

    30、辆 混 行 的 下 穿 道,基 本 照 明 亮 度 应 不 小 于 5.0 c d/m2;d)下 穿 道 夜 间 照 明 亮 度 值 不 应 低 于 所 连 接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值,且 不 应 超 过 所 连 接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值 的三 倍。5.6.2.2 城 市 下 穿 道 出 入 口 段 照 明 的 亮 度 和 均 匀 度 不 宜 低 于 所 连 接 道 路 的 亮 度 和 均 匀 度。5.6.2.3 连 接 道 路 有 照 明 的 城 市 下 穿 道 入 口 段 灯 具 应 结 合 道 路 照 明 设 置,优 先 采 用 立 杆 安 装。连 接 道路 无 照 明 的 城

    31、 市 下 穿 道 出 入 口 段 灯 具 可 采 用 壁 装,避 免 眩 光。5.6.2.4 城 市 下 穿 道 出 入 口 段 起 止 点 位 置 亮 度 宜 适 当 增 加。5.7 桥 梁 照 明 设 计城 市 桥 梁 照 明 设 计 值 不 应 低 于 所 连 接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值,且 不 应 超 过 所 连 接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值 的 三 倍。6 光 源、灯 具 选 型 与 布 灯 设 计 要 求6.1 光 源 选 择6.1.1 光 源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高 速 公 路 城 市 段 照 明、机 动 车 道 路 宜 采 用 高 显 色 的 高

    32、压 钠 灯、L E D 灯 或 陶 瓷 金 属 卤 化 物 灯 等 光源;b)居 住 区 机 动 车 和 行 人 混 合 交 通 道 路 宜 采 用 高 显 指、低 中 色 温 的 高 压 钠 灯、L E D 灯 或 陶 瓷 金 属 卤化 物 灯 等 光 源;c)商 业 繁 华 区、居 住 区 人 行 道 路、机 动 车 交 通 道 路 两 侧 人 行 道 应 采 用 L E D 灯、小 功 率 金 属 卤 化 物灯、细 管 径 荧 光 灯 或 紧 凑 型 荧 光 灯 等 光 源;d)商 业 繁 华 区、历 史 文 化 街 区、景 区 等 人 员 聚 集 场 所 对 颜 色 识 别 要 求 较

    33、 高 的 机 动 车 交 通 道 路 宜 采用 高 显 指、低 中 色 温 的 L E D 灯 或 陶 瓷 金 属 卤 化 物 灯 等 光 源。6.1.2 光 源 的 光 色 参 数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L E D 灯 具 光 源 显 色 指 数 应 大 于 7 0;b)沿 江、多 雾 路 段 的 灯 具 宜 采 用 低 色 温 灯 具,色 温 范 围 宜 为 2 7 0 0 K 3 5 0 0 K;c)高 速 路 城 市 段、快 速 路、主 干 路、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宜 采 用 表 1 0 所 示 配 光 分 布 的 灯 具;表 1 0 高 速 路、快 速 路、主 干 路、

    34、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对 应 灯 具 配 光 分 布配光类型 道路类型 配光分布要求1 高速路、快速路2 主干路D B 5 0/T 1 2 3 3 2 0 2 28表 1 0 高 速 路、快 速 路、主 干 路、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对 应 灯 具 配 光 分 布(续)配光类型 道路类型 配光分布要求3 次干路4 支路d)坡 路 宜 采 用 表 1 1 所 示 配 光 分 布 的 灯 具。表 1 1 坡 路 对 应 灯 具 配 光 分 布配光类型 道路类型 配光分布要求1 倾角大于 5 的上坡路2 倾角大于 5 的下坡路6.2 灯 具 选 型6.2.1 灯 具 选 型 应 符 合 下 列

    35、规 定:a)灯 具 选 型 应 满 足 简 洁 实 用、高 效 节 能 和 便 于 维 护 的 原 则;b)同 一 条 道 路 的 灯 具 选 型 应 保 持 一 致 性;c)高 速 路 城 市 段、快 速 路 宜 采 用 简 洁 易 维 护 的 高 效 灯 具,不 宜 采 用 多 灯 头 的 花 灯;d)商 业 繁 华 区、人 行 道 路 以 及 有 必 要 单 独 设 灯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可 采 用 功 能 性 和 装 饰 性 相 结 合 的 灯具。当 采 用 装 饰 性 灯 具 时,其 上 射 光 通 比 不 应 大 于 2 5%,且 机 械 强 度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36、标 准G B 7 0 0 0.1 的 规 定;e)灯 具 防 护 等 级 应 满 足 G B/T 4 2 0 8 规 定。温 差 大、多 雾 路 段 及 桥 梁 照 明 灯 具 的 防 护 等 级 宜 不 低 于I P 6 6;f)桥 梁 路 段、空 气 中 酸 碱 等 腐 蚀 性 气 体 含 量 高 的 地 区 或 场 所 宜 采 用 耐 腐 蚀 性 能 好 的 灯 具,灯 具 上的 油 漆 部 件、电 镀 或 化 学 覆 盖 件,覆 盖 层 应 符 合 G B/T 2 6 1 1 0 的 规 定;g)桥 梁 照 明 灯 具 的 防 振 根 据 其 所 属 范 围 应 符 合 C J J 1

    37、 6 6 规 定 的 防 振 要 求,并 应 加 设 防 坠 落 装 置;h)采 用 高 杆 照 明 时,应 根 据 场 所 的 特 点,选 择 具 有 合 适 功 率 和 光 分 布 的 泛 光 灯 或 截 光 型 灯 具;D B 5 0/T 1 2 3 3 2 0 2 29i)采 用 低 位 照 明 时,应 满 足 眩 光 限 制、环 境 比 要 求,且 满 足 易 维 护 要 求。6.3 灯 杆6.3.1 灯 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安 装 于 桥 梁 处 的 灯 杆 应 满 足 所 在 地 抗 风 荷 载 要 求;b)灯 具 安 装 使 用 的 灯 杆、灯 臂、抱 箍、螺

    38、栓、压 板 等 金 属 构 件 应 进 行 热 浸 镀 锌 处 理,防 腐 质 量 应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的 相 关 规 定;c)灯 杆 的 制 作、选 材、加 工 工 艺 等 应 符 合 C J/T 5 2 7 等 标 准 规 定 要 求;d)灯 杆 应 设 有 专 用 的 接 地 螺 栓,其 接 地 螺 栓 应 便 于 接 地 线 的 连 接 和 安 装;e)同 一 路 段 的 灯 杆 颜 色、型 式、材 质 应 协 调 一 致;f)灯 杆 应 设 有 防 风 雨 检 修 门,检 修 门 应 设 置 专 用 工 具 开 启 的 闭 锁 防 盗 装 置;g)灯 杆 的 选 型 与

    39、 设 计 可 根 据 智 慧 照 明 规 划 具 备 近 远 期 智 慧 城 市 接 入 功 能。6.4 布 灯 设 计6.4.1 道 路 照 明 布 灯 可 参 照 C J J 4 5 的 规 定。6.4.2 气 体 放 电 灯 的 触 发 器、镇 流 器 与 光 源 的 安 装 距 离 应 符 合 产 品 的 要 求。6.4.3 照 明 布 灯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线 形 诱 导 性。6.4.4 照 明 布 灯 应 避 免 由 于 弯 路 或 坡 路 引 起 的 眩 光,按 表 1 0 和 表 1 1 进 行 灯 具 配 光 选 型 或 进 行 合 理 布灯 达 到 相 同 避 免 眩

    40、 光 照 明 要 求。6.4.5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灯 杆 应 和 树 干 保 持 合 理 间 距。6.4.6 交 叉 路 口 可 采 用 与 相 连 道 路 不 同 色 温 的 光 源、不 同 外 形 的 灯 具、不 同 的 安 装 高 度 或 不 同 的 灯 具布 置 方 式。6.4.7 不 同 形 式 交 叉 路 口 布 灯 设 计 可 按 以 下 原 则 确 定:a)十 字 交 叉 路 口 的 灯 具 可 根 据 道 路 的 具 体 情 况,分 别 采 用 单 侧 布 置、交 错 布 置 或 对 称 布 置 等 方 式。大 型 交 叉 路 口 可 另 行 安 装 附 加 灯 杆

    41、和 灯 具,并 应 限 制 眩 光。当 有 较 大 的 交 通 岛 时,可 在 岛 上 设灯,也 可 采 用 高 杆 照 明;b)T 形 交 叉 路 口 应 在 道 路 尽 端 设 置 灯 具(图 1);c)Y 形 交 叉 路 口 应 在 每 个 路 口 设 置 灯 具(图 2);d)环 形 交 叉 路 口 的 照 明 应 充 分 显 现 环 岛、交 通 岛 和 路 缘 石。当 采 用 常 规 照 明 方 式 时,宜 将 灯 具 设在 环 形 道 路 的 外 侧(图 3)。当 环 岛 的 直 径 较 大 时,可 在 环 岛 上 设 置 高 杆 灯,并 应 按 车 行 道 亮度 高 于 环 岛

    42、亮 度 的 原 则 选 配 灯 具 和 确 定 灯 杆 位 置。图 1 T 形 交 叉 路 口 灯 具 设 置D B 5 0/T 1 2 3 3 2 0 2 21 0图 2 Y 形 交 叉 路 口 灯 具 设 置图 3 环 形 交 叉 路 口 灯 具 设 置6.4.8 大 曲 率 弯 道 的 照 明 布 灯 应 充 分 显 现 弯 道 线 形、转 弯 处 和 弯 道 延 伸 处。平 曲 线 半 径 小 于 1 0 0 0 m 的曲 线 路 段,当 采 用 两 侧 布 灯 方 式 时,宜 采 用 对 称 布 置;当 采 用 单 侧 布 灯 方 式 时,照 明 灯 具 应 沿 曲 线 外 侧布 置

    43、,间 距 宜 为 直 线 段 照 明 灯 具 间 距 的 0.5 倍 0.7 倍,半 径 越 小 间 距 应 越 小,并 在 转 弯 处 加 设 灯 具,视 线 所 在 处 可 看 到 最 远 延 伸 处 的 灯 具(如 图 4)。图 4 弯 道 灯 具 设 置6.4.9 城 市 立 交 桥 照 明 布 灯 应 充 分 显 示 弯 道 线 形 及 分 叉 走 向。布 灯 间 距 宜 为 所 在 路 段 直 线 段 照 明 灯 具间 距 的 0.5 倍 0.7 倍,视 线 所 在 处 应 看 到 立 交 桥 走 向 延 伸 处 的 灯 具。6.4.1 0 地 形 地 势 险 峻 区 域 的 城

    44、市 立 交 桥 照 明 不 宜 采 用 护 栏 灯 照 明。布 灯 方 式 应 提 高 环 境 比,充 分 显 示弯 道 线 形 及 分 叉 走 向。亮 度 应 取 所 在 路 段 亮 度 设 计 值 上 限。6.4.1 1 当 各 级 道 路 选 取 低 档 照 度 值 时,相 应 的 交 会 区 应 选 取 本 标 准 表 3 中 的 低 档 照 度 值,反 之 则 应 选取 高 档 照 度 值。6.4.1 2 隧 道 布 灯 设 计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执 行:a)隧 道 出 入 口 段 的 加 强 照 明 灯 具 宜 自 隧 道 洞 口 顶 部 以 内 1 0 m 处 开 始 布

    45、设,有 遮 光 棚 的 隧 道 可 根 据实 际 情 况 调 整,入 口 段 第 一 组 灯 具 宜 采 用 高 压 钠 灯 或 低 色 温 L E D 灯 具;b)隧 道 灯 具 布 置 方 式 应 按 隧 道 断 面、车 道 数、设 计 速 度 进 行 合 理 确 定。D B 5 0/T 1 2 3 3 2 0 2 21 17 照 明 控 制 要 求7.1 道 路 照 明 应 根 据 季 节 和 天 文 时 钟 合 理 确 定 照 明 的 开 关 灯 时 间,宜 采 用 根 据 天 空 亮 度 进 行 修 正 的 光控 与 时 控 相 结 合 的 控 制 方 式。7.2 立 交 和 高 架

    46、 道 路 的 下 层 道 路 照 明,应 根 据 道 路 实 际 亮 度 确 定 开 关 灯 时 间,可 适 当 提 前 开 灯 和 延 后关 灯。7.3 当 道 路 照 明 采 用 集 中 遥 控 系 统 时,远 端 终 端 应 具 有 在 通 信 中 断 的 情 况 下 自 动 控 制 和 手 动 控 制 功 能。7.4 道 路 应 根 据 照 明 系 统 实 际 情 况、山 地 城 市 多 组 团 不 同 区 域 的 气 象 变 化、道 路 交 通 流 量 变 化、照 明设 计 和 管 理 的 需 求,选 择 片 区 控 制 或 回 路 控 制 方 式。7.5 商 业 繁 华 区、历 史

    47、 文 化 街 区、景 区 等 人 员 聚 集 场 所 宜 采 用 多 功 能 合 一 的 智 能 照 明 技 术。7.6 商 业 繁 华 区、历 史 文 化 街 区、景 区 等 人 员 聚 集 场 所 应 根 据 节 假 日 和 平 时 照 明 需 求 不 同 进 行 智 能 控制。7.7 对 同 一 级 道 路 选 定 照 明 标 准 值 时,交 通 控 制 系 统 和 道 路 分 隔 设 施 完 善 的 道 路,宜 选 择 本 标 准 表 2中 的 低 档 值,反 之 宜 选 择 高 档 值。7.8 隧 道 照 明 控 制 应 采 用 根 据 洞 外 亮 度 和 交 通 量 的 智 能 控

    48、 制 方 式 或 根 据 季 节、天 气、洞 外 亮 度 和 交 通量 的 时 序 控 制 方 式。7.9 多 雾 路 段 不 宜 采 用 后 半 夜 降 低 照 明 亮 度 的 控 制 措 施。8 供 配 电 要 求8.1 道 路 照 明 应 为 三 级 负 荷,重 要 道 路、交 通 枢 纽 及 人 流 集 中 的 广 场 等 区 域 的 照 明 可 为 二 级 负 荷。不同 等 级 负 荷 的 供 电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5 0 0 5 2 的 规 定。8.2 照 明 供 电 线 路 应 做 好 防 水、防 火、防 风、防 偷(漏)电,防 爆 等 保 护 设 施 保 障 设 施

    49、牢 固 和 使 用 安全。8.3 照 明 配 电 系 统 应 采 用 地 下 电 缆 线 路 供 电,当 采 用 架 空 线 路 时,应 采 用 架 空 绝 缘 配 电 线 路。中 性 线的 截 面 不 应 小 于 相 线 的 导 线 截 面,且 应 满 足 不 平 衡 电 流 及 谐 波 电 流 的 要 求。8.4 气 体 放 电 灯 应 采 用 无 功 补 偿。8.5 照 明 配 电 系 统 应 具 有 短 路 保 护 和 过 负 荷 保 护,并 应 符 合 G B 5 0 0 5 4 的 要 求。各 回 路 应 单 独 进 行 控制 和 保 护,每 个 灯 具 应 设 有 单 独 保 护

    50、 装 置。8.6 对 安 装 高 度 在 1 5 m 以 上 或 其 他 安 装 在 高 耸 构 筑 物 上 的 照 明 装 置,应 按 G B 5 0 0 5 7 的 规 定 配 置 避 雷装 置。当 采 用 剩 余 电 流 保 护 装 置 时,还 应 满 足 G B/T 1 3 9 5 5 的 相 关 要 求。8.7 金 属 灯 杆 及 构 件、灯 具 外 壳、配 电 及 控 制 箱 等 的 外 露 可 导 电 部 分 均 应 与 保 护 导 体 相 连 接。接 地 应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规 定。在 满 足 接 地 电 阻 的 情 况 下,应 利 用 路 灯 基 础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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