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1 6 0C C S A 0 0DB3212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规 范2 0 2 1-1 1-1 2 发 布 2 0 2 1-1 1-1 2 实 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医 药 高 新 技 术
2、 产 业 开 发 区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医 药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寺 巷 街 道 办 事 处、泰 州 医 药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食品 安 全 委 员 会、泰 州 市 标 准 化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孙 静、卢 斌、谢 征 征、陈 海 燕、喻 海 峰、傅 朝 阳、陈 小 俊、吴 薇、郭 健、李 海鹏、张 婧 娴、王 友 成。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1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规 范
3、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组 织 机 构、工 作 职 责、工 作 机 制、工 作 保障、宣 传 教 育、工 作 档 案 和 监 督 评 价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指 导 泰 州 市 乡 镇(街 道)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日 常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4、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3 2 1 2/T 1 0 3 7 食 品 摊 贩 集 中 经 营 街(区)设 置 和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f o o d s a f e t y c o m m i t t e e o f t o w n s h i p(s u b-d i s t r i c t)由 乡 镇(街 道)以 及 同 级 的 功 能 区、开 发 区 设 立 的,负 责 食 品 安 全
5、 工 作 的 议 事 协 调 机 构,简 称 食 安委。3.2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f o o d s a f e t y c o m m i t t e e o f f i c e o f t o w n s h i p(s u b-d i s t r i c t)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具 体 办 事 机 构,承 担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简 称 食 安 办。3.3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协 助 管 理 员 f o o d s a f e t y a s s i s t a n t a d m i
6、n i s t r a t o r o f t o w n s h i p(s u b-d i s t r i c t)协 助 负 责 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简 称 协 管 员。4 组 织 机 构4.1 机 构 设 置4.1.1 乡 镇(街 道)政 府(办 事 处)设 立 食 安 委,负 责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工 作。乡 镇(街 道)食 安委 主 任 由 地 方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副 主 任 由 政 府 分 管 负 责 人 担 任。4.1.2 乡 镇(街 道)食 安 委 下 设 食 安 办,负 责 食 安 委
7、 日 常 工 作。食 安 办 主 任 由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主 要 负 责人 担 任,应 设 立 食 安 办 专 职 副 主 任。食 安 办 的 日 常 工 作 由 地 方 政 府 专 门 部 门 承 担。4.1.3 乡 镇(街 道)应 根 据 机 构 改 革 或 党 委 政 府 换 届 等 变 化,动 态 调 整 食 安 委 主 任、副 主 任,成 员 单位 和 食 安 办 主 任、副 主 任,确 定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分 工,及 时 调 整 公 布 成 员、联 络 员 名 单。4.2 人 员 配 置4.2.1 乡 镇(街 道)食 安 办 应 按 照“政 治 强、业 务 强”的
8、要 求,为 具 体 承 担 食 安 办 日 常 工 作 的 专 门 部门 配 齐 配 强 机 关 干 部,充 分 发 挥 食 安 办 参 谋 助 手 作 用,确 保 切 实 履 行 综 合 统 筹、组 织 协 调、督 查 考 核 等职 能。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24.2.2 乡 镇(街 道)食 安 办 应 按 照 常 住 人 口 规 模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任 务 大 小 配 备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至 少 配 备 1 名。常 住 人 口 4 万 以 上 的 乡 镇(街 道)应 配 备 2 名 及 以 上 专(兼)工 作 人 员,食 品 生
9、产 经 营主 体 较 多 或 任 务 繁 重 的 乡 镇(街 道)应 适 当 加 强 人 员 力 量。4.2.3 乡 镇(街 道)食 安 办 应 在 村(居)民 委 员 会 聘 用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人 员 数 量 应 符 合 工 作 需 求。原 则 上 每 个 社 区 配 备 1 名 及 以 上 协 管 员。4.2.4 协 管 员 在 乡 镇(街 道)食 安 办 统 一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主 要 承 担 隐 患 排 查、信 息 报 告、协 助 执 法和 宣 传 教 育 等 职 责。协 管 员 应 具 备 适 应 食 品 安 全 岗 位 要 求 的 基 本 能 力。4.2.
10、5 乡 镇(街 道)应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人 力 资 源 聘 任 协 管 员,鼓 励 采 取 向 社 会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聘 任 协 管员。4.3 协 管 员 要 求4.3.1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养 和 道 德 素 养,在 当 地 有 一 定 的 号 召 力,作 风 正 派,无 不 良 记 录。4.3.2 年 龄 应 在 5 5 周 岁 以 下,身 体 健 康,具 有 高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4.3.3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知 识,有 较 强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应 服 从 乡 镇(街 道)食 安 办 和村
11、(居)民 委 员 的 管 理。4.3.4 应 经 过 上 级 食 安 办 组 织 的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专 业 知 识 培 训,考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上 岗。4.3.5 工 作 时 间 应 佩 戴 食 安 办 统 一 制 发 的 工 作 证。5 工 作 职 责5.1 食 安 委 工 作 职 责5.1.1 协 助 党 委 政 府 落 实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制,研 究 制 定 本 区 域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 的 实 施 细则。组 织 拟 定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关 于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决 策 部 署
12、和 指 示 精 神,以 及 本 级 党 委 政 府 的决 定,做 好 上 传 下 达。5.1.2 研 究 推 动 将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本 地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研 究 制 定 本 区 域 年 度 工 作要 点、食 品 安 全 专 项 规 划,统 筹 推 进 本 区 域 食 品 安 全 工 作。5.1.3 结 合 本 区 域 产 业 特 点 和 公 众 消 费 结 构 等 实 际,制 定 产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规 划,推 进 食 品 及 食 品 相 关产 业 转 型 升 级,不 断 提 高 产 业 发 展 和 群 众 品 质 生 活 水
13、 平。5.1.4 及 时 向 党 委 政 府 汇 报 食 品 安 全 工 作,每 年 至 少 向 党 委 常 委 会 或 专 题 会 议 以 及 政 府 常 务 会 议、办公 会 议 或 专 题 会 议 汇 报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各 1 次,研 究 解 决 食 品 安 全 重 点 难 点 问 题。5.1.5 妥 善 安 排 党 政 领 导 食 品 安 全 检 查 调 研 工 作,党 委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每 年 至 少 各 1 次,政 府 分 管 食品 安 全 工 作 负 责 人 定 期 不 定 期 开 展,及 时 研 究 解 决 食 品 安 全 突 出 问 题。5.1.6 组
14、 织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部 门,及 时 分 析 食 品 安 全 形 势,提 出 研 究 解 决 食 品 安 全 领 域 相 关问 题 意 见 建 议,推 动 完 善“从 农 田 到 餐 桌”全 链 条 全 过 程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机 制。5.1.7 组 织 开 展 或 协 调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部 门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防 控、隐 患 排 查 和 专 项 治 理,坚 决 防 范 系统 性、区 域 性 食 品 安 全 风 险。5.1.8 组 织 推 动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推 进
15、“互 联 网+”食 品 安 全 监 管,不断 提 升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效 能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水 平。5.2 食 安 办 工 作 职 责5.2.1 协 助 乡 镇(街 道)食 安 委 完 善 跟 踪 督 办、责 任 追 究、履 职 检 查、评 议 考 核、结 果 运 用 等 工 作 制度,建 立 健 全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清 单、成 员 单 位 工 作 职 责、食 安 办 和 协 管 员 工 作 职 责。5.2.2 负 责 聘 用 协 管 员,应 符 合 4.2 和 4.3 人 员 配 置 的 要 求,明 确 其 宣 传 教 育、协 助 执
16、 法、隐 患 排 查、信 息 通 报 等 工 作 职 责。5.2.3 认 真 落 实 上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部 署 开 展 的 各 项 工 作,做 到 工 作 有 部 署、有 举 措、有 督 查、有 总 结等。5.2.4 协 助 乡 镇(街 道)食 安 委 制 定 本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计 划,推 进 制 订、实 施 辖 区 网 格 化 管 理 方 案。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35.2.5 推 进 协 调 乡 镇(街 道)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分 管 负 责 人 每 年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专 题 调 研、解 决 实 际
17、问题 等 工 作。5.2.6 承 办 或 协 办 乡 镇(街 道)党 委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会 议。5.2.7 运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建 立 各 成 员 单 位 联 络 员 与 协 管 人 员 间 的 信 息 收 集、分 流、处 理、反 馈 机 制。5.3 协 管 员 工 作 职 责5.3.1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巡 查5.3.1.1 及 时 掌 握 辖 区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单 位(个 人)的 数 量 及 基 本 情 况。5.3.1.2 定 期 对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开 展 巡 查 并 记 录,表 格 见 附 录 A;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18、 时 制 止 并 上 报相 关 监 管 部 门。5.3.2 食 品 摊 贩 管 理5.3.2.1 依 据 江 苏 省 食 品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管 理 条 例 的 要 求,做 好 辖 区 的 食 品 摊 贩 的 调 查 摸 底 和备 案 管 理 工 作。食 品 摊 贩 检 查 表 见 附 录 B。5.3.2.2 开 展 食 品 摊 贩 的 日 常 管 理,协 助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对 食 品 摊 贩 的 日 常 监 管,引 导 食 品 摊 贩 规 范 生 产 经 营。食 品 摊 贩 设 置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D B 3 2 1 2/
19、T 1 0 3 7 的 要 求。5.3.3 民 间 厨 师 和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管 理5.3.3.1 做 好 民 间 厨 师 登 记 备 案、农 村 家 宴 申 报 备 案 等 工 作,预 防 群 体 性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发 生。民 间 厨师 信 息 登 记 表 见 附 录 C。5.3.3.2 应 建 立 城 镇 和 农 村 居 民 自 办 宴 席 分 类 指 导 制 度,根 据 聚 餐 规 模 对 食 品 安 全 进 行 分 类 指 导。5.3.3.3 聚 餐 桌 数 在 5 桌(含 5 桌)以 下 的,安 排 村(居)级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20、指 导。5.3.3.4 聚 餐 桌 数 在 5 桌 以 上 的,通 报 辖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分 局,请 求 市 场 监 管 分 局 安 排 人 员 现 场 安 全指 导。5.3.3.5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对 自 办 宴 席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指 导,应 真 实 完 整 地 记 载 以 下 内 容:5.3.3.6 举 办 者 的 基 本 情 况;a)宴 席 的 基 本 情 况:宴 席 性 质、举 办 桌 数、就 餐 人 数、办 餐 次 数 等;b)自 办 宴 席 所 聘 请 厨 师 基 本 情 况;c)现 场 食 品 安 全 状 况:使 用 餐 具 来 源、餐 具 消
21、 毒、冷 藏 设 施、食 物 来 源、食 物 现 状 等;d)五 桌 以 上 集 体 聚 餐 食 品 留 样 4 8 小 时;e)其 他 应 当 记 载 的 内 容。5.3.3.7 现 场 检 查 记 录 应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字。现 场 检 查 指 导 记 录 表 见 附 录 D。5.3.4 隐 患 排 查5.3.4.1 定 期 对 乡 镇(街 道)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明 察 暗 访,检 查 是 否 有 利 用 承 租 村(居 民)房 屋 从 事 涉 嫌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食 品、无 证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等 违 法 行 为,
22、并 抄 报 街 道 食 安 办 及 市 场监 管 分 局。5.3.4.2 深 入 挖 掘 具 有 潜 规 则 性 质 的 违 法 添 加 线 索,一 旦 发 现 应 立 即 上 报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并 协 助 其 对 食品 违 法 案 件 的 调 查 取 证,并 移 送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处 理。5.3.5 信 息 通 报5.3.5.1 及 时 向 本 地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传 达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要 求。5.3.5.2 每 月 向 乡 镇(街 道)食 安 办 上 报 辖 区 的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状 况,以 及 群 众、食 品
23、 生 产 经 营 者 和 其他 组 织 对 食 品 监 管 的 意 见 和 建 议。5.3.5.3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网 格 化 管 理 信 息 上 报 程 序,及 时 上 报、反 馈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信 息 及 农 村 集 体 用 餐信 息。5.3.6 其 他 检 查5.3.6.1 协 助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样 品 采 集 和 食 源 性 疾 病 调 查。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45.3.6.2 协 助 处 置 本 辖 区 内 的 各 类 食 品 安 全 投 诉 举 报。5.3.6.3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食
24、品 安 全 监 督 检 查、案 件 查 处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5.3.6.4 配 合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辖 区 内 无 证 生 产 经 营、私 屠 乱 宰、制 假 售 假 食 品 等 违 法 行 为。6 工 作 机 制6.1.1 建 立 健 全 议 事 协 调、信 息 报 告、督 查 考 核、风 险 会 商、部 门 联 动、业 务 培 训、宣 传 教 育 等 制 度,主 要 制 度 汇 编 成 文 或 上 墙。6.1.2 与 市 场 监 管、公 安、农 业 农 村、卫 生 健 康、行 政 执 法 等 相 关 部 门 或 派 出 机 构 建 立 协 作 衔 接 机
25、 制,每 季 度 至 少 召 开 1 次 工 作 会 商 会 议。6.1.3 加 强 食 安 办 工 作 人 员 和 基 层 协 管 员、信 息 员 培 训,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健 全 协 管 员、信 息 员 考 核奖 惩 制 度 和 考 核 办 法,考 核 结 果 与 报 酬 补 助 直 接 挂 钩;落 实 补 助 资 金,专 款 专 用,发 放 到 位。6.1.4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普 法 和 科 普 宣 传、安 全 教 育 等 工 作,推 动 食 品 安 全 社 会 共 治。及 时 刊 发 食 品安 全 简 报、专 报。当 地 媒 体 有 食 品 安 全 栏 目、有
26、 文 章 发 表、有 新 闻 报 道。6.1.5 鼓 励 发 挥 金 融 征 信、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保 险 等 作 用,创 新 各 类 载 体 引 导 社 会 各 界 共 同 参 与 食 品 安 全工 作 治 理。6.1.6 区 域 内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及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能 够 及 时 报 告 或 通 报。6.1.7 协 助 党 委 政 府 督 促 各 地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与 各 乡 镇(街 道)政 府 签 订 年 度 目 标 管 理 责 任书,开 展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核,并 将 结 果 予 以 通 报。6.1.8 协 助
27、 政 府 拟 定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考 核 评 议 细 则,争 取 食 品 安 全 在 政 府 综 合 考 核 中 的 权 重 不 低 于 3%,督 促 乡 镇(街 道)政 府 和 本 级 相 关 部 门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责 任。6.1.9 按 照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制 规 定 要 求,强 化 跟 踪 督 办、履 职 检 查、评 议 考 核 结果 运 用,建 立 健 全 奖 惩 机 制。7 工 作 保 障7.1 经 费 保 障工 作 经 费 应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每 年 工 作 经 费 应 满 足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28、,由 同 级 财 政 及 时 足 额 保 障。7.2 办 公 保 障7.2.1 应 配 备 食 安 办 日 常 工 作 人 员 办 公 用 房 和 业 务 用 房,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设 置 食 安 办 展 示 室、科 普工 作 站 等 专 题 用 房。7.2.2 办 公 室 应 设 在 乡 镇 政 府 或 者 街 道 办 事 处,应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固 定 办 公 场 所,面 积 不 小 于 3 0 平 方米,在 办 公 场 所 或 业 务 用 房 应 悬 挂 统 一 规 范 的 标 识 为“X X 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7.2.3
29、 配 备 办 公 桌 椅、电 脑、电 话、打 印 机、档 案 柜 等 必 需 的 办 公 设 备,执 法 取 证 装 备 可 按 照 基 层 所标 准 配 备。鼓 励 开 发 和 使 用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监 管 平 台,食 安 办 工 作 人 员 和 协 管 员 配 备 移 动 执 法 终 端。7.2.4 应 配 有 网 格 化 管 理 示 意 图,合 理 划 分 区 域 食 品 安 全 网 格,统 一 格 式 绘 制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网 格地 图,清 晰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明 确 网 格 管 理 责 任 人,并 在 显 著 位 置 公 示。7.2.5 鼓
30、 励 有 条 件 的 行 政 村 设 立 相 应 的 办 公 场 所,可 在 村(居)民 委 员 会 和 城 镇(社 区)便 民 服 务 中心 加 挂“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站”服 务 标 识,鼓 励 各 地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工 作,更 好 发 挥 食 安 办 的 党委 政 府 参 谋 助 手 作 用。8 宣 传 教 育8.1 食 品 安 全 宣 传8.1.1 应 拟 定 辖 区 内 食 品 安 全 宣 传 工 作 计 划,开 展 食 品 安 全 进 学 校、社 区、农 村 等 宣 传 活 动。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58.1
31、.2 应 通 过 宣 传 橱 窗、现 场 服 务、发 放 资 料 等 形 式,向 辖 区 内 群 众 以 及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宣 传 食 品 安全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政 策、规 定 及 食 品 安 全 常 识,督 促 辖 区 内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涉 食 依 法、规 范 生 产。8.1.3 鼓 励 利 用 多 媒 体、电 子 显 示 屏、门 户 网 站、微 信 公 众 号 等 信 息 化 手 段,向 公 众 宣 传 食 品 安 全 知识、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工 作 成 效。8.1.4 应 在 乡 镇(街 道)办 公 场 所、村(居)民 委 员 会 公 共
32、 场 所 醒 目 位 置 设 立 食 品 安 全 科 普 宣 传 栏 或橱 窗,并 有 专 人 负 责 定 期 更 换 宣 传 内 容。8.2 协 管 员 培 训8.2.1 应 根 据 辖 区 实 际 情 况,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食 品 安 全 培 训 计 划,食 安 办 负 责 培 训 工 作 的 实 施。8.2.2 每 年 应 至 少 开 展 4 次 针 对 食 安 办 工 作 人 员 和 村(社 区)协 管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活 动,每 次 培 训 课 时应 不 少 于 1 2 课 时,学 习 培 训 应 做 到 有 记 录,鼓 励 采 用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培 训。
33、8.2.3 应 参 加 乡 镇(街 道)及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食 品 安 全 知 识、法 律 法 规 培 训 和 其 他 活 动。9 工 作 档 案9.1 日 常 工 作 档 案应 建 立 食 安 委 和 食 安 办 日 常 工 作 档 案 材 料,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党 政 同 责 落 实、体 制 机 制 建 设、协 管 员 管理、计 划 总 结、工 作 部 署、议 事 协 调、评 议 考 核、要 素 保 障 等 档 案 材 料。9.2 协 助 执 法 档 案应 建 立 协 管 员 协 助 执 法 的 工 作 档 案 材 料,包 括 协 助 开 展 餐 饮 服 务 单 位 巡
34、查、食 品 摊 贩 管 理、民 间 厨师 和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管 理 以 及 其 他 协 助 执 法 的 档 案 材 料。9.3 隐 患 排 查 档 案应 建 立 包 括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基 础 档 案、日 常 隐 患 排 查 和 联 合 检 查 等 工 作 档 案 材 料。9.4 信 息 报 告 档 案应 建 立 包 括 日 常 信 息 报 送 和 紧 急 信 息 报 送 等 相 关 工 作 档 案 材 料。9.5 宣 传 教 育 档 案应 建 立 包 括 宣 传 教 育、培 训 及 其 他 社 会 共 治 等 相 关 工 作 档 案 材 料。1 0 监 督 评 价1 0.1
35、 食 安 办1 0.1.1 成 立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评 议 小 组,通 过 听 取 汇 报、查 阅 资 料、现 场 查 看、反 馈 意 见 等 环 节,综 合 评议 各 乡 镇(街 道)食 品 安 全 整 体 水 平,及 时 提 出 存 在 问 题 和 整 改 建 议,督 促 整 改,评 议 结 果 作 为 年 度 绩效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1 0.1.2 根 据 5.2 食 安 办 工 作 职 责 对 各 乡 镇(街 道)进 行 考 核,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1 0.2 协 管 员1 0.2.1 乡 镇(街 道)食 安 办 应 按
36、 月 度 和 季 度 对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考 核。食 品 安 全 协 管员 考 核 计 分 办 法 见 附 录 E。1 0.2.2 月 度 考 核 实 行 1 0 0 分 制,考 核 内 容 依 据“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考 核 计 分 办 法”,得 分 9 0 以 上 为 优秀,6 0 分 至 9 0 分 为 称 职,6 0 分 以 下 为 不 称 职(以 上 包 含 本 分 值,以 下 不 包 含 本 分 值)。1 0.2.3 季 度 考 核 依 据 当 季 度 月 度 考 核 成 绩 汇 总,按 汇 总 成 绩 由 高 到 低 排 名。季
37、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年 度 绩效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1 0.2.4 连 续 三 年 考 核 不 称 职,应 予 以 解 聘。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6 6附 录 A(规 范 性)巡 查 记 录 表A.1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巡 查 记 录 参 照 表 见 表 A.1。表 A.1 食 品 生 产 经 营(餐 饮 服 务)日 常 监 督 检 查 要 点 表 告 知 页被检查单位:地址: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名称、编号:1.2.检查时间:年 月 日检查地点:告知事项:我们是 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8、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答:被检查单位签字:检查人员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7 7A.2 餐 饮 服 务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要 点 表 见 表 A.2。表 A.2 餐 饮 服 务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要 点 表重 点 项(*)7 项,一 般 项 2 3 项,共 3 0 项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39、 备注一、许可管理 1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是 否二、信息公示2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是 否3 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符合要求。是 否4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是 否三、制度管理*5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 否*6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 否四、人员管理*7 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 否*8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是 否9 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是 否1 0 从
40、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是 否五、环境卫生1 1 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是 否1 2 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是 否1 3 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 否1 4 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是 否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8 8表 A.2 餐 饮 服 务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要 点 表(续)六、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1 5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是 否1 6 原料外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
41、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 否1 7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是 否七、加工制作过程1 8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是 否1 9 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是 否2 0 专间内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是 否2 1 食品留样符合规范。是 否2 2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等符合要求。是 否2 3 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是 否八、设施设备及维护2 4 专间内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运转正常。是 否2 5 食品处理区
42、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是 否2 6 食品处理区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是 否*2 7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是 否九、餐饮具清洗消毒2 8 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是 否2 9 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是 否*3 0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是 否注1:表中*号项目为重点项,其他项目为一般项。每次检查的重点项应不少于3 项,一般项应不少于 7 项。注2:检查结果判定方法:符合:未发现检查的重点项和一般项存在问题;基本符合:发现检查的重点项存在1 项及以下不注
43、3:合格且7 0%一般项合格率1 0 0%;不符合:发现检查的重点项存在2 项及以上不合格,或一般项合格率7 0%。注4:当次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列入下次检查必查项目。注5:存在合理缺项时,一般项合格率的计算方法为:合格项目数/(检查的项目数合理缺项的项目数)1 0 0%。9 9A.3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记 录 表 见 表 A.3。表 A.3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记 录 表编 号:名称 地址联系人 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检查次数 本年度第 次检查检查内容:检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
44、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监督检查按照表 开展,共检查了 项内容;其中:重点项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发现问题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一般项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发现问题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检查结果: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结果处理:通过 书面限期整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说明(可附页):执法人员(签名):年 月 日被检查单位意见:法人或负责人:年 月 日(章)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1 0 1 0B A附 录 B(规 范 性)食 品 摊 贩 信 息 统 计 表食 品 摊 贩 信 息 统 计 表 见 表
45、 B.1。表 B.1 食 品 摊 贩 信 息 统 计 表序号食品摊贩姓名有无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到期时间经营品种 经营区域 经营时段 联系方式1 1 1 1C B附 录 C(规 范 性)农 村 集 体 聚 餐 承 办 者(民 间 厨 师)信 息 登 记 表农 村 集 体 聚 餐 承 办 者(民 间 厨 师)信 息 登 记 表 见 表 C.1。表 C.1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承 办 者(民 间 厨 师)信 息 登 记 表姓名 性别照片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文化程度健康证有效期 培训情况主要活动服务区域传染性疾病史登记意见管理记录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1
46、2 1 2D C附 录 D(规 范 性)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现 场 指 导 记 录 表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现 场 指 导 记 录 表 见 表 D.1。表 D.1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现 场 指 导 记 录 表聚餐地点:举办者姓名及联系电话:承办者姓名及联系电话:项目 内容 结果 备注人员健康厨师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是 否帮工人员未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是 否人员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是 否环境卫生食品加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是 否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是 否原料控制食品原料来源清楚 是 否食品原料采购票据留存 是 否不 得 采 购 腐 败 变 质、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47、 标 准 的 食 品是 否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存放做到生熟分开 是 否热菜烧熟煮透,烹饪后至食用不超过2 个小时 是 否设施设备 配备冷藏设施 是 否餐饮具清洗消毒一次性餐饮具及集中消毒餐饮具来源正规 是 否餐饮具洗净消毒后使用 是 否建议整改内容:举办者签字 现场指导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1 3 1 3E D附 录 E(规 范 性)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考 核 计 分 办 法E.1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考 核 计 分 办 法(月 度)见 表 E.1。表 E.1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考 核 计 分 办 法序号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1认真学习 食品安
48、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医药高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等有关食品法律法规文件,并建立学习笔记1 0 酌情给分2按时参加有关会议 5 缺一次扣 1 分,扣完为止3接受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及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5 缺一次扣 1 分,扣完为止4按要求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及时报送有关信息1 0缺 1 次扣 1 分,扣完为止;每报送1 条有用信息加 0.5 分5发现食品违法线索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和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1 0 未报告此分全扣6建立健全辖区内餐饮服务单
49、位、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基本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开展日常巡查2 0少建漏建 1 个单位,扣 1 分,扣完为止;少巡查一个单位扣 1 分7抓好辖区内集体就餐备案登记工作;负责本辖区厨师调查摸底和登记工作1 0少登记或漏登记 1 个单位,扣 1 分,扣完为止;酌情给分,未进行调查摸底和登记的不得分8及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1 0 应报未报告的,此分全扣9按时完成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和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1 0 每未完成 1 次,扣 1 分,扣完为止1 0辖区内食品单位数在 8 0 家以上的加 1 0 分、6 0家以上的加 6 分、3 0 家以上的加 3 分;农家
50、宴备案 8 0 家以上的加 6 分、5 0 家以上的加 3分;辖区所有食品单位每次都巡查加 5 分1 0 视实际情况加分,最高加 1 0 分D B 3 2 1 2/T 1 0 8 6 2 0 2 11 4 1 4E.2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考 核 计 分 办 法(季 度)见 表 E.2。表 E.2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考 核 计 分 办 法(季 度)序号 考核 项目考核 细则(每 完成一个 按 1 分计 算,上不 封顶)佐证 材料1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情况本季度完成食品摊贩备案()户,得()分。提供备案整套资料复印件2抗疫期间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及劝阻情况本季度完成农村集体聚餐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