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 T 136—2021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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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6 7.0 4 0C C S C 5 0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3 6 2 0 2 1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范F o o d s a f e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r u r a l(c o m m u n i t y)c o l l e c t i v ed i n i n g2 0 2 1-1 2-1 5 发 布 2 0 2 1-1 2-3 1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2、4 0 1/T 1 3 6-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备 案 及 指 导.24.1 登 记 备 案.24.2 分 级 指 导.25 基 本 要 求.26 人 员 健 康 与 卫 生 要 求.36.1 承 办 者.36.2 健 康 管 理.36.3 人 员 卫 生.37 环 境 设 施 要 求.37.1 选 址 和 布 局.47.2 设 施 设 备 及 器 具.48 过 程 控 制 要 求.48.1 总 则.48.2 原 料 采 购、验 收、贮 存.48.2.1 原 料 采 购 及 验 收.48.2.2
3、原 料 贮 存.58.3 清 洗 切 配.58.4 成 品 加 工 制 作.58.5 餐 用 具 卫 生.58.6 食 品 留 样.58.7 后 续 处 理.59 服 务 要 求.69.1 分 餐.69.2 传 菜.61 0 节 约 要 求.51 1 应 急 管 理.61 2 信 息 化 管 理.61 3 档 案 管 理.61 3.1 填 写 资 料.6D B 4 4 0 1/T 1 3 6-2 0 2 1I I1 3.2 资 料 存 档.6附 录 A(资 料 性)广 州 市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报 告 登 记 表.7附 录 B(资 料 性)广 州 市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4、餐 食 品 安 全 告 知 书.8附 录 C(资 料 性)广 州 市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承 诺 书.9附 录 D(资 料 性)广 州 市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现 场 检 查 指 导 记 录.1 0参 考 文 献.1 1D B 4 4 0 1/T 1 3 6-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5、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番 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测 所、广 州 市 番 禺 区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刘 倩 娉、古 劲、幸 芳、古 培 千、黎 志 强。D B 4 4 0 1/T 1 3 6-2 0 2 11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食
6、 品 安 全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备 案 及 指 导、基 本 要 求、人 员 健 康与 卫 生 要 求、环 境 设 施 要 求、过 程 控 制 要 求、服 务 要 求、节 约 要 求、应 急 管 理、信 息 化 管 理 及 档 案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就 餐 人 数 在 1 0 0 人 以 上(含 1 0 0 人)的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7、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T 1 0 4 5 7 食 品 用 塑 料 自 粘 保 鲜 膜G B/T 3 9 0 0 2 2 0 2 0 餐 饮 分 餐 制 服 务 指 南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r u r a l(c o m m u n i t y)c o l l e c t
8、i v e d i n i n g农 村(社 区)居 民 因 婚 嫁、丧 葬、寿 辰、升 学、生 子、建 房 等 事 宜,在 非 经 营 性 场 所 举 办 的 各 种 集体 性 聚 餐 活 动。3.2举 办 者 o r g a n i z e r举 办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的 组 织 或 个 人。3.3承 办 者 c a t e r e r为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的 团 体 或 个 人。3.4食 品 处 理 区 f o o d p r o c e s s i n g a r e aDB 4 4 0 1D B 4 4 0 1/T 1 3 6-2
9、0 2 12贮 存、加 工 制 作 食 品 及 清 洗 消 毒 保 洁 餐 用 具(包 括 餐 饮 具、容 器、工 具 等)等 的 区 域。3.5冷 藏 c h i l l s t o r a g e将 原 料、半 成 品、成 品 置 于 冰 点 以 上 较 低 温 度 下 贮 存 的 过 程,冷 藏 环 境 温 度 的 范 围 应 在 0 8。3.6冷 冻 f r o z e n s t o r a g e将 原 料、半 成 品、成 品 置 于 冰 点 温 度 以 下,以 保 持 冰 冻 状 态 贮 存 的 过 程,冷 冻 温 度 的 范 围 宜 低 于-1 2。4 备 案 及 指 导4.1
10、 登 记 备 案4.1.1 就 餐 人 数 超 过 1 0 0 人 以 上 少 于 1 0 0 0 人(含 1 0 0 或 1 0 0 0 人),举 办 者 或 承 办 者 应 在 聚 餐 举 办 前 3日 向 本 村(居)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报 备 聚 餐 信 息,以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 向 本 村(居)报 告 并 填 写 广 州 市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报 告 登 记 表(样 式 见 附 录 A),村(居)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应 向 举 办 者 发 放 广 州 市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 告 知 书(样 式 见 附 录 B)和 签
11、订 广 州 市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食 品 安 全承 诺 书(样 式 见 附 录 C),同 时 聚 餐 举 办 前 2 日 将 聚 餐 信 息 上 报 属 地 镇 街。4.1.2 就 餐 人 数 超 过 1 0 0 0 人 以 上,举 办 者 或 承 办 者 应 在 聚 餐 举 办 前 2 0 日 向 本 村(居)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报 备 聚 餐 信 息,以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 向 本 村(居)报 告 并 填 写 广 州 市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报 告 登 记 表(样 式 见 附 录 A),村(居)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应 在 举 办 前 1 5
12、日 内 将 信 息 上 报 属 地 镇 街,镇 街 应 将 相 关信 息 告 知 相 关 职 能 部 门。4.2 分 级 指 导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按 规 模 大 小 实 行 分 级 指 导。具 体 分 级 如 下:a)每 餐 次 就 餐 人 数 在 1 0 0 人 以 上 2 0 0 人 以 下(不 包 含 2 0 0 人)的 聚 餐 活 动,由 本 村(居)食 品 安 全协 管 员 进 行 现 场 指 导;b)每 餐 次 就 餐 人 数 在 2 0 0 人(包 含 2 0 0 人)以 上 5 0 0 人(不 包 含 5 0 0 人)以 下 的,由 本 辖 区 乡 镇 人 民政
13、府(街 道 办 事 处)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进 行 现 场 指 导;c)每 餐 次 就 餐 人 数 5 0 0 人(包 含 5 0 0 人)以 上 的,由 本 辖 区 市 场 监 管 所 派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指 导,必 要 时 报 请 区、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派 员 协 助 现 场 指 导。5 基 本 要 求5.1 不 应 擅 自 占 用 道 路、公 园、森 林 公 园、自 然 保 护 区 等 场 地 举 办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5.2 临 时 搭 建 简 易 棚 作 为 食 品 加 工 制 作 场 所 的,应 选 择 地 势 较 高、平 坦、硬
14、 化、有 给 排 水 条 件 和 电 力供 应 的 场 地,并 在 四 周 设 围 护。5.3 食 品 加 工 场 所 应 设 有 防 蝇、防 鼠、防 蟑、防 尘 等 防 护 设 施。5.4 食 品 加 工 场 所 应 设 有 个 人 卫 生 设 施 或 用 品,如 洗 手 液、消 毒 液。D B 4 4 0 1/T 1 3 6-2 0 2 135.5 食 品 加 工 制 作 用 水 应 引 自 生 活 饮 用 水 主 管 道,水 质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要 求,不 应 将 消 防 水、井 水、泉 水 直 接 用 于 食 品 加 工 制 作。5.6 非 食 品 加 工 制
15、作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食 品 处 理 区。5.7 食 品 处 理 区 严 禁 存 放、使 用 农 药、鼠 药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品。5.8 不 应 将 存 放 或 使 用 过 农 药、化 肥 等 有 毒 有 害 化 学 物 品 的 容 器、用 具 用 于 存 放 或 加 工 食 品 用。5.9 不 应 使 用 被 农 药、化 肥 及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的 容 器 或 运 输 车 辆 装 运 食 品。5.1 0 鼓 励 举 办 者 或 承 办 者 购 买 食 品 安 全 保 险。5.1 1 餐 厨 垃 圾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分 类,并 送 至 指 定 垃
16、圾 处 理 地 点,也 可 由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垃 圾 回 收 单 位 进行 统 一 处 理。5.1 2 辖 区 有 传 染 病 疫 情 暴 发、流 行 的,应 当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广 州 市 突 发 公 共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的 规 定,根 据 传 染 病 疫 情 防 控 的 需 要,采 取 限 制 或 者 暂 停 举 办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餐 等 紧 急 措 施。6 人 员 健 康 与 卫 生 要 求6.1 承 办 者6.1.1 承 办 者 工 作 团 队 应 配 有 一 名 经 考 核 合 格 并 取 得 相 应
17、 等 级 证 书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6.1.2 承 办 者 工 作 团 队 应 参 加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学 习 后 方 可 从 事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 服 务。6.1.3 应 建 立 并 执 行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制 度。6.2 健 康 管 理6.2.1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食 品 处 理 区 内 的 加 工 制 作 及 切 菜、配 菜、烹 饪、传 菜、餐 用 具 清洗 消 毒)的 从 业 人 员(包 括 新 参 加 和 临 时 参 加 工 作 的 从 业 人 员,下 同)应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后 方
18、 可 上 岗,并应 每 年 进 行 健 康 检 查,必 要 时 应 进 行 临 时 健 康 检 查。6.2.2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应 每 天 对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前 的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检 查,发 现 患 有 发 热、呕 吐、腹 泻、咽 部 严 重 炎 症 等 病 症 及 皮 肤 有 伤 口 或 感 染 的 从 业 人 员,应 暂 停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待 查 明 原因 并 排 除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的 疾 病 后 方 可 重 新 上 岗。6.2.3 患 有 霍 乱、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伤 寒 和 副 伤 寒
19、、病 毒 性 肝 炎(甲 型、戊 型)、活 动 性 肺 结核、化 脓 性 或 者 渗 出 性 皮 肤 病 等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疾 病 的 人 员,不 应 从 事 接 触 直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6.2.4 手 部 有 伤 口 的 从 业 人 员,使 用 的 创 可 贴 宜 颜 色 鲜 明,并 及 时 更 换。佩 戴 一 次 性 手 套 后,可 从 事非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6.3 人 员 卫 生6.3.1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应 对 当 天 的 厨 师 及 从 业 人 员 的 个 人 卫 生 状
20、况 进 行 检 查,厨 师 应 穿 戴 清 洁 的 工 作衣 帽、口 罩,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应 佩 戴 清 洁 围 裙 及 口 罩,所 有 从 业 人 员 不 应 留 长 指 甲、涂 指 甲 油,不 应 化 妆。工 作 时,不 得 披 散 头 发,佩 戴 的 饰 物 不 应 外 露。6.3.2 从 业 人 员 操 作 食 物 前 和 手 部 受 到 污 染 后 按 要 求 对 手 部 进 行 清 洁,必 要 时 消 毒。6.3.3 不 应 在 食 品 处 理 区 吸 烟、饮 食 或 从 事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食 品 的 行 为。7 环 境 设 施 要 求DB 4 4 0 1D B
21、4 4 0 1/T 1 3 6-2 0 2 147.1 选 址 和 布 局7.1.1 应 选 择 与 经 营 的 餐 食 相 适 应 的 场 所,保 持 该 场 所 环 境 清 洁。鼓 励 在 固 定 场 所 举 办 农 村(社 区)集 体 聚 餐,如 祠 堂、文 化 活 动 室 等 场 所。7.1.2 食 品 加 工 场 所 应 远 离 禽 畜 圈 舍、旱 厕、暴 露 垃 圾 堆、沼 气 池 以 及 其 他 污 染 源 2 5 米 以 上,并 应 设置 在 粉 尘、有 害 气 体、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扩 散 性 污 染 源 的 影 响 范 围 之 外。7.1.3 食 品 处 理
22、区 宜 设 在 室 内,布 局 合 理,按 照 原 料 贮 存、进 入、加 工、半 成 品 加 工、成 品 供 应 的 流程,合 理 设 置 原 料 贮 存 区、餐 用 具 存 放 区、原 料 处 理 区、烹 饪 区、工 具 洗 消 区、分 菜 区 等 区 域。7.2 设 施 设 备 及 器 具7.2.1 按 就 餐 人 数、规 模 和 加 工 食 品 的 需 要 配 备 相 应 的 灶 具、货 架、容 器、餐 用 具 清 洗、消 毒 保 洁 等设 备 设 施。7.2.2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原 料、半 成 品、成 品 专 用 容 器,确 保 加 工 制 作 时 能 够 分 类 使 用
23、,避 免 加 工 制 作时 交 叉 污 染。7.2.3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砧 板、刀 具、容 器 具,确 保 加 工 制 作 时 能 够 做 到 分 类 使 用,生 熟 分 开,避 免 交叉 污 染。7.2.4 配 备 洗 手 消 毒 设 施,准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专 用 洗 手 盆、肥 皂、消 毒 液、专 用 干 净 毛 巾。7.2.5 配 备 餐 用 具 清 洗、消 毒 设 施 和 足 够 数 量 餐 用 具 专 用 保 洁 设 施。使 用 集 中 消 毒 餐(饮)具 的,应对 餐(饮)具 集 中 消 毒 服 务 企 业 的 相 关 资 质 进 行 查 验。7.2.6 配
24、备 防 尘 防 蝇 设 施 和 足 够 数 量 的 保 鲜 膜,保 鲜 膜 应 符 合 G B/T 1 0 4 5 7 的 规 定。7.2.7 食 品 处 理 区 在 适 当 位 置 配 备 带 盖 的 废 弃 物 存 放 设 施,并 依 废 弃 物 特 性 分 类 存 放。8 过 程 控 制 要 求8.1 总 则8.1.1 菜 单 制 订 应 充 分 考 虑 各 类 食 材 的 季 节 性 和 安 全 性,宜 选 用 采 购 当 季 的 常 用 食 材,杜 绝 使 用 食 品安 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使 用 的 食 材。8.1.2 不 应 使 用 病 死、毒 死 或 死 因 不
25、 明 的 禽、畜、兽、水 产 动 物 肉 类 及 其 制 品;不 应 使 用 腐 败 变 质、油 脂 酸 败、霉 变 生 虫、污 秽 不 洁、混 有 异 物、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材 料 作 为 食 品 原 料。8.1.3 食 品 加 工 制 作 使 用 的 工 具,如 砧 板、周 转 容 器 等 应 选 用 无 毒、无 味、抗 腐 蚀、不 易 脱 落 的 食 品级 材 料 制 成,并 应 易 于 清 洁 和 保 养。8.1.4 饲 养 和 宰 杀 畜 禽 等 动 物,应 在 食 品 处 理 区 以 外,并 与 聚 餐 场 所 保 持 适 当 距 离。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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