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6 T 041-2021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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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 3.0 8 0.9 9CCS A 1 23306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2 0 2 1-1 1-1 2 发 布 2 0 2 1-1 1-1 2 实 施绍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5 建 设 要 求.15.1 基 本 要 求.25.2 功 能 分 区 与 设 施 要 求.25.3
2、数 字 化 建 设.35.4 文 化 建 设.35.5 制 度 建 设.36 管 理 要 求.46.1 活 动 管 理.46.2 民 主 管 理.46.3 人 员 管 理.56.4 财 务 管 理.66.5 资 产 管 理.76.6 文 物 管 理.76.7 环 境 管 理.76.8 安 全 保 障.76.9 其 他 管 理.87 评 价 与 改 进.8附 录 A(资 料 性)制 度 示 范 文 本.9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3、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中 共 绍 兴 市 委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部(绍 兴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中 共 绍 兴 市 委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部(绍 兴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中 共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委统 一 战 线 工 作 部(绍 兴 市 越 城 区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绍 兴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绍 兴 市 标 准 化 协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何 国 梁、许 浩 翔、董 晨、陈 韩 洋、王 姿 琴、王 永 兴、胡 庆 杰、蒋 珊 珊、
4、郭 培 培、张 瑛、孙 一 栋。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1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原 则、建 设 要 求、管 理 要 求 和 评 价 与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绍 兴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和 登 记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建 设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5、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6 5 2 9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和 旅 游 场 所 燃 香 安 全 规 范G B 3 1 6 5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餐 饮 服 务 通 用 卫 生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非 通 常 宗 教 活 动不 定 期、不 经 常 举 行 的 宗 教 活 动,但 跨
6、 省 举 行 超 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容 纳 规 模 的 大 型 宗 教 活 动、在 宗 教活 动 场 所 外 举 行 的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除 外。3.2民 主 管 理 组 织管 理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部 事 务、维 护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正 常 秩 序 的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是 政 府 管 理 宗 教 事 务的 最 基 层 的 载 体。3.3宗 教 活 动 场 所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和 登 记 的 寺 观 教 堂 及 其 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3.4宗 教 教 职 人 员经 宗 教 团 体 认 定 并
7、 报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备 案,可 以 从 事 宗 教 教 务 活 动 的 人 员。4 基 本 原 则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应 遵 守 宪 法、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弘 扬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推 进 平 安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创 建,实 现 政 治 安 全、人 员 安 全、活 动 安 全、防 疫 安 全、食 品 安 全、消 防 安 全、建 筑 安 全、网 信 安 全、财 务 安 全、财 产 安 全。5 建 设 要 求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25.1 基 本 要 求5.1.1 宗 教 活
8、动 场 所 的 建 设 应 符 合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要 求,项 目 选 址 需 征 得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部 门 同 意,不妨 碍 周 围 单 位 和 居 民 的 正 常 生 产、生 活,建 筑 外 观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5.1.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扩 建、异 地 重 建 的 应 按 筹 备 设 立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5.1.3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新 建 建 筑 物 应 按 宗 教 事 务 部 分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的 相 关 要 求进 行 审 批。5.1.4 新 建 建
9、筑 物 应 具 备 规 划、建 筑、消 防 等 部 门 的 验 收 合 格 证 明;改 扩 建 建 筑 物 应 具 有 房 屋 所 有 权或 者 使 用 权 证 明 和 消 防 安 全 验 收 合 格 证 明。5.1.5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部 改 建 或 新 建 建 筑 物 及 扩 建、异 地 重 建 等 应 符 合 建 筑 质 量 安 全 要 求 和 环 保 安 全要 求。5.1.6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管 理,新 建、改 建、扩 建、异 地 重 建 工 程 应 当 编 制 预 算,建 设 工 程项 目 应 当 单 独 核 算,符 合 固 定 资 产 条
10、 件 的,竣 工 决 算 后 纳 入 固 定 资 产 管 理。5.1.7 以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为 主 要 游 览 内 容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规 划 和 建 设,应 与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风 格、环 境相 协 调。5.2 功 能 分 区 与 设 施 要 求5.2.1 布 局 要 求5.2.1.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部 布 局 明 确,功 能 分 区 合 理。5.2.1.2 其 他 区 域 应 与 宗 教 活 动 区 分 设,因 条 件 限 制 无 法 分 开 的,应 采 取 防 火 分 隔 措 施。5.2.1.3 宜 按 不 同 功 能 对 场 地 分 区
11、设 置,并 与 锅 炉 房、水 泵 房 等 辅 助 用 房 保 持 适 当 的 距 离。5.2.1.4 重 点 区 域 应 建 设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并 正 常 运 转,专 人 管 理,纳 入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视 联 网 系 统。5.2.1.5 应 在 主 体 建 筑 正 大 门 墙 上 明 显 位 置 悬 挂 由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监 制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标 识 铜 牌。5.2.2 宗 教 活 动 区5.2.2.1 应 庄 严 清 净 肃 穆,开 放 时 间 有 专 人 值 守 管 理。5.2.2.2 根 据 各 宗 教 教 义 和 惯 例 设 置 提 示
12、 牌,如“请 勿 喧 哗”、“请 勿 拍 摄”、“肃 静 静 穆”等。5.2.2.3 举 行 宗 教 仪 式 所 需 的 宗 教 用 品 应 摆 放 有 序。5.2.2.4 提 供 宗 教 活 动 服 务 的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质 量 安 全 要 求。5.2.2.5 设 立 宗 教 用 品 供 应 处 的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识 并 有 专 人 管 理,且 所 供 用 品 均 为 合 法 产 品。5.2.2.6 应 具 有 安 全 通 道 及 指 示 灯。5.2.3 宣 传 教 育 区5.2.3.1 应 设 立 国 旗 升 挂 区,宜 设 立 标 准 规 范 的 国 旗 台 和
13、旗 杆。5.2.3.2 应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合 适 位 置 设 立 宣 传 窗、宣 传 栏。5.2.3.3 宜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合 适 位 置 设 置 电 子 显 示 屏。5.2.3.4 宜 设 置 讲 堂、教 室 和 图 书 阅 览 区 等,并 配 备 有 电 视 机、投 影 仪 等 设 施。5.2.4 办 公 管 理 区5.2.4.1 应 合 理 设 置 办 公、会 议、财 务 管 理、档 案 管 理 等 所 需 的 固 定 场 地。5.2.4.2 办 公 室 设 施 齐 全,宜 配 备 电 话 机、电 脑、打 印 机、复 印 机 及 资 料 柜 等 设 备。D B
14、 3 3 0 6/T 0 4 1 2 0 2 135.2.5 生 活 起 居 区5.2.5.1 生 活 起 居 区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生 活 设 施,宜 远 离 交 通 主 干 道。5.2.5.2 应 设 置 公 共 卫 生 间,干 净 无 异 味,冲 洗 设 备 完 好 无 损,定 期 保 洁。5.2.6 后 勤 保 障 区5.2.6.1 提 供 集 中 用 餐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应 具 备 食 品 贮 存、整 理、加 工、分 装 以 及 餐 用 具 的 清 洗、消 毒、保 洁 的 食 品 处 理 区 和 就 餐 区,并 保 持 该 场 所 环 境 清 洁、采 光 通 风 良
15、 好。5.2.6.2 食 堂 和 厨 房 应 配 备 冷 藏 冷 冻、清 洗 消 毒、防 蝇 防 鼠 等 设 备。5.2.6.3 仓 库 物 料 堆 放 应 有 固 定 位 置,有 序 整 齐,通 风 干 燥。5.2.6.4 易 燃 的 物 品 应 有 固 定 保 管 区 域,符 合 消 防 要 求。5.2.7 公 共 服 务 区5.2.7.1 应 设 置 公 共 卫 生 间,有 通 风 换 气 装 置 及 自 动 冲 洗 设 施,设 备 完 好 无 损,环 境 干 净 整 洁。5.2.7.2 宜 设 置 公 共 停 车 场、咨 询 台、寄 存 处 等。5.3 数 字 化 建 设5.3.1 应
16、 定 期 在 浙 江 省 宗 教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填 报 更 新 场 所 基 础 信 息 数 据。5.3.2 应 接 入 绍 兴 市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平 安 创 建 服 务 平 台,配 备 相 应 设 备,做 好 自 查 巡 查。5.3.3 应 纳 入 浙 江 省 宗 教 财 务 服 务 管 理 平 台。5.3.4 宜 配 备 防 疫 监 测 设 备,进 行 人 员 流 量 监 控、体 温 检 测 等,并 做 好 记 录。5.3.5 宜 运 用 数 字 化 技 术 开 发 内 部 管 理 系 统、导 览 介 绍 系 统 等。5.4 文 化 建 设立 足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17、文 化,挖 掘 宗 教 文 化 中 的 积 极 因 素,进 行 宗 教 文 化 建 设,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建 筑 融 入 体 现 地 方 建 筑 特 点 的 元 素;以“宗 教 中 国 化”为 核 心,融 入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元 素,发 掘、研 究 和 打 造 本 地 相 适 应 的 宗教 文 化 特 色 品 牌;举 办 文 物 展 示、学 术 研 讨、文 化 讲 堂 等 形 式 的 文 化 活 动;开 展 公 益 慈 善 活 动。5.5 制 度 建 设5.5.1 应 制 定 管 理 制 度,示 范 文 本 参 见 附 录 A,制 定 包
18、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民 主 管 理 制 度;财 务 管 理 制 度;资 产 管 理 制 度;治 安 管 理 制 度;环 境 管 理 制 度;消 防 安 全 制 度;文 物 保 护 制 度;卫 生 防 疫 制 度;学 习 教 育 制 度;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4 职 工 管 理 制 度;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制 度。5.5.2 管 理 制 度 应 向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备 案,并 接 受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5.5.3 各 项 制 度 应 上 墙 公 布,上 墙 内
19、 容 规 范、规 格 统 一。6 管 理 要 求6.1 活 动 管 理6.1.1 非 通 常 宗 教 活 动6.1.1.1 在 本 场 所 举 办 非 通 常 宗 教 活 动 应 提 前 3 0 日 向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申 请 审 批,以 下 几 类 非 通 常 宗 教 活动 需 要 履 行 审 批 手 续:主 要 教 职 人 员 入 职 就 职 仪 式:佛 教、道 教 的 升 座、晋 院,佛 教 传 戒,道 教 的 传 戒、冠 巾、授箓、传 度,天 主 教 的 祝 圣,基 督 教 的 按 立 等;重 大 宗 教 庆 典 及 纪 念 活 动:佛 教、道 教 场 所 奠 基,殿 堂 上
20、梁、落 成 法 会,佛 像 神 像 开 光,寺院 宫 观 重 大 纪 年 庆 典;伊 斯 兰 教 清 真 寺 落 成、纪 年 庆 典;天 主 教 和 基 督 教 教 堂 开 堂、建 堂、复 堂 纪 念。6.1.1.2 非 通 常 宗 教 活 动 应 由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主 持。6.1.1.3 应 安 全 有 序,制 定 具 体 的 活 动 方 案,明 确 活 动 时 间、地 点、负 责 人、参 加 活 动 人 数 等 内 容,做 好 治 安、消 防、交 通、饮 食 等 保 障 工 作 和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6.1.1.4 预 计 参 加 人 数 达 到 1 0
21、 0 0 人 以 上 的 大 型 宗 教 活 动,应 遵 守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和 浙 江 省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并 按 宗 教 事 务 部 分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的 相 关要 求 进 行 审 批。6.1.2 其 他 活 动6.1.2.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举 办 人 数 超 过 5 0 人、时 间 超 过 5 天 以 上 的 学 习 或 培 训 活 动,报 告 相 应 宗 教 团 体,并 由 宗 教 团 体 报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进 行 备 案。6.1.2.2 宗 教 活 动 场
22、 所 应 积 极 开 展 公 益 慈 善 活 动,通 过 设 立 慈 善 基 金、建 立 义 工 队 伍 等 办 法,开 展 扶贫 济 困、参 与 社 区 服 务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活 动。6.1.2.3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组 织 公 益 慈 善 捐 赠 或 募 捐 活 动,应 及 时 向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备 案,并 根 据 相 关 规 定向 民 政、公 安 等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6.1.2.4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设 立 商 业 服 务 网 点、举 办 陈 列 展 览、拍 摄 电 影 电 视 片 和 开 展 其 他 活 动,由宗 教 活 动
23、场 所 管 理 组 织 自 主 决 定 后 制 定 相 应 的 活 动 方 案 并 报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备 案。6.1.2.5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不 应 进 行 占 卜、算 命、看 相 等 迷 信 活 动。6.1.2.6 寺 观 教 堂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省 级 以 上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和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批 准 后,可 编 印、发 送宗 教 内 部 资 料 性 出 版 物。6.1.2.7 从 事 互 联 网 宗 教 信 息 服 务,应 经 省 级 以 上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按 国 家 有 关 互 联 网 信 息服
24、务 管 理 规 定 办 理。6.2 民 主 管 理6.2.1 民 主 管 理 组 织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56.2.1.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应 在 有 关 宗 教 团 体 的 指 导 下 成 立 管 理 组 织,由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或 符 合 本 宗 教 规 定的 主 持 宗 教 活 动 的 其 他 人 员 和 设 立 地 信 教 公 民 代 表 等 组 成,实 行 民 主 管 理。6.2.1.2 佛 教 场 所 的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为 寺 务 管 理 委 员 会(小 组),道 教 场 所 的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为 宫 观 管 理委
25、 员 会(小 组),天 主 教 和 基 督 教 场 所 的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为 堂 务 管 理 委 员 会(小 组),伊 斯 兰 教 临 时 活 动点 的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为 临 时 活 动 点 管 理 小 组。6.2.1.3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负 责 本 场 所 的 各 项 事 务 管 理,保 证 教 活 动 场 所 正 常 秩 序 和 安 全,具 体 职 责 包 括但 不 限 于: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安 排、处 理 宗 教 活 动 和 日 常 事 务;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财 务、会 计 制 度,健 全 账 目,定 期 公 布 收 支 情 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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