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23 T 86-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离站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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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B 5 3 2 3/T 8 6 2 0 1 6代 替 D G 5 3 2 3/T 8 6 2 0 1 6救 助 管 理 站 受 助 人 员 离 站 服 务 规 范2 0 1 6-0 6-2 1 发 布 2 0 1 6-0 6-3 0 实 施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楚 雄 州 地 方 规 范 标 准I C S 0 3.0 8 0.9 9A 1 6DB5323D B 5 3 2 3/T 8 6 2 0 1 6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2、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云 南 省 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救 助 管 理 站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云 南 省 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救 助 管 理 站。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育 光、杨 平、张 晓 梅、罗 会 秀、李 艳。D B 5 3 2 3/T 8 6 2 0 1 61救 助 管 理 站 受 助 人 员 离 站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救 助 管 理 站 受 助 人 员 的 离 站 建 议、离 站 服 务 要 求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救 助 管 理 站 受 助 人 员 离 站 服 务。2
3、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2.1接 送 离 站指 受 助 人 员 亲 属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将 其 接(送)回 原 籍 的 情 形。2.2放 弃 救 助指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受 助 人 员,自 愿 申 请 脱 离 救 助 管 理 站 及 救 助 服 务 的 情 形。2.3擅 自 离 站指 受 助 人 员 未 经 救 助 管 理 站 同 意 在 尚 未 办 理 离 站 手 续 的 情 况 下,自 行 脱 离 救 助 管 理 站 放 弃 救 助 服 务的 情 形。2.4资 助 返 乡指 对 于 具 备 自 行 返 乡 能
4、力 的 受 助 人 员,在 返 乡 途 中 停 留 的 救 助 管 理 站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资 助,由 其 自 行完 成 返 乡 的 情 形。2.5接 送 返 乡指 跨 省 救 助 管 理 站 对 于 不 具 备 自 行 返 乡 能 力 的 老 年 人、残 疾 人、未 成 年 人 及 其 他 需 要 接 送 返 乡 的 受助 人 员,护 送 或 者 接 领 其 返 乡 的 过 程。2.6临 时 安 置指 对 于 无 法 查 明 身 份 信 息 的 生 活 无 法 自 理 人 员 或 患 病 急 需 治 疗 的 人 员,报 请 相 关 领 导 和 救 助 管 理 站负 责 人 同 意 后
5、,转 至 临 时 安 置 区 或 医 院 予 以 供 养 治 疗 的 情 形。3 离 站 建 议3.1 受 助 人 员 入 站 后,工 作 人 员 及 时 查 询 核 实 受 助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做 出 离 站 建 议:a)对 符 合 救 助 条 件 的,根 据 受 助 人 员 的 意 愿,做 出 相 应 离 站 方 式 的 建 议 并 及 时 安 排 离 站;b)对 不 符 合 救 助 条 件 的,应 终 止 救 助 并 劝 其 离 站。D B 5 3 2 3/T 8 6 2 0 1 623.2 对 年 满 1 6 周 岁、无 精 神 障 碍 或 智 力 残 疾 迹 象 的 受
6、助 人 员,救 助 管 理 机 构 救 助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1 0天。受 助 人 员 临 时 生 活 困 难 已 经 解 决 的,救 助 管 理 站 应 当 协 助 其 做 好 离 站 前 准 备 并 适 时 安 排 离 站。3.3 受 助 人 员 在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救 治 的,救 助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出 院 证 明 适 时 安 排 离 站。4 离 站 服 务 要 求4.1 离 站 准 备4.1.1 救 助 管 理 站 应 当 根 据 受 助 人 员 需 求,帮 助 其 联 系 亲 友,并 为 受 助 人 员 提 取 亲 友 汇
7、 款 提 供 帮 助。4.1.2 对 于 办 理 离 站 手 续 的 受 助 人 员,应 为 其 解 释 离 站 的 原 因,清 点 交 接 寄 存 物 品,填 写 完 成 在 站服 务 及 离 站 登 记 表(见 附 录 A),并 签 章 确 认;涉 及 人 员 交 接 的,办 理 人 员 交 接 手 续。4.2 资 助 返 乡 离 站4.2.1 对 于 无 力 自 行 承 担 返 乡 费 用 的 受 助 人 员,完 全 符 合 救 助 条 件 的 受 助 对 象 提 供 乘 车 凭 证,乘 车 凭证 应 方 便 受 助 人 员 到 达 目 的 地,确 需 中 转 的,应 告 知 受 助 人
8、 员 中 转 地 站 名、中 转 地 救 助 管 理 站 地 址 及 联系 方 式。4.2.2 由 负 责 购 买 乘 车 凭 证 的 工 作 人 员 做 出 购 买 计 划,报 救 助 管 理 站 同 意 后 进 行 购 买,为 受 助 人 员 购买 乘 车 凭 证 后 应 复 印 凭 证 存 档。4.2.3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原 则 上 不 得 为 受 助 人 员 提 供 现 金。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提 供 短 途 公 共 交 通 费 的,一 般不 超 过 2 0 元,救 助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留 存 受 助 人 员 签 收 字 据。4.2.4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9、救 助 管 理 站 护 送 乘 车 的,救 助 管 理 站 确 定 送 站 时 间,统 一 安 排 车 辆,送 站 人 员 将受 助 人 员 送 至 车 站,带 到 检 票 口,并 将 乘 车 凭 证 发 放 给 受 助 人 员 并 完 成 检 票 进 站 程 序。4.3 接 送 离 站4.3.1 对 于 接 领 离 站 的 受 助 人 员,应 查 验 接 领 人 身 份 证 件,保 留 其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证 明 材 料,同 时清 点 交 接 寄 存 物 品,办 理 移 交 手 续,填 写 在 站 服 务 及 离 站 登 记 表(见 附 录 A),办 理 交 接 及 离 站 手续
10、。接 领 人 拒 不 提 供 身 份 证 件、证 明 材 料 或 不 签 字 确 认 的,不 得 移 交 受 助 人 员。若 接 领 人 未 携 带 合 法 证件,需 接 领 的 受 助 人 员 又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交 接 人 员 和 救 助 管 理 站 工 作 人 员 须 共 同 核 实 接 领 人与 受 助 人 员 的 关 系,并 对 接 领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资 料、联 系 电 话、照 片 等 做 好 记 录 收 集。4.3.2 受 助 人 员 患 病 的,应 当 将 受 助 人 员 病 情 信 息 告 知 接 领 人。对 于 病 情 基 本 稳 定 的
11、 受 助 人 员,救 助管 理 站 接 送 时 应 当 配 备 途 中 必 需 的 急 救 药 品、生 活 用 品 和 辅 助 器 具。4.4 护 送 离 站4.4.1 护 送 服 务 对 象 包 括 受 助 对 象 中 的 老 年 人、残 疾 人、未 成 年 人、精 神 异 常 者 及 其 他 行 动 不 便 的 受助 人 员,救 助 管 理 站 应 及 时 通 知 亲 属 或 当 地 政 府 接 回,如 无 法 联 系 受 助 对 象 亲 属 或 其 亲 属、当 地 政 府 不能 来 接,救 助 管 理 站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将 其 护 送 返 乡。4.4.2 救 助 管 理
12、 站 根 据 护 送 服 务 对 象 情 况 应 制 定 护 送 计 划,明 确 护 送 工 作 人 员 和 责 任 人。4.4.3 出 发 前 的 准 备:a)出 发 前,护 送 工 作 人 员 应 确 认 好 需 护 送 的 护 送 服 务 对 象,并 对 其 卫 生、就 餐 等 情 况 做 好 准 备 工作,对 其 寄 存 的 物 品 应 及 时 领 出;b)核 实 须 准 备 的 材 料、食 物 及 水 是 否 齐 全;c)护 送 工 作 人 员 应 带 领 被 护 送 的 受 助 人 员 统 一 上 车,宣 讲 行 车 途 中 的 注 意 事 项,等 待 出 发。D B 5 3 2
13、3/T 8 6 2 0 1 634.4.4 护 送 途 中 工 作 责 任 人,负 责 护 送 途 中 值 班 安 排 及 协 调,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应 服 从 责 任 人 的 安 排,协助 共 同 管 理、负 责 途 中 安 全。长 途 应 及 时 为 受 助 人 员 提 供 食 物 及 水。到 达 目 的 地 后,应 与 对 方 站 或 接 领该 受 助 人 员 的 一 方 办 理 书 面 交 接 手 续,同 时 应 严 格 核 实 接 领 人 身 份 并 复 印 其 有 效 证 件 存 档。4.4.5 护 送 工 作 完 成 后 责 任 人 应 及 时 将 护 送 交 接 表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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