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 T 1086—2021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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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1 6 0C C S A 0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规 范2 0 2 1-1 1-1 2 发 布 2 0 2 1-1 1-1 2 实 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医 药 高 新 技 术
2、 产 业 开 发 区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医 药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寺 巷 街 道 办 事 处、泰 州 医 药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食品 安 全 委 员 会、泰 州 市 标 准 化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孙 静、卢 斌、谢 征 征、陈 海 燕、喻 海 峰、傅 朝 阳、陈 小 俊、吴 薇、郭 健、李 海鹏、张 婧 娴、王 友 成。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1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规 范
3、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组 织 机 构、工 作 职 责、工 作 机 制、工 作 保障、宣 传 教 育、工 作 档 案 和 监 督 评 价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指 导 泰 州 市 乡 镇(街 道)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日 常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4、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3 2 1 2/T 1 0 3 7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设 置 和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f o o d s a f e t y c o m m i t t e e o f t o w n s h i p(s u b-d i s t r i c t)由 乡 镇(街 道)以 及 同 级 的 功 能 区、开 发 区 设 立 的,负 责 食 品 安 全
5、 工 作 的 议 事 协 调 机 构,简 称 食 安委。3.2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f o o d s a f e t y c o m m i t t e e o f f i c e o f t o w n s h i p(s u b-d i s t r i c t)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具 体 办 事 机 构,承 担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简 称 食 安 办。3.3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协 助 管 理 员 f o o d s a f e t y a s s i s t a n t a d m i
6、n i s t r a t o r o f t o w n s h i p(s u b-d i s t r i c t)协 助 负 责 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简 称 协 管 员。4 组 织 机 构4.1 机 构 设 置4.1.1 乡 镇(街 道)政 府(办 事 处)设 立 食 安 委,负 责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工 作。乡 镇(街 道)食 安委 主 任 由 地 方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副 主 任 由 政 府 分 管 负 责 人 担 任。4.1.2 乡 镇(街 道)食 安 委 下 设 食 安 办,负 责 食 安 委
7、 日 常 工 作。食 安 办 主 任 由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主 要 负 责人 担 任,应 设 立 食 安 办 专 职 副 主 任。食 安 办 的 日 常 工 作 由 地 方 政 府 专 门 部 门 承 担。4.1.3 乡 镇(街 道)应 根 据 机 构 改 革 或 党 委 政 府 换 届 等 变 化,动 态 调 整 食 安 委 主 任、副 主 任,成 员 单位 和 食 安 办 主 任、副 主 任,确 定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分 工,及 时 调 整 公 布 成 员、联 络 员 名 单。4.2 人 员 配 置4.2.1 乡 镇(街 道)食 安 办 应 按 照“政 治 强、业 务 强”的
8、要 求,为 具 体 承 担 食 安 办 日 常 工 作 的 专 门 部门 配 齐 配 强 机 关 干 部,充 分 发 挥 食 安 办 参 谋 助 手 作 用,确 保 切 实 履 行 综 合 统 筹、组 织 协 调、督 查 考 核 等职 能。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24.2.2 乡 镇(街 道)食 安 办 应 按 照 常 住 人 口 规 模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任 务 大 小 配 备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至 少 配 备 1 名。常 住 人 口 4 万 以 上 的 乡 镇(街 道)应 配 备 2 名 及 以 上 专(兼)工 作 人 员,食 品 生
9、产 经 营主 体 较 多 或 任 务 繁 重 的 乡 镇(街 道)应 适 当 加 强 人 员 力 量。4.2.3 乡 镇(街 道)食 安 办 应 在 村(居)民 委 员 会 聘 用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人 员 数 量 应 符 合 工 作 需 求。原 则 上 每 个 社 区 配 备 1 名 及 以 上 协 管 员。4.2.4 协 管 员 在 乡 镇(街 道)食 安 办 统 一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主 要 承 担 隐 患 排 查、信 息 报 告、协 助 执 法和 宣 传 教 育 等 职 责。协 管 员 应 具 备 适 应 食 品 安 全 岗 位 要 求 的 基 本 能 力。4.2.
10、5 乡 镇(街 道)应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人 力 资 源 聘 任 协 管 员,鼓 励 采 取 向 社 会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聘 任 协 管员。4.3 协 管 员 要 求4.3.1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养 和 道 德 素 养,在 当 地 有 一 定 的 号 召 力,作 风 正 派,无 不 良 记 录。4.3.2 年 龄 应 在 5 5 周 岁 以 下,身 体 健 康,具 有 高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4.3.3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知 识,有 较 强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应 服 从 乡 镇(街 道)食 安 办 和村
11、(居)民 委 员 的 管 理。4.3.4 应 经 过 上 级 食 安 办 组 织 的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专 业 知 识 培 训,考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上 岗。4.3.5 工 作 时 间 应 佩 戴 食 安 办 统 一 制 发 的 工 作 证。5 工 作 职 责5.1 食 安 委 工 作 职 责5.1.1 协 助 党 委 政 府 落 实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制,研 究 制 定 本 区 域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 的 实 施 细则。组 织 拟 定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关 于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决 策 部 署
12、和 指 示 精 神,以 及 本 级 党 委 政 府 的决 定,做 好 上 传 下 达。5.1.2 研 究 推 动 将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本 地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研 究 制 定 本 区 域 年 度 工 作要 点、食 品 安 全 专 项 规 划,统 筹 推 进 本 区 域 食 品 安 全 工 作。5.1.3 结 合 本 区 域 产 业 特 点 和 公 众 消 费 结 构 等 实 际,制 定 产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规 划,推 进 食 品 及 食 品 相 关产 业 转 型 升 级,不 断 提 高 产 业 发 展 和 群 众 品 质 生 活 水
13、 平。5.1.4 及 时 向 党 委 政 府 汇 报 食 品 安 全 工 作,每 年 至 少 向 党 委 常 委 会 或 专 题 会 议 以 及 政 府 常 务 会 议、办公 会 议 或 专 题 会 议 汇 报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各 1 次,研 究 解 决 食 品 安 全 重 点 难 点 问 题。5.1.5 妥 善 安 排 党 政 领 导 食 品 安 全 检 查 调 研 工 作,党 委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每 年 至 少 各 1 次,政 府 分 管 食品 安 全 工 作 负 责 人 定 期 不 定 期 开 展,及 时 研 究 解 决 食 品 安 全 突 出 问 题。5.1.6 组
14、 织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部 门,及 时 分 析 食 品 安 全 形 势,提 出 研 究 解 决 食 品 安 全 领 域 相 关问 题 意 见 建 议,推 动 完 善“从 农 田 到 餐 桌”全 链 条 全 过 程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机 制。5.1.7 组 织 开 展 或 协 调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部 门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防 控、隐 患 排 查 和 专 项 治 理,坚 决 防 范 系统 性、区 域 性 食 品 安 全 风 险。5.1.8 组 织 推 动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推 进
15、“互 联 网+”食 品 安 全 监 管,不断 提 升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效 能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水 平。5.2 食 安 办 工 作 职 责5.2.1 协 助 乡 镇(街 道)食 安 委 完 善 跟 踪 督 办、责 任 追 究、履 职 检 查、评 议 考 核、结 果 运 用 等 工 作 制度,建 立 健 全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清 单、成 员 单 位 工 作 职 责、食 安 办 和 协 管 员 工 作 职 责。5.2.2 负 责 聘 用 协 管 员,应 符 合 4.2 和 4.3 人 员 配 置 的 要 求,明 确 其 宣 传 教 育、协 助 执
16、 法、隐 患 排 查、信 息 通 报 等 工 作 职 责。5.2.3 认 真 落 实 上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部 署 开 展 的 各 项 工 作,做 到 工 作 有 部 署、有 举 措、有 督 查、有 总 结等。5.2.4 协 助 乡 镇(街 道)食 安 委 制 定 本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计 划,推 进 制 订、实 施 辖 区 网 格 化 管 理 方 案。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35.2.5 推 进 协 调 乡 镇(街 道)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分 管 负 责 人 每 年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专 题 调 研、解 决 实 际
17、问题 等 工 作。5.2.6 承 办 或 协 办 乡 镇(街 道)党 委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会 议。5.2.7 运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建 立 各 成 员 单 位 联 络 员 与 协 管 人 员 间 的 信 息 收 集、分 流、处 理、反 馈 机 制。5.3 协 管 员 工 作 职 责5.3.1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巡 查5.3.1.1 及 时 掌 握 辖 区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单 位(个 人)的 数 量 及 基 本 情 况。5.3.1.2 定 期 对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开 展 巡 查 并 记 录,表 格 见 附 录 A;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18、 时 制 止 并 上 报相 关 监 管 部 门。5.3.2 食 品 摊 贩 管 理5.3.2.1 依 据 江 苏 省 食 品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管 理 条 例 的 要 求,做 好 辖 区 的 食 品 摊 贩 的 调 查 摸 底 和备 案 管 理 工 作。食 品 摊 贩 检 查 表 见 附 录 B。5.3.2.2 开 展 食 品 摊 贩 的 日 常 管 理,协 助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对 食 品 摊 贩 的 日 常 监 管,引 导 食 品 摊 贩 规 范 生 产 经 营。食 品 摊 贩 设 置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D B 3 2 1 2/
19、T 1 0 3 7 的 要 求。5.3.3 民 间 厨 师 和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管 理5.3.3.1 做 好 民 间 厨 师 登 记 备 案、农 村 家 宴 申 报 备 案 等 工 作,预 防 群 体 性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发 生。民 间 厨师 信 息 登 记 表 见 附 录 C。5.3.3.2 应 建 立 城 镇 和 农 村 居 民 自 办 宴 席 分 类 指 导 制 度,根 据 聚 餐 规 模 对 食 品 安 全 进 行 分 类 指 导。5.3.3.3 聚 餐 桌 数 在 5 桌(含 5 桌)以 下 的,安 排 村(居)级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20、指 导。5.3.3.4 聚 餐 桌 数 在 5 桌 以 上 的,通 报 辖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分 局,请 求 市 场 监 管 分 局 安 排 人 员 现 场 安 全指 导。5.3.3.5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对 自 办 宴 席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指 导,应 真 实 完 整 地 记 载 以 下 内 容:5.3.3.6 举 办 者 的 基 本 情 况;a)宴 席 的 基 本 情 况:宴 席 性 质、举 办 桌 数、就 餐 人 数、办 餐 次 数 等;b)自 办 宴 席 所 聘 请 厨 师 基 本 情 况;c)现 场 食 品 安 全 状 况:使 用 餐 具 来 源、餐 具 消
21、 毒、冷 藏 设 施、食 物 来 源、食 物 现 状 等;d)五 桌 以 上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留 样 4 8 小 时;e)其 他 应 当 记 载 的 内 容。5.3.3.7 现 场 检 查 记 录 应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字。现 场 检 查 指 导 记 录 表 见 附 录 D。5.3.4 隐 患 排 查5.3.4.1 定 期 对 乡 镇(街 道)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明 察 暗 访,检 查 是 否 有 利 用 承 租 村(居 民)房 屋 从 事 涉 嫌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食 品、无 证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等 违 法 行 为,
22、并 抄 报 街 道 食 安 办 及 市 场监 管 分 局。5.3.4.2 深 入 挖 掘 具 有 潜 规 则 性 质 的 违 法 添 加 线 索,一 旦 发 现 应 立 即 上 报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并 协 助 其 对 食品 违 法 案 件 的 调 查 取 证,并 移 送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处 理。5.3.5 信 息 通 报5.3.5.1 及 时 向 本 地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传 达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要 求。5.3.5.2 每 月 向 乡 镇(街 道)食 安 办 上 报 辖 区 的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状 况,以 及 群 众、食 品
23、 生 产 经 营 者 和 其他 组 织 对 食 品 监 管 的 意 见 和 建 议。5.3.5.3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网 格 化 管 理 信 息 上 报 程 序,及 时 上 报、反 馈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信 息 及 农 村 集 体 用 餐信 息。5.3.6 其 他 检 查5.3.6.1 协 助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样 品 采 集 和 食 源 性 疾 病 调 查。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45.3.6.2 协 助 处 置 本 辖 区 内 的 各 类 食 品 安 全 投 诉 举 报。5.3.6.3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食
24、品 安 全 监 督 检 查、案 件 查 处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5.3.6.4 配 合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辖 区 内 无 证 生 产 经 营、私 屠 乱 宰、制 假 售 假 食 品 等 违 法 行 为。6 工 作 机 制6.1.1 建 立 健 全 议 事 协 调、信 息 报 告、督 查 考 核、风 险 会 商、部 门 联 动、业 务 培 训、宣 传 教 育 等 制 度,主 要 制 度 汇 编 成 文 或 上 墙。6.1.2 与 市 场 监 管、公 安、农 业 农 村、卫 生 健 康、行 政 执 法 等 相 关 部 门 或 派 出 机 构 建 立 协 作 衔 接 机
25、 制,每 季 度 至 少 召 开 1 次 工 作 会 商 会 议。6.1.3 加 强 食 安 办 工 作 人 员 和 基 层 协 管 员、信 息 员 培 训,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健 全 协 管 员、信 息 员 考 核奖 惩 制 度 和 考 核 办 法,考 核 结 果 与 报 酬 补 助 直 接 挂 钩;落 实 补 助 资 金,专 款 专 用,发 放 到 位。6.1.4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普 法 和 科 普 宣 传、安 全 教 育 等 工 作,推 动 食 品 安 全 社 会 共 治。及 时 刊 发 食 品安 全 简 报、专 报。当 地 媒 体 有 食 品 安 全 栏 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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