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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501 T 004-2022 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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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501 T 004-2022 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导则.pdf

    1、 ICS 13.060.01 CCS P 40 3501 福建省福州市地方标准 DB3501/T 0042022 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导则 Guide for class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discharge outlets into rivers(lakes and reservoirs)2022-01-18发布 2022-04-18实施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501/T 0042022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排放口分类.2 4.1 排放口类型.2 4.2 入河(湖、库)排污口.2

    2、 4.3 清净下水排口.2 4.4 雨水排口.2 4.5 其他排口.3 5 排放口管理.3 5.1 标志牌设置.3 5.2 入河(湖、库)排污口.3 5.3 清净下水排口.4 5.4 雨水排口.5 5.5 其他排口.6 参考文献.7 DB3501/T 004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州市长乐环境监测站、福州市连江环境监测站、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福州市闽清环境

    3、监测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冷东梅、郑勇、孟嘉宁、郑莺、魏雪霞、姚鹏峰、张兰丹、卓增顺、杨春霖、王桂兰、黄文胜、王丽娜。DB3501/T 0042022 1 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入河(湖、库)排放口的分类与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城区内河入河排放口分类与管理按照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入海排放口分类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4、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SL 532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DB35/186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入河(湖、库)排放口 discharge point into rivers(lakes,reservoirs)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涵闸、隧洞等通道向河(湖、库)等环境水体排放水的口门。注:参考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技

    5、术指南(试行)中关于排污口的定义。3.2 入河(湖、库)排污口 outfall into rivers(lakes,reservoirs)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涵闸、隧洞等通道向河(湖、库)等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口门。3.3 入河(湖、库)清净下水排口 clean drainage outlets for rivers(lakes,reservoirs)企业不再利用的清净下水(如间接冷却水、锅炉循环水等)排放口门。3.4 入河(湖、库)雨水排口 rain water outlet into rivers(lakes,reservoirs)排放雨水的口门。注:晴天无水,雨天有水。DB3501/

    6、T 00420222 4 排放口分类 4.1 排放口类型 入河(湖、库)排放口,依据排放水性质分为排污口、清净下水排口、雨水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类;依据排放水来源又划分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矿山和尾矿库、雨水排口、沟渠和河港、其他等九类。4.2 入河(湖、库)排污口 4.2.1 工业企业类 包括GB/T 4754中行业代码前两位06-46的行业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等各类工业企业入河(湖、库)排污口。4.2.2 城镇生活类 不能纳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污口,包括各类城镇(如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商业性服务单位区域(如各类餐饮,酒店、宾馆等住宿业,洗浴,美容

    7、美发,汽修,农贸市场,加油站,影院,商业综合体等)、公共性服务单位区域(如学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公共厕所等)、建设单位(如建筑施工、临时性施工场地等)的生活污水排污口。4.2.3 农业农村类 包括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田退水、农村生活等排污口。畜禽养殖在GB/T 4754中行业代码前三位031、032、039,包括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及其他畜牧饲养。水产养殖在GB/T 4754中行业代码前三位041,包括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4.2.4 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类 包括城镇生活和工业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口。4.2.5 港口码头类 包括商港、渔港、工业港等各类港口码头

    8、的排污口。穿过港口、码头但并不是港口、码头产生的废水的排口不属于港口码头类排污口。4.2.6 矿山和尾矿库类 包括矿山开采、修复、闭矿等过程中产生各类废水、尾矿库排放尾矿水的排污口。4.3 清净下水排口 包括企业不再利用水如间接冷却水、锅炉循环水等的排口。4.4 雨水排口 包括各类工业企业、农业农村、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矿山和尾矿库等企事业单位类雨洪排口、其他雨洪水排口。DB3501/T 0042022 3 4.5 其他排口 4.5.1 沟渠和河港类 包括各条直接汇入河(湖、库),未达到受纳水体水质标准的沟渠和河港等排放口。4.5.2 其他类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排放口。5 排放口管

    9、理 5.1 标志牌设置 各类排放口应按国家规定规范标志牌的设置,并做到“一牌一码”。5.2 入河(湖、库)排污口 5.2.1 总体要求 5.2.1.1 设置 要求如下:a)应按照 SL 532 的要求设置排污口;b)排污口设置应按国家规定开展设置论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c)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d)一个排污单位宜只设置一个入河(湖、库)排污口,存在多个排污口的应合并,确需设置多个排污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管理;e)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湖、库)排污口的,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f)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设置入河(湖、库)排污

    10、口;g)超标排放并无法整改到位的排污口应进行封堵。5.2.1.2 规范 要求如下:a)相邻相近的入河(湖、库)排污口,应在各方责任明晰的基础上,开展合并工作,优化管理;b)应加强对入河(湖、库)排污口的规范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c)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5.2.2 具体要求 5.2.2.1 工业企业类 要求如下:a)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不应设置直接入河(湖、库)排污口,确需设置的应开

    11、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管理;DB3501/T 0042022 4 b)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工业企业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时,应开展设置论证,确保达标排放,并实施规范化管理。5.2.2.2 城镇生活类 要求如下:a)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镇生活污水不应设置直接入河(湖、库)排污口,确需设置的应开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管理;b)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城镇生活污水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时,应开展设置论证,确保达标排放,实施规范化管理;c)城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排污口应截污改道。5.2.2.3 农业农村类 要求如下:a)禁养区内的各类畜禽

    12、、水产养殖排污口应予以取消;b)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应执行 GB 18596 的要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业废污水应采取建设粪污贮存设施,粪污规范处理、就近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在养殖较为集中区域宜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防止直排外环境;c)规模化(工厂化养殖水面 1 万平方米(m2)以上,养殖池塘 100 亩以上)水产养殖排污口应执行 SC/T 9101 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水产养殖池塘不应设置直接入河(湖、库)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实施改造。水产养殖单位宜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创新使用湿地、植物

    13、缓冲带等生物净化技术,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d)影响河(湖、库)重点断面水质的农田退水口排水水质超过 GB 3838 V 类标准的,应编制整治方案,农田退水口宜采用生态净化或循环利用等措施,降低入河(湖、库)水质的浊度和氮磷等营养污染物,确保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e)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执行 DB35/1869 的规定;农村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直接入河(湖、库)排污口,应结合农村污水管网建设和截污工程逐步封堵原有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农村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排口,应就地安装简易污水处理装置,尾水宜就地就近综合利用,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5.2.2.4 港口码头类

    14、要求如下:商港、渔港、工业港等各类港口码头,存在易受污染地块,应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初期雨水纳入港口码头污(废)水收集处理系统,达标排放。5.2.2.5 矿山和尾矿库类 要求如下:a)矿山和尾矿库生产废水宜治理后回用于生产,确需排放的应做到达标排放;b)涉重矿山排污口应严格落实第一类污染物预处理达标排放要求;c)闭矿后产生的雨水径流和地下涌水,经监测不达标的应按照工业废水开展收集和治理。5.3 清净下水排口 DB3501/T 0042022 5 5.3.1 设置 要求如下:a)应按照 GB 50014 的要求设置;b)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清净下水排口准予

    15、设置批复要求设置清净下水排口;c)一个生产单位宜设置一个清净下水排口,并实施规范化管理。多个主体共用一个清净下水排口的,应分清责任;d)清净下水排口设置应符合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e)企事业单位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设置入河(湖、库)清净下水排口;f)超标排放并无法整改到位的清净下水排口应进行封堵。5.3.2 规范 要求如下:大型工业企业清净下水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应加强对排口的规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5.4 雨水排口 5.4.1 各类企业、经营单位类 5.4.1.1 设置 要求如下:a)应按照 GB 50014 的要求设置;b)一

    16、个生产单位只应设置一个雨水排口,确需设置多个排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管理;c)不得设置受污染的初期雨水排口;d)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应纳入雨水管网统一排放;雨水收集处理后宜资源化利用;e)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水排口,进行清理归并。5.4.1.2 规范 要求如下:大型雨水排口应制定定期监测计划,并开展数据综合分析,防范环境风险。5.4.2 雨洪排口 5.4.2.1 设置 要求如下:a)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雨洪径流排口,应确保非降雨季节干燥清洁,降雨时排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b)晴天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洪排口,应由管网权属单位负责混接、错接管网的

    17、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混入。对已完成分流制改造的管网,应强化日常管理,实现“晴天不排水”;c)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雨洪排口,应采取建设初期雨水调蓄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措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污染。在调蓄设施中宜增设沉淀等预处理、溢流入河排口增设吸污景观、湿地等净化设施;DB3501/T 0042022 6 d)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地区雨洪排口,应实施雨污分流制改造,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留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增设调蓄池等措施,以控制溢流污染;e)对不合

    18、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应进行清理归并;f)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禁止设排污口的区域,非降雨季节排水的雨污混流的雨洪径流排口,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取缔;g)因地表径流等面源污染造成雨水排口水质超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的,应进行整改,采取雨水经滩涂、湿地等后进入河(湖、库)等环境水体,开展雨水“净水”排放,减少地表径流污染。5.4.2.2 规范 要求如下:有关主管部门应制定雨洪排口定期监测计划,并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5.5 其他排口 5.5.1 沟渠和河港类 要求如下:a)直接汇入水源地一级保护

    19、区的连接水体水质应达到地表水 II 类水质标准;达不到地表水 II类水质标准的,应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水质达到地表水 II类水质标准要求;b)直接汇入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等水质应达到地表水 III 类水质标准;达不到地表水 III 类水质标准的,应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水质达到地表水 III 类水质标准要求;c)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区标准的沟渠、河港等,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河道整治,应达到相应水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d)无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 GB 3838 中规定的劣 V 类的沟渠、河港等,应制定整改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期限,消除劣

    20、V 类水体,持续推进整治;e)应加强沟渠、河港沿线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农村生活污水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排放管理,针对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管网未贯通、支管不到位及运行有障碍等问题,可通过封堵调排等措施进行整改;可采取声纳探测手段排查雨污合流沟(管)渠河道两岸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的混接问题;应加强巡查管理和截污治理,从源头减少生产生活污水直排沟渠、河港;f)应加强控制农村种植面源和养殖污染;g)应持续开展沟渠、河港清淤,加强淤泥检测、清理、排放、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探索建立清淤长效机制;h)应通过活水工程,打通断头河,畅通村庄河沟、池塘等区域小微水系,增加源头活水,进一步优化水利枢纽工程调度

    21、,维持保证重要河流生态基流;i)宜在排口周围设置湿地及湿生植物,削减入河污染物量;j)宜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或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5.5.2 其他类 应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放口用途,开展清理与整治,确保入河(湖、库)排口设置科学合理、管理规范。DB3501/T 00420227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第48号2016年)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2002年+2016修正+2018修正)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017修正

    22、)5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6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2015年4月)7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2016年12月)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以最新版为准)9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10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 2004年+2015年第47号令修改)1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12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2017年10月)13 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1498号)14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15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榕环保综202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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