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5 T 75—2021 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指南.pdf
《DB5115 T 75—2021 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指南.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5115 T 75—2021 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指南.pdf(24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四 川 省(宜 宾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1 5/T 7 5 2 0 2 1市 场 监 管 所 规 范 化 建 设 指 南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S t a n d a r d i z e d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M a r k e t S u p e r v i s i o n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s t a t i o n2 0 2 1-1 1-1 8 发 布 2 0 2 1-1 2-0 1 实 施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I C S 0 3.1 6 0C C S
2、 A 0 0DB5115D B 5 1 1 5/T 7 5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14.1 政 治 引 领.14.2 依 法 行 政.14.3 规 范 统 一.24.4 科 学 监 管.24.5 融 合 高 效.25 组 织 机 构.25.1 职 责.25.2 设 置.26 人 员 要 求.26.1 人 员 编 制.26.2 人 员 素 质.36.3 人 员 培 训.37 建 设 要 求.37.1 工 作 场 所.37.2 设 施 设 备.47.3 信 息 系 统.58 管 理 要 求.68
3、.1 工 作 指 导.68.2 业 务 工 作.68.3 内 部 管 理.68.4 行 为 规 范.7附 录 A(资 料 性)市 场 监 管 所 业 务 功 能 分 区.8A.1 执 法 装 备 库.8A.2 罚 没 物 品 库.8A.3 一 般 用 品 仓 库.8D B 5 1 1 5/T 7 5 2 0 2 1I IA.4 调 解 室.8A.5 执 法 处 理 室(谈 话 室,含 投 诉 与 举 报 的 处 理).8A.6 办 事 窗 口(服 务 大 厅).8A.7 信 息 化 室(视 频 监 控 室).9附 录 B(资 料 性)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视 觉 识 别.1 0B.1
4、 标 志.1 0B.2 门 牌.1 0B.3 室 内 标 识 牌 及 会 议 形 象 墙.1 0B.4 上 墙 公 示 栏.1 1B.5 文 化 墙.1 2B.6 工 作 职 责 牌.1 2B.7 人 员 外 出 公 示 栏.1 3B.8 市 场 监 管 所 用 车.1 3B.9 其 他 应 用.1 4参 考 文 献.1 8D B 5 1 1 5/T 7 5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5、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四 川 万 豪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田 恩 敏、王 强、张 银、李 堰 军、靳 西 彪、万 春 美。D B 5 1 1 5/T 7 5 2 0 2 11市 场 监 管 所 规 范 化 建 设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市 场 监 管 所
6、 规 范 化 建 设 的 总 则、组 织 机 构、人 员 要 求、建 设 要 求、管 理 要 求、监 督与 评 价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宜 宾 市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市 场 监 管 所 规 范 化 建 设。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用 于 本 文 件。G B
7、/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9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G B/T 1 5 5 6 6.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2 0 5 0 1.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2 0 5 0 1.2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2 部 分
8、:位 置 标 志G B/T 2 0 5 0 1.3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3 部 分:平 面 示 意 图G B/T 2 3 8 0 9.1 应 急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 部 分:建 筑 物 内D B 5 1/T 2 6 1 8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管 理 规 范建 标 1 6 9-2 0 1 4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m a r k e t s u p e r
9、v i s i o n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s t a t i o n属 县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派 出 机 构,由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领 导 和 管 理,承 担 依 法 维 护 市场 公 平 竞 争 秩 序、对 辖 区 内 市 场 主 体 和 市 场 经 营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依 法 查 处 辖 区 内 违 反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等 职 能 的 机 构。4 总 则4.1 政 治 引 领坚 持 有 效 发 挥 党 组 织 作 用,以 基 层 所 党 支 部 建 设 等 为 支 撑,深 入 开
10、展 党 史 学 习 教 育 和 党 务 知 识 培训,推 动 党 的 建 设 和 市 场 监 管 工 作 一 体 发 展,充 分 发 挥 夯 实 基 层 党 员 履 职 尽 责、服 务 群 众、廉 洁 自 律的 模 范 带 头 作 用。4.2 依 法 行 政D B 5 1 1 5/T 7 5 2 0 2 12坚 持 职 权 法 定、权 责 一 致,强 化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进 一 步 规 范 裁 量 权 的 行 使,推 进 基 层 实 现 权 责 统 一,促 进 依 法 行 政、执 法 公 正。4.3 规 范 统 一坚 持“放、管、服”相 结 合,依 法
11、合 理 划 分 事 权,统 一 业 务 标 准,规 范 执 法 程 序 和 执 法 文 书,实现 基 层 执 法 的 规 范 统 一,做 到 制 度 健 全、管 理 规 范。4.4 科 学 监 管坚 持 强 化 落 实 日 常 综 合 监 管,创 新 监 管 理 念 与 监 管 方 式,有 效 整 合 基 层 市 场 监 管 资 源,与 信 用 监管、分 类 监 管 联 动,积 极 运 用 信 息 化 技 术 手 段,构 建 科 学 监 管 模 式。4.5 融 合 高 效坚 持 服 务 大 局,推 进 职 能 转 变,促 进 监 管 职 能 从“物 理 整 合”到“化 学 融 合”的 过 渡
12、和 提 升,提高 市 场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和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效 率,提 升 基 层 综 合 监 管 效 能。5 组 织 机 构5.1 职 责市 场 监 管 所 的 具 体 职 责 应 结 合 辖 区 工 作 实 际 予 以 确 定,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宣 传、贯 彻、实 施 市 场 监 管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政 策;b)依 法 办 理 有 关 市 场 主 体 的 登 记 注 册、行 政 许 可;c)依 法 开 展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检 查、专 项 整 治 等 工 作,加 强 对 辖 区 内 食 品、药品、特 种 设
13、备、产 品 质 量、知 识 产 权 和 价 格 的 监 管;d)依 法 查 处 辖 区 内 违 反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 行 为;e)受 理 辖 区 内 消 费 者 的 咨 询、投 诉 和 举 报;f)参 与 市 场 监 管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g)承 办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h)法 律、法 规、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5.2 设 置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按 照 效 能 原 则 设 立 岗 位,制 定 并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工 作 职 责。功 能 分 区 设 置 应 规 范合 理,体 现 工 作 效 能 原 则。示例 1:某
14、市场监管所功能分区设置:监管组;执法组;办案组;综合组(投诉、举报、窗口、审批、内部管理)。6 人 员 要 求6.1 人 员 配 备D B 5 1 1 5/T 7 5 2 0 2 136.1.1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编 制 应 由 县(区)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根 据 市 场 监 管 所 辖 区 域 面 积、经 济 户 口、常住 人 口 等 要 素 结 合 市 场 监 管 所 工 作 量、开 展 业 务 进 行 人 员 配 备,并 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6.1.2 市 场 监 管 所 实 行 所 长 负 责 制,设 所 长 1 名,根 据 工 作
15、 需 要 可 设 副 所 长。6.2 人 员 素 质6.2.1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根 据 所 在 区 域 的 县(区)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的 职 能 定 位、人 力 资 源 配 置、基 础 设 施 保 障 等,按 人 员 从 业 经 验 和 专 业 背 景 合 理 分 工。6.2.2 市 场 监 管 所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证。其 中,履 行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的 人 员 应 掌 握 相 应 的 法律 法 规 和 通 用 知 识,从 事 专 业 性 强 的 监 管 业 务 的 人 员 应 符 合 市 场 监 管 职 业 技 术
16、 要 求,并 具 备 与 从 事 相关 市 场 监 管 工 作 相 匹 配 的 必 要 专 业 技 能。6.2.3 市 场 监 管 所 招 录 的 人 员 应 优 先 考 虑 有 相 关 领 域 学 科 背 景 或 从 业 经 验 的 人 员。6.3 人 员 培 训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应 参 加 各 类 岗 前 及 在 岗 培 训,掌 握 必 备 的 业 务 技 能 并 通 过 相 关 考 核。其 中,履 行行 政 执 法 职 责 的 人 员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政 治 理 论、业 务 知 识、办 案 技 能 等,并 优 先 考 虑 以 实 务 培训 为 主。7 建
17、 设 要 求7.1 工 作 场 所7.1.1 基 本 要 求7.1.1.1 办 公 场 所 应 符 合 建 标 1 6 9-2 0 1 4 的 要 求。选 址 宜 便 利 群 众 办 事。7.1.1.2 应 根 据 各 自 特 点 对 工 作 场 所 进 行 差 异 化 设 置,整 体 工 作 环 境 应 符 合 日 常 办 公、执 法 要 求,可分 为 办 公 用 房 和 业 务 用 房。其 中,办 公 用 房 可 分 为 办 公 室、会 议 室、档 案 室、值 班 室、阅 览 室、活 动室 等;业 务 用 房 可 分 为 执 法 装 备 库、罚 没 物 品 库、一 般 用 品 仓 库、调
18、解 室、执 法 处 理 室(谈 话 室,含投 诉 与 举 报 的 处 理)、办 事 窗 口(服 务 大 厅)、信 息 化 室 等 区 域,功 能 分 区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录 A。7.1.1.3 用 房 面 积 可 根 据 核 定 的 编 制 人 数 以 及 辖 区 人 口、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按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确 定,以满 足 全 面 履 行 业 务 职 能 的 基 本 要 求。其 中,办 公 用 房 按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办 法 四 川 省 党 政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等 政 策 法 规 及 建 标 1 6 9-2
19、 0 1 4、D B 5 1 T 2 6 1 8 等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执 行。7.1.1.4 具 有 条 件 的 和 偏 远 市 场 监 管 所 可 设 置 生 活 区,如 加 班、值 班 人 员 休 息 室(配 套 洗 浴)、厨房、健 身 室 等,实 现 水 电 气 电 视 网 络“五 通”。7.1.1.5 市 场 监 管 所 场 所 设 计 应 符 合 行 政 办 公 的 工 作 特 点,结 构 科 学,布 局 合 理,内 部 总 体 装 饰 风 格简 洁、稳 重,并 保 持 场 所 内 整 洁、卫 生,物 品 摆 放 统 一 有 序。7.1.1.6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按 要
20、 求 配 套 相 关 公 共 设 施,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公 共 信 息 图 形 标 志 和 导 向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设 置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G B/T 1 0 0 0 1.9、G B/T1 5 5 6 6.1、G B/T 2 0 5 0 1.1、G B/T 2 0 5 0 1.2、G B/T 2 0 5 0 1.3 的 要 求;b)应 按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配 置 消 防 设 施、器 材,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并 定 期 组 织 检 验、维修;c)应 保 障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消 防 车 通 道 畅 通,保
21、 证 防 火 防 烟 分 区、防 火 间 距 符 合 消 防 技 术标 准;d)市 场 监 管 所 应 配 备 无 障 碍 设 施 设 备。7.1.2 形 象D B 5 1 1 5/T 7 5 2 0 2 147.1.2.1 市 场 监 管 所 办 公 场 所 的 空 间 环 境 及 设 施 设 备 应 具 备 统 一 的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视 觉 识 别 形 象,保 持服 务 环 境 规 范、美 观,相 关 的 示 意 图 参 见 附 录 B。7.1.2.2 市 场 监 管 所 户 外 及 室 内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名 称 标 志、服 务 时 间、服 务 内 容 等 标 志,公
22、共 服 务 区 域及 服 务 窗 口 的 背 景 墙 面,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使 用 统 一 的 色 彩、字 体、材 质 进 行 装 修、装 饰。7.1.2.3 市 场 监 管 所 制 度 及 规 范 可 通 过 公 共 展 示 平 台(电 子 显 示 屏、宣 传 栏)进 行 展 示,做 到 统 一 规划、悬 挂 整 齐、书 写 规 范,并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服 务 标 语。7.1.2.4 市 场 监 管 所 执 法 人 员 应 根 据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制 式 服 装 和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统 一 着 装,佩戴 帽 子、领 带、肩 章、臂 章、工 号
23、 牌 等。7.1.3 标 志7.1.3.1 标 志 的 设 计 要 求7.1.3.1.1 市 场 监 管 所 标 志 由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图 形 标 志、市 场 监 管 所 中 文 名 称“宜 宾 市 县(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组 成。7.1.3.1.2 市 场 监 管 所 标 志 设 计 可 采 用 横 向、纵 向 和 竖 排 三 种 方 式 进 行 排 列,并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采 用双 排 文 字 排 列。7.1.3.1.3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规 范 使 用 统 一 标 志,设 计 及 设 置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7.1.3.2 标 志
24、的 设 置 要 求7.1.3.2.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应 根 据 建 筑 特 征、办 公 要 求 和 服 务 需 求 设 置 市 场 监 管 所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应 包 括 图 形 标 志 系统、室 外 导 向 系 统 和 室 内 导 向 系 统 三 部 分。其 中:a)应 统 一 市 场 监 管 所 门 面,在 门 头 悬 挂 主 标 志,在 立 体 墙 面 悬 挂 印 有 市 场 监 管 所 全 称 的 牌 匾;b)办 公 场 所 各 功 能 区 域 有 明 显 标 志,适 当 位 置 放 置 清 晰 的 办 公 区 域 平 面 图;c)应 使 用 统 一 的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5115 752021 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指南 75 2021 市场监管 规范化 建设 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