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01 T 004-2022 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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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60.01 CCS P 40 3501 福建省福州市地方标准 DB3501/T 0042022 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导则 Guide for class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discharge outlets into rivers(lakes and reservoirs)2022-01-18发布 2022-04-18实施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501/T 0042022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排放口分类.2 4.1 排放口类型.2 4.2 入河(湖、库)排污口.2
2、 4.3 清净下水排口.2 4.4 雨水排口.2 4.5 其他排口.3 5 排放口管理.3 5.1 标志牌设置.3 5.2 入河(湖、库)排污口.3 5.3 清净下水排口.4 5.4 雨水排口.5 5.5 其他排口.6 参考文献.7 DB3501/T 004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州市长乐环境监测站、福州市连江环境监测站、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福州市闽清环境
3、监测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冷东梅、郑勇、孟嘉宁、郑莺、魏雪霞、姚鹏峰、张兰丹、卓增顺、杨春霖、王桂兰、黄文胜、王丽娜。DB3501/T 0042022 1 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入河(湖、库)排放口的分类与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城区内河入河排放口分类与管理按照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入海排放口分类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4、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SL 532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DB35/186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入河(湖、库)排放口 discharge point into rivers(lakes,reservoirs)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涵闸、隧洞等通道向河(湖、库)等环境水体排放水的口门。注:参考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技
5、术指南(试行)中关于排污口的定义。3.2 入河(湖、库)排污口 outfall into rivers(lakes,reservoirs)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涵闸、隧洞等通道向河(湖、库)等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口门。3.3 入河(湖、库)清净下水排口 clean drainage outlets for rivers(lakes,reservoirs)企业不再利用的清净下水(如间接冷却水、锅炉循环水等)排放口门。3.4 入河(湖、库)雨水排口 rain water outlet into rivers(lakes,reservoirs)排放雨水的口门。注:晴天无水,雨天有水。DB3501/
6、T 00420222 4 排放口分类 4.1 排放口类型 入河(湖、库)排放口,依据排放水性质分为排污口、清净下水排口、雨水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类;依据排放水来源又划分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矿山和尾矿库、雨水排口、沟渠和河港、其他等九类。4.2 入河(湖、库)排污口 4.2.1 工业企业类 包括GB/T 4754中行业代码前两位06-46的行业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等各类工业企业入河(湖、库)排污口。4.2.2 城镇生活类 不能纳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污口,包括各类城镇(如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商业性服务单位区域(如各类餐饮,酒店、宾馆等住宿业,洗浴,美容
7、美发,汽修,农贸市场,加油站,影院,商业综合体等)、公共性服务单位区域(如学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公共厕所等)、建设单位(如建筑施工、临时性施工场地等)的生活污水排污口。4.2.3 农业农村类 包括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田退水、农村生活等排污口。畜禽养殖在GB/T 4754中行业代码前三位031、032、039,包括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及其他畜牧饲养。水产养殖在GB/T 4754中行业代码前三位041,包括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4.2.4 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类 包括城镇生活和工业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口。4.2.5 港口码头类 包括商港、渔港、工业港等各类港口码头
8、的排污口。穿过港口、码头但并不是港口、码头产生的废水的排口不属于港口码头类排污口。4.2.6 矿山和尾矿库类 包括矿山开采、修复、闭矿等过程中产生各类废水、尾矿库排放尾矿水的排污口。4.3 清净下水排口 包括企业不再利用水如间接冷却水、锅炉循环水等的排口。4.4 雨水排口 包括各类工业企业、农业农村、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矿山和尾矿库等企事业单位类雨洪排口、其他雨洪水排口。DB3501/T 0042022 3 4.5 其他排口 4.5.1 沟渠和河港类 包括各条直接汇入河(湖、库),未达到受纳水体水质标准的沟渠和河港等排放口。4.5.2 其他类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排放口。5 排放口管
9、理 5.1 标志牌设置 各类排放口应按国家规定规范标志牌的设置,并做到“一牌一码”。5.2 入河(湖、库)排污口 5.2.1 总体要求 5.2.1.1 设置 要求如下:a)应按照 SL 532 的要求设置排污口;b)排污口设置应按国家规定开展设置论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c)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d)一个排污单位宜只设置一个入河(湖、库)排污口,存在多个排污口的应合并,确需设置多个排污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管理;e)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湖、库)排污口的,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f)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设置入河(湖、库)排污
10、口;g)超标排放并无法整改到位的排污口应进行封堵。5.2.1.2 规范 要求如下:a)相邻相近的入河(湖、库)排污口,应在各方责任明晰的基础上,开展合并工作,优化管理;b)应加强对入河(湖、库)排污口的规范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c)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5.2.2 具体要求 5.2.2.1 工业企业类 要求如下:a)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不应设置直接入河(湖、库)排污口,确需设置的应开
11、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管理;DB3501/T 0042022 4 b)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工业企业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时,应开展设置论证,确保达标排放,并实施规范化管理。5.2.2.2 城镇生活类 要求如下:a)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镇生活污水不应设置直接入河(湖、库)排污口,确需设置的应开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管理;b)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城镇生活污水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时,应开展设置论证,确保达标排放,实施规范化管理;c)城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排污口应截污改道。5.2.2.3 农业农村类 要求如下:a)禁养区内的各类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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