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 3.0 8 0.9 9CCS A 1 23306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2 0 2 1-1 1-1 2 发 布 2 0 2 1-1 1-1 2 实 施绍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5 建 设 要 求.15.1 基 本 要 求.25.2 功 能 分 区 与 设 施 要 求.25.3
2、数 字 化 建 设.35.4 文 化 建 设.35.5 制 度 建 设.36 管 理 要 求.46.1 活 动 管 理.46.2 民 主 管 理.46.3 人 员 管 理.56.4 财 务 管 理.66.5 资 产 管 理.76.6 文 物 管 理.76.7 环 境 管 理.76.8 安 全 保 障.76.9 其 他 管 理.87 评 价 与 改 进.8附 录 A(资 料 性)制 度 示 范 文 本.9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3、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中 共 绍 兴 市 委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部(绍 兴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中 共 绍 兴 市 委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部(绍 兴 市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中 共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委统 一 战 线 工 作 部(绍 兴 市 越 城 区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局)、绍 兴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绍 兴 市 标 准 化 协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何 国 梁、许 浩 翔、董 晨、陈 韩 洋、王 姿 琴、王 永 兴、胡 庆 杰、蒋 珊 珊、
4、郭 培 培、张 瑛、孙 一 栋。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1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原 则、建 设 要 求、管 理 要 求 和 评 价 与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绍 兴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和 登 记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建 设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5、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6 5 2 9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和 旅 游 场 所 燃 香 安 全 规 范G B 3 1 6 5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餐 饮 服 务 通 用 卫 生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非 通 常 宗 教 活 动不 定 期、不 经 常 举 行 的 宗 教 活 动,但 跨
6、 省 举 行 超 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容 纳 规 模 的 大 型 宗 教 活 动、在 宗 教活 动 场 所 外 举 行 的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除 外。3.2民 主 管 理 组 织管 理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部 事 务、维 护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正 常 秩 序 的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是 政 府 管 理 宗 教 事 务的 最 基 层 的 载 体。3.3宗 教 活 动 场 所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和 登 记 的 寺 观 教 堂 及 其 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3.4宗 教 教 职 人 员经 宗 教 团 体 认 定 并
7、 报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备 案,可 以 从 事 宗 教 教 务 活 动 的 人 员。4 基 本 原 则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应 遵 守 宪 法、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弘 扬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推 进 平 安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创 建,实 现 政 治 安 全、人 员 安 全、活 动 安 全、防 疫 安 全、食 品 安 全、消 防 安 全、建 筑 安 全、网 信 安 全、财 务 安 全、财 产 安 全。5 建 设 要 求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25.1 基 本 要 求5.1.1 宗 教 活
8、动 场 所 的 建 设 应 符 合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要 求,项 目 选 址 需 征 得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部 门 同 意,不妨 碍 周 围 单 位 和 居 民 的 正 常 生 产、生 活,建 筑 外 观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5.1.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扩 建、异 地 重 建 的 应 按 筹 备 设 立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5.1.3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新 建 建 筑 物 应 按 宗 教 事 务 部 分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的 相 关 要 求进 行 审 批。5.1.4 新 建 建
9、筑 物 应 具 备 规 划、建 筑、消 防 等 部 门 的 验 收 合 格 证 明;改 扩 建 建 筑 物 应 具 有 房 屋 所 有 权或 者 使 用 权 证 明 和 消 防 安 全 验 收 合 格 证 明。5.1.5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部 改 建 或 新 建 建 筑 物 及 扩 建、异 地 重 建 等 应 符 合 建 筑 质 量 安 全 要 求 和 环 保 安 全要 求。5.1.6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管 理,新 建、改 建、扩 建、异 地 重 建 工 程 应 当 编 制 预 算,建 设 工 程项 目 应 当 单 独 核 算,符 合 固 定 资 产 条
10、 件 的,竣 工 决 算 后 纳 入 固 定 资 产 管 理。5.1.7 以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为 主 要 游 览 内 容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规 划 和 建 设,应 与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风 格、环 境相 协 调。5.2 功 能 分 区 与 设 施 要 求5.2.1 布 局 要 求5.2.1.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部 布 局 明 确,功 能 分 区 合 理。5.2.1.2 其 他 区 域 应 与 宗 教 活 动 区 分 设,因 条 件 限 制 无 法 分 开 的,应 采 取 防 火 分 隔 措 施。5.2.1.3 宜 按 不 同 功 能 对 场 地 分 区
11、设 置,并 与 锅 炉 房、水 泵 房 等 辅 助 用 房 保 持 适 当 的 距 离。5.2.1.4 重 点 区 域 应 建 设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并 正 常 运 转,专 人 管 理,纳 入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视 联 网 系 统。5.2.1.5 应 在 主 体 建 筑 正 大 门 墙 上 明 显 位 置 悬 挂 由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监 制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标 识 铜 牌。5.2.2 宗 教 活 动 区5.2.2.1 应 庄 严 清 净 肃 穆,开 放 时 间 有 专 人 值 守 管 理。5.2.2.2 根 据 各 宗 教 教 义 和 惯 例 设 置 提 示
12、 牌,如“请 勿 喧 哗”、“请 勿 拍 摄”、“肃 静 静 穆”等。5.2.2.3 举 行 宗 教 仪 式 所 需 的 宗 教 用 品 应 摆 放 有 序。5.2.2.4 提 供 宗 教 活 动 服 务 的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质 量 安 全 要 求。5.2.2.5 设 立 宗 教 用 品 供 应 处 的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识 并 有 专 人 管 理,且 所 供 用 品 均 为 合 法 产 品。5.2.2.6 应 具 有 安 全 通 道 及 指 示 灯。5.2.3 宣 传 教 育 区5.2.3.1 应 设 立 国 旗 升 挂 区,宜 设 立 标 准 规 范 的 国 旗 台 和
13、旗 杆。5.2.3.2 应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合 适 位 置 设 立 宣 传 窗、宣 传 栏。5.2.3.3 宜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合 适 位 置 设 置 电 子 显 示 屏。5.2.3.4 宜 设 置 讲 堂、教 室 和 图 书 阅 览 区 等,并 配 备 有 电 视 机、投 影 仪 等 设 施。5.2.4 办 公 管 理 区5.2.4.1 应 合 理 设 置 办 公、会 议、财 务 管 理、档 案 管 理 等 所 需 的 固 定 场 地。5.2.4.2 办 公 室 设 施 齐 全,宜 配 备 电 话 机、电 脑、打 印 机、复 印 机 及 资 料 柜 等 设 备。D B
14、 3 3 0 6/T 0 4 1 2 0 2 135.2.5 生 活 起 居 区5.2.5.1 生 活 起 居 区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生 活 设 施,宜 远 离 交 通 主 干 道。5.2.5.2 应 设 置 公 共 卫 生 间,干 净 无 异 味,冲 洗 设 备 完 好 无 损,定 期 保 洁。5.2.6 后 勤 保 障 区5.2.6.1 提 供 集 中 用 餐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应 具 备 食 品 贮 存、整 理、加 工、分 装 以 及 餐 用 具 的 清 洗、消 毒、保 洁 的 食 品 处 理 区 和 就 餐 区,并 保 持 该 场 所 环 境 清 洁、采 光 通 风 良
15、 好。5.2.6.2 食 堂 和 厨 房 应 配 备 冷 藏 冷 冻、清 洗 消 毒、防 蝇 防 鼠 等 设 备。5.2.6.3 仓 库 物 料 堆 放 应 有 固 定 位 置,有 序 整 齐,通 风 干 燥。5.2.6.4 易 燃 的 物 品 应 有 固 定 保 管 区 域,符 合 消 防 要 求。5.2.7 公 共 服 务 区5.2.7.1 应 设 置 公 共 卫 生 间,有 通 风 换 气 装 置 及 自 动 冲 洗 设 施,设 备 完 好 无 损,环 境 干 净 整 洁。5.2.7.2 宜 设 置 公 共 停 车 场、咨 询 台、寄 存 处 等。5.3 数 字 化 建 设5.3.1 应
16、 定 期 在 浙 江 省 宗 教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填 报 更 新 场 所 基 础 信 息 数 据。5.3.2 应 接 入 绍 兴 市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平 安 创 建 服 务 平 台,配 备 相 应 设 备,做 好 自 查 巡 查。5.3.3 应 纳 入 浙 江 省 宗 教 财 务 服 务 管 理 平 台。5.3.4 宜 配 备 防 疫 监 测 设 备,进 行 人 员 流 量 监 控、体 温 检 测 等,并 做 好 记 录。5.3.5 宜 运 用 数 字 化 技 术 开 发 内 部 管 理 系 统、导 览 介 绍 系 统 等。5.4 文 化 建 设立 足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17、文 化,挖 掘 宗 教 文 化 中 的 积 极 因 素,进 行 宗 教 文 化 建 设,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建 筑 融 入 体 现 地 方 建 筑 特 点 的 元 素;以“宗 教 中 国 化”为 核 心,融 入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元 素,发 掘、研 究 和 打 造 本 地 相 适 应 的 宗教 文 化 特 色 品 牌;举 办 文 物 展 示、学 术 研 讨、文 化 讲 堂 等 形 式 的 文 化 活 动;开 展 公 益 慈 善 活 动。5.5 制 度 建 设5.5.1 应 制 定 管 理 制 度,示 范 文 本 参 见 附 录 A,制 定 包
18、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民 主 管 理 制 度;财 务 管 理 制 度;资 产 管 理 制 度;治 安 管 理 制 度;环 境 管 理 制 度;消 防 安 全 制 度;文 物 保 护 制 度;卫 生 防 疫 制 度;学 习 教 育 制 度;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4 职 工 管 理 制 度;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制 度。5.5.2 管 理 制 度 应 向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备 案,并 接 受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5.5.3 各 项 制 度 应 上 墙 公 布,上 墙 内
19、 容 规 范、规 格 统 一。6 管 理 要 求6.1 活 动 管 理6.1.1 非 通 常 宗 教 活 动6.1.1.1 在 本 场 所 举 办 非 通 常 宗 教 活 动 应 提 前 3 0 日 向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申 请 审 批,以 下 几 类 非 通 常 宗 教 活动 需 要 履 行 审 批 手 续:主 要 教 职 人 员 入 职 就 职 仪 式:佛 教、道 教 的 升 座、晋 院,佛 教 传 戒,道 教 的 传 戒、冠 巾、授箓、传 度,天 主 教 的 祝 圣,基 督 教 的 按 立 等;重 大 宗 教 庆 典 及 纪 念 活 动:佛 教、道 教 场 所 奠 基,殿 堂 上
20、梁、落 成 法 会,佛 像 神 像 开 光,寺院 宫 观 重 大 纪 年 庆 典;伊 斯 兰 教 清 真 寺 落 成、纪 年 庆 典;天 主 教 和 基 督 教 教 堂 开 堂、建 堂、复 堂 纪 念。6.1.1.2 非 通 常 宗 教 活 动 应 由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主 持。6.1.1.3 应 安 全 有 序,制 定 具 体 的 活 动 方 案,明 确 活 动 时 间、地 点、负 责 人、参 加 活 动 人 数 等 内 容,做 好 治 安、消 防、交 通、饮 食 等 保 障 工 作 和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6.1.1.4 预 计 参 加 人 数 达 到 1 0
21、 0 0 人 以 上 的 大 型 宗 教 活 动,应 遵 守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和 浙 江 省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并 按 宗 教 事 务 部 分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的 相 关要 求 进 行 审 批。6.1.2 其 他 活 动6.1.2.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举 办 人 数 超 过 5 0 人、时 间 超 过 5 天 以 上 的 学 习 或 培 训 活 动,报 告 相 应 宗 教 团 体,并 由 宗 教 团 体 报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进 行 备 案。6.1.2.2 宗 教 活 动 场
22、 所 应 积 极 开 展 公 益 慈 善 活 动,通 过 设 立 慈 善 基 金、建 立 义 工 队 伍 等 办 法,开 展 扶贫 济 困、参 与 社 区 服 务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活 动。6.1.2.3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组 织 公 益 慈 善 捐 赠 或 募 捐 活 动,应 及 时 向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备 案,并 根 据 相 关 规 定向 民 政、公 安 等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6.1.2.4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设 立 商 业 服 务 网 点、举 办 陈 列 展 览、拍 摄 电 影 电 视 片 和 开 展 其 他 活 动,由宗 教 活 动
23、场 所 管 理 组 织 自 主 决 定 后 制 定 相 应 的 活 动 方 案 并 报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备 案。6.1.2.5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不 应 进 行 占 卜、算 命、看 相 等 迷 信 活 动。6.1.2.6 寺 观 教 堂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省 级 以 上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和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批 准 后,可 编 印、发 送宗 教 内 部 资 料 性 出 版 物。6.1.2.7 从 事 互 联 网 宗 教 信 息 服 务,应 经 省 级 以 上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按 国 家 有 关 互 联 网 信 息服
24、务 管 理 规 定 办 理。6.2 民 主 管 理6.2.1 民 主 管 理 组 织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56.2.1.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应 在 有 关 宗 教 团 体 的 指 导 下 成 立 管 理 组 织,由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或 符 合 本 宗 教 规 定的 主 持 宗 教 活 动 的 其 他 人 员 和 设 立 地 信 教 公 民 代 表 等 组 成,实 行 民 主 管 理。6.2.1.2 佛 教 场 所 的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为 寺 务 管 理 委 员 会(小 组),道 教 场 所 的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为 宫 观 管 理委
25、 员 会(小 组),天 主 教 和 基 督 教 场 所 的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为 堂 务 管 理 委 员 会(小 组),伊 斯 兰 教 临 时 活 动点 的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为 临 时 活 动 点 管 理 小 组。6.2.1.3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负 责 本 场 所 的 各 项 事 务 管 理,保 证 教 活 动 场 所 正 常 秩 序 和 安 全,具 体 职 责 包 括但 不 限 于: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安 排、处 理 宗 教 活 动 和 日 常 事 务;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财 务、会 计 制 度,健 全 账 目,定 期 公 布 收 支 情 况;保
26、 护 和 维 护 本 场 所 的 建 筑、文 物、园 林 等,做 好 安 全 消 防、卫 生,维 护 正 常 秩 序;维 护 本 场 所 信 教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防 范 和 处 理 宗 教 突 发 事 件,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报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备 案;团 结 和 教 育 信 教 群 众,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维 护 民 族 团 结 与 宗 教 和 睦;完 成 宗 教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和 宗 教 团 体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6.2.1.4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审 议、决 定 以 下 重 大 事 项:年 度
27、 工 作 计 划、总 结;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人 事 管 理;财 务 管 理 情 况 的 审 查;新 建、改 建、扩 建 或 异 地 重 建 工 程;宗 教 活 动 的 举 办;外 事 活 动 的 接 待;其 他 事 宜。6.2.2 管 理 组 织 成 员6.2.2.1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成 员 由 该 场 所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和 当 地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民 主 协 商 推 选 产 生,并 报该 场 所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每 届 任 期 不 超 过 五 年。6.2.2.2 民 主 管 理 组
28、 织 应 设 主 任(组 长)1 名,负 责 主 持 本 场 所 全 面 工 作。6.2.2.3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宜 设 副 主 任(副 组 长)1-3 名,分 管 教 务、事 务 等 工 作。6.2.2.4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其 他 成 员 若 干 名,由 从 事 财 务 管 理、日 常 管 理、活 动 管 理、安 全 管 理、宣 传 教育 等 的 人 员 组 成,也 可 结 合 本 宗 教 教 规 进 行 分 工 设 置。6.2.2.5 民 主 管 理 组 织 成 员 名 单 和 管 理 组 织 成 员 履 职 承 诺 书 应 上 墙 公 布。6.3 人 员 管 理6.3.1
29、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管 理6.3.1.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取 得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资 格 应 经 宗 教 团 体 认 定,并 按 宗 教 教 职 人员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报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备 案。6.3.1.2 应 对 常 住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的 姓 名、证 号、入 住 登 记 时 间 等 信 息 进 行 登 记 管 理,并 向 宗 教 事 务部 门 和 宗 教 团 体 进 行 备 案。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66.3.1.3 应 了 解 和 掌 握 外 来 暂 住 教 职 人 员
30、个 人 信 息,按 有 关 户 籍(暂 住 人 口)管 理 规 定 办 理 实 名 登 记手 续。外 来 教 职 人 员 的 相 关 教 职 证 件 需 由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统 一 保 管,在 离 开 时 归 还。暂 住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外来 教 职 人 员,应 将 人 员 信 息 及 暂 住 时 间 向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和 宗 教 团 体 报 告,并 及 时 在 浙 江 省 宗 教 信 息 管 理系 统 填 报。6.3.1.4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宜 为 常 住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办 理 社 会 保 险。6.3.1.5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担 任 宗 教
31、 活 动 场 所 主 要 教 职,应 当 经 宗 教 团 体 同 意 后 由 本 场 所 填 写 宗 教 活 动场 所 主 要 教 职 任 职 备 案 表,报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备 案。6.3.1.6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主 要 负 责 人 外 出 离 开 本 地 区 应 指 定 临 时 负 责 人,离 开 两 天 及 以 上 应 向 宗 教 团 体及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报 告。6.3.1.7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出 境 开 展 宗 教 交 往,应 报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备 案,并 报 外 事、出 入 境 管理 部 门 批 准。6.3.1.8 宗
32、教 活 动 场 所 应 及 时 向 宗 教 团 体 和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报 送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变 动 情 况,每 年 底 在 浙 江省 宗 教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注 册 更 新,保 持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信 息 记 录 连 续 性 和 完 整 性。6.3.2 职(义)工 管 理6.3.2.1 劳 动 用 工、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按 国 家 法 律、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6.3.2.2 应 与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劳 务 合 同,明 确 岗 位 职 责 与 工 作 制 度。6.3.2.3 应 建 立 义 工 个
33、人 信 息、服 务 时 间 等 记 录 台 账。6.3.3 人 员 培 训6.3.3.1 应 定 期 组 织 教 职 人 员 和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进 行 宗 教 学 识、普 法 教 育 等 培 训,并 做 好 台 账 记 录。6.3.3.2 应 对 职(义)工 进 行 定 期 的 安 防、防 疫、财 务、档 案 管 理 等 业 务 知 识 的 培 训。6.3.4 人 员 住 宿6.3.4.1 对 需 要 住 宿 的 非 教 职 人 员 应 实 行 住 宿 登 记。查 验 身 份 证 件、护 照 或 有 关 证 件,登 记 姓 名、证号、住 宿 房 间 号 等 信 息。没 有 有 效
34、 证 件 的 不 得 入 住。6.3.4.2 住 宿 登 记 记 录 应 保 存 三 年。6.4 财 务 管 理6.4.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作 为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其 财 产 和 收 入 应 当 用 于 与 其 宗 旨 相 符 的 活 动 以 及 公 益 慈 善 事 业,不 得 用 于 分 配。6.4.2 应 当 按 有 关 财 务、会 计 制 度,建 立 健 全 会 计 核 算、财 务 报 告、财 务 代 理、财 务 公 开、预 决 算、收 支 管 理 等 制 度,在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向 所 在 地 的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35、收 支 情 况 和 接 受、使 用 捐 赠 情 况,接 受 其 监 督 管 理,并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信 教 公 民 公 布。6.4.3 建 立 财 务 管 理 机 构,配 备 财 务 会 计 人 员。6.4.4 不 具 备 建 立 财 务 管 理 机 构 条 件 的,应 当 委 托 相 应 宗 教 团 体 或 当 地 乡(镇)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处 有 关 服 务 机 构 代 理 会 计 事 务,也 可 委 托 经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从 事 会 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代 理 会 计 事务。6.4.5 会 计 原 始 凭 证、记 账 凭 证 和
36、会 计 总 账,明 细 账 应 装 订 成 册 归 档,保 管 期 限 为 1 5 年。6.4.6 会 计 季 报、年 度 报 表 应 按 年 度 装 订 成 册 永 久 性 保 存,出 纳 现 金 和 存 款 日 记 账 保 管 期 限 为 2 5 年。6.4.7 每 年 应 开 展 内 部 财 务 审 计 1 次。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76.4.8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财 务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人 离 任 时,应 进 行 财 务 离 任 审 计。6.5 资 产 管 理6.5.1 应 对 宗 教 活 动 场
37、 所 的 资 产 权 属 进 行 界 定,对 资 产 登 记 造 册。6.5.2 应 对 固 定 资 产 设 置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账 或 固 定 资 产 卡 片,详 细 记 载 财 产 的 名 称、数 量、购 买(配 发、受 赠)时 间、购 买(配 发、受 赠)单 位 或 个 人 以 及 价 格 等 相 关 内 容,定 期 对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盘 点。6.5.3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使 用 的 土 地 和 拥 有 的 房 屋 应 当 进 行 土 地 使 用 权 属 登 记 和 房 屋 产 权 登 记,不 得 转 让、抵 押 或 者 作 为 实 物 投 资。6.5.4 宗 教
38、 活 动 场 所 可 按 照 宗 教 习 惯 接 受 捐 赠,捐 赠 应 用 于 与 场 所 宗 旨 相 符 的 活 动。6.5.5 接 受 境 外 捐 赠 金 额 超 过 1 0 万 元 的,应 报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批 准。注 销 或 者 终 止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应当 进 行 财 产 清 算,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应 当 用 于 与 其 宗 旨 相 符 的 事 业。6.6 文 物 管 理6.6.1 应 按 照 相 关 文 物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及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对 本 场 所 的 文 物 古 迹、历 史 建 筑 及 其 历 史 环境 的 真
39、实 性 与 完 整 性 进 行 保 护,防 火、防 盗、防 自 然 损 害。6.6.2 核 定 公 布 为 文 物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保 养、修 缮、迁 移 等 应 按 照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的 规 定 执 行,不 得擅 自 改 建、扩 建。6.6.3 明 确 文 物 保 护 责 任 人,对 本 场 所 的 文 物 进 行 定 期 巡 查 保 护,建 立 文 物 状 态 登 记 制 度,并 及 时 向文 物 部 门 进 行 报 告。6.6.4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规 划 建 设 涉 及 文 物 保 护 的,应 制 定 文 物 保 护 方 案,并 报 相 关 文 物 保
40、护 部 门 审 批 后,方 能 组 织 实 施。6.7 环 境 管 理6.7.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应 保 持 整 洁 有 序,每 日 清 理、整 顿、清 洁,不 乱 堆 乱 放。6.7.2 核 定 公 布 为 文 物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或 以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为 主 要 游 览 内 容 的 风 景 名 胜 区,开 放 区 域 的参 观 环 境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要 求。6.7.3 根 据 本 场 所 环 境 特 点,加 强 园 林、绿 化 建 设,做 好 周 边 绿 化 树 木 的 养 护 工 作。6.7.4 节 约 用 水,不 乱 排 污 水,水 体 保
41、持 清 洁。6.7.5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禁 止 吸 烟,并 有 明 显 禁 烟 标 志。6.7.6 应 保 护 好 自 然 生 态 环 境,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不 宜 蓄 养 家 禽。6.7.7 宜 设 置 严 禁 刻 画、严 禁 攀 摘 花 木、严 禁 损 坏 用 具 等 警 示 标 识。6.7.8 应 合 理 放 置 垃 圾 桶,进 行 垃 圾 分 类 并 及 时 清 运,并 定 期 开 展 垃 圾 分 类 实 施 情 况 的 检 查。6.8 安 全 保 障6.8.1 应 升 挂 国 旗,定 期 宣 传 政 策 法 规、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中 华 优 秀
42、 传 统 文 化 等,开 展 学 法 用 法等 活 动。6.8.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提 供 的 宗 教 出 版 物 和 宣 传 品 应 合 法 合 规。6.8.3 应 定 期 开 展 建 筑 安 全 隐 患 检 查,检 查 承 重 结 构 承 载 力 是 否 满 足 正 常 使 用 要 求,检 查 是 否 存 在 地质 灾 害 风 险。及 时 对 疑 似 危 房 进 行 房 屋 安 全 鉴 定,鉴 定 为 C 级、D 级 危 房 的,应 及 时 整 改。D 级 危 房 的需 停 止 宗 教 活 动,撤 离 常 住 人 员。6.8.4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发 布 的 互 联 网
43、宗 教 信 息 应 遵 守 国 家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的 有 关 规 定,场 所 及 其 成 员 不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8得 在 互 联 网 上 发 布 不 当 言 论、不 良 信 息,涉 及 本 场 所 网 络 舆 情 事 件 应 及 时 上 报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并 处 理。6.8.5 应 建 立 治 安 管 理 制 度,落 实 治 安 保 卫 责 任,明 确 人 员 分 工 和 职 责,安 排 值 班 人 员,值 班 电 话 上墙 公 布。6.8.6 应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制 度,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建 立 消 防 管
44、理 台 账,确 定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制 定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和 年 度 消 防 安 全 计 划。6.8.7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燃 香 应 符 合 G B 2 6 5 2 9 的 规 定,做 到 文 明 敬 香。应 在 室 外 固 定 地 点 集 中 进 行 燃 烛、焚 香(纸)等 宗 教 活 动,并 张 贴 明 显 防 火 标 志,配 备 灭 火 装 置,及 时 清 理 废 弃 物,消 除 燃 香 明 火。6.8.8 应 建 立 卫 生 防 疫 制 度,落 实 卫 生 防 疫 责 任,确 保 本 场 所 卫 生 防 疫 安 全,大 型 活 动 审 批 应
45、 制 定 卫生 防 疫 安 全 预 案。6.8.9 集 中 用 餐 的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食 堂 从 事 各 类 餐 饮 服 务 活 动 应 符 合 G B 3 1 6 5 4 的 规 定。6.9 其 他 管 理6.9.1 公 章 管 理6.9.1.1 公 章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保 管,严 禁 擅 自 携 带 外 出。6.9.1.2 公 章 使 用 应 按 规 定 登 记,明 确 盖 章 日 期、事 由 和 经 办 人,并 经 本 场 所 负 责 人 签 字 批 准。6.9.1.3 公 章 遗 失 应 及 时 上 报,对 外 登 报 作 废。6.9.1.4 经 批 准 停 止
46、使 用 的 公 章 应 统 一 封 存 或 送 相 关 部 门 销 毁,不 得 私 自 处 理。6.9.2 证 照 管 理6.9.2.1 由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登 记 证、法 人 证、税 务 登 记 证、土 地 证、房 产 证 等 证 照 原 件及 其 他 重 要 文 件 资 料。6.9.2.2 建 立 证 件 证 书 目 录,固 定 地 点 存 放。6.9.2.3 定 期 进 行 检 查,保 证 证 照 资 料 的 完 好 无 损,防 止 任 何 情 况 下 的 遗 失 损 坏。6.9.2.4 及 时 进 行 证 照 的 申 办、变 更、年 检、延 期 等
47、工 作。6.9.2.5 借 阅、借 用、复 印 证 照 资 料 时 应 按 规 定 登 记,明 确 事 由 及 拟 用 证 照 资 料 名 称、件 数、归 还 期限 等,并 经 本 场 所 负 责 人 签 字 批 准。6.9.3 档 案 管 理6.9.3.1 应 对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的 历 史 资 料、资 产、文 件、文 物 和 人 员 等 相 关 的 文 字、图 片、录 音、录 像、光 盘 和 软 件 等 进 行 收 集、整 理、归 档 和 保 管。6.9.3.2 应 编 制 档 案 分 类 编 号 和 目 录。6.9.3.3 建 立 借 阅 和 保 密 制 度,档 案 的 借 阅
48、利 用 应 按 规 定 登 记,并 经 本 场 所 负 责 人 签 字 批 准。6.9.3.4 档 案 资 料 应 每 半 年 整 理 一 次。7 评 价 与 改 进应 定 期 开 展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标 准 化 建 设 与 管 理 的 评 价,并 对 评 价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整 改,持 续 改 进。D B 3 3 0 6/T 0 4 1 2 0 2 19A A附 录 A(资 料 性)制 度 示 范 文 本A.1 说 明A.1.1 制 度 示 范 文 本 旨 在 为 各 场 所 制 定 各 项 制 度 时 提 供 范 例,规 范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行 为。A.1.
49、2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宜 包 括 示 范 文 本 中 所 列 全 部 条 款,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作 适 当 的 补 充、删 减。A.2 民 主 管 理 制 度民 主 管 理 制 度 示 范 文 本 样 式 见 图 A.1。图 A.1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示 范 文 本民 主 管 理 制 度为规范 的民主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场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是本场所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负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维护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二、由 人组 成,主 任 1 人,副主任 人,其他成 员 人。每届任 期五年,连选 连任。新任成员 年龄一般 不超过
50、周岁,其他成 员年龄不 得超过 周岁。候选人 名单由 共同提出,由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三、本场所 的民 主管理 组织每 月召开 1 次会 议,由 主任 主持召 开,会 议议事 内容 主要为。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对会议决定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归档。四、民主管 理组织 对本场 所的 重大事 项可采 取表决 形式,以少数 服从多 数的 原则决 定表决 结果,并形成书面记录。五、民主管 理组织 的重大 决策 要采取 会议通 报、张 贴公告 等形式 实行公 开。每年第 一季度 向宗教 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D B 3 3 0 6/T 0 4 1 2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