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 T 0246-2022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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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 1 . 0 4 0 . 0 1 CCS P 1 6 54 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建 设 标 准 2022 - 01 - 06 发 布 2022 - 02 - 06 实 施 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I 目 次 前 言. I I 引 言. I I I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1 4 一 般 规 划 要 求. 2 5 总 体 布 局
2、和 选 址. 3 6 建 设 和 管 理. 4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I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本 文 件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同 济 大 学 、 同 济 大 学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同 济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3、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刘 冰 、 朱 鸣 、 张 涵 双 、 谢 文 黎 、 汤 朔 宁 、 周 玉 斌 、 罗 晓 霞 、 陈 曦 、 尤 文 捷 。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I I I 引 言 近 年 来 , 电 动 自 行 车 已 成 为 西 藏 自 治 区 居 民 出 行 代 步 的 重 要 交 通 工 具 , 车 辆 增 长 较 快 。 由 于 缺 乏 适 当 的 停 放 和 充 电 场 所 , 各 地 普 遍 存 在 着 在 住 宅 楼 里 分 散 停 放 和 违 规 充 电 的 情 况 , 对 公 共 安 全 产 生 了 严 重 威
4、胁 。 因 此 , 规 范 和 强 化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规 划 设 计 、 建 设 和 管 理 十 分 必 要 和 迫 切 。 为 规 范 西 藏 自 治 区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规 划 、 设 计 、 建 设 和 管 理 , 满 足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与 充 电 的 合 理 使 用 要 求 并 保 障 人 民 财 产 生 命 安 全 , 特 编 制 本 文 件 。 本 文 件 的 起 草 单 位 经 过 现 场 调 查 研 究 , 认 真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 以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 B 5 0
5、0 1 6 ) 、 城 市 停 车 规 划 规 范 ( G B / T 1 4 9 - 2 0 1 6 ) 等 相 关 规 定 为 依 据 , 并 参 考 国 内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 针 对 西 藏 自 治 区 的 气 候 条 件 和 管 理 现 状 ,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完 成 了 文 件 编 制 。 本 文 件 共 分 为 6 章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 总 则 ; 2 .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3 . 术 语 和 定 义 ; 4 . 一 般 规 划 要 求 ; 5 . 总 体 布 局 和 选 址 ; 6 . 建 设 和 管
6、理 。 本 文 件 中 5 . 2 . 4 条 , 5 . 2 . 5 条 , 6 . 1 . 3 条 , 6 . 3 . 2 条 , 6 . 5 . 6 条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1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建 设 标 准 1 范 围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新 建 、 改 扩 建 以 及 既 有 住 宅 小 区 、 公 共 建 筑 物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建 设 。 工 业 厂 房 区 域 可 参 照 本 文 件 执 行 。 本 文 件
7、 规 定 了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分 级 分 类 、 总 体 布 局 、 工 程 选 址 、 平 面 布 置 、 建 筑 防 火 、 电 气 设 计 和 安 全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8、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 B 5 0 0 8 4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1 1 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9 7 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G B 5 1 2 5 1 建 筑 防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G B 1 3 4 9 5 . 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 : 标 志 G B 1 7 9 4 5 消 防 应 急 照
9、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G B 2 0 5 1 7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器 报 警 器 G B 2 0 9 9 . 3 家 用 和 类 似 用 途 插 头 插 座 第 2 部 分 : 转 换 器 的 特 殊 要 求 G B / T 5 1 1 4 9 城 市 停 车 规 划 规 范 J G J 1 0 0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 . 1 电 动 自 行 车 e l e c t r i c b i c y c l e 以 车 载 蓄 电 池 作 为 辅 助 能 源 , 具 有 脚
10、 踏 骑 行 能 力 , 能 实 现 电 助 动 或 电 驱 动 功 能 , 并 符 合 电 动 自 行 车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G B 1 7 7 6 1 ) 要 求 的 两 轮 自 行 车 。 本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电 动 两 轮 自 行 车 , 电 动 三 轮 车 、 电 动 轮 椅 车 、 机 动 轮 椅 车 、 电 动 轻 便 摩 托 车 、 电 动 摩 托 车 的 停 放 场 所 可 参 照 本 文 件 执 行 。 3 . 2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e l e c t r i c b i c y c l e p a r k i n g p l a
11、 c e 用 于 统 一 停 放 和 管 理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场 所 , 场 所 内 车 位 可 划 分 为 可 供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的 充 电 区 和 仅 供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的 停 车 区 。 根 据 场 所 内 充 电 区 和 停 车 区 的 不 同 配 置 ,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分 为 充 电 场 所 、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2 纯 停 场 所 两 种 类 型 。 其 中 , 充 电 场 所 指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为 充 电 区 的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 纯 停 场 所 指 不 设 充 电 区
12、、 全 部 为 停 车 区 的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 3 . 3 停 车 当 量 p a r k i n g c a l c u l a t i o n e q u i v a l e n t 用 于 协 调 各 种 不 同 车 型 , 便 于 统 计 和 计 算 停 车 数 量 、 停 车 位 大 小 等 数 据 而 设 定 的 标 准 参 考 车 型 单 元 。 本 文 件 以 电 动 自 行 车 为 计 算 当 量 。 3 . 4 充 电 设 施 c h a r g i n g f a c i l i t y 专 为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使 用 的 相 关 电 气 设 施
13、, 包 含 充 电 柜 、 充 电 插 座 及 其 配 套 的 充 电 配 电 箱 、 线 缆 等 。 3 . 5 末 端 充 电 装 置 e n d c h a r g i n g d e v i c e 用 于 给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的 插 座 或 者 充 电 桩 等 。 4 一 般 规 划 要 求 4 . 1 总 体 原 则 4 . 1 . 1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选 址 和 建 设 应 符 合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 交 通 规 划 、 环 境 保 护 及 防 火 等 要 求 , 同 时 应 符 合 城 市 停 车 规 划 规 范 G B /
14、T 5 1 1 4 9 的 规 定 , 并 集 约 节 约 利 用 土 地 。 4 . 1 . 2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落 实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规 划 建 设 。 4 . 2 等 级 划 分 4 . 2 . 1 各 类 非 机 动 车 应 进 行 停 车 当 量 的 换 算 , 且 车 辆 换 算 的 当 量 系 数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 。 表 1 各 类 非 机 动 车 辆 换 算 电 动 自 行 车 当 量 系 数 车型 电动自行车 机动轮椅车 三轮车 自行车 换算当量系数 1 . 0 1 . 3 2 .
15、5 0 . 8 4 . 2 . 2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等 级 应 按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车 当 量 数 划 分 为 大 型 、 中 型 、 小 型 , 各 等 级 停 放 场 所 的 停 车 当 量 数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 表 2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等 级 及 停 车 当 量 数 单位为辆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电动自行车当量数 4 0 0 2 0 1 4 0 0 2 0 0 4 . 3 形 式 分 类 4 . 3 . 1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按 种 类 可 以 分 为 停 车 库 和 停 车 场 。 停
16、车 库 按 建 设 方 式 划 分 为 独 立 式 和 附 建 式 停 车 库 ; 按 室 内 地 坪 高 度 划 分 为 地 下 停 车 库 、 半 地 下 停 车 库 、 地 面 停 车 库 ; 按 围 护 结 构 划 分 为 敞 开 式 停 车 库 、 封 闭 式 停 车 库 。 停 车 场 可 以 划 分 为 露 天 场 地 或 构 筑 物 ( 棚 ) 。 4 . 3 . 2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场 所 宜 采 用 停 车 库 、 停 车 棚 形 式 。 当 采 用 停 车 场 形 式 时 , 应 为 充 电 区 设 置 防 风 、D B 5 4 / T 0 2 4 6 2 0
17、 2 2 3 遮 雨 措 施 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加 强 对 充 电 桩 及 配 套 电 气 设 备 设 施 的 遮 蔽 以 延 长 其 使 用 寿 命 。 4 . 4 配 建 指 标 4 . 4 . 1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 公 共 建 筑 物 应 建 设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 且 应 与 建 设 项 目 同 步 设 计 、 同 步 施 工 、 同 步 交 付 使 用 。 车 位 配 建 规 模 应 符 合 当 地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4 . 4 . 2 住 宅 小 区 充 电 车 位 数 量 不 宜 小 于 电 动 自
18、 行 车 总 车 位 数 量 的 5 0 % , 公 共 建 筑 充 电 车 位 数 量 不 宜 小 于 电 动 自 行 车 总 车 位 数 量 的 1 0 % 。 4 . 5 耐 火 等 级 4 . 5 . 1 大 、 中 型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车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为 一 级 , 小 型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车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二 级 , 地 下 、 半 地 下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车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为 一 级 , 其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均 应 不 低 于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19、 防 火 规 范 G B 5 0 0 1 6 的 相 关 规 定 。 5 总 体 布 局 和 选 址 5 . 1 总 体 布 局 5 . 1 . 1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在 城 市 中 的 总 体 布 局 原 则 为 : 方 便 存 取 , 规 范 充 电 , 便 于 管 理 维 护 。 5 . 1 . 2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服 务 半 径 宜 小 于 1 0 0 m , 不 应 大 于 2 0 0 m 。 在 商 业 区 、 办 公 区 和 居 住 人 口 密 集 区 宜 采 用 较 小 的 服 务 半 径 , 在 一 般 地 区 可 采
20、 用 较 大 的 服 务 半 径 。 5 . 1 . 3 当 住 宅 小 区 、 公 共 建 筑 配 建 多 个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时 , 应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共 享 使 用 的 原 则 , 并 在 总 体 上 满 足 充 电 车 位 的 占 比 要 求 。 宜 采 用 纯 停 场 所 、 充 电 场 所 组 合 布 置 的 方 式 , 保 证 充 电 设 施 的 便 捷 和 集 约 使 用 。 5 . 2 选 址 和 平 面 布 置 5 . 2 . 1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位 置 应 合 理 确 定 。 住 宅 小 区 和 建 筑 物 配 建 的
21、 停 放 场 所 应 采 用 集 中 与 分 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就 近 设 置 在 各 组 团 内 部 和 地 块 出 入 口 附 近 。 对 于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和 公 共 场 所 , 宜 结 合 实 际 需 求 分 组 设 置 充 电 区 , 充 电 区 距 建 筑 的 安 全 出 口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6 m 。 5 . 2 . 2 新 建 及 改 扩 建 项 目 的 充 电 场 所 宜 在 地 面 独 立 设 置 ; 如 确 有 困 难 的 , 可 在 建 筑 主 体 一 层 二 层 、 半 地 下 及 地 下 一 层 室 内 设 置 。 5 . 2 . 3
22、 既 有 住 宅 小 区 用 地 紧 张 时 , 宜 在 小 区 楼 栋 山 墙 、 巷 尾 等 适 当 位 置 布 设 多 处 小 型 充 电 场 所 , 与 周 边 建 筑 的 安 全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4 m , 充 电 数 量 不 应 大 于 1 0 辆 。 5 . 2 . 4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平 面 布 置 应 符 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 B 5 0 0 1 6 及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 G J 1 0 0 的 相 关 规 定 , 满 足 与 其 他 建 ( 构 ) 筑 物 、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 储 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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